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子○○即 被 告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子○○未經許可非法持有軍用六五式K2步槍彈匣四個之犯犯行,固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提起公訴,經本院以本件受理在案。然查,前開彈匣經被告子○○自承係於九十年七月間服役時於營區所竊取,有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可稽。並經證人吳建彥、黃俊宏分別於警偵訊時供明該彈匣應屬軍中所有之物在卷,並出具贓證物認領收據乙紙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嗣被告雖翻異前詞,改稱伊未竊取云云,核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取。從而本件被告子○○自屬牽連另犯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盜取軍用物品罪,至為明確。按此部份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載明於起訴書,惟因與已起訴之非法持有槍砲零件之犯行係具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以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得併予審究。又該項竊盜繼而持有之犯行係發覺於被告任職服役中(按桃園分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桃警分刑字第三九八五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亦以竊盜罪移送被告),依上揭同法第三條,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軍事審判法第五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非字第一○一號判例意旨,應依軍事審判法之程序審判,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又被告嗣利用休假日多次於營區外竊盜犯行,因與上開盜用軍用物品罪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屬同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依上開軍事審判法第卅四條規定,亦應一併而全部由軍事法庭依普通刑法規定審判。故本院就上開案件均無審判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之規定逕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固非無見。
二、惟查:被告子○○於檢察官偵查中均堅決否認扣案之彈夾係於其所服役之部隊營區內竊取,且訊之被告服役部隊連長吳建彥證稱,該部隊經清查結果並無彈夾短少之情況發生,是被告究竟有無竊取該步槍彈夾四個之犯行,自有再加詳查之必要,又被告如有此部分犯行,是否係犯被告行為時有效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之盜取財物罪?又被告所犯該罪究與被告利用休假多次侵入附表住宅竊盜之犯行間,有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此與本案普通法院對之有無審判權至有關係,自應詳予查明說明其理由,始足以昭折服。原判決對以上各點未詳予敘明,遽認本案應由軍事法庭依普通刑法規定審判,法院對之無審判權,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詳查後另為適法之判決,以資妥適,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林 俊 益法 官 楊 貴 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胡 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附表┌─┬────┬────┬─────────────┬──────────┐┐│ │時 間 │被害人 │地 點 │所 得 財 物 ││├─┼────┼────┼─────────────┼──────────┤┤│1│九十年七│寅○○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行動電話、新台幣四千│││ │月二十一│ │十三樓之三 │元、信用卡五張、提款│││ │日凌晨 │ │ │卡二、身分證件等 ││├─┼────┼────┼─────────────┼──────────┤┤│2│九十年八│丁○○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行動電話、新台幣三千│││ │月三日凌│ │十九樓之三 │元 │││ │晨 │ │ │ ││├─┼────┼────┼─────────────┼──────────┤┤│3│九十年八│戊○○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行動電話、現金一千三│││ │月三日凌│ │十一樓之三 │百元 │││ │晨 │ │ │ ││├─┼────┼────┼─────────────┼──────────┤┤│4│九十年八│甲○○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行動電話、現金六百元│││ │月三日凌│ │十三樓之三 │ │││ │晨 │ │ │ ││├─┼────┼────┼─────────────┼──────────┤┤│5│九十年八│辰○○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現金三百元、金飾四錢│││ │月三日凌│ │十二樓之三 │ │││ │晨 │ │ │ ││├─┼────┼────┼─────────────┼──────────┤┤│6│九十年八│丙○○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現金二千元 │││ │月三日凌│ │十四樓之三 │ │││ │晨 │ │ │ ││├─┼────┼────┼─────────────┼──────────┤┤│7│九十年九│辛○○ │桃園縣○○鄉○○路○○○號│金手鍊三條、金項鍊一│││ │月間某日│ │八樓之四 │條 │││ │ │ │ │ ││├─┼────┼────┼─────────────┼──────────┤┤│8│九十年十│己○○ │桃園縣○○鄉○○路○○○號│黃金二兩三錢、金條二│││ │月十一日│ │十二樓之二 │塊、銀幣三枚、舊鈔一│││ │十八時許│ │ │萬元 │││ │ │ │ │ ││├─┼────┼────┼─────────────┼──────────┤┤│9│九十年十│癸○○ │桃園縣○○鄉○○路○○○號│鑽戒、手錶、金項鍊、│││ │月十八日│ │六樓之三 │金戒子、金手鐲、金耳│││ │十八時許│ │ │環、美金四十五元 │││ │ │ │ │ ││├─┼────┼────┼─────────────┼──────────┤┤│1│九十年十│丑○○ │桃園縣○○鄉○○路二○口號│金戒子、金項鍊、金元│││0│一月二十│ │十一樓之二 │寶、金鎖鍊、玉墜、金│││ │三日十八│ │ │幣、鑽戒、寶石戒子、│││ │時許 │ │ │寶石項鍊、鍊墜、手鍊│││ │ │ │ │墜、鑽錶 ││├─┼────┼────┼─────────────┼──────────┤┤│1│九十年十│卯○○ │桃園縣○○鄉○○路○○○號│白金項鍊、戒子、港幣│││1│二月八日│ │八樓之一 │一萬九千元、人民幣一│││ │十八時許│ │ │千五百元、新台幣二萬│││ │ │ │ │五千元 ││├─┼────┼────┼─────────────┼──────────┤┤│1│九十一年│乙○○ │桃園縣○○鄉○○路○○○號│未遂 │││2│一月五日│ │十一樓之二 │ │││ │十八時許│ │ │ │││ │ │ │ │ ││├─┼────┼────┼─────────────┼──────────┤┤│1│九十一年│庚○○ │桃園縣○○鄉○○路○○○號│金戒子五枚、白金鑽戒│││3│一月十五│ │九樓之二 │一枚、新台幣二萬零四│││ │日十八時│ │ │百元 │││ │許 │ │ │ ││├─┼────┼────┼─────────────┼──────────┤┤│1│九十一年│壬○○ │桃園縣○○鄉○○路○○○號│未遂 │││4│一月十五│ │七樓之四 │ │││ │日十八時│ │ │ │││ │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