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男 二選任辯護人 江雅萍律師右上訴人因強盗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法 官 吳 明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華 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