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О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宜芬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綜合全案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法 官 吳 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靜 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