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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訴字第 2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О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男三十選任辯護人 李宜芬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綜合全案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法 官 吳 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靜 姿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