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訴字第 2745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周 煙 平法 官 陳 孟 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