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男 民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法 官 陳 孟 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麗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