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 人 丙○○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修誠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佳育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九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三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四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九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事實: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位於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緯公司)之實際業務執行者,其主管公司之人事、機器設備等一切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然其公司廠房在製造染整布料程序中所使用之甲○○,供應甲○○熱源為熱媒鍋鑪,該熱媒鍋鑪係以一高傳熱係數、比熱小、熱安定性佳之熱媒油為油料,而熱媒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應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處防止熱媒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以防火災之發生,詎丙○○明知其公司廠房內二座熱媒鍋鑪均屬於危險性設備,應注意每年定期向檢查機構辦理申請檢查以確保安全,且注意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合格檢查不得繼續使用,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檢查維修,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至三時許,在上址因廠內二座熱媒鍋鑪長期使用,造成管內積碳,熱媒循環不良致發生洩漏於外遇絕緣破損之電線而產生短路火花,致引燃大火,非但使上址付之一炬,且上夜班之員工逃生不及而致張重行、及泰國籍外勞 LENSAN THIAH S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OON NGAMPRASERT、PHACHAIN JAMLIANG 共五人燒死廠內,並延燒及鄰近之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維公司),二者皆受有財務之重大損害。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準失火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被告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係涉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科處罰金云云。
貳、起訴論據: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右揭犯罪情事業據證人即當日接獲線報前往救火之消防人員黃偉能、洪峻元、邱奎元及曹金明於偵查中證述歷歷,復經當日目擊證人陳國輝即致福公司警衛證述綦詳,而本件火災之發生,係因現場熱媒油外洩致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所產生之短路火花,及甲○○烘箱內部殘留棉絮未定期清理而蓄熱致引燃大火,此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係來緯公司之業務執行者,該公司係從事布料染整業務,廠內甲○○所使用之熱鍋鑪係屬危險設備,其原應注意隨時維修及定期檢查以防止火災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詎竟不注意,致熱媒油外漏而引燃大火,且燒死廠內如附表所示之人,而如附表所示之人,確因本件火災死亡,亦據本檢察官相驗明確,製有本署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對本件火災之發生有過失,而其過失行為與上開五人之死亡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被告對於上開兩座丁○○○均未能提出竣工檢查合格證明及定期受檢證明文件,(除立式丁○○○曾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受檢過外),故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罪嫌堪予認定,為其論據。
參、上訴人即被告之供述暨辯解: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兼來緯公司之代表人丙○○固坦承為來緯公司該業務執行者,及右揭時地來緯公司發生火災,致員工張重行、泰國籍外勞 LENSAN THIAH S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OON NGAMPRASERT、PHACHAIN JAMLIANG 共五人燒死廠內一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準失火罪、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法之犯行,辯稱:本件起火點應為隔壁之四維公司,因而延燒至來緯公司,並且來緯公司之鍋爐經常維修,且油管均係進口品,每天運作之溫度均控制在二百多度左右,不可能發生火災,其於原審曾提出諸多證據,均未獲採信,而內政部消防署之鑑定報告是假設性研判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謂:消防署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於法無據,且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倒果為因,均係臆測之詞,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且專業知識不足,並與科學原理不合,又來緯公司係成立於五十三年間,其後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始將丁○○○之清查檢查之適用範圍,延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生產之熱沒鍋爐,被告並不知情,所以沒有經主管機關檢查,被告之行為僅係過失,並不該當違反勞工安全法之犯行云云。
肆、法律規定及判決先例: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及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故在告訴人指訴被告涉嫌犯罪之場合,縱令所訴情由依其所結合之旁證在情理上尚非絕無可能,若在一般生活經驗上仍可另認為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以片面之觀點,認為告訴人之陳述或其所本旁證已適為有罪判斷之依據。復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行為人過失責任之認定,須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並有注意能力,惟因違背其注意義務,而導致結果之發生,且該結果之發生與該注意義務之違反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過失責任。
二、又本件之警訊、調查、偵訊筆錄均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製作完成,有各該筆錄及相關文件可稽,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意旨,可知在舊法時期已製作完成,原屬具有證據能力之警訊筆錄及偵訊筆錄,其效力不受修正之新法規定所影響,本院自得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自由採擷,合先敘明。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來緯公司代表人之更替:查被告來緯公司原代表人許允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卷第二八六頁),被告來緯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經經濟部核准變更負責人為丙○○等情,有該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經授中字第0九一三一九五七七一0號函影本及來緯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發生火災致人死亡之事證: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至三時許,發生火災,除造成二家公司廠房、機器設備損毀外,並致來緯公司上夜班之員工張重行、泰國籍外勞 LENSAN THIAH S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OONNGAMPRASERT、PHACHAIN JAMLIANG共五人死亡(如附件一);被害人張重行等五人死亡之事實業經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足可採信。
三、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現場概況及燃燒後狀況:
(一)現場概況:現場為位於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公司)及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專門從事胚布染色、定型、分別供工廠,倉庫、辦公室、宿舍使用為用途。廠房主體建築物為二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其靠近興華路的部分為三層樓,一樓為染房和胚布存放區,二樓為甲○○及成品、半成品擺放區,三樓為員工宿舍。來緯公司二樓近四維化工倉庫側(與東面牆平行)置有兩台甲○○(作為烘乾定型)一號甲○○靠近東面牆,旁邊是二號甲○○。濕布由南側機頭進入(在機箱內烘乾定型),成品由北側機尾出來。二號甲○○機頭南側有兩個方洞(打布口)供放置於一樓之兩台展布機,作為展布之用。供應甲○○丁○○○性能,其製造程序需使用 200℃左右高溫熱源,以進行加熱烘乾作業,因此蒸汽鍋爐以水為熱源並不適用,而必需使用一種高傳熱係數、比熱小、熱安定性佳之特殊油料作為熱媒,此種油料稱為熱煤油,而此類鍋爐稱為一種間接加熱系統,即熱煤油在鍋爐中加熱後,經高溫幫浦輸送至熱交換器後回流予以再加熱,為一反覆循環利用的系統。現場二樓廠房後側設有立式及臥室熱媒爐各一座,熱煤油經由管路供應二做甲○○使用。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則為一樓鋼鐵架磚牆、鐵皮石棉瓦塑膠採光浪板建築物,分別供工廠存放化工原料、原紙使用為用途(見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詳如附件二所示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三所示來緯實業公司二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所示。
(二)現場燃燒後狀況:現場經過燃燒後,十號(來緯公司)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機器、建築物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燃燒後經勘查造成二男三女共五人死亡及四人輕重傷。
四、相關單位對本件火災原因之調查報告:
(一)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桃園縣消防局葉恒豐課長及熊新民、黃偉能、曹金明,消防署陳群應科長及廖茂為、王靜婷、朱少龍,專家學者(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為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教授、陳火炎教授、陳金蓮教授、黃伯全教授、黃敬德教授;中正理工學院陸續教授、葉土生教授。共計現場勘查五次,鑑定委員會召開三次(見消防署黃署長回函第二頁及葉恒豐課長回函第六頁)。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發火源經勘查暨清理起火範圍送驗並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起火原因研判,係因起火範圍燃燒時間過久,致內部物品、房屋、屋頂、牆壁、鐵架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燒失,惟經勘查暨清理起火範圍並採樣送驗,均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結論,研判起火原因不明,有火災調查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宗卷二)。
(二)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消防署陳群應科長、王靜婷、周鴻呈科員、吳靜茹、呂文村技士,而無專家學者參與(見消防署黃署長回函第二頁)。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A、起火戶研判:①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均不相同,(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②依照桃園縣消防局大林小隊火災搶救報告中記載:「三時十四分接獲報案,三時十七分抵達現場(四維公司化工倉庫)見該公司員工約六名正以室內消防栓搶救,三時十八分救災人員進入化工倉庫接手並詢問化學物品種類,三時三十分撤離」及關係人四維公司首先發現火警之乙○○○○與至現場搶救之「白清來」對於火災發生當時所看到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等資料,及「白清來」發現火災後第一次佈水線所使用之室內消防栓係為於防火巷與化工倉庫相鄰開口處,當時並未感受到高熱【依常理推論若於該處起火(桃園縣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所研判,見照片十四箭頭所指處)(按:以下所指照片均附於相驗卷四第五0七頁以下,依序編號)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佈火線搶救之人員為何未發現該處起火,且由現場燃燒後所呈現之狀況該處應是開放之通道,化工倉庫內之化工原料容易直接受熱,其危險性應無法容許四維員工佈四條水線在倉庫內】,因此,研判當時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應為火勢延燒而起火。③另由前述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而四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④綜合以上述研判起火戶應是興華路十號來緯公司。
B、起火樓層及起火處研判:①依據來緯公司現場燃燒後狀況,一號甲○○機尾置放成品的鐵籃子受燒後向機身方向倒塌,而機尾處受燒燬變形倒落較二號機嚴重(見照片四十一及五十三之比較),機尾及機身部分兩側均向內部塌陷,顯示該部機器受熱平均並以機器內部火勢較大,而愈往南愈靠機頭處機器受燒燬之程度愈嚴重,尤其以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水泥柱間之機器受燒燬後碎裂最為嚴重,且該處之水泥柱、天花板及牆面變形、融熔嚴重(見照片四十二至四十八),而南端編號第一與第二根柱子間之鐵架亦以靠北側機頭處有嚴重之變形(見照片四十九),另清理碎裂之痕跡(見照片五十、五十一),對照其相對位置之一樓天花板處亦有一嚴重之痕跡,並以上層鋼筋較下層鋼筋燒細、燒斷較嚴重,水泥嚴重燒融破損(見照片五十二),而勘查一樓其他各處水泥天花板之破裂型態(大塊面積之剝落)均與此處之破裂方式不同(見照片五十三、五十四)。另查該處附近之機身發現作為加熱使用的熱煤油金屬管有嚴重燒破之情形(見照片五十五、五十六),而其相鄰附近之抽風降溫馬達已於災前遭拆除(見照片五十七、五十八)。關係人四維公司「梭」及至現場搶救之「白清來」說明當時其動線及所看到的火災現場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見圖二救災水線佈屬圖,及照片十五箭頭所指之處),及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述綜合研判,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②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以上之可證明為何關係人四維公司乙○○○○及白清來所見之起火窗口位置是在第二排窗戶中後段【正好相對於來緯公司二樓一號甲○○機尾鐵籃處附近(機身處之火勢在機器內部)】,來緯公司對面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見位置是在一樓後側(即展布機附近)之說法。
C:起火原因研判: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成甲○○受燒燬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提供以下甲○○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①甲○○抽風機降溫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則可能因散熱效率至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②由於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所以熱媒系統安全設計最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防止熱煤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洩漏於管外的熱煤油與空氣接觸,在閃火點 212℃以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換修即有至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其製造程序中需使用 200℃左右之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 180℃左右,但亦有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丁○○○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 280℃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0.03﹪左右熱媒由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媒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造成熱媒循環不良,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致提高丁○○○之熱媒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媒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或因熱媒油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引燃致災。③據查來緯公司所使用之丁○○○同型機其熱媒油出口溫度約 220℃,散熱後回流進入鍋爐之溫度 200℃,甲○○烘箱之熱風溫度約 170℃,在此高溫操作下,一旦熱媒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媒油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④甲○○烘箱內部殘留棉絮若未定期清理,造成棉絮累積(見照片六十一、六十二),將因甲○○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熱起燃之可能性。⑤甲○○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之情形。
(三)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具體結論(第三次鑑定):
上開二份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關於起火戶、起火原因、樓層及起火處之研判大相庭逕,來緯公司對於上開內政部消防署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不服,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陳金蓮教授、桃園縣消防局葉恆豐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前往火災現場勘查,嗣經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陳群應科長等人再度前往火災現場勘查,並由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成員為學者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施多喜教授,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劉組長義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蕭科長肇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林技正智賢,並由施多喜教授擔任召集人,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專案小組召集人施多喜教授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專案小組會議中因特殊因素請辭召集人職務,聲明不再參與本案鑑定)。專案小組所召開研討會議,會中委員各有不同看法,因此未獲得任何具體結論,惟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鑑定小組七位委員中有六位委員(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教授、謝松善委員、蕭肇寶委員、陳金蓮委員、林智賢委員)均明確表示反對,提出各項質疑、指摘其與現場燃燒痕跡、證物化驗結果、記者所拍攝之錄影帶、瞄子及水帶位置、人證供述(消防隊員、四維、來緯雙方人員)不符,亦與科學原理相扞格,多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有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九消署調字第八九一一六七九號函附卷可稽。
(四)火災現場勘查及經過:
1、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原桃園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勤務指揮中心接報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葉桓豐科長當日為值日官,接擭值日員告知後即刻趕往火災現場一方面指揮搶救與防護;一方面從事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當日於火災搶救中葉桓豐科長就當場詢問最先到達南北兩側搶救之人員(含北側興華路上搶救之消防人員、南側由四維公司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及同時亦由南側四維公司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 搶救之消防人員邱瑞義(記者曾將其目擊情形拍攝成錄影帶並提供桃園 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考該卷錄影帶亦提供給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參考)。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來緯、四維兩家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本國員工許志森。當日於火災撲滅後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及燒損水帶,經向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富源、陳錦榮、菲勞 PEEKMASUAN 等人求證遺留在現場的瞄子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在召開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前經調桃園縣消防局一一九錄音帶播放及詢問當時值班接聽電話隊員余念湘報案之內容得知報案人當時聲稱四維公司發生火災經該隊員回撥電話亦確認是四維公司之人員報案。於召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向各鑑定委員報告,當場又有播放由記者提供當時初期火災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發現搶救初期之起火處係靠近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報告書所稱之起火範圍處。錄影帶顯示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射水處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東側後面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亦有請轄區大林消防小隊最先到達火災現場進入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曹金明等人到場向各鑑定委員說明當時目擊及搶救經過之情形。同時亦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隊長顏新章調閱火災發生當時之電話通聯紀錄。關於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載諸至明。
2、火災現場之勘查:桃園縣消防局於火災發生當日經調查本案造成多名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物損失糾紛,遂向上級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請求支援,同時並召集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專案調查組四次親赴火災現場實地勘查且經過召開三次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及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與勘查之人員時間及次數,有桃園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三至七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及桃園縣消防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簽到簿足憑。而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亦有專案小組紀錄可據。
3、火災現場勘查結果:⑴勘查十號(來緯公司)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
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內部物品、裝潢木板燒燬、機器、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特性係由下往上之情形,以一樓較二樓、三樓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鋼骨、鐵架、鐵皮、牆壁、房屋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較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為嚴重(參照相驗卷二第一一三頁之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一至八二及平面圖,以下所指照片出處均同)(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⑵勘查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
違建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內部物品燒燬、機器、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之情形,以東側較中央一側、西側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鐵架、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較其旁違建倉庫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至三二、六四至七四及平面圖)(惟根據PEEKMA SUAN先生之談話筆錄略以:「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約三時我從公司六百坪原紙倉庫巡邏至化工倉庫後側時人站在中間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看去發現有火冒出顏色呈紅色、高度不詳,後跑至化工倉庫後面按火警鈴再跑至前面再按火警鈴,後跑至鍋爐遇到警衛及白清來後就跟白清來至化工倉庫救火。救火的位置跟發現火警的位置差不多一樣,利用室內消防栓的水往西側上面的窗戶射向來緯公司東側方向。」暨詢問最先到達災害現場搶救之消防人員謂:「當時有佈水帶進入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救災。」故似應排除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引火之可能性,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⑶勘查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
旁違建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內部物品燒燬、機器、鐵架、屋頂、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中央一端較前端較後端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牆壁、鐵架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亦以前端較後端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三一、三二、六四至七五、八三至八九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⑷勘查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四四三號
(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房屋、鐵架受熱、變色、彎曲、塌陷之情形,以後端較前端、中央一端為嚴重,暨檢視後端內部物品燒燬,爆損之情形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水帶、其方向性均以面向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十五、十六、六四、六五、九十至一○一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五)本院審理中對火災原因之調查及鑑定之進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提出質疑,而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具體結論,聲請再行鑑定,本院經徵詢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先就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之疑點及待鑑事項,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院田刑忠字第28
47、2848、2849、2850號函分別函請桃園縣消防局葉桓豐科長(第2847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第2848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第2849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施多喜教授(第2850號)提出書面意見(見本院卷一第七七頁至第一二二頁),嗣聲請鑑定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到庭陳述意見並進行詰問,因被告及告訴代理人仍存有爭議,本院復經徵詢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同意再就有關疑點及所詢事項,先後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院雄刑忠字第14493 號函(見本院卷二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頁)、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以院信刑忠字第3062、3063、3064號函(見本院卷二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二頁),分別函請上開鑑定人葉桓豐科長、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陳金蓮教授、施多喜教授提出書面補充意見,其中鑑定人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陳金連主任並攜書面意見,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理中,當庭播放光碟資料提出鑑定說明,並進行詰問,其餘鑑定人則經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同意,以其等提出之書面資料進行審理,併予敘明。
五、本件火災原因之認定:
(一)目擊證人所見燃燒地點(起火處)之供述及研判:
1、人證供述內容:①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內政部消防署稱:「依我目光所及,當時
未發現此二建築物(按指四維化工倉庫及來緯水泥廠房)有燃燒」、「當時來緯水泥廠房二樓沒看到燃燒情形」(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所製作之談話筆錄,附於第三次鑑定資料附件中,整理於原審被證十七)。
②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三十七分桃園縣警察局消
防隊消防組長葉恒豐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發現本公司隔壁工廠倉庫火警時,我當時正好在本公司二樓工廠一號甲○○後面查驗布匹,是看到折碼機旁窗戶有大量濃煙吹進來,後就再折回至一號甲○○後從旁邊窗戶往下看,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才知道發生火警。」、「我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之前,有聞到一陣一陣燒焦的味道,但沒有聽到有爆炸及任何異聲。」、「當我知道本公司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我首先看見火是在本公司二樓一號甲○○後旁窗戶對面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其他地方我沒有注意看見是否有起火燃燒。」(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二八頁)③四維公司員工 PEEKMA SUAN(音譯梭)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桃園縣警察局
桃園分局大樹所警員鍾齊華所製作之偵訊筆錄供稱:「我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當時,我從公司六百坪倉庫走物料倉庫(我負責大夜班,當日【十九日】巡邏)當到達物料倉庫時,我看見公司後方的來緯企業靠我們公司後半段在起火。我沒有報案,我只在物料倉庫(1)的位置按了火警鈴,再到(2)按火警鈴,再走到鍋爐就看到警衛及白清來在鍋爐邊,至於誰報案我就不清楚了,我是第一個發現來緯起火的。」、「來緯公司靠我們工廠後半段先起火的」(如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所示)、「我發現來緯失火時沒有聽到任何特殊聲響。我只看見火勢很大。」、「先起火的地方是在來緯公司靠我們廠房的後半段,火舌朝來緯公司左右兩邊燃燒的。」、「火勢非常大,用滅火器恐怕也救不了,火呈紅色,有煙味而油味就沒有了」、「當我在本公司化工倉庫後側中央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方向看去,發現有火時及搶救時沒有進入化工倉庫旁邊違建部分裡面查看。」、「當我與白清來進入化工倉庫救災時,當時化工倉庫裡面沒有人在搶救災害。」(見相驗卷二第一五四頁)。
④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消防隊員熊新
民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本公司發生火災時我有上班,自零時至八時,在鍋爐房上班,擔任領班職務,是本公司警衛陳明福跑到鍋爐房告訴我有煙,我即和陳明福至化工倉庫查看,看見隔壁來緯公司一樓靠近本公司(四維企業公司)化工原料倉庫的位置有燒,當時來緯公司一樓燒的寬度約十公尺,火勢猛烈。」、「本公司最先燒的位置是本公司化工原料倉庫西北角遮雨用塑膠浪板,因隔壁火焰引燃塑膠浪板。」(見相驗卷二第一六一頁)。
⑤四維公司員工陳明福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
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有上班,上班時間為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九日七時三十分,火災發生時我在警衛室值班,警衛室裡面的火警警報器在響,顯示區域為物料倉庫前、後段發生火災,然後我按復舊開關,警報器仍在響,我就立即廣播後跑去看,在一○五號機看到隔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見相驗卷二第一六五頁)。
⑥來緯公司員工 PIERRE VANSAMPAL PABILONIA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桃園縣警
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在來緯公司二樓操作甲○○」及「我在二樓聞到燒焦的味道,當時我的同事阿倫(菲律賓外勞)也在二樓工作。」「我在二樓看見展布機通道口(二個),其中一個靠近四維公司方向的洞口有煙冒起來,隨即拿二樓的滅火器下去查看,當時二樓沒有火。」「我在來緯公司一樓內部中央東端處看見火從隔壁冒進來(火是從氣窗冒進來,寬約一公尺多。)」(見相驗卷二第一四一頁)。
⑦來緯公司員工 JABSANTHIAH PHUN 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
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當時約十九日凌晨二時許左右站在甲○○台上操作,突然時嗅覺到有一股濃厚的化學刺鼻味道,後往外看就發現四維倉庫火災,就迅速到公司員工宿舍叫大家趕快起床逃離。」(見相驗卷二第一四一頁)⑧證人即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
之談話筆錄供稱:「我於十九日三時發現公司前來緯紡織廠有燃燒東西的聲音,我跑出來查看,發現來緯已有熊熊火舌衝出」、「我當時看到來緯起火,只有來緯沒有電,其他公司尚有電源,約五分鐘左右來緯火災現場發出一個爆炸聲,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此時消防隊也到達現場,約十分鐘後來緯公司的火舌,延燒到四維公司.... 」(見相驗卷二第一四四頁)。
⑨消防隊員黃偉能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們到倉庫裡面,倉庫裡並沒有燃燒,
自倉庫內往來緯公司方向有看到火光,故他們四維公司的員工才會站在那個位置射水,他們是往來緯火光的方向射,當時還請四維公司把公司倉庫內擺設之原料,以堆高機移開,當時我們自四維公司倉庫那邊的窗戶往外看到火花,後來放原料的倉庫也被波及了」(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當時我們有自四維公司靠近來緯公司之方向上方之透明玻璃噴水,以仰角角度往外看到火光,故不確定起火地點到底在那兒或在幾樓」(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背面)。
⑩消防隊員洪峻元於偵查中證稱:「大致與黃偉能所述一樣,但到四維公司堆放原料之倉庫,並未發現倉庫內有著火之情形」(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
⑪消防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於偵查中均證稱:皆與黃偉能所述同(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反面)。
⑫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於警詢中證稱:「我看
到四維公司鐵皮屋廠房內中段,也就是大門進入左手邊起火燃燒並冒白煙,於是我就趕緊按警衛室電鈴要通知他們離開」、「(問:當時除了看見此處失火外,還有無其他地方起火燃燒?)其他的我沒看見」(見相驗卷一第二四頁)
2、分析研判:⑴根據桃園縣消防局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大湳分隊隊員邱瑞
義、四維公司員工 PEEKMA SUAN(音譯梭)、陳明福、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林、PIERRE VAN SAMPAL PABILONIA、JABSANTHIAH PHUN 及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等人所供研判,起火範圍係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鑑定報告)同此認定。鑑定人即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主要針對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提出說明)復謂:根據人證部份:
①消防人員於搶救位置目擊情形:當日於初期火災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邱瑞義)等五名所指證起火處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之起火範圍處方向一致【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②製作四維、來緯兩家公司目擊及搶救人員之筆錄情形: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四維及來緯兩家公司最先有目擊起火處及搶救員工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所指起火處亦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之起火範圍處方向一致(參閱相驗卷二第一一三頁之桃園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筆錄及相片一○二至一○八),亦為相同認定。
⑵至於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云云,
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供稱告訴人公司「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謝文正等證人,所證述之時間有所落差問題,及未見邱瑞義筆錄云云,惟查:①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可知,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中尚且不知告訴人公司與來緯公司間有違建倉庫(如附件二所示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如火勢係由四維化工公司與來緯公司間違建倉庫起火燃燒延及來緯實業公司一樓,白清來、陳明福所稱隔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並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來緯公司)工廠起火云云,是否因誤認所致,即有待查證,尚難遽予採信。②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雖證稱告訴人公司「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實則桃園縣消防局、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謝松善、蕭肇寶、陳金蓮、林智賢等委員,從未認定告訴人公司之「原料倉庫」起火,渠等均認係介於來緯、四維間「四維違建倉庫」起火(另詳下述),故告訴人以上開證詞主張非該公司違建倉庫起火顯不足採。③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然查,外勞「梭」僅可證明「化工倉庫」一開始並未著火,並無法證明化工廠以外之「違建倉庫」非起火點。告訴人所指述之該監視錄影帶,並無法顯示火災初期狀況(詳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④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部分,惟參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認定,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時,尚且不知告訴人有違建倉庫,且當時係凌晨三時許,證人等是否可以清楚看見起火點,火勢延燒情形,是否知悉違建倉庫之存在,有無誤判之可能,容有疑問,僅以渠等證言研判,錯誤之風險極高。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以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 均不相同(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 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認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間接再據證人誤判之證詞研判起火點,錯誤之可能性更高。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亦同此觀點。⑤告訴人於告訴狀中多次主張謝文正等證人,所證述之時間有相當大之落差,惟依經驗法則,於重大災難事件時,場面慌亂,證人未能牢記火災之發生或作每一個動作之時間,或時間記憶上有落差,乃人之常情,僅得據為物證之參考,以渠等證述記憶之時間推論起火點,並無實質上之意義,告訴人此部份之爭執,並非可採。⑥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之談話筆錄,附於第三次鑑定資料附件中,整理於原審被證十七,告訴人指稱未見邱瑞義筆錄云云,亦無可採。另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詳下述),故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上開所供來緯先沒有電,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云云,亦不足為來緯公司廠房先起火之論據。
⑶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①四維公司人員供述於化工倉庫北側向外射
水救火。有關人證部份,先由四維公司來看,四維公司的人供述(照片都有人,人名不贅述)化工廠北側向外射水救火,比的位置照片上都有,這是四維的人非來緯的人,照片上其中一人為白清來先生。他們第一次所提供出來的人證,說往來緯一樓氣窗射水,所以是來緯燒過來的。這個位置經幾次鑑定委員會測量結果是不可能,也就是說不可能是來緯燒過來的,因為四維倉庫窗戶很高,比來緯的一樓氣窗高好幾公尺,所以不可能看得到來緯氣窗在燒。這個證詞在桃園鑑定委員會被質疑過,所以又到現場量。後來白清來先生的證詞,轉為射來緯二樓的窗戶,經過測量結果,角度也是不可能射得到、看得到,所以有關於射水的詳細的點,站在人證調查專業來看,這個點是沒辦法判斷真偽。不過他說的這個位置,也就是北側的這個位置,倒不是唯一證人,也是有好幾個證人不論南北,如此表示。至於射哪裡,說射窗戶外面。當時很多調查的人並不知道外面有違章建築,他們以為窗戶外面就是來緯,後來我去發現怎麼多了一道牆壁,才發現有一個違章建築。其他人也說射這個位置,也就是我們後來鑑定的位置。②來緯公司人員供述從二樓向下看到北側窗外有燃燒現象。③來緯公司人員供述從一樓氣窗向外看到火光後(當時來緯一樓、二樓並未有燃燒現象),由北側樓梯上樓呼喊逃生後,北側樓梯已受延燒。來緯公司的人從二樓窗戶看下去,是從四維公司燒過來的,不知道他們清不清楚當中有違章建築。來緯有一個外籍勞工,當時還請人翻譯,他從一樓氣窗向外看,看到火光,當時一樓二樓都沒有燃燒現象,這筆錄中有,他從北側樓梯叫人逃走,但是要回來的時候,北側樓梯已經著火,下不來,他就在二樓往南走,往南側樓梯逃生。這要以我記憶為憑,但是筆錄上沒有,當時有很多委員面對面、對他一個人在問的時候,都有問到這點。當時我就請他照了這張照片,這個人就是這個外勞,他就指著看到這個火由來緯一樓進來的地方,又證述:來緯一樓氣窗有熱氣流進來,等一下我會說明,熱氣流進來滴下來,這都是從上往下燒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都是扇形的,角落的位置沒有燒,上面就有燒,每一格都是扇形,這是熱氣流由氣窗外向內燒的結果,復證陳:如果是(來緯)二樓燒,樓梯上半部應該比較嚴重,但是本件上半部不嚴重,下半部比較嚴重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認來緯一樓之火係由氣窗外向內燒燃燒,並說明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證詞之不足信。
⑷四維原料倉庫後側,四維、來緯公司中間有違建倉庫,此觀詳如附件二所示四
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所示,甚明。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書面意見:起火處之研判有一定之程序,則先由高處往低處觀察燃燒之整體性,再由外圍向內部縮小範圍,此步驟可獲知燃燒最嚴重之處所及有無異常燃燒之痕跡。其次縮小勘查範圍後進行勘驗物體傾倒情形、碳化之深淺、金屬之變色、非燃物之熔解狀態、建築物之受損,如水泥剝落,牆壁裂痕,鋁門框之熔化狀態,玻璃碎片之散落方向等研判火流之方向及起火處。據此理由,火災原因鑑定委員經三次現場會勘及開會討論後,獲得共識將勘查重點集中在四維原料倉庫後側,四維來緯中間違建倉庫前段及來緯一、二樓。因四維原料倉庫後側留有二支瞄子(口徑1.5及2.5英吋)及水帶,均指向違建倉庫方向,經詢問四維工作人員及最先到達現場之消防人員證實初期滅火確有在倉庫內向外射水之事實,可見當時原料倉庫尚未燃燒,故將原料倉庫排除。又稱:「四維化工倉庫後段地面上留有初期滅火所用1.5及2.5英吋瞄子及水帶各乙只,均指向來緯方向射水(瞄子及水帶位置請參考相驗卷一第三三、三四頁所附照片、相驗卷二第一七七頁以下所附照片三至十、照片一0二至一0六)。最先到達四維化工倉庫內之消防人員亦證實四維公司人員有初期滅火之動作。另一面來緯工作人員在二樓前段窗戶旁指證四維倉庫在燃燒。四維違建倉庫位置在兩者之間,倘起火處在違建倉庫時雙方人員誤以為「對方在燃燒」應屬於合理之誤解。足見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即以為「對方在燃燒」之誤判,自不足為被告論罪之依據。
(二)由現場來緯公司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證物化驗結果研判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非由屋內向屋外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非由西向東:
1、從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燒痕、上半部燒熔之鋁窗、及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參本院卷一第二七四頁以下所附照片),均顯示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台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之意見與理論依據:「綜合本專案小組現場勘查及分析,於污水池內發現火災初期掉落之碎裂玻璃、上半部燒熔之鋁窗,可了解火災初期該位置受瞬間高熱之燃燒狀況,以該氣窗之痕跡可顯示該面牆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急速且高熱,以致掉落於污水池內,且其痕跡受水之冷卻仍能保持當時之狀態,不受兩次高溫之火流改變初期燃燒之痕跡,可明顯顯示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
2、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稱:「①物體掉落位置,傾倒方向通常能顯示火流之方向,污水池內尚有水,理應不受二次火流影響,所以掉落池內之玻璃表面附著物及鋁窗熔痕,則表示第一次火流所造成。②當玻璃受熱時因急速膨脹而向熱之方向破裂,鋁窗上半部分燒熔顯示器窗之上半部之溫度高所以呈現半熔狀態與玻璃碎片相同向熱之方向掉落。③受熱之來源由東向西,急速且高溫,指火流由四維吹向來緯(請調閱現場錄影帶拍攝位置在油槽後面),在片頭可發現,當起燃時火焰在四維違建後半部,由下往上猛竄,不久則吹向來緯一樓氣窗及二樓,消防署火調組所稱,起火處在二樓後半處仍呈黑暗狀態,可見其研判有誤,據上理由,本人同意謝主任所指,由東向西,由屋外向屋內燃燒,來緯一樓緊鄰四維外牆燃燒痕跡,亦可證明火流由來緯屋外向屋內燃燒」(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四頁)。
3、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稱:「污水池內有水,池內可保持並顯示出第一次火流所造成燃燒的痕跡及延燒方向性」(見本院卷二第八十頁),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二次函覆書面意見復稱:「玻璃燃燒溫度緩慢上升,當超過熔點,即呈液態由上向下滴落,若溫度瞬間急速升高,則爆裂呈片狀掉落,且『大部分掉落朝火源方向掉落』,其原理係因玻璃急速受熱,受火面膨脹較大,背火面膨脹較小,急速膨脹造成爆裂而掉落,掉落時大部分掉落於受火面,少部分受角度及地心引力掉落背火面,污水池中所採物證,顯示該位置急速接受高溫而爆裂掉入污水池,雖經十餘小時燃燒,但均受池水之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二頁)。
4、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稱:「依物理現象玻璃受熱、膨脹、破裂後會往受熱之方個掉落,由玻璃掉落之分布狀態即可顯示火流燃燒之方向,且其痕跡受水之冷郤仍能保持當時之狀態,不受兩次高溫之火流改變初期燃燒之痕跡,並且由鋁窗燒熔之狀況,亦可顯示火流燃燒之方向。」(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三、七十四頁)。
5、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於本院中詳細供證說明:(掉落在污水處理池中的玻璃碎片部分)「①來緯一樓水池上方之氣窗應無玻璃,僅二樓窗戶才有玻璃。這點在現場勘查時非常清楚,現場問外籍勞工及証人都說(一樓)氣窗被布遮起來並無窗戶,有玻璃的是二樓窗戶,所以掉落在污水處理池中的並不是一樓的玻璃,是二樓氣窗的玻璃。②一般火場的玻璃毀損有三種型態,破裂、碎裂、熔凝,因溫差破裂的情形,會有很尖的角,每一片的形狀不一樣;碎裂是因為到了四百度,是溫度慢慢升上來,比較緩慢,雖然也是一塊一塊的,不過大小都差不多,也沒有稜角;熔凝是熔解然後再凝固。碎裂和破裂所代表的溫差和靠近火點的距離不一樣。③(本件)從照片中可看出,形狀和稜角不均勻且不規則,有多處尖銳稜角的現象,應該是屬於「破裂」現象,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溫度突然之間上升,內外溫差很大,所以是比較靠近起火點。④玻璃破了掉到水池後沒有受到二次火流的影響,掉下去就埋在水裡,所以是比較保持剛開始的受熱狀態,是難得少數可以保留初期燃燒現象的證物。⑤從電腦上(這張破裂玻璃照片)看,玻璃有紋路的那一面是沒有煙煤炭屑的,玻璃裡面是有紋路的,外面是平的。目前是『裡面有紋路的玻璃是乾淨的,外面沒有紋路的玻璃是附上煙煤炭屑的』,表示火是從外面燒,溫度突然上升膨脹很快,裡面還是冷的,所以就破裂掉到水池裡面去。」
6、另就來緯公司牆壁燒痕部分,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復詳為分析供證說明:這物証(來緯牆壁燒痕部分)來看,也可以證明四維倉庫違建北側是起火處:①從原本卷宗內照片來看(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0頁以下所附照片二四至三一),四維倉庫違建北側這個點,要如何看它是起火處呢?由最低的地方,呈一個扇形,專業來講叫V字型的燒尾形,由最低燃燒地點漸漸往上,由嚴重程度來看,顯示違建倉裡面有最低燃燒點。這面違建倉庫內側牆壁,都有脫落,也就是最靠近地板最低的地方,也就是V字型的最底端,牆壁是破裂的。但這牆壁背面也就是外側是好的,表示V字型是從牆壁內側燒,從內側最低開始燒。來緯牆壁被四維違建的牆壁擋到的部份就比較不嚴重,沒有擋到的部份就比較嚴重,這在很多照片都可以看出來。簡單由照片表示:四維違建牆壁上面有金屬浪板,當時有拉線測量,線的高度就是違建牆的高度,可以在來緯牆壁上以此比對出四維違建牆壁的高度,來緯部分在金屬浪板高度以上的牆壁,比較嚴重,變色情形比較不一樣,有脫落的情形,金屬浪板以下因為被擋到,所以比較沒有煙燻,沒有脫落的情形,這是高度的關係。②這也就是說,這是在違建內部開始燒,燒穿了屋頂以後,把熱氣流往來緯方向送,造成下方背火面的來緯牆壁比較不受影響,上方迎火面比較受到影響,呈現來緯方面的牆壁,在違建牆壁高度以上就有脫落現象。③從這個牆壁發現,這是水平狀,這個水平就是違建牆壁高度,等於是一個大的V字形。火是從違建比較高的西側屋頂燒穿,燒向來緯公司ㄧ樓氣窗,並同時向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和來緯的一樓燒,多方向同時延燒出去。火往上燒的速度是二十、往旁邊是一,往下是零點一,這是因為熱流關係。所以燒到來緯一樓氣窗後,透過南側樓梯以二十的速度往二樓燒;因為當天風向是東北向,所以會用比一大一點的速度往一樓南側燒。四維因為有存是熱率高的物品,所以會竄向來緯,並從各個方向開始燒。四維所存放的化學品四維提供紀錄,卷內也有。④由天花板可知熱氣流係由外以東向西燒過來,由上往下熔流,熱氣流竄入來緯北側一樓氣窗的熔流物,延牆壁滴留下來,來緯地處物品並未燃燒,所以留下一個特別的現象,即竟有一水平熔流物凝固,表示地面上有東西還沒有燒,熔流物一直流,遇到東西被擋住、凝固,後來擋住它的這個東西才被燒掉,這就表示熱氣流將水泥熔掉的時候,來緯一樓地上的物品尚未燃燒,這是北側氣流。(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二頁反面所附照片三二、三三)⑤回頭看南側氣流。南側氣流除剛才提到的扇狀以外,由照片可知(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三頁反面以下所附照片三四至四八之樑柱照片,各樑柱上均有標示編號),來緯一樓西側牆壁,也就是離四維最遠的內側牆壁及柱子,上面比較嚴重,第四號及第五號柱子的最內側牆壁最嚴重,下面只有第四號及第五號柱子比較嚴重,第三、第四號比較不嚴重,下面甚至是白色的,第五號第六號更白,第六柱子下的塑膠桶及木材(第二根柱子)八小時大火都沒有燒。由A5柱子到B5、C5、D5愈外面的比較嚴重。第四根和第五根柱子之間的牆壁破了一個洞,其他部分牆壁的牆壁還在,破掉的牆可能是該處熱氣流強到燒熔,燒熔可能性有二,一為四維該處可能存放威力強大的化學物品,二為熱氣流進來以後到底被牆壁打到回流,而第三根柱子與第四根柱子間有打布口,因此所造成之煙囪效應,使此處熱氣流高到不成比例。⑥第三根柱子與第四根柱子間還有一個燒穿的點,燒到鋼筋都漏出來了,所以氣流是從一樓燒到二樓。如果是如消防署所說漏油油打布口漏下來,一樓應該燒,但是一樓此處並沒有很嚴重的燃燒。第四根至第五根柱子,往第三、第二、第一根柱子方向,面對第四、第五號的橫樑,都有熔解現象,但反方向是好的,甚至維持原色,這是熱氣流沒有影響到,就是背風面的意思。証明熱氣流是由上往下、在第四與第五根柱子中間往扇形方向去發展,所以三號柱子下面木材都是好的。第五、六、七、八號柱子上面橫樑,面對五號柱子的部分都熔解了,反過來就沒有了,第五跟比較嚴重、第六根比較不嚴重,C7、C8根更不嚴重,甚至C六柱子附近有吊布的設備,布還吊在那裡,尚未燒毀,C3、C2、C1更不嚴重,愈遠離柱子五號愈不嚴重。所以熱氣流由東邊由D4、D5口進來,衝到最裏面的牆,被擋住了,只好往旁邊發展,因為來緯有打布口、及南側樓梯,熱氣流就此二處往上燒。⑦防火巷本來是防火用的,被蓋違建本來就會喪失阻絕延燒的用途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上述學者專家鑑定人均一致認同: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因急速接受高溫爆裂掉入污水池,受池水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就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等採證物亦一致研判,係由來緯公司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核與現場跡證相符,並具有學理依據,所為認定,洵屬可採。
(三)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研判:當日於火災撲滅後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地面上發現現場遺留有初期滅火搶救用1.5及2.5英吋瞄子及燒損水帶,均指向來緯方向射水,有桃園消防局所攝瞄子及水帶位置現場照片可憑,並製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足按。經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向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富源、陳錦榮、菲勞PEEKMASUAN等人求證,發現遺留在現場的瞄子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且其所稱之射水方向與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範圍處(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方向一致(參閱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相片第九十四至一○六頁),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書面意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均持相同見解。又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依火災現場搶救位置佈署情形,認本案起火處並非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除就相關人證、物證提出說明外,另補充說明謂:經丈量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與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位置相距約四十二公尺,形成南轅北轍之情形。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是在南側,而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是在北側。假設起火處為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言的是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其位置等於就是在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南側的前段處,那麼四維公司最初目擊搶救之人員及消防救災人員絕對不可能捨近求遠,由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南側前段進入後段佈水帶搶救,此一路徑必需冒險穿越火線進入,極為不合情理。且此一部署,若火勢擴大,將會阻斷救災人員之退路,以消防人員之專業知識,決不致採取如此危險之救災路徑,顯示起火處並非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因要燒破燃油管火勢一定要非常的大且要經過長時間燃燒才能辦得到,那麼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菲勞 PEEKMA SUAN、本國員工「陳明福」、「白清來」所看到的起火處應該是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處),但事實上郤是相反的,經製作上述人員之初訊筆錄及指證是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所認定之起火範圍處)。相反的如果是小火也沒辦法引燃含水量高達百分之七十潮溼之布匹及燒破燃油管,很顯然的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指之起火處是錯誤的(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此與相關物證、人證對起火處均集中指向來緯前段部及四維化工倉庫後段部,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之來緯後段部之情節相吻合,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暨火災現場搶救位置佈署情形研判,起火處應係在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並非起自來緯公司,甚明。
(四)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無關:
1、經查:災後專案勘查小組曾找燒焊工人在現場,燒斷熱煤油管其中一節攜回鑑定,據其內部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鑑定人林智賢技正之意見與理論依據亦謂:「管中有熱媒流動之熱媒管,經外部加熱破裂,管中形成環動碳化層是有其可能性,如果有積污,必須管路裡面分子變質,例如產生質量比媒油重之物,且不易被熱媒流帶走才有可能,發生積污時,即使在流動狀況下高熱碳化後,下方碳化層應厚一點」、「其實依照片十八證實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是因熱媒油一直充滿管內被火災溫度加熱而造成環狀積碳,若有洩漏應只有在油管底部存有積碳」;消防署署長黃季敏、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之函覆書面意見,亦均同意林智賢技正之意見。
2、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並補充稱:「熱煤油管經鋸開後,發現管內有嚴重積碳現象,除顯示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外,亦可證明在整個火災過程中,大量之熱煤油仍殘存於熱煤油管內。(因本火警案,自報案至撲滅,共歷經九小時燃燒時間,假設熱煤油管於火災初中期有破裂的話,熱煤油早就流失掉,熱煤油管內就不會有大量殘存的熱煤油)故因熱煤油管破裂造成熱煤油洩漏引火,或大量熱煤油外洩,由二樓打布口流至一樓,造成擴大延燒之現象均應排除。」(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七頁);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則補充稱:「甲○○內之熱煤油管為壓力式循環使用,不應有維修不當而漏油,否則壓力應會有下降情形,循環亦成問題。初期燃燒照片,該處呈黑暗狀態,應與起火點無關。」(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
3、施多喜教授之書面意見亦稱:「熱煤油管曾經找燒焊工人在現場燒斷其一節,攜回消防署檢視積碳情形,另由本人委請桃園縣消防局向原承包商索取有關資料(隨函送上力根公司資料),該資料顯示熱煤油爐由壓差表控制運作,甲○○有降溫停機程序,其安全性高,林技正之論點『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由環狀之積碳情形,疑似起燃後一段時間熱煤油仍在管內流通』本人同意其論點,理由之一,熱煤油因管外之溫度過高,且管內無氧氣之條件下,熱煤油逐漸碳化而形成環狀積碳。理由之二,本人曾參訪其他公司類似機種,熱煤油爐及甲○○時,亦有發現壓差表有動作時,鍋爐及甲○○之溫度會有自動下降之功能,所以不同意消防署火調組所稱,未停機之狀態下:::燒破燃油管等主張」(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六、六十七頁)。
4、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中亦證述:除同意林智賢技正「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①林智賢技正的意思是說,如果今天(熱媒管)一開始有油漏出來,那它上面的積碳就不會那麼多,所以底下會厚一點,但照片顯示(熱媒管內)圓形積碳是平均的,所以林智賢技正認為在火災初期時,熱媒油沒有漏出來。②火災初、中期若熱媒管破裂,熱媒油當由流布口漏至一樓,則一樓在流布口處應留下低燃燒點,四周也應呈現環狀延燒痕,但現場並未發現這種痕跡,反而呈現東向西延燒之扇狀燒痕。故加強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之說法(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
5、參諸出售熱煤鍋爐之甲○○予來緯公司使用之力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於原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覆稱:「熱煤油鋼管材質為STPG-370無縫管,以一般鋼材之熔解溫度約為1300~1400℃左右,一般布批定型溫度均在200℃以下,很少會超過此溫度,且熱交換器之△T為 30~40℃左右,故其熱煤爐之加熱溫度,一般不會超過 280℃以上(視負載側而定),熱煤爐在加熱時,其熱值會被熱煤油帶走,同時熱煤爐也有溫度控制之功能,當溫度超過設定上限設定時,燃燒機會自動調整至適當的火力大小,當溫度降至下限設定值時,燃燒機會再度將火調整至適當的大小,所以熱煤爐不會因連續加熱,而使油管燒毀,造成熱煤油外洩,引起火災。熱煤油如有外洩時,熱煤油出油與回油壓力,由一壓差表來作安全鎖定,範圍依技術手冊規定設定,並有警報顯示並將燃燒機自動關閉,在此狀況下,鍋爐溫度會自動下降,相對甲○○溫度也隨之下降。」(見本院卷二第第一四一頁背面),亦可佐證熱媒管內部積碳情形,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應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應屬無關。亦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認定:來緯公司二座熱媒鍋鑪長期使用,造成管內積碳,熱媒循環不良致發生洩漏於外遇絕緣破損之電線而產生短路火花,致引燃大火,要與事實不符。
(五)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
1、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勘驗播放火災當日,由民視與環球記者拍攝之現場錄影帶,結果顯示:①民視影帶部分,重油槽在偏右位置,重油槽右邊可見到熊熊大火,左邊可見到來緯建物的一部份,在重油槽與建物交接處,可見到紅光,『大部分的火源大部分是在重油槽的右方』。下個畫面是來緯起火的建物,從四維的方向由右拍到左,建物的右側可看出已經起火的現象,中間燃燒最為猛烈,火勢最猛烈的地方,應該是在『由右邊數過來第二根電線桿的位置,左邊看不出有明顯的火光』。②環球影帶部分,是直接從四維的方向拍攝來緯建物,僅著眼小範圍的起火現象,無法看出整棟著火情形,下個畫面是從重油槽的方向搶救,可以看出『火光在重油槽的後方,左側及右側的建築物是呈黑暗的狀況』,載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四十四頁,並參卷三第一六九頁之四維倉庫、重油槽位置圖)。
2、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黃季敏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函覆書面意見亦稱:「依據現場初期佈水線搶救燃燒狀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一八八頁照片七)明顯了解,兩戶屋內均未燃燒,係兩戶間之防火巷位置火勢猛烈」、「本案留存物證顯示該位置係受急速高溫,如火源在屋內,應呈現照片八(見同卷第一八八頁)之狀況,如在屋外應呈現照片九(見同卷第一八九頁)之狀況,但錄影帶及翻拍之照片七顯示屋內在初期均呈黑暗狀態,顯見係由來緯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及四維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
3、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火災發生初期有自四維工場內重油槽旁所拍之錄影帶,內容顯示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之後出現火焰增高,煙量增多,火與煙均吹向來緯廠房之一、二樓。」
4、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針對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函覆意見書載:召開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播放由記者提供初期火災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經查看錄影帶發現起火處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起火範圍處一致,亦發現支援單位大湳消防小隊隊員邱瑞義當時其搶救位置是在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經詢問指證起火處亦是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範圍處,且由錄影帶研判當時邱瑞義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等語,是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火焰已燒到化工倉庫三分之一處,而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火焰係由來緯公司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公司及四維公司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洵可認定。
(六)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
1、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①來緯二樓窗戶比四維違建屋頂高 3.3公尺,且相距四維化工倉庫窗戶 4.5公尺。故由來緯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所以從這點來看,從圖來講會比較清楚(參本院卷三第三十四至三十七頁、六十一頁),二樓的這個窗戶比四維的違建還要高,高這麼高,同時跟這個牆壁相距 4.5公尺這麼遠,如果火是從來緯的二樓燒出來的話,那麼它要往下燒到這個地方,機會不大。如果要透過輻射熱燒到四維化工倉庫,如果不往下往橫的燒過來 4.5公尺,這個在學理上是說不過去的。②根據陳弘毅教授的火災學來說明,這裡面縱軸是指窗戶的高度,橫軸是指火焰冒出的方向,換句話說如果窗戶越高火焰比較可能往旁邊發展,如果窗戶是扁平的比較容易回過頭去燒自己的牆壁,這是從火災學的原理來看的。上面這三張圖分別是:窗戶的高度是 1.5公尺,我們發現火不容易往外面都是繼續往裡面燒的; 2公尺的話有可能往外不過幅度也不大。現在的窗高不但是扁平狀,窗高也僅 0.9公尺,所以這樣的窗戶火舌要往旁邊發展,非常的不容易。因此從這樣的說明研判,由來緯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再從剛剛玻璃燒毀的情況研判二樓的火是從外往內燒,也就是從東向西燒的(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
2、又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從建築物之結構①窗及氣窗之形狀及位置,二樓離地面 6.1公尺高 有橫型窗(柱與柱間各有四個橫型窗),其上方離地面8.05公尺處柱與柱之間有橫型氣窗。②來緯公司與四維公司化工倉庫之位置關係來緯公司與四維 公司化工倉庫間有來緯公司
1.5 公尺寬污水處理池及四維公司 2.9公尺寬違建倉庫(共有 4.5公尺寬)之空間。來緯公司污水處理池有抽水馬達及塑 膠配管,池內有水,四維違建倉庫屋頂高 2.8公尺,化工倉庫屋頂6.27公尺,屋頂及牆大部分為石棉瓦。據此可得下列結論:a.火災學之常識「火是由下往上燒」,由來緯二樓氣窗冒出之火焰方向應緊貼牆壁往上逸出(窗或開口部分之熱氣流現象)。b.來緯二樓窗最低高度在 6.1公尺,火焰輻射熱需經過 4.5公尺之空間,斜方向時距離更長,且再燒破四維倉庫石棉瓦後才能引燃四維化工倉庫內之可燃物。依火災學之基本原理而言,此經路之延燒方式不能成立。是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益證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
(七)起火處為「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北側」:
1、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及鑑定人之研判論據:⑴本案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認定「起火範圍在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
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此項鑑定結論之依據所在,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來緯公司面向四維違建之牆壁向外爆裂,鋁製窗框、鋼筋向外彎曲,玻璃碎片大部分散落在廢水處理池中(表示火勢由外向內),其他如鐵製樓梯受熱變色、彎曲,外牆呈現大V字(扇形)燒痕(參見本院卷一第二七四頁以下所附照片一至七),由此等跡象研判四維原料倉庫後段與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之間,則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廢水處理池為勘驗重點。來緯污水處理池上面一半以鐵板覆蓋,抽水馬達與配管外無置放可燃物(同卷照片八),池中有玻璃碎片(同卷照片九),經採取污水以氣相層質譜儀分析時証明無可燃性溶劑之存在。對四維違建倉庫而言,倉庫前段部已嚴重燒毀,水泥地板裂開,鐵架受熱變色,磚牆有灼熱後之痕跡(同卷照片十、十一、十二)」,對於依災後現場四維違建倉庫內之水溝蓋所挖掘掉落物『掉落順序』,研判係四維違建倉庫內先行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專案勘查小組第二次會議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謝松善主任之意見與理論依據:「於四維化工倉庫與違建倉庫之隔牆,於違建倉庫內之水溝蓋挖掘時發現其掉落物最底層為碎裂玻璃,其上分別為石棉瓦、碎裂玻璃、石棉瓦、燒熔鋁框,碳化物。由此痕跡可顯示若違建倉庫之屋頂於火災初期未燒穿,則玻璃應掉落於石棉瓦屋頂上(不論為射破或燒落),二次火流後則不應掉落於最底層。本痕跡顯示玻璃掉落前其屋頂已燒破,玻璃才能掉落於最底層,且可顯示該位置於火災初期受瞬間高熱,燃燒方向係由違建倉庫屋內先燃燒。專案小組於放置PE粒空袋之鐵架挖掘清理時,發現物品次序為碎片玻璃、(黏附於)燒熔滴落之PE袋、水溝蓋鐵板。碎裂玻璃表面光滑(如照片二十七),該痕跡說明PE粒空袋經燒熔後屋頂亦燒穿後玻璃再掉落且黏附其上,且PE粒空袋亦大部分燒失不再熔落,而玻璃上方才能保持表面光滑,表示違建倉庫內部於火災初期即有燃燒現象,於前段所述碎裂玻璃掉於水溝蓋之最底層,均可說明違建倉庫與化工倉庫之隔間牆燃燒方向為由西向東(違建倉庫往化工倉庫方向),且係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⑵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之書面意見,亦均同意謝松
善主任之意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並補充稱:「調閱火災初期(消防人員正佈水線)錄影帶上,可明顯說明該時間、該位置燃燒狀況,與謝員所述相符。」(見本院卷二第八十頁)施多喜教授書面意見亦同意該意見:「①破裂而掉落在最底層,其次為石棉瓦,化工倉庫鄰接與違建倉庫之圍牆也有玻璃窗,但以垂直方式存在,因此破裂時間較遲,故自底層為玻璃、石棉瓦、玻璃、石棉瓦之次序。②違建倉庫與化工倉庫之間隔牆燃燒方向本人認為違建倉庫一旦起燃,屋頂未燒破前,火焰在屋內應平均分布延燒至化工倉庫為事實,但不至於有明顯之燃燒方向」(見本院卷二第六十五、六十六頁)。
⑶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除同意謝松善主任「違建倉庫屋內先起
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東西掉落次序可協助研判燃燒的先後。玻璃碎片表面光滑且掉落於PE袋熔流物中,顯示掉落時,石綿瓦屋頂已經燒穿掉落且PE袋已經熔解成流體狀,故研判四維違建倉庫先行起火燃燒。關於這個案子,(在四維公司違建倉庫採證的情形)玻璃碎片表面是光滑的,代表玻璃掉下來時未被燒毀,那麼它掉落在PE袋的熔流物中,也就是說PE袋已經受熱燃燒變成流體狀,然後玻璃才鑲進去的,這個意思就是玻璃掉下來時這個(PE袋)已經先燒了,而且已經燒到熔解了,所以研判違建倉庫是先起火燃燒,燒穿了這個屋頂。」(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足見本案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認定「起火範圍在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波及來緯公司廠房,核與事實相符。
2、四維違建倉庫疑似堆放「化工原料」: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在內政部消防署專案會議證物化驗報告述稱:「證物含有Butyl metaacrylate CH2=CHCOOC4H9, Butyl mitril-4-phenol C6H5CH2OH, Benzene methanol C4H9NO2 …依分析結果違建倉庫內應有塑膠原料存在」,此項分析研判結果之依據及對本案鑑定之意義如何?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明:本人因四維違建倉庫前段部燃燒痕跡異常,所以沿牆壁下方水泥板採五點證物(參見本院卷一第二八0頁所附照片十三、十四現場採證照片),化驗結果其中乙袋有類似柴油成分。下次再勘驗時與桃園消防局火調人員會同詢問四維公司員工「違建倉庫內所存何物?」時答稱僅有一堆大型塑膠袋置放在鐵架(籠)上,無其他可燃物:::等語。惟自周圍被灼熱之痕跡研判僅有塑膠袋一物應無法產生如此異常之燃燒痕跡。對鐵架(籠)內部而言僅殘留上面掉下之石綿瓦碎片,撬開時底部反面呈被強熱過之顏色,底下地板裂開(同卷第二八一頁照片十五、十六)。鐵架(籠)右側水溝部分被鐵板覆蓋,鐵板下地面已裂開並有樹脂狀物,(同卷第二八二頁照片十七、十八,號碼牌十五),水溝內有熔化狀不定形物,(同卷第二八三頁照片十九、二0,號碼牌二五)。上列證物攜回分析結果至少發現含有Butyl metacrylate CH2=CHCOOC4H9, Butyl nitril-4-phenolC6H5CH2OH,Benzene methanol C4H9NO2此等物係合成樹脂,塑膠類之基本原料,據錄影帶顯示初期火災發生時火焰及煙向上猛竄顯示,違建倉庫中塑膠袋以外應有存放化工原料之事實。」,又稱:違建倉庫前段所採證物中所含成分均屬於合成樹脂,塑膠類等高分子之原料,且此等物屬於高發熱量之物,既有可燃物之原料存在,為何四維員工一直否認?違建倉庫在高溫下燒毀是事實,無可燃物則無法燃燒是為常理,除了高溫下己灰化之物質外,在水溝及鐵板下尋獲上列合成原料,可證明四維員工所稱大塑膠袋外,尚有其他化工原料之存在。核與學理分析相符,應屬可採。
(八)燒得最嚴重的地方不一定是起火點,只能當參考,V字型火流燃燒現象亦同:按火災現場造成燒得最嚴重之情形有下列之情形:a.火災現場可燃物堆積最多之處。b.量雖然不多,但發熱量比周圍物質高出甚多。c.長時間未射到水之處(即滅火死角)。假設燒得嚴重之處確定為起火點,此時起火點就是燒得最嚴重的地方,假定燒得最嚴重之處在火流徑路中之一小段,則應屬於由起火點延燒過來之火流所波及,理當不能認為起火點,所以起火點研判錯誤時,後續之研判則毫無意義。至於V字型火流燃燒現象,離牆壁愈遠,V字型之痕跡愈不明顯,V字型之形成在初期火災時呈小倒扇形或菱形,火災中期則為大扇子形,末期常變為類似T字型,此部分亦與燒得最嚴重之處意義相同,應由火流之源頭開始證明V字型之痕跡是因或是果。惟起火點研判需有深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否則易造成經驗不足,或初學者最易誤判之原因(見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來緯公司一樓氣窗有熱氣流進來,等一下我會說明,熱氣流進來滴下來,這都是從上往下燒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都是扇形的,角落的位置沒有燒,上面就有燒,每一格都是扇形,這是熱氣流由氣窗外向內燒的結果(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此與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所認本件就燃燒痕跡及滅火過程觀之:(來緯)二樓內部之柱、樑、牆表面之水泥呈現如蠟燭般之熔化狀態,此現象係燃燒時間久且維持在高溫下始有可能,其原因為當時火災面積廣大,四維公司倉庫亦在燃燒,周圍溫度過高,消防人員無法在近距離滅火,只能以遠距離射水包圍火場,防止波及其他工場為主要工作,當時二樓成為滅火之死角,以致燒完為止(詳桃園消防隊滅火記錄)。此為來緯二樓,為何燃燒嚴重之原因,然並非表示來緯二樓為起火點,有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在卷。所述有其學理或鑑定實務之依據,應屬可採。
(九)綜上所述,本件火災由目擊證人所見燃燒地點(起火處)之供述;現場來緯公司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證物化驗結果研判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非由屋內向屋外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非由西向東;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顯示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等研判,起火處應為「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北側」,非自來偉公司,堪可認定。
六、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結果不予採納之理由:
(一)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
1、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最受質疑處在於:①無相關物證及痕跡之佐證下,即認定起火之位置。②認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而何物帶著火點燃布匹?報告書中卻無任何答案,③打布機上來未進入甲○○前布匹之水分高達70%,如此高含水量之布如何點燃?未說明其論據何在,④報告書所載未停機之狀態下繼續進入之布匹在「此中」燃燒,「此中」所指何處,未明。⑤該報告書認燒破燃油管,熱煤油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點燃附近之布匹云云。惟燒破燃油管或熱煤油管,假設兩者都有,誰先?誰後?如何燒破?不宜以臆測論斷。按該廠使用之熱煤油管厚度為∮2 "3.9t,∮4"為 6t布匹被點燃時,產生之火焰不可能成為如乙炔焰之集中為一小火焰,針對一小範圍加熱,否則一團布之火能燒破熱煤油管之論述,應認為推測。⑥報告書認點燃之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流下至一樓之展布機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型火流之燃燒現象云云。惟為何一定流向打布口而不流向樓梯或氣窗方向?打布口在燃燒過中成為空氣供應最佳之路徑,有如煙囪效果,以致附近燃燒溫度昇高是為火災學上常有之現象,而不能認為一定是火流之方向。⑦報告書載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之方向至機尾置放於鐵籃中之成品云云。惟水分高達 70%之布匹有何方法才能點燃?因水分含量高所以需在甲○○內乾燥。因此在機頭附近有帶火之布匹應不可能存在。接近機尾時水分減少,設有著火,在出口易被滾筒壓熄,而無法點燃鐵籃中之布匹。報告書文中有「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順著甲○○轉動之方向」之描述,既已燒斷,後續之布匹則無法進入甲○○,甲○○內之布匹燃燒論點極不合理。⑧報告書認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云云。惟熱煤油爐由力根實業公司設計及安裝試車,該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熱煤爐出油與回油壓力由一壓差錶控制,漏油時壓差錶會自動關閉燃燒機,鍋爐溫度自動下降,甲○○溫度隨之下降」。可見漏油時熱煤油不再受加熱,漏出之時溫度依操作實況則在 200℃左右,後續之油在空氣中溫度下降後,粘度增加,流動性變低,擴散速度趨緩,縱然先漏出之油被點燃,以粘度、流動性及方向而言,全面延燒需一段長時間,現場工作人員豈能無反應?從以上問題可知,消防署火調組所提內容均以理想化(想當然耳)方式推論,以果為因,欠缺佐證,以臆測方式研判,不足為被告等不利判決之依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亦同此看法,明白表示不同意其內容。針對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消防署火調組所提內容均以理想化(想當然耳)方式推論,則所看到的以果為因,所以本人不同意其內容。
2、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在無任何跡證佐證下認起火處「應位於」::其中「應位於」三字並未指出「據何理由認為」,無具體之架構下,應位於屬於主觀意識下之果非因,另同報告書所載「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一句,該位置等於二樓?包括在內第二至第三根柱子間之一半在內,所指位置是否有誤?又報告書載「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云云。所謂「據研判」此三字與「應位於」寫法雷同,該報告不依據有何跡象?有何證物?有何火種::當作研判之基礎,而依次推論後續之經過,顯有未妥。又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指出: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成甲○○受燒毀碎裂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僅提供以下甲○○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云云,此內容已承認無法證明起火原因,是故以推論方式當作可能起火之原因,如1各項均屬於在此條件下可能會起燃之表述,此等寫法與參考書中對一般危險物品危險性之敘述相同,在這種條件下會如何將會有危險性::等,並不能證明起火之直接原因。其次報告書所載:a.若於災前拆除馬達。b.一旦熱煤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短路火花引燃。c.一旦熱煤油洩漏與火源接觸::d.甲○○內殘留之棉絮起燃::e.靜電裝置失效::等項均屬於假設性,熱煤油洩漏時,量不至於太多,洩漏附近需碰巧有絕緣破裂之電線,縱然能起燃火災範圍應該不大,工作人員容易處理。假設熱煤油管斷裂,輸油系統由壓差錶控制鍋爐及甲○○之降溫、停機程序,尚不至於熱煤油迅速擴散。消防署火調組未先證明熱煤油之洩漏是災前或災後,即以熱煤油當作此件火災之起因,其論斷難以令人信服。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即本此見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認:火災原因調查的重點在於起火處的研判是否正確,因起火處如果研判錯誤則起火戶及起火原因就會被誤導。本案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之起火處經多次調查證明該處起火之可能性幾乎沒有,故據此揣測原因並非正確之程序。例如四維公司存有大量易燃物品若要揣測起火原因比起來緯公司甲○○之致災原因更多。那麼消防署為何不分析四維公司之起火原因而逕自分析來緯公司之起火原因。又如電線雖有短路、漏電過載引起火災之可能,但調查人員並不能據此揣測有電線的地方就是起火處。故對於研判錯誤之起火處所揣測之起火原因並不能作為論斷之依據。
(二)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斷電先後,資為研判係來偉公司先行起火,為起火戶,洵非正確。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按:此部份係參酌目擊證人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之敘述研判),而四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據此資為判斷起火戶為來偉公司論據之一。惟查: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會議所記錄台北市消防局蕭肇寶科長之意見與理論依據:「僅以廠房是否斷電是不足以研判起火戶的正確性,因四維倉庫位置係於該廠區之最後側,其路燈電迴路應與倉庫電迴路分離,且不易受火災影響,故其斷電在後,應屬正常。」,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會議中蕭肇寶科長復表示:「致福警衛所敘述斷電問題,來緯公司有可能,但四維公司廠區這麼大,不太可能一下子全部斷電,如此設計線路必定影響全部生產線,不合邏輯。」;施多喜教授書面意見亦稱:「斷電與否對起火戶不一定有絕對關係,小火災較易研判有無直接關係,但此件火災範圍廣大,燃燒迅速,以何者先斷電,則屬起火戶,如此論斷有失公平並缺少理論根據」(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六頁);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本院之書面意見,亦均同意蕭肇寶科長之意見。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中供證:除同意蕭肇寶科長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來緯之總開關位於水池北側外牆與研判之起火處相當接近【按:此起火處係指四維違建倉庫北側】,其在火災初期斷電正可說明起火處之研判應具可靠性。四維監視器配線在二樓牆內,火勢需先燒穿違建屋頂(西側出火)再向東側燒穿三公尺遠上方二樓牆壁(或透過三公尺遠之排風機口),才可能燒斷配線或造成配線短路,故理應較慢斷訊」(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可見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斷電先後,資為研判係來偉公司先行起火,為起火戶,洵非正確。
(三)消防署火災調查報告書與科學原理不合之處:
1、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由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云云,惟查:
⑴要在甲○○機頭點燃溼布已很困難,更遑論燒破熱煤油管,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對來緯一樓及二樓原配置而言,一樓存放大量胚布成品,二樓左側及中央原存放胚布,右側靠四維窗戶有一號及二號甲○○。一樓及二樓已嚴重燒毀,地上約有 20~30公分高之碳化渣,水泥樑柱、牆壁表面均呈蠟燭般熔解狀,甲○○及所有鐵製器材均呈長時間被高溫加熱後之棕黃色,依水泥之熔化特性可知當時之溫度應在1200℃以上。此種超高溫之燃燒特性依火災學與消防化學之基礎理論須有下列條件:⑴儲存有大量高發熱量之可燃物。說明:來緯公司之一、二樓儲存大量胚布成品,屬於高分子化合物纖維,燃燒時有高發熱量。⑵此物需經過一段時間全面性加熱。說明:胚布之儲存方式係以機械式捲捆後緊疊放在鐵架內,疊放大量胚布在龐大空間之條件下能使全面性燃燒,則需持續性之高能源以全面性加熱至熱分解並釋出可燃性瓦斯始可,經查一、二樓並無此條件存在。⑶被加熱物經熱裂解釋出易燃性瓦斯並進入燃燒範圍內。說明:既無持續性之高能源自無可燃性瓦斯產生,因此來緯公司一、二樓之燃燒原因理應詳查。⑷有火源才能燃燒。說明:一般布料纖維再常態下無自燃發火之可能,胚布本身以尼龍6為多,其引火溫度421℃,發火溫度為424℃,設有明火欲將捲捆布料點燃以常理判斷實有困難。
且被點燃時冒出大量煙,至全面性燃燒所需時間長,應早被工作人員發現才符合常理。此場火災在缺少上開所列條件下迅速燃燒,則不排除有龐大高溫之火源由外向內引起之可能。」(見本院卷附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
⑵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謂: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未說明什麼東西起火、火源從何來,為何起燃,且經查由機頭進入之布匹是潮濕的,含水量高達百分之七十絕對不會起燃要如何點燃未說明,再假在此集中燃燒。
⑶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更明確指出: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認定,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理由為:「經現場勘查了解甲○○之構造後,該起火點內薄薄一層溼布,如何能燒破在其下方的熱煤油鐵管,燒斷之布匹(溼布)延燒到機尾擴大延燒,若對燃燒理論有所認識,斷不會作出如此不合邏輯,毫無依據之結論。法官、檢察官若能親自到現場找一部甲○○,看一看就能了解,或乾脆找一台甲○○,點燃布匹試一試,要在機頭點燃溼布大概都很困難,更遑論燒破熱煤油管」等語(見回函第七頁),由是可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研判顯有違誤。
2、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上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抽風降溫之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後,則可能因散熱效率降低致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云云,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指出:不同意該見解,理由為:「經現場實地勘查後了解甲○○之構造及原理,及依現場燃燒狀況可判定該位置甲○○係受二次火流之燃燒結果:該馬達係為均衡內部熱煤油管散熱片溫度而設計,多一個馬達,少一個馬達,於封閉甲○○內部影響不大,且其溫度不可能高於熱煤油鍋爐出口溫度 220℃,甲○○內部溫度不可能因馬達停止,拆除而增高超過 220℃,棉絮燃點至少要 250℃,其可能性理論錯誤」(見回函第八頁),有該書面意見可據(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所持理由,與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所提理論依據相符,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上開認定自無可採。
3、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來緯公司所使用之熱煤鍋爐同型機其熱煤油出口溫度約 220℃,甲○○烘箱之熱風溫度約 170℃,在此高溫操作下,一旦熱煤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煤油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烘箱內殘留棉絮若未定期清理,造成棉屑累積,將因甲○○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熱起燃之可能」云云,惟出口溫度 220℃,任何一點均不可能高於 220℃。」(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回函第八頁)、「甲○○烘箱熱風 170℃,蓄熱亦不可能高於此溫度。」(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回函第八頁),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持上開論點,均無實據。
4、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所以熱煤系統安全管外的熱煤油與空氣接觸,在閃火點 212℃之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以換修即有致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製造程序需使用 200℃左右之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 180℃左右,但亦有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熱煤鍋爐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180℃ 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 0.3%左右之熱煤油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煤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造成熱煤油循環不足,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至提高熱煤爐之熱煤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煤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或因熱煤油高溫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引燃致災」云云,惟熱煤油管洩漏或電線短路應以洩漏點,短路痕為實證,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僅以推論加以印證,不符實證理論,應非可取。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亦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推論(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
5、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之情形」云云,惟靜電引燃棉絮,因機尾除靜電,於甲○○有接地線,且非機尾起火,故亦無可能,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亦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推論(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另施多喜教授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勘驗中稱:「我認為不太可能是從機頭開始燒,因為甲○○的距離很長,且中間是密閉的,不太可能延燒到機尾,至於燃燒不均勻有很多原因,內燃物多寡、搶救時間長短、還有一號甲○○靠近氧氣比較多的地方,這些都有可能影響甲○○燒燬的程度,再者勞委會的案例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個案。」故反對第二次鑑定報告。「內政部消防署第二次鑑定報告應該提出強有力的證據推翻第一次鑑定報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表示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媒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理由: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中之起火處經丈量至機尾鐵籃間距約四十公尺。甲○○起火後會自動停機就無法再轉動要如何將燒斷之著火布匹帶至機尾引燃鐵籃內之成品(布匹)。再假設甲○○內部布匹起火後未停機繼續轉動,其布匹係平行輸送(不是垂直)燃燒速度非常的慢,隨時會熄滅,況且要輸送至機尾鐵籃內必須經過上下滾筒中間如果還有火的話火絕對會被壓熄。又要如何引燃鐵籃內之成品(布匹)等語。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持見解,僅屬推測,並無實據,自無足取。
(四)學者專家均一致認同: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因急速接受高溫爆裂掉入污水池,受池水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卻稱: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即屬有誤,而其所採之人證供述研判亦有錯誤,又就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等採證物亦一致研判,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亦與消防署調查報告書起火戶為來緯公司(由西向東)延燒至四維公司截然相反。消防署調查報告書之認定,與現場所得跡證不符,自非正確。
(五)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研判之起火點與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不符: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火焰已燒到化工倉庫三分之一處,而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火焰係由來緯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及四維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研判之起火地點係來緯後段,核與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不符。
(六)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云云,惟起火點判定之物證依據無法提出,判定依據不足,現場呈現均為二次痕,一次痕跡無法舉出。如何起火、如何點燃布匹、布匹燒破油管無法自圓其說,亦提不出證據。據熱媒管內部積碳情形,顯示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應未破裂。該調查報告關於熱煤油管遭燒破乙節,顯係倒果為因,並未提出佐證或研判依據,亦與上開鑑定結果不符,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移交予專案小組之本件火災資料中記載:「其實依照片十八證實在火災初、中期熱煤油管並未破裂,是因熱煤油管一直充滿管內被火災溫度加熱而造成環狀積碳,若有洩漏應只有在油管底部存在積碳。故起火原因研判2有修正之必要。」,業承認調查報告書中認為:熱媒管破裂引起火災之研判有誤,並予修正。原調查報告認定:熱媒管破裂引起火災之研判,已無參考價值。
七、對告訴人其餘指述之判斷:
(一)依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續三狀所述,消防局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記載:2、到達時狀況:現場桃鶯路四四三號 (告訴人公司 )未發生火災,後經該廠員工指引,火警發生處應為鄰棟二樓。然依消防局第一次鑑定報告第十三頁「到達前狀況」(一)值班人員接聽火警電話之內容欄所載:於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接獲一一九勤務中心通報,於本轄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膠帶公司)發生工廠火警,接報後立即通知備勤同仁出勤救災。足見告訴人公司員工發覺告訴人公司火災,乃迅速撥打一一九報警。若係來緯公司火災,告訴人公司員工應無通報四維公司火災之必要;再者,四維公司化工倉庫並無二樓,若火災發生在來緯公司二樓,四維公司員工亦不可能判斷錯誤,而將來緯公司二樓誤認為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可見告訴人公司員工撥打一一九報警,應係出於觀察四維公司發生火災所為之報告。且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可知,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中尚且不知告訴人公司有違建倉庫,則告訴人公司員工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即有所疑問,其證詞並不可信。
(二)告訴人未具消防專業背景,其有關火流之推論,均為其一己之見,未見理論依據;其對施多喜教授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非不能想像」、「違背常情」、「並無不可能引燃化工廠之情形」之推測,未見理論依據,故不可採信。其對陳金連教授專業鑑定之論述,多屬臆測,不可採信。且本件打布口與樓梯相較,打布口直接之煙囪效應,樓梯尚有彎曲情形,煙囪效應自然沒有那麼大,告訴人之論述顯然有誤。且本案告訴人於原審詢問之問題,與鑑定本案起火點無關,豈可以之推論鑑定人偏頗被告?其對林智賢技正(其見解已獲多位鑑定人認同)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推測之詞,未見理論依據,故不可採信。且告訴人公司員工係站在化工倉庫內,對其與被告工廠間之違建倉庫射水,外觀看來即如告訴人所言「朝被告工廠方向灑水滅火」,林智賢技正之判定又有何不當?其對黃季敏署長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亦未必不可能引燃已碳化之棉絮」、「發生故障::致生火災::就非不能想像」等言詞,未見理論依據;其對葉桓豐科長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亦未必就會自動停止運轉」、「布疋亦有可能...成為易燃物」或其他推論火災成因之推測,未見理論依據,均不可採信。
八、被告來緯公司兼代表人丙○○是否違反前揭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無關,已見前述,並經災後專案勘查小組攜回熱煤油管其中一節鑑定,據其內部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已據鑑定人林智賢技正於專案勘查小組陳明,陳金蓮教授之證詞、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之函覆書面意見,亦均同意林智賢技正之意見,其結論堪予認定。雖來緯公司二樓兩座丁○○○,立式丁○○○結構檢查合格日期為八十一年十一月,有臺灣省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一北檢三字第四二六二七號函可證,但無竣工合格證明;另一座臥式丁○○○,來緯公司於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調查時表示製造廠商業已倒閉,無法提出合格證明,又據調查組實際勘查研判該座臥式丁○○○應已使用六年以上,期間內應由合法機構定期檢查,惟來緯公司亦無法提出相關受檢證明文件,業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調查明確,並載於報告書內(見本院卷一第八十七頁)。惟此乃來緯公司是否違反勞工檢查法令,是否應受行政處罰而已,因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或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科處罰金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刑責。
九、綜上所述,本件火災既自四維違建倉庫延燒至來緯公司,起火處非自來緯公司,至告訴人四維公司雖提出有關火流之推論、及對黃季敏等六位委員理論加以指摘,惟按告訴人並不具此專業知識、技能,亦未提出物證或學理、實務上理論依據為佐,核屬個人意見,並無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準失火罪及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
陸、撤銷改判及理由:原審不察,遽以論科,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柒、併案審理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四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九五五號),因本案被告等均受無罪之判決,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可言,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捌、適用法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邱 同 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 昭 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附件一:火災死亡名單
一、 張重行 男 五十八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市萬華區○○○路○段一三○巷二九號
二、 JARUWAN RITTHIHONG 泰國人
女 三十六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市○○街十號
三、 LENSAN THIAN SEKSANTI 泰國人
男 二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同右
四、 THONGPHOON NGAMPRASERT 泰國人
女 三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八四巷二三號
五、 PHACHAIN JAMLIANG 泰國人
女 三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北縣樹林鎮○○路三六之一號五樓附件二: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三:來緯實業公司二樓平面圖附件四: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十號兼代表 人 丙○○ 男 四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六巷二十號居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之三號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修誠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佳育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九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三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四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九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事實: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位於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緯公司)之實際業務執行者,其主管公司之人事、機器設備等一切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然其公司廠房在製造染整布料程序中所使用之甲○○,供應甲○○熱源為熱媒鍋鑪,該熱媒鍋鑪係以一高傳熱係數、比熱小、熱安定性佳之熱媒油為油料,而熱媒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應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處防止熱媒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以防火災之發生,詎丙○○明知其公司廠房內二座熱媒鍋鑪均屬於危險性設備,應注意每年定期向檢查機構辦理申請檢查以確保安全,且注意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合格檢查不得繼續使用,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檢查維修,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至三時許,在上址因廠內二座熱媒鍋鑪長期使用,造成管內積碳,熱媒循環不良致發生洩漏於外遇絕緣破損之電線而產生短路火花,致引燃大火,非但使上址付之一炬,且上夜班之員工逃生不及而致張重行、及泰國籍外勞 LENSAN THIAH S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OON NGAMPRASERT、PHACHAIN JAMLIANG 共五人燒死廠內,並延燒及鄰近之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維公司),二者皆受有財務之重大損害。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準失火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被告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係涉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科處罰金云云。
貳、起訴論據: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右揭犯罪情事業據證人即當日接獲線報前往救火之消防人員黃偉能、洪峻元、邱奎元及曹金明於偵查中證述歷歷,復經當日目擊證人陳國輝即致福公司警衛證述綦詳,而本件火災之發生,係因現場熱媒油外洩致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所產生之短路火花,及甲○○烘箱內部殘留棉絮未定期清理而蓄熱致引燃大火,此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係來緯公司之業務執行者,該公司係從事布料染整業務,廠內甲○○所使用之熱鍋鑪係屬危險設備,其原應注意隨時維修及定期檢查以防止火災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詎竟不注意,致熱媒油外漏而引燃大火,且燒死廠內如附表所示之人,而如附表所示之人,確因本件火災死亡,亦據本檢察官相驗明確,製有本署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對本件火災之發生有過失,而其過失行為與上開五人之死亡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被告對於上開兩座丁○○○均未能提出竣工檢查合格證明及定期受檢證明文件,(除立式丁○○○曾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受檢過外),故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罪嫌堪予認定,為其論據。
參、上訴人即被告之供述暨辯解: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兼來緯公司之代表人丙○○固坦承為來緯公司該業務執行者,及右揭時地來緯公司發生火災,致員工張重行、泰國籍外勞 LENSAN THIAH S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OON NGAMPRASERT、PHACHAIN JAMLIANG 共五人燒死廠內一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準失火罪、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法之犯行,辯稱:本件起火點應為隔壁之四維公司,因而延燒至來緯公司,並且來緯公司之鍋爐經常維修,且油管均係進口品,每天運作之溫度均控制在二百多度左右,不可能發生火災,其於原審曾提出諸多證據,均未獲採信,而內政部消防署之鑑定報告是假設性研判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謂:消防署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於法無據,且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倒果為因,均係臆測之詞,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且專業知識不足,並與科學原理不合,又來緯公司係成立於五十三年間,其後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始將丁○○○之清查檢查之適用範圍,延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生產之熱沒鍋爐,被告並不知情,所以沒有經主管機關檢查,被告之行為僅係過失,並不該當違反勞工安全法之犯行云云。
肆、法律規定及判決先例: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及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故在告訴人指訴被告涉嫌犯罪之場合,縱令所訴情由依其所結合之旁證在情理上尚非絕無可能,若在一般生活經驗上仍可另認為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以片面之觀點,認為告訴人之陳述或其所本旁證已適為有罪判斷之依據。復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行為人過失責任之認定,須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並有注意能力,惟因違背其注意義務,而導致結果之發生,且該結果之發生與該注意義務之違反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過失責任。
二、又本件之警訊、調查、偵訊筆錄均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製作完成,有各該筆錄及相關文件可稽,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意旨,可知在舊法時期已製作完成,原屬具有證據能力之警訊筆錄及偵訊筆錄,其效力不受修正之新法規定所影響,本院自得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自由採擷,合先敘明。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來緯公司代表人之更替:查被告來緯公司原代表人許允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卷第二八六頁),被告來緯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經經濟部核准變更負責人為丙○○等情,有該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經授中字第0九一三一九五七七一0號函影本及來緯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發生火災致人死亡之事證: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至三時許,發生火災,除造成二家公司廠房、機器設備損毀外,並致來緯公司上夜班之員工張重行、泰國籍外勞 LENSAN THIAH SEKSANTI、JARUWAN RITTHIHONG、THONGPHOONNGAMPRASERT、PHACHAIN JAMLIANG共五人死亡(如附件一);被害人張重行等五人死亡之事實業經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足可採信。
三、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現場概況及燃燒後狀況:
(一)現場概況:現場為位於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公司)及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專門從事胚布染色、定型、分別供工廠,倉庫、辦公室、宿舍使用為用途。廠房主體建築物為二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其靠近興華路的部分為三層樓,一樓為染房和胚布存放區,二樓為甲○○及成品、半成品擺放區,三樓為員工宿舍。來緯公司二樓近四維化工倉庫側(與東面牆平行)置有兩台甲○○(作為烘乾定型)一號甲○○靠近東面牆,旁邊是二號甲○○。濕布由南側機頭進入(在機箱內烘乾定型),成品由北側機尾出來。二號甲○○機頭南側有兩個方洞(打布口)供放置於一樓之兩台展布機,作為展布之用。供應甲○○丁○○○性能,其製造程序需使用 200℃左右高溫熱源,以進行加熱烘乾作業,因此蒸汽鍋爐以水為熱源並不適用,而必需使用一種高傳熱係數、比熱小、熱安定性佳之特殊油料作為熱媒,此種油料稱為熱煤油,而此類鍋爐稱為一種間接加熱系統,即熱煤油在鍋爐中加熱後,經高溫幫浦輸送至熱交換器後回流予以再加熱,為一反覆循環利用的系統。現場二樓廠房後側設有立式及臥室熱媒爐各一座,熱煤油經由管路供應二做甲○○使用。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則為一樓鋼鐵架磚牆、鐵皮石棉瓦塑膠採光浪板建築物,分別供工廠存放化工原料、原紙使用為用途(見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詳如附件二所示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三所示來緯實業公司二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所示。
(二)現場燃燒後狀況:現場經過燃燒後,十號(來緯公司)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機器、建築物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燃燒後經勘查造成二男三女共五人死亡及四人輕重傷。
四、相關單位對本件火災原因之調查報告:
(一)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桃園縣消防局葉恒豐課長及熊新民、黃偉能、曹金明,消防署陳群應科長及廖茂為、王靜婷、朱少龍,專家學者(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為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教授、陳火炎教授、陳金蓮教授、黃伯全教授、黃敬德教授;中正理工學院陸續教授、葉土生教授。共計現場勘查五次,鑑定委員會召開三次(見消防署黃署長回函第二頁及葉恒豐課長回函第六頁)。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發火源經勘查暨清理起火範圍送驗並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起火原因研判,係因起火範圍燃燒時間過久,致內部物品、房屋、屋頂、牆壁、鐵架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燒失,惟經勘查暨清理起火範圍並採樣送驗,均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結論,研判起火原因不明,有火災調查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宗卷二)。
(二)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消防署陳群應科長、王靜婷、周鴻呈科員、吳靜茹、呂文村技士,而無專家學者參與(見消防署黃署長回函第二頁)。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A、起火戶研判:①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均不相同,(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②依照桃園縣消防局大林小隊火災搶救報告中記載:「三時十四分接獲報案,三時十七分抵達現場(四維公司化工倉庫)見該公司員工約六名正以室內消防栓搶救,三時十八分救災人員進入化工倉庫接手並詢問化學物品種類,三時三十分撤離」及關係人四維公司首先發現火警之乙○○○○與至現場搶救之「白清來」對於火災發生當時所看到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等資料,及「白清來」發現火災後第一次佈水線所使用之室內消防栓係為於防火巷與化工倉庫相鄰開口處,當時並未感受到高熱【依常理推論若於該處起火(桃園縣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所研判,見照片十四箭頭所指處)(按:以下所指照片均附於相驗卷四第五0七頁以下,依序編號)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佈火線搶救之人員為何未發現該處起火,且由現場燃燒後所呈現之狀況該處應是開放之通道,化工倉庫內之化工原料容易直接受熱,其危險性應無法容許四維員工佈四條水線在倉庫內】,因此,研判當時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應為火勢延燒而起火。③另由前述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而四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④綜合以上述研判起火戶應是興華路十號來緯公司。
B、起火樓層及起火處研判:①依據來緯公司現場燃燒後狀況,一號甲○○機尾置放成品的鐵籃子受燒後向機身方向倒塌,而機尾處受燒燬變形倒落較二號機嚴重(見照片四十一及五十三之比較),機尾及機身部分兩側均向內部塌陷,顯示該部機器受熱平均並以機器內部火勢較大,而愈往南愈靠機頭處機器受燒燬之程度愈嚴重,尤其以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水泥柱間之機器受燒燬後碎裂最為嚴重,且該處之水泥柱、天花板及牆面變形、融熔嚴重(見照片四十二至四十八),而南端編號第一與第二根柱子間之鐵架亦以靠北側機頭處有嚴重之變形(見照片四十九),另清理碎裂之痕跡(見照片五十、五十一),對照其相對位置之一樓天花板處亦有一嚴重之痕跡,並以上層鋼筋較下層鋼筋燒細、燒斷較嚴重,水泥嚴重燒融破損(見照片五十二),而勘查一樓其他各處水泥天花板之破裂型態(大塊面積之剝落)均與此處之破裂方式不同(見照片五十三、五十四)。另查該處附近之機身發現作為加熱使用的熱煤油金屬管有嚴重燒破之情形(見照片五十五、五十六),而其相鄰附近之抽風降溫馬達已於災前遭拆除(見照片五十七、五十八)。關係人四維公司「梭」及至現場搶救之「白清來」說明當時其動線及所看到的火災現場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見圖二救災水線佈屬圖,及照片十五箭頭所指之處),及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述綜合研判,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②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以上之可證明為何關係人四維公司乙○○○○及白清來所見之起火窗口位置是在第二排窗戶中後段【正好相對於來緯公司二樓一號甲○○機尾鐵籃處附近(機身處之火勢在機器內部)】,來緯公司對面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見位置是在一樓後側(即展布機附近)之說法。
C:起火原因研判: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成甲○○受燒燬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提供以下甲○○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①甲○○抽風機降溫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則可能因散熱效率至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②由於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所以熱媒系統安全設計最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防止熱煤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洩漏於管外的熱煤油與空氣接觸,在閃火點 212℃以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換修即有至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其製造程序中需使用 200℃左右之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 180℃左右,但亦有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丁○○○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280℃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0.03﹪左右熱媒由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媒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造成熱媒循環不良,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致提高丁○○○之熱媒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媒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或因熱媒油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引燃致災。③據查來緯公司所使用之丁○○○同型機其熱媒油出口溫度約 220℃,散熱後回流進入鍋爐之溫度 200℃,甲○○烘箱之熱風溫度約 170℃,在此高溫操作下,一旦熱媒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媒油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④甲○○烘箱內部殘留棉絮若未定期清理,造成棉絮累積(見照片六十一、六十二),將因甲○○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熱起燃之可能性。⑤甲○○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之情形。
(三)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具體結論(第三次鑑定):
上開二份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關於起火戶、起火原因、樓層及起火處之研判大相庭逕,來緯公司對於上開內政部消防署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不服,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陳金蓮教授、桃園縣消防局葉恆豐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前往火災現場勘查,嗣經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陳群應科長等人再度前往火災現場勘查,並由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成員為學者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施多喜教授,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劉組長義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蕭科長肇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林技正智賢,並由施多喜教授擔任召集人,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專案小組召集人施多喜教授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專案小組會議中因特殊因素請辭召集人職務,聲明不再參與本案鑑定)。專案小組所召開研討會議,會中委員各有不同看法,因此未獲得任何具體結論,惟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鑑定小組七位委員中有六位委員(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教授、謝松善委員、蕭肇寶委員、陳金蓮委員、林智賢委員)均明確表示反對,提出各項質疑、指摘其與現場燃燒痕跡、證物化驗結果、記者所拍攝之錄影帶、瞄子及水帶位置、人證供述(消防隊員、四維、來緯雙方人員)不符,亦與科學原理相扞格,多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有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九消署調字第八九一一六七九號函附卷可稽。
(四)火災現場勘查及經過:
1、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原桃園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勤務指揮中心接報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葉桓豐科長當日為值日官,接擭值日員告知後即刻趕往火災現場一方面指揮搶救與防護;一方面從事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當日於火災搶救中葉桓豐科長就當場詢問最先到達南北兩側搶救之人員(含北側興華路上搶救之消防人員、南側由四維公司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及同時亦由南側四維公司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 搶救之消防人員邱瑞義(記者曾將其目擊情形拍攝成錄影帶並提供桃園 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考該卷錄影帶亦提供給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參考)。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來緯、四維兩家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本國員工許志森。當日於火災撲滅後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及燒損水帶,經向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富源、陳錦榮、菲勞 PEEKMASUAN 等人求證遺留在現場的瞄子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在召開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前經調桃園縣消防局一一九錄音帶播放及詢問當時值班接聽電話隊員余念湘報案之內容得知報案人當時聲稱四維公司發生火災經該隊員回撥電話亦確認是四維公司之人員報案。於召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向各鑑定委員報告,當場又有播放由記者提供當時初期火災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發現搶救初期之起火處係靠近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報告書所稱之起火範圍處。錄影帶顯示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射水處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東側後面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亦有請轄區大林消防小隊最先到達火災現場進入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曹金明等人到場向各鑑定委員說明當時目擊及搶救經過之情形。同時亦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隊長顏新章調閱火災發生當時之電話通聯紀錄。關於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載諸至明。
2、火災現場之勘查:桃園縣消防局於火災發生當日經調查本案造成多名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物損失糾紛,遂向上級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請求支援,同時並召集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專案調查組四次親赴火災現場實地勘查且經過召開三次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及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與勘查之人員時間及次數,有桃園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三至七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及桃園縣消防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簽到簿足憑。而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亦有專案小組紀錄可據。
3、火災現場勘查結果:⑴勘查十號(來緯公司)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
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內部物品、裝潢木板燒燬、機器、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特性係由下往上之情形,以一樓較二樓、三樓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鋼骨、鐵架、鐵皮、牆壁、房屋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較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為嚴重(參照相驗卷二第一一三頁之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一至八二及平面圖,以下所指照片出處均同)(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⑵勘查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
違建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內部物品燒燬、機器、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之情形,以東側較中央一側、西側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鐵架、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較其旁違建倉庫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至三二、六四至七四及平面圖)(惟根據PEEKMA SUAN先生之談話筆錄略以:「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約三時我從公司六百坪原紙倉庫巡邏至化工倉庫後側時人站在中間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看去發現有火冒出顏色呈紅色、高度不詳,後跑至化工倉庫後面按火警鈴再跑至前面再按火警鈴,後跑至鍋爐遇到警衛及白清來後就跟白清來至化工倉庫救火。救火的位置跟發現火警的位置差不多一樣,利用室內消防栓的水往西側上面的窗戶射向來緯公司東側方向。」暨詢問最先到達災害現場搶救之消防人員謂:「當時有佈水帶進入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救災。」故似應排除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引火之可能性,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⑶勘查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
旁違建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內部物品燒燬、機器、鐵架、屋頂、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中央一端較前端較後端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牆壁、鐵架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亦以前端較後端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三一、三二、六四至七五、八三至八九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⑷勘查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四四三號
(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房屋、鐵架受熱、變色、彎曲、塌陷之情形,以後端較前端、中央一端為嚴重,暨檢視後端內部物品燒燬,爆損之情形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水帶、其方向性均以面向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十五、十六、六四、六五、九十至一○一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五)本院審理中對火災原因之調查及鑑定之進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提出質疑,而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具體結論,聲請再行鑑定,本院經徵詢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先就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之疑點及待鑑事項,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院田刑忠字第28
47、2848、2849、2850號函分別函請桃園縣消防局葉桓豐科長(第2847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第2848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第2849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施多喜教授(第2850號)提出書面意見(見本院卷一第七七頁至第一二二頁),嗣聲請鑑定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到庭陳述意見並進行詰問,因被告及告訴代理人仍存有爭議,本院復經徵詢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同意再就有關疑點及所詢事項,先後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院雄刑忠字第14493 號函(見本院卷二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頁)、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以院信刑忠字第3062、3063、3064號函(見本院卷二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二頁),分別函請上開鑑定人葉桓豐科長、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陳金蓮教授、施多喜教授提出書面補充意見,其中鑑定人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陳金連主任並攜書面意見,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理中,當庭播放光碟資料提出鑑定說明,並進行詰問,其餘鑑定人則經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同意,以其等提出之書面資料進行審理,併予敘明。
五、本件火災原因之認定:
(一)目擊證人所見燃燒地點(起火處)之供述及研判:
1、人證供述內容:①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內政部消防署稱:「依我目光所及,當時
未發現此二建築物(按指四維化工倉庫及來緯水泥廠房)有燃燒」、「當時來緯水泥廠房二樓沒看到燃燒情形」(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所製作之談話筆錄,附於第三次鑑定資料附件中,整理於原審被證十七)。
②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三十七分桃園縣警察局消
防隊消防組長葉恒豐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發現本公司隔壁工廠倉庫火警時,我當時正好在本公司二樓工廠一號甲○○後面查驗布匹,是看到折碼機旁窗戶有大量濃煙吹進來,後就再折回至一號甲○○後從旁邊窗戶往下看,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才知道發生火警。」、「我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之前,有聞到一陣一陣燒焦的味道,但沒有聽到有爆炸及任何異聲。」、「當我知道本公司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我首先看見火是在本公司二樓一號甲○○後旁窗戶對面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其他地方我沒有注意看見是否有起火燃燒。」(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二八頁)③四維公司員工 PEEKMA SUAN(音譯梭)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桃園縣警察局
桃園分局大樹所警員鍾齊華所製作之偵訊筆錄供稱:「我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當時,我從公司六百坪倉庫走物料倉庫(我負責大夜班,當日【十九日】巡邏)當到達物料倉庫時,我看見公司後方的來緯企業靠我們公司後半段在起火。我沒有報案,我只在物料倉庫(1)的位置按了火警鈴,再到(2)按火警鈴,再走到鍋爐就看到警衛及白清來在鍋爐邊,至於誰報案我就不清楚了,我是第一個發現來緯起火的。」、「來緯公司靠我們工廠後半段先起火的」(如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所示)、「我發現來緯失火時沒有聽到任何特殊聲響。我只看見火勢很大。」、「先起火的地方是在來緯公司靠我們廠房的後半段,火舌朝來緯公司左右兩邊燃燒的。」、「火勢非常大,用滅火器恐怕也救不了,火呈紅色,有煙味而油味就沒有了」、「當我在本公司化工倉庫後側中央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方向看去,發現有火時及搶救時沒有進入化工倉庫旁邊違建部分裡面查看。」、「當我與白清來進入化工倉庫救災時,當時化工倉庫裡面沒有人在搶救災害。」(見相驗卷二第一五四頁)。
④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消防隊員熊新
民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本公司發生火災時我有上班,自零時至八時,在鍋爐房上班,擔任領班職務,是本公司警衛陳明福跑到鍋爐房告訴我有煙,我即和陳明福至化工倉庫查看,看見隔壁來緯公司一樓靠近本公司(四維企業公司)化工原料倉庫的位置有燒,當時來緯公司一樓燒的寬度約十公尺,火勢猛烈。」、「本公司最先燒的位置是本公司化工原料倉庫西北角遮雨用塑膠浪板,因隔壁火焰引燃塑膠浪板。」(見相驗卷二第一六一頁)。
⑤四維公司員工陳明福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
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有上班,上班時間為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九日七時三十分,火災發生時我在警衛室值班,警衛室裡面的火警警報器在響,顯示區域為物料倉庫前、後段發生火災,然後我按復舊開關,警報器仍在響,我就立即廣播後跑去看,在一○五號機看到隔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見相驗卷二第一六五頁)。
⑥來緯公司員工 PIERRE VANSAMPAL PABILONIA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桃園縣警
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在來緯公司二樓操作甲○○」及「我在二樓聞到燒焦的味道,當時我的同事阿倫(菲律賓外勞)也在二樓工作。」「我在二樓看見展布機通道口(二個),其中一個靠近四維公司方向的洞口有煙冒起來,隨即拿二樓的滅火器下去查看,當時二樓沒有火。」「我在來緯公司一樓內部中央東端處看見火從隔壁冒進來(火是從氣窗冒進來,寬約一公尺多。)」(見相驗卷二第一四一頁)。
⑦來緯公司員工 JABSANTHIAH PHUN 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
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當時約十九日凌晨二時許左右站在甲○○台上操作,突然時嗅覺到有一股濃厚的化學刺鼻味道,後往外看就發現四維倉庫火災,就迅速到公司員工宿舍叫大家趕快起床逃離。」(見相驗卷二第一四一頁)⑧證人即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
之談話筆錄供稱:「我於十九日三時發現公司前來緯紡織廠有燃燒東西的聲音,我跑出來查看,發現來緯已有熊熊火舌衝出」、「我當時看到來緯起火,只有來緯沒有電,其他公司尚有電源,約五分鐘左右來緯火災現場發出一個爆炸聲,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此時消防隊也到達現場,約十分鐘後來緯公司的火舌,延燒到四維公司.... 」(見相驗卷二第一四四頁)。
⑨消防隊員黃偉能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們到倉庫裡面,倉庫裡並沒有燃燒,
自倉庫內往來緯公司方向有看到火光,故他們四維公司的員工才會站在那個位置射水,他們是往來緯火光的方向射,當時還請四維公司把公司倉庫內擺設之原料,以堆高機移開,當時我們自四維公司倉庫那邊的窗戶往外看到火花,後來放原料的倉庫也被波及了」(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當時我們有自四維公司靠近來緯公司之方向上方之透明玻璃噴水,以仰角角度往外看到火光,故不確定起火地點到底在那兒或在幾樓」(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背面)。
⑩消防隊員洪峻元於偵查中證稱:「大致與黃偉能所述一樣,但到四維公司堆放原料之倉庫,並未發現倉庫內有著火之情形」(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
⑪消防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於偵查中均證稱:皆與黃偉能所述同(見相驗卷四第四六三頁反面)。
⑫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於警詢中證稱:「我看
到四維公司鐵皮屋廠房內中段,也就是大門進入左手邊起火燃燒並冒白煙,於是我就趕緊按警衛室電鈴要通知他們離開」、「(問:當時除了看見此處失火外,還有無其他地方起火燃燒?)其他的我沒看見」(見相驗卷一第二四頁)
2、分析研判:⑴根據桃園縣消防局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大湳分隊隊員邱瑞
義、四維公司員工 PEEKMA SUAN(音譯梭)、陳明福、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林、PIERRE VAN SAMPAL PABILONIA、JABSANTHIAH PHUN 及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等人所供研判,起火範圍係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鑑定報告)同此認定。鑑定人即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主要針對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提出說明)復謂:根據人證部份:
①消防人員於搶救位置目擊情形:當日於初期火災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邱瑞義)等五名所指證起火處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之起火範圍處方向一致【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②製作四維、來緯兩家公司目擊及搶救人員之筆錄情形: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四維及來緯兩家公司最先有目擊起火處及搶救員工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所指起火處亦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之起火範圍處方向一致(參閱相驗卷二第一一三頁之桃園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筆錄及相片一○二至一○八),亦為相同認定。
⑵至於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云云,
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供稱告訴人公司「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謝文正等證人,所證述之時間有所落差問題,及未見邱瑞義筆錄云云,惟查:①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可知,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中尚且不知告訴人公司與來緯公司間有違建倉庫(如附件二所示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如火勢係由四維化工公司與來緯公司間違建倉庫起火燃燒延及來緯實業公司一樓,白清來、陳明福所稱隔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並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來緯公司)工廠起火云云,是否因誤認所致,即有待查證,尚難遽予採信。②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雖證稱告訴人公司「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實則桃園縣消防局、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謝松善、蕭肇寶、陳金蓮、林智賢等委員,從未認定告訴人公司之「原料倉庫」起火,渠等均認係介於來緯、四維間「四維違建倉庫」起火(另詳下述),故告訴人以上開證詞主張非該公司違建倉庫起火顯不足採。③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然查,外勞「梭」僅可證明「化工倉庫」一開始並未著火,並無法證明化工廠以外之「違建倉庫」非起火點。告訴人所指述之該監視錄影帶,並無法顯示火災初期狀況(詳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④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部分,惟參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認定,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時,尚且不知告訴人有違建倉庫,且當時係凌晨三時許,證人等是否可以清楚看見起火點,火勢延燒情形,是否知悉違建倉庫之存在,有無誤判之可能,容有疑問,僅以渠等證言研判,錯誤之風險極高。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以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 均不相同(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 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認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間接再據證人誤判之證詞研判起火點,錯誤之可能性更高。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亦同此觀點。⑤告訴人於告訴狀中多次主張謝文正等證人,所證述之時間有相當大之落差,惟依經驗法則,於重大災難事件時,場面慌亂,證人未能牢記火災之發生或作每一個動作之時間,或時間記憶上有落差,乃人之常情,僅得據為物證之參考,以渠等證述記憶之時間推論起火點,並無實質上之意義,告訴人此部份之爭執,並非可採。⑥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之談話筆錄,附於第三次鑑定資料附件中,整理於原審被證十七,告訴人指稱未見邱瑞義筆錄云云,亦無可採。另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詳下述),故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上開所供來緯先沒有電,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云云,亦不足為來緯公司廠房先起火之論據。
⑶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①四維公司人員供述於化工倉庫北側向外射
水救火。有關人證部份,先由四維公司來看,四維公司的人供述(照片都有人,人名不贅述)化工廠北側向外射水救火,比的位置照片上都有,這是四維的人非來緯的人,照片上其中一人為白清來先生。他們第一次所提供出來的人證,說往來緯一樓氣窗射水,所以是來緯燒過來的。這個位置經幾次鑑定委員會測量結果是不可能,也就是說不可能是來緯燒過來的,因為四維倉庫窗戶很高,比來緯的一樓氣窗高好幾公尺,所以不可能看得到來緯氣窗在燒。這個證詞在桃園鑑定委員會被質疑過,所以又到現場量。後來白清來先生的證詞,轉為射來緯二樓的窗戶,經過測量結果,角度也是不可能射得到、看得到,所以有關於射水的詳細的點,站在人證調查專業來看,這個點是沒辦法判斷真偽。不過他說的這個位置,也就是北側的這個位置,倒不是唯一證人,也是有好幾個證人不論南北,如此表示。至於射哪裡,說射窗戶外面。當時很多調查的人並不知道外面有違章建築,他們以為窗戶外面就是來緯,後來我去發現怎麼多了一道牆壁,才發現有一個違章建築。其他人也說射這個位置,也就是我們後來鑑定的位置。②來緯公司人員供述從二樓向下看到北側窗外有燃燒現象。③來緯公司人員供述從一樓氣窗向外看到火光後(當時來緯一樓、二樓並未有燃燒現象),由北側樓梯上樓呼喊逃生後,北側樓梯已受延燒。來緯公司的人從二樓窗戶看下去,是從四維公司燒過來的,不知道他們清不清楚當中有違章建築。來緯有一個外籍勞工,當時還請人翻譯,他從一樓氣窗向外看,看到火光,當時一樓二樓都沒有燃燒現象,這筆錄中有,他從北側樓梯叫人逃走,但是要回來的時候,北側樓梯已經著火,下不來,他就在二樓往南走,往南側樓梯逃生。這要以我記憶為憑,但是筆錄上沒有,當時有很多委員面對面、對他一個人在問的時候,都有問到這點。當時我就請他照了這張照片,這個人就是這個外勞,他就指著看到這個火由來緯一樓進來的地方,又證述:來緯一樓氣窗有熱氣流進來,等一下我會說明,熱氣流進來滴下來,這都是從上往下燒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都是扇形的,角落的位置沒有燒,上面就有燒,每一格都是扇形,這是熱氣流由氣窗外向內燒的結果,復證陳:如果是(來緯)二樓燒,樓梯上半部應該比較嚴重,但是本件上半部不嚴重,下半部比較嚴重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認來緯一樓之火係由氣窗外向內燒燃燒,並說明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證詞之不足信。
⑷四維原料倉庫後側,四維、來緯公司中間有違建倉庫,此觀詳如附件二所示四
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所示,甚明。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書面意見:起火處之研判有一定之程序,則先由高處往低處觀察燃燒之整體性,再由外圍向內部縮小範圍,此步驟可獲知燃燒最嚴重之處所及有無異常燃燒之痕跡。其次縮小勘查範圍後進行勘驗物體傾倒情形、碳化之深淺、金屬之變色、非燃物之熔解狀態、建築物之受損,如水泥剝落,牆壁裂痕,鋁門框之熔化狀態,玻璃碎片之散落方向等研判火流之方向及起火處。據此理由,火災原因鑑定委員經三次現場會勘及開會討論後,獲得共識將勘查重點集中在四維原料倉庫後側,四維來緯中間違建倉庫前段及來緯一、二樓。因四維原料倉庫後側留有二支瞄子(口徑1.5及2.5英吋)及水帶,均指向違建倉庫方向,經詢問四維工作人員及最先到達現場之消防人員證實初期滅火確有在倉庫內向外射水之事實,可見當時原料倉庫尚未燃燒,故將原料倉庫排除。又稱:「四維化工倉庫後段地面上留有初期滅火所用1.5及2.5英吋瞄子及水帶各乙只,均指向來緯方向射水(瞄子及水帶位置請參考相驗卷一第三三、三四頁所附照片、相驗卷二第一七七頁以下所附照片三至十、照片一0二至一0六)。最先到達四維化工倉庫內之消防人員亦證實四維公司人員有初期滅火之動作。另一面來緯工作人員在二樓前段窗戶旁指證四維倉庫在燃燒。四維違建倉庫位置在兩者之間,倘起火處在違建倉庫時雙方人員誤以為「對方在燃燒」應屬於合理之誤解。足見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即以為「對方在燃燒」之誤判,自不足為被告論罪之依據。
(二)由現場來緯公司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證物化驗結果研判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非由屋內向屋外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非由西向東:
1、從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燒痕、上半部燒熔之鋁窗、及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參本院卷一第二七四頁以下所附照片),均顯示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台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之意見與理論依據:「綜合本專案小組現場勘查及分析,於污水池內發現火災初期掉落之碎裂玻璃、上半部燒熔之鋁窗,可了解火災初期該位置受瞬間高熱之燃燒狀況,以該氣窗之痕跡可顯示該面牆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急速且高熱,以致掉落於污水池內,且其痕跡受水之冷卻仍能保持當時之狀態,不受兩次高溫之火流改變初期燃燒之痕跡,可明顯顯示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
2、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稱:「①物體掉落位置,傾倒方向通常能顯示火流之方向,污水池內尚有水,理應不受二次火流影響,所以掉落池內之玻璃表面附著物及鋁窗熔痕,則表示第一次火流所造成。②當玻璃受熱時因急速膨脹而向熱之方向破裂,鋁窗上半部分燒熔顯示器窗之上半部之溫度高所以呈現半熔狀態與玻璃碎片相同向熱之方向掉落。③受熱之來源由東向西,急速且高溫,指火流由四維吹向來緯(請調閱現場錄影帶拍攝位置在油槽後面),在片頭可發現,當起燃時火焰在四維違建後半部,由下往上猛竄,不久則吹向來緯一樓氣窗及二樓,消防署火調組所稱,起火處在二樓後半處仍呈黑暗狀態,可見其研判有誤,據上理由,本人同意謝主任所指,由東向西,由屋外向屋內燃燒,來緯一樓緊鄰四維外牆燃燒痕跡,亦可證明火流由來緯屋外向屋內燃燒」(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四頁)。
3、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稱:「污水池內有水,池內可保持並顯示出第一次火流所造成燃燒的痕跡及延燒方向性」(見本院卷二第八十頁),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二次函覆書面意見復稱:「玻璃燃燒溫度緩慢上升,當超過熔點,即呈液態由上向下滴落,若溫度瞬間急速升高,則爆裂呈片狀掉落,且『大部分掉落朝火源方向掉落』,其原理係因玻璃急速受熱,受火面膨脹較大,背火面膨脹較小,急速膨脹造成爆裂而掉落,掉落時大部分掉落於受火面,少部分受角度及地心引力掉落背火面,污水池中所採物證,顯示該位置急速接受高溫而爆裂掉入污水池,雖經十餘小時燃燒,但均受池水之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二頁)。
4、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稱:「依物理現象玻璃受熱、膨脹、破裂後會往受熱之方個掉落,由玻璃掉落之分布狀態即可顯示火流燃燒之方向,且其痕跡受水之冷郤仍能保持當時之狀態,不受兩次高溫之火流改變初期燃燒之痕跡,並且由鋁窗燒熔之狀況,亦可顯示火流燃燒之方向。」(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三、七十四頁)。
5、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於本院中詳細供證說明:(掉落在污水處理池中的玻璃碎片部分)「①來緯一樓水池上方之氣窗應無玻璃,僅二樓窗戶才有玻璃。這點在現場勘查時非常清楚,現場問外籍勞工及証人都說(一樓)氣窗被布遮起來並無窗戶,有玻璃的是二樓窗戶,所以掉落在污水處理池中的並不是一樓的玻璃,是二樓氣窗的玻璃。②一般火場的玻璃毀損有三種型態,破裂、碎裂、熔凝,因溫差破裂的情形,會有很尖的角,每一片的形狀不一樣;碎裂是因為到了四百度,是溫度慢慢升上來,比較緩慢,雖然也是一塊一塊的,不過大小都差不多,也沒有稜角;熔凝是熔解然後再凝固。碎裂和破裂所代表的溫差和靠近火點的距離不一樣。③(本件)從照片中可看出,形狀和稜角不均勻且不規則,有多處尖銳稜角的現象,應該是屬於「破裂」現象,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溫度突然之間上升,內外溫差很大,所以是比較靠近起火點。④玻璃破了掉到水池後沒有受到二次火流的影響,掉下去就埋在水裡,所以是比較保持剛開始的受熱狀態,是難得少數可以保留初期燃燒現象的證物。⑤從電腦上(這張破裂玻璃照片)看,玻璃有紋路的那一面是沒有煙煤炭屑的,玻璃裡面是有紋路的,外面是平的。目前是『裡面有紋路的玻璃是乾淨的,外面沒有紋路的玻璃是附上煙煤炭屑的』,表示火是從外面燒,溫度突然上升膨脹很快,裡面還是冷的,所以就破裂掉到水池裡面去。」
6、另就來緯公司牆壁燒痕部分,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復詳為分析供證說明:這物証(來緯牆壁燒痕部分)來看,也可以證明四維倉庫違建北側是起火處:①從原本卷宗內照片來看(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0頁以下所附照片二四至三一),四維倉庫違建北側這個點,要如何看它是起火處呢?由最低的地方,呈一個扇形,專業來講叫V字型的燒尾形,由最低燃燒地點漸漸往上,由嚴重程度來看,顯示違建倉裡面有最低燃燒點。這面違建倉庫內側牆壁,都有脫落,也就是最靠近地板最低的地方,也就是V字型的最底端,牆壁是破裂的。但這牆壁背面也就是外側是好的,表示V字型是從牆壁內側燒,從內側最低開始燒。來緯牆壁被四維違建的牆壁擋到的部份就比較不嚴重,沒有擋到的部份就比較嚴重,這在很多照片都可以看出來。簡單由照片表示:四維違建牆壁上面有金屬浪板,當時有拉線測量,線的高度就是違建牆的高度,可以在來緯牆壁上以此比對出四維違建牆壁的高度,來緯部分在金屬浪板高度以上的牆壁,比較嚴重,變色情形比較不一樣,有脫落的情形,金屬浪板以下因為被擋到,所以比較沒有煙燻,沒有脫落的情形,這是高度的關係。②這也就是說,這是在違建內部開始燒,燒穿了屋頂以後,把熱氣流往來緯方向送,造成下方背火面的來緯牆壁比較不受影響,上方迎火面比較受到影響,呈現來緯方面的牆壁,在違建牆壁高度以上就有脫落現象。③從這個牆壁發現,這是水平狀,這個水平就是違建牆壁高度,等於是一個大的V字形。火是從違建比較高的西側屋頂燒穿,燒向來緯公司ㄧ樓氣窗,並同時向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和來緯的一樓燒,多方向同時延燒出去。火往上燒的速度是二十、往旁邊是一,往下是零點一,這是因為熱流關係。所以燒到來緯一樓氣窗後,透過南側樓梯以二十的速度往二樓燒;因為當天風向是東北向,所以會用比一大一點的速度往一樓南側燒。四維因為有存是熱率高的物品,所以會竄向來緯,並從各個方向開始燒。四維所存放的化學品四維提供紀錄,卷內也有。④由天花板可知熱氣流係由外以東向西燒過來,由上往下熔流,熱氣流竄入來緯北側一樓氣窗的熔流物,延牆壁滴留下來,來緯地處物品並未燃燒,所以留下一個特別的現象,即竟有一水平熔流物凝固,表示地面上有東西還沒有燒,熔流物一直流,遇到東西被擋住、凝固,後來擋住它的這個東西才被燒掉,這就表示熱氣流將水泥熔掉的時候,來緯一樓地上的物品尚未燃燒,這是北側氣流。(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二頁反面所附照片三二、三三)⑤回頭看南側氣流。南側氣流除剛才提到的扇狀以外,由照片可知(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三頁反面以下所附照片三四至四八之樑柱照片,各樑柱上均有標示編號),來緯一樓西側牆壁,也就是離四維最遠的內側牆壁及柱子,上面比較嚴重,第四號及第五號柱子的最內側牆壁最嚴重,下面只有第四號及第五號柱子比較嚴重,第三、第四號比較不嚴重,下面甚至是白色的,第五號第六號更白,第六柱子下的塑膠桶及木材(第二根柱子)八小時大火都沒有燒。由A5柱子到B5、C5、D5愈外面的比較嚴重。第四根和第五根柱子之間的牆壁破了一個洞,其他部分牆壁的牆壁還在,破掉的牆可能是該處熱氣流強到燒熔,燒熔可能性有二,一為四維該處可能存放威力強大的化學物品,二為熱氣流進來以後到底被牆壁打到回流,而第三根柱子與第四根柱子間有打布口,因此所造成之煙囪效應,使此處熱氣流高到不成比例。⑥第三根柱子與第四根柱子間還有一個燒穿的點,燒到鋼筋都漏出來了,所以氣流是從一樓燒到二樓。如果是如消防署所說漏油油打布口漏下來,一樓應該燒,但是一樓此處並沒有很嚴重的燃燒。第四根至第五根柱子,往第三、第二、第一根柱子方向,面對第四、第五號的橫樑,都有熔解現象,但反方向是好的,甚至維持原色,這是熱氣流沒有影響到,就是背風面的意思。証明熱氣流是由上往下、在第四與第五根柱子中間往扇形方向去發展,所以三號柱子下面木材都是好的。第五、六、七、八號柱子上面橫樑,面對五號柱子的部分都熔解了,反過來就沒有了,第五跟比較嚴重、第六根比較不嚴重,C7、C8根更不嚴重,甚至C六柱子附近有吊布的設備,布還吊在那裡,尚未燒毀,C3、C2、C1更不嚴重,愈遠離柱子五號愈不嚴重。所以熱氣流由東邊由D4、D5口進來,衝到最裏面的牆,被擋住了,只好往旁邊發展,因為來緯有打布口、及南側樓梯,熱氣流就此二處往上燒。⑦防火巷本來是防火用的,被蓋違建本來就會喪失阻絕延燒的用途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上述學者專家鑑定人均一致認同: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因急速接受高溫爆裂掉入污水池,受池水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就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等採證物亦一致研判,係由來緯公司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核與現場跡證相符,並具有學理依據,所為認定,洵屬可採。
(三)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研判:當日於火災撲滅後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地面上發現現場遺留有初期滅火搶救用1.5及2.5英吋瞄子及燒損水帶,均指向來緯方向射水,有桃園消防局所攝瞄子及水帶位置現場照片可憑,並製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足按。經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向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富源、陳錦榮、菲勞PEEKMASUAN等人求證,發現遺留在現場的瞄子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且其所稱之射水方向與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範圍處(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方向一致(參閱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相片第九十四至一○六頁),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書面意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均持相同見解。又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依火災現場搶救位置佈署情形,認本案起火處並非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除就相關人證、物證提出說明外,另補充說明謂:經丈量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與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位置相距約四十二公尺,形成南轅北轍之情形。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是在南側,而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是在北側。假設起火處為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言的是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其位置等於就是在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南側的前段處,那麼四維公司最初目擊搶救之人員及消防救災人員絕對不可能捨近求遠,由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南側前段進入後段佈水帶搶救,此一路徑必需冒險穿越火線進入,極為不合情理。且此一部署,若火勢擴大,將會阻斷救災人員之退路,以消防人員之專業知識,決不致採取如此危險之救災路徑,顯示起火處並非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因要燒破燃油管火勢一定要非常的大且要經過長時間燃燒才能辦得到,那麼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菲勞 PEEKMA SUAN、本國員工「陳明福」、「白清來」所看到的起火處應該是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處),但事實上郤是相反的,經製作上述人員之初訊筆錄及指證是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所認定之起火範圍處)。相反的如果是小火也沒辦法引燃含水量高達百分之七十潮溼之布匹及燒破燃油管,很顯然的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指之起火處是錯誤的(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此與相關物證、人證對起火處均集中指向來緯前段部及四維化工倉庫後段部,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之來緯後段部之情節相吻合,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暨火災現場搶救位置佈署情形研判,起火處應係在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並非起自來緯公司,甚明。
(四)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無關:
1、經查:災後專案勘查小組曾找燒焊工人在現場,燒斷熱煤油管其中一節攜回鑑定,據其內部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鑑定人林智賢技正之意見與理論依據亦謂:「管中有熱媒流動之熱媒管,經外部加熱破裂,管中形成環動碳化層是有其可能性,如果有積污,必須管路裡面分子變質,例如產生質量比媒油重之物,且不易被熱媒流帶走才有可能,發生積污時,即使在流動狀況下高熱碳化後,下方碳化層應厚一點」、「其實依照片十八證實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是因熱媒油一直充滿管內被火災溫度加熱而造成環狀積碳,若有洩漏應只有在油管底部存有積碳」;消防署署長黃季敏、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之函覆書面意見,亦均同意林智賢技正之意見。
2、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並補充稱:「熱煤油管經鋸開後,發現管內有嚴重積碳現象,除顯示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外,亦可證明在整個火災過程中,大量之熱煤油仍殘存於熱煤油管內。(因本火警案,自報案至撲滅,共歷經九小時燃燒時間,假設熱煤油管於火災初中期有破裂的話,熱煤油早就流失掉,熱煤油管內就不會有大量殘存的熱煤油)故因熱煤油管破裂造成熱煤油洩漏引火,或大量熱煤油外洩,由二樓打布口流至一樓,造成擴大延燒之現象均應排除。」(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七頁);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則補充稱:「甲○○內之熱煤油管為壓力式循環使用,不應有維修不當而漏油,否則壓力應會有下降情形,循環亦成問題。初期燃燒照片,該處呈黑暗狀態,應與起火點無關。」(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
3、施多喜教授之書面意見亦稱:「熱煤油管曾經找燒焊工人在現場燒斷其一節,攜回消防署檢視積碳情形,另由本人委請桃園縣消防局向原承包商索取有關資料(隨函送上力根公司資料),該資料顯示熱煤油爐由壓差表控制運作,甲○○有降溫停機程序,其安全性高,林技正之論點『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由環狀之積碳情形,疑似起燃後一段時間熱煤油仍在管內流通』本人同意其論點,理由之一,熱煤油因管外之溫度過高,且管內無氧氣之條件下,熱煤油逐漸碳化而形成環狀積碳。理由之二,本人曾參訪其他公司類似機種,熱煤油爐及甲○○時,亦有發現壓差表有動作時,鍋爐及甲○○之溫度會有自動下降之功能,所以不同意消防署火調組所稱,未停機之狀態下::燒破燃油管等主張」(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六、六十七頁)。
4、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中亦證述:除同意林智賢技正「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①林智賢技正的意思是說,如果今天(熱媒管)一開始有油漏出來,那它上面的積碳就不會那麼多,所以底下會厚一點,但照片顯示(熱媒管內)圓形積碳是平均的,所以林智賢技正認為在火災初期時,熱媒油沒有漏出來。②火災初、中期若熱媒管破裂,熱媒油當由流布口漏至一樓,則一樓在流布口處應留下低燃燒點,四周也應呈現環狀延燒痕,但現場並未發現這種痕跡,反而呈現東向西延燒之扇狀燒痕。故加強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之說法(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
5、參諸出售熱煤鍋爐之甲○○予來緯公司使用之力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於原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覆稱:「熱煤油鋼管材質為STPG-370無縫管,以一般鋼材之熔解溫度約為1300~1400℃左右,一般布批定型溫度均在200℃以下,很少會超過此溫度,且熱交換器之△T為 30~40℃左右,故其熱煤爐之加熱溫度,一般不會超過 280℃以上(視負載側而定),熱煤爐在加熱時,其熱值會被熱煤油帶走,同時熱煤爐也有溫度控制之功能,當溫度超過設定上限設定時,燃燒機會自動調整至適當的火力大小,當溫度降至下限設定值時,燃燒機會再度將火調整至適當的大小,所以熱煤爐不會因連續加熱,而使油管燒毀,造成熱煤油外洩,引起火災。熱煤油如有外洩時,熱煤油出油與回油壓力,由一壓差表來作安全鎖定,範圍依技術手冊規定設定,並有警報顯示並將燃燒機自動關閉,在此狀況下,鍋爐溫度會自動下降,相對甲○○溫度也隨之下降。」(見本院卷二第第一四一頁背面),亦可佐證熱媒管內部積碳情形,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應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應屬無關。亦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認定:來緯公司二座熱媒鍋鑪長期使用,造成管內積碳,熱媒循環不良致發生洩漏於外遇絕緣破損之電線而產生短路火花,致引燃大火,要與事實不符。
(五)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
1、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勘驗播放火災當日,由民視與環球記者拍攝之現場錄影帶,結果顯示:①民視影帶部分,重油槽在偏右位置,重油槽右邊可見到熊熊大火,左邊可見到來緯建物的一部份,在重油槽與建物交接處,可見到紅光,『大部分的火源大部分是在重油槽的右方』。下個畫面是來緯起火的建物,從四維的方向由右拍到左,建物的右側可看出已經起火的現象,中間燃燒最為猛烈,火勢最猛烈的地方,應該是在『由右邊數過來第二根電線桿的位置,左邊看不出有明顯的火光』。②環球影帶部分,是直接從四維的方向拍攝來緯建物,僅著眼小範圍的起火現象,無法看出整棟著火情形,下個畫面是從重油槽的方向搶救,可以看出『火光在重油槽的後方,左側及右側的建築物是呈黑暗的狀況』,載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四十四頁,並參卷三第一六九頁之四維倉庫、重油槽位置圖)。
2、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黃季敏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函覆書面意見亦稱:「依據現場初期佈水線搶救燃燒狀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一八八頁照片七)明顯了解,兩戶屋內均未燃燒,係兩戶間之防火巷位置火勢猛烈」、「本案留存物證顯示該位置係受急速高溫,如火源在屋內,應呈現照片八(見同卷第一八八頁)之狀況,如在屋外應呈現照片九(見同卷第一八九頁)之狀況,但錄影帶及翻拍之照片七顯示屋內在初期均呈黑暗狀態,顯見係由來緯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及四維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
3、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火災發生初期有自四維工場內重油槽旁所拍之錄影帶,內容顯示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之後出現火焰增高,煙量增多,火與煙均吹向來緯廠房之一、二樓。」
4、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針對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函覆意見書載:召開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播放由記者提供初期火災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經查看錄影帶發現起火處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起火範圍處一致,亦發現支援單位大湳消防小隊隊員邱瑞義當時其搶救位置是在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經詢問指證起火處亦是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範圍處,且由錄影帶研判當時邱瑞義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等語,是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火焰已燒到化工倉庫三分之一處,而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火焰係由來緯公司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公司及四維公司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洵可認定。
(六)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
1、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①來緯二樓窗戶比四維違建屋頂高 3.3公尺,且相距四維化工倉庫窗戶 4.5公尺。故由來緯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所以從這點來看,從圖來講會比較清楚(參本院卷三第三十四至三十七頁、六十一頁),二樓的這個窗戶比四維的違建還要高,高這麼高,同時跟這個牆壁相距 4.5公尺這麼遠,如果火是從來緯的二樓燒出來的話,那麼它要往下燒到這個地方,機會不大。如果要透過輻射熱燒到四維化工倉庫,如果不往下往橫的燒過來 4.5公尺,這個在學理上是說不過去的。②根據陳弘毅教授的火災學來說明,這裡面縱軸是指窗戶的高度,橫軸是指火焰冒出的方向,換句話說如果窗戶越高火焰比較可能往旁邊發展,如果窗戶是扁平的比較容易回過頭去燒自己的牆壁,這是從火災學的原理來看的。上面這三張圖分別是:窗戶的高度是 1.5公尺,我們發現火不容易往外面都是繼續往裡面燒的; 2公尺的話有可能往外不過幅度也不大。現在的窗高不但是扁平狀,窗高也僅 0.9公尺,所以這樣的窗戶火舌要往旁邊發展,非常的不容易。因此從這樣的說明研判,由來緯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再從剛剛玻璃燒毀的情況研判二樓的火是從外往內燒,也就是從東向西燒的(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
2、又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從建築物之結構①窗及氣窗之形狀及位置,二樓離地面 6.1公尺高 有橫型窗(柱與柱間各有四個橫型窗),其上方離地面8.05公尺處柱與柱之間有橫型氣窗。②來緯公司與四維公司化工倉庫之位置關係來緯公司與四維 公司化工倉庫間有來緯公司
1.5 公尺寬污水處理池及四維公司 2.9公尺寬違建倉庫(共有 4.5公尺寬)之空間。來緯公司污水處理池有抽水馬達及塑 膠配管,池內有水,四維違建倉庫屋頂高 2.8公尺,化工倉庫屋頂6.27公尺,屋頂及牆大部分為石棉瓦。據此可得下列結論:a.火災學之常識「火是由下往上燒」,由來緯二樓氣窗冒出之火焰方向應緊貼牆壁往上逸出(窗或開口部分之熱氣流現象)。b.來緯二樓窗最低高度在 6.1公尺,火焰輻射熱需經過 4.5公尺之空間,斜方向時距離更長,且再燒破四維倉庫石棉瓦後才能引燃四維化工倉庫內之可燃物。依火災學之基本原理而言,此經路之延燒方式不能成立。是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益證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
(七)起火處為「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北側」:
1、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及鑑定人之研判論據:⑴本案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認定「起火範圍在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
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此項鑑定結論之依據所在,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來緯公司面向四維違建之牆壁向外爆裂,鋁製窗框、鋼筋向外彎曲,玻璃碎片大部分散落在廢水處理池中(表示火勢由外向內),其他如鐵製樓梯受熱變色、彎曲,外牆呈現大V字(扇形)燒痕(參見本院卷一第二七四頁以下所附照片一至七),由此等跡象研判四維原料倉庫後段與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之間,則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廢水處理池為勘驗重點。來緯污水處理池上面一半以鐵板覆蓋,抽水馬達與配管外無置放可燃物(同卷照片八),池中有玻璃碎片(同卷照片九),經採取污水以氣相層質譜儀分析時証明無可燃性溶劑之存在。對四維違建倉庫而言,倉庫前段部已嚴重燒毀,水泥地板裂開,鐵架受熱變色,磚牆有灼熱後之痕跡(同卷照片十、十一、十二)」,對於依災後現場四維違建倉庫內之水溝蓋所挖掘掉落物『掉落順序』,研判係四維違建倉庫內先行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專案勘查小組第二次會議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謝松善主任之意見與理論依據:「於四維化工倉庫與違建倉庫之隔牆,於違建倉庫內之水溝蓋挖掘時發現其掉落物最底層為碎裂玻璃,其上分別為石棉瓦、碎裂玻璃、石棉瓦、燒熔鋁框,碳化物。由此痕跡可顯示若違建倉庫之屋頂於火災初期未燒穿,則玻璃應掉落於石棉瓦屋頂上(不論為射破或燒落),二次火流後則不應掉落於最底層。本痕跡顯示玻璃掉落前其屋頂已燒破,玻璃才能掉落於最底層,且可顯示該位置於火災初期受瞬間高熱,燃燒方向係由違建倉庫屋內先燃燒。專案小組於放置PE粒空袋之鐵架挖掘清理時,發現物品次序為碎片玻璃、(黏附於)燒熔滴落之PE袋、水溝蓋鐵板。碎裂玻璃表面光滑(如照片二十七),該痕跡說明PE粒空袋經燒熔後屋頂亦燒穿後玻璃再掉落且黏附其上,且PE粒空袋亦大部分燒失不再熔落,而玻璃上方才能保持表面光滑,表示違建倉庫內部於火災初期即有燃燒現象,於前段所述碎裂玻璃掉於水溝蓋之最底層,均可說明違建倉庫與化工倉庫之隔間牆燃燒方向為由西向東(違建倉庫往化工倉庫方向),且係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⑵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之書面意見,亦均同意謝松
善主任之意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並補充稱:「調閱火災初期(消防人員正佈水線)錄影帶上,可明顯說明該時間、該位置燃燒狀況,與謝員所述相符。」(見本院卷二第八十頁)施多喜教授書面意見亦同意該意見:「①破裂而掉落在最底層,其次為石棉瓦,化工倉庫鄰接與違建倉庫之圍牆也有玻璃窗,但以垂直方式存在,因此破裂時間較遲,故自底層為玻璃、石棉瓦、玻璃、石棉瓦之次序。②違建倉庫與化工倉庫之間隔牆燃燒方向本人認為違建倉庫一旦起燃,屋頂未燒破前,火焰在屋內應平均分布延燒至化工倉庫為事實,但不至於有明顯之燃燒方向」(見本院卷二第六十五、六十六頁)。
⑶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除同意謝松善主任「違建倉庫屋內先起
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東西掉落次序可協助研判燃燒的先後。玻璃碎片表面光滑且掉落於PE袋熔流物中,顯示掉落時,石綿瓦屋頂已經燒穿掉落且PE袋已經熔解成流體狀,故研判四維違建倉庫先行起火燃燒。關於這個案子,(在四維公司違建倉庫採證的情形)玻璃碎片表面是光滑的,代表玻璃掉下來時未被燒毀,那麼它掉落在PE袋的熔流物中,也就是說PE袋已經受熱燃燒變成流體狀,然後玻璃才鑲進去的,這個意思就是玻璃掉下來時這個(PE袋)已經先燒了,而且已經燒到熔解了,所以研判違建倉庫是先起火燃燒,燒穿了這個屋頂。」(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足見本案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認定「起火範圍在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波及來緯公司廠房,核與事實相符。
2、四維違建倉庫疑似堆放「化工原料」: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在內政部消防署專案會議證物化驗報告述稱:「證物含有Butyl metaacrylate CH2=CHCOOC4H9, Butyl mitril-4-phenol C6H5CH2OH, Benzene methanol C4H9NO2 …依分析結果違建倉庫內應有塑膠原料存在」,此項分析研判結果之依據及對本案鑑定之意義如何?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明:本人因四維違建倉庫前段部燃燒痕跡異常,所以沿牆壁下方水泥板採五點證物(參見本院卷一第二八0頁所附照片十三、十四現場採證照片),化驗結果其中乙袋有類似柴油成分。下次再勘驗時與桃園消防局火調人員會同詢問四維公司員工「違建倉庫內所存何物?」時答稱僅有一堆大型塑膠袋置放在鐵架(籠)上,無其他可燃物…等語。惟自周圍被灼熱之痕跡研判僅有塑膠袋一物應無法產生如此異常之燃燒痕跡。對鐵架(籠)內部而言僅殘留上面掉下之石綿瓦碎片,撬開時底部反面呈被強熱過之顏色,底下地板裂開(同卷第二八一頁照片十五、十六)。鐵架(籠)右側水溝部分被鐵板覆蓋,鐵板下地面已裂開並有樹脂狀物,(同卷第二八二頁照片十七、十八,號碼牌十五),水溝內有熔化狀不定形物,(同卷第二八三頁照片十九、二0,號碼牌二五)。上列證物攜回分析結果至少發現含有Butyl metacrylate CH2=CHCOOC4H9, Butyl nitril-4-phenol C6H5CH2OH,Benzene methanol C4H9NO2此等物係合成樹脂,塑膠類之基本原料,據錄影帶顯示初期火災發生時火焰及煙向上猛竄顯示,違建倉庫中塑膠袋以外應有存放化工原料之事實。」,又稱:違建倉庫前段所採證物中所含成分均屬於合成樹脂,塑膠類等高分子之原料,且此等物屬於高發熱量之物,既有可燃物之原料存在,為何四維員工一直否認?違建倉庫在高溫下燒毀是事實,無可燃物則無法燃燒是為常理,除了高溫下己灰化之物質外,在水溝及鐵板下尋獲上列合成原料,可證明四維員工所稱大塑膠袋外,尚有其他化工原料之存在。核與學理分析相符,應屬可採。
(八)燒得最嚴重的地方不一定是起火點,只能當參考,V字型火流燃燒現象亦同:按火災現場造成燒得最嚴重之情形有下列之情形:a.火災現場可燃物堆積最多之處。b.量雖然不多,但發熱量比周圍物質高出甚多。c.長時間未射到水之處(即滅火死角)。假設燒得嚴重之處確定為起火點,此時起火點就是燒得最嚴重的地方,假定燒得最嚴重之處在火流徑路中之一小段,則應屬於由起火點延燒過來之火流所波及,理當不能認為起火點,所以起火點研判錯誤時,後續之研判則毫無意義。至於V字型火流燃燒現象,離牆壁愈遠,V字型之痕跡愈不明顯,V字型之形成在初期火災時呈小倒扇形或菱形,火災中期則為大扇子形,末期常變為類似T字型,此部分亦與燒得最嚴重之處意義相同,應由火流之源頭開始證明V字型之痕跡是因或是果。惟起火點研判需有深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否則易造成經驗不足,或初學者最易誤判之原因(見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來緯公司一樓氣窗有熱氣流進來,等一下我會說明,熱氣流進來滴下來,這都是從上往下燒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都是扇形的,角落的位置沒有燒,上面就有燒,每一格都是扇形,這是熱氣流由氣窗外向內燒的結果(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此與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所認本件就燃燒痕跡及滅火過程觀之:(來緯)二樓內部之柱、樑、牆表面之水泥呈現如蠟燭般之熔化狀態,此現象係燃燒時間久且維持在高溫下始有可能,其原因為當時火災面積廣大,四維公司倉庫亦在燃燒,周圍溫度過高,消防人員無法在近距離滅火,只能以遠距離射水包圍火場,防止波及其他工場為主要工作,當時二樓成為滅火之死角,以致燒完為止(詳桃園消防隊滅火記錄)。此為來緯二樓,為何燃燒嚴重之原因,然並非表示來緯二樓為起火點,有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在卷。所述有其學理或鑑定實務之依據,應屬可採。
(九)綜上所述,本件火災由目擊證人所見燃燒地點(起火處)之供述;現場來緯公司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證物化驗結果研判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非由屋內向屋外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非由西向東;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顯示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等研判,起火處應為「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北側」,非自來偉公司,堪可認定。
六、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結果不予採納之理由:
(一)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
1、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最受質疑處在於:①無相關物證及痕跡之佐證下,即認定起火之位置。②認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而何物帶著火點燃布匹?報告書中卻無任何答案,③打布機上來未進入甲○○前布匹之水分高達 70%,如此高含水量之布如何點燃?未說明其論據何在,④報告書所載未停機之狀態下繼續進入之布匹在「此中」燃燒,「此中」所指何處,未明。⑤該報告書認燒破燃油管,熱煤油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點燃附近之布匹云云。惟燒破燃油管或熱煤油管,假設兩者都有,誰先?誰後?如何燒破?不宜以臆測論斷。按該廠使用之熱煤油管厚度為∮2 "3.9t,∮4"為 6t布匹被點燃時,產生之火焰不可能成為如乙炔焰之集中為一小火焰,針對一小範圍加熱,否則一團布之火能燒破熱煤油管之論述,應認為推測。⑥報告書認點燃之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流下至一樓之展布機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型火流之燃燒現象云云。惟為何一定流向打布口而不流向樓梯或氣窗方向?打布口在燃燒過中成為空氣供應最佳之路徑,有如煙囪效果,以致附近燃燒溫度昇高是為火災學上常有之現象,而不能認為一定是火流之方向。⑦報告書載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之方向至機尾置放於鐵籃中之成品云云。惟水分高達 70%之布匹有何方法才能點燃?因水分含量高所以需在甲○○內乾燥。因此在機頭附近有帶火之布匹應不可能存在。接近機尾時水分減少,設有著火,在出口易被滾筒壓熄,而無法點燃鐵籃中之布匹。報告書文中有「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順著甲○○轉動之方向」之描述,既已燒斷,後續之布匹則無法進入甲○○,甲○○內之布匹燃燒論點極不合理。⑧報告書認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云云。惟熱煤油爐由力根實業公司設計及安裝試車,該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熱煤爐出油與回油壓力由一壓差錶控制,漏油時壓差錶會自動關閉燃燒機,鍋爐溫度自動下降,甲○○溫度隨之下降」。可見漏油時熱煤油不再受加熱,漏出之時溫度依操作實況則在 200℃左右,後續之油在空氣中溫度下降後,粘度增加,流動性變低,擴散速度趨緩,縱然先漏出之油被點燃,以粘度、流動性及方向而言,全面延燒需一段長時間,現場工作人員豈能無反應?從以上問題可知,消防署火調組所提內容均以理想化(想當然耳)方式推論,以果為因,欠缺佐證,以臆測方式研判,不足為被告等不利判決之依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亦同此看法,明白表示不同意其內容。針對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消防署火調組所提內容均以理想化(想當然耳)方式推論,則所看到的以果為因,所以本人不同意其內容。
2、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在無任何跡證佐證下認起火處「應位於」::其中「應位於」三字並未指出「據何理由認為」,無具體之架構下,應位於屬於主觀意識下之果非因,另同報告書所載「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一句,該位置等於二樓?包括在內第二至第三根柱子間之一半在內,所指位置是否有誤?又報告書載「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云云。所謂「據研判」此三字與「應位於」寫法雷同,該報告不依據有何跡象?有何證物?有何火種::當作研判之基礎,而依次推論後續之經過,顯有未妥。又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指出: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成甲○○受燒毀碎裂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僅提供以下甲○○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云云,此內容已承認無法證明起火原因,是故以推論方式當作可能起火之原因,如1各項均屬於在此條件下可能會起燃之表述,此等寫法與參考書中對一般危險物品危險性之敘述相同,在這種條件下會如何將會有危險性::等,並不能證明起火之直接原因。其次報告書所載:a.若於災前拆除馬達。b.一旦熱煤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短路火花引燃。c.一旦熱煤油洩漏與火源接觸::d.甲○○內殘留之棉絮起燃::e.靜電裝置失效::等項均屬於假設性,熱煤油洩漏時,量不至於太多,洩漏附近需碰巧有絕緣破裂之電線,縱然能起燃火災範圍應該不大,工作人員容易處理。假設熱煤油管斷裂,輸油系統由壓差錶控制鍋爐及甲○○之降溫、停機程序,尚不至於熱煤油迅速擴散。消防署火調組未先證明熱煤油之洩漏是災前或災後,即以熱煤油當作此件火災之起因,其論斷難以令人信服。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即本此見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認:火災原因調查的重點在於起火處的研判是否正確,因起火處如果研判錯誤則起火戶及起火原因就會被誤導。本案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之起火處經多次調查證明該處起火之可能性幾乎沒有,故據此揣測原因並非正確之程序。例如四維公司存有大量易燃物品若要揣測起火原因比起來緯公司甲○○之致災原因更多。那麼消防署為何不分析四維公司之起火原因而逕自分析來緯公司之起火原因。又如電線雖有短路、漏電過載引起火災之可能,但調查人員並不能據此揣測有電線的地方就是起火處。故對於研判錯誤之起火處所揣測之起火原因並不能作為論斷之依據。
(二)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斷電先後,資為研判係來偉公司先行起火,為起火戶,洵非正確。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按:此部份係參酌目擊證人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之敘述研判),而四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據此資為判斷起火戶為來偉公司論據之一。惟查: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會議所記錄台北市消防局蕭肇寶科長之意見與理論依據:「僅以廠房是否斷電是不足以研判起火戶的正確性,因四維倉庫位置係於該廠區之最後側,其路燈電迴路應與倉庫電迴路分離,且不易受火災影響,故其斷電在後,應屬正常。」,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會議中蕭肇寶科長復表示:「致福警衛所敘述斷電問題,來緯公司有可能,但四維公司廠區這麼大,不太可能一下子全部斷電,如此設計線路必定影響全部生產線,不合邏輯。」;施多喜教授書面意見亦稱:「斷電與否對起火戶不一定有絕對關係,小火災較易研判有無直接關係,但此件火災範圍廣大,燃燒迅速,以何者先斷電,則屬起火戶,如此論斷有失公平並缺少理論根據」(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六頁);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本院之書面意見,亦均同意蕭肇寶科長之意見。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中供證:除同意蕭肇寶科長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來緯之總開關位於水池北側外牆與研判之起火處相當接近【按:此起火處係指四維違建倉庫北側】,其在火災初期斷電正可說明起火處之研判應具可靠性。四維監視器配線在二樓牆內,火勢需先燒穿違建屋頂(西側出火)再向東側燒穿三公尺遠上方二樓牆壁(或透過三公尺遠之排風機口),才可能燒斷配線或造成配線短路,故理應較慢斷訊」(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可見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斷電先後,資為研判係來偉公司先行起火,為起火戶,洵非正確。
(三)消防署火災調查報告書與科學原理不合之處:
1、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由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云云,惟查:
⑴要在甲○○機頭點燃溼布已很困難,更遑論燒破熱煤油管,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對來緯一樓及二樓原配置而言,一樓存放大量胚布成品,二樓左側及中央原存放胚布,右側靠四維窗戶有一號及二號甲○○。一樓及二樓已嚴重燒毀,地上約有 20~30公分高之碳化渣,水泥樑柱、牆壁表面均呈蠟燭般熔解狀,甲○○及所有鐵製器材均呈長時間被高溫加熱後之棕黃色,依水泥之熔化特性可知當時之溫度應在1200℃以上。此種超高溫之燃燒特性依火災學與消防化學之基礎理論須有下列條件:⑴儲存有大量高發熱量之可燃物。說明:來緯公司之一、二樓儲存大量胚布成品,屬於高分子化合物纖維,燃燒時有高發熱量。⑵此物需經過一段時間全面性加熱。說明:胚布之儲存方式係以機械式捲捆後緊疊放在鐵架內,疊放大量胚布在龐大空間之條件下能使全面性燃燒,則需持續性之高能源以全面性加熱至熱分解並釋出可燃性瓦斯始可,經查一、二樓並無此條件存在。⑶被加熱物經熱裂解釋出易燃性瓦斯並進入燃燒範圍內。說明:既無持續性之高能源自無可燃性瓦斯產生,因此來緯公司一、二樓之燃燒原因理應詳查。⑷有火源才能燃燒。說明:一般布料纖維再常態下無自燃發火之可能,胚布本身以尼龍6為多,其引火溫度421℃,發火溫度為424℃,設有明火欲將捲捆布料點燃以常理判斷實有困難。
且被點燃時冒出大量煙,至全面性燃燒所需時間長,應早被工作人員發現才符合常理。此場火災在缺少上開所列條件下迅速燃燒,則不排除有龐大高溫之火源由外向內引起之可能。」(見本院卷附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
⑵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謂: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未說明什麼東西起火、火源從何來,為何起燃,且經查由機頭進入之布匹是潮濕的,含水量高達百分之七十絕對不會起燃要如何點燃未說明,再假設布匹在機頭處會起燃,甲○○也會自動停止運轉絕對不會有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
⑶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更明確指出: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認定,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理由為:「經現場勘查了解甲○○之構造後,該起火點內薄薄一層溼布,如何能燒破在其下方的熱煤油鐵管,燒斷之布匹(溼布)延燒到機尾擴大延燒,若對燃燒理論有所認識,斷不會作出如此不合邏輯,毫無依據之結論。法官、檢察官若能親自到現場找一部甲○○,看一看就能了解,或乾脆找一台甲○○,點燃布匹試一試,要在機頭點燃溼布大概都很困難,更遑論燒破熱煤油管」等語(見回函第七頁),由是可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研判顯有違誤。
2、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上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抽風降溫之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後,則可能因散熱效率降低致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云云,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指出:不同意該見解,理由為:「經現場實地勘查後了解甲○○之構造及原理,及依現場燃燒狀況可判定該位置甲○○係受二次火流之燃燒結果:該馬達係為均衡內部熱煤油管散熱片溫度而設計,多一個馬達,少一個馬達,於封閉甲○○內部影響不大,且其溫度不可能高於熱煤油鍋爐出口溫度 220℃,甲○○內部溫度不可能因馬達停止,拆除而增高超過 220℃,棉絮燃點至少要 250℃,其可能性理論錯誤」(見回函第八頁),有該書面意見可據(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所持理由,與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所提理論依據相符,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上開認定自無可採。
3、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來緯公司所使用之熱煤鍋爐同型機其熱煤油出口溫度約 220℃,甲○○烘箱之熱風溫度約 170℃,在此高溫操作下,一旦熱煤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煤油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烘箱內殘留棉絮若未定期清理,造成棉屑累積,將因甲○○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熱起燃之可能」云云,惟出口溫度 220℃,任何一點均不可能高於 220℃。」(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回函第八頁)、「甲○○烘箱熱風 170℃,蓄熱亦不可能高於此溫度。」(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回函第八頁),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持上開論點,均無實據。
4、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所以熱煤系統安全設計最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防止熱煤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洩漏於管外的熱煤油與空氣接觸,在閃火點 212℃之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以換修即有致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製造程序需使用 200℃左右之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 180℃左右,但亦有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熱煤鍋爐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180℃ 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 0.3%左右之熱煤油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煤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造成熱煤油循環不足,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至提高熱煤爐之熱煤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煤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或因熱煤油高溫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引燃致災」云云,惟熱煤油管洩漏或電線短路應以洩漏點,短路痕為實證,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僅以推論加以印證,不符實證理論,應非可取。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亦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推論(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
5、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之情形」云云,惟靜電引燃棉絮,因機尾除靜電,於甲○○有接地線,且非機尾起火,故亦無可能,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亦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推論(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另施多喜教授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勘驗中稱:「我認為不太可能是從機頭開始燒,因為甲○○的距離很長,且中間是密閉的,不太可能延燒到機尾,至於燃燒不均勻有很多原因,內燃物多寡、搶救時間長短、還有一號甲○○靠近氧氣比較多的地方,這些都有可能影響甲○○燒燬的程度,再者勞委會的案例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個案。」故反對第二次鑑定報告。「內政部消防署第二次鑑定報告應該提出強有力的證據推翻第一次鑑定報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表示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媒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理由: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中之起火處經丈量至機尾鐵籃間距約四十公尺。甲○○起火後會自動停機就無法再轉動要如何將燒斷之著火布匹帶至機尾引燃鐵籃內之成品(布匹)。再假設甲○○內部布匹起火後未停機繼續轉動,其布匹係平行輸送(不是垂直)燃燒速度非常的慢,隨時會熄滅,況且要輸送至機尾鐵籃內必須經過上下滾筒中間如果還有火的話火絕對會被壓熄。又要如何引燃鐵籃內之成品(布匹)等語。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持見解,僅屬推測,並無實據,自無足取。
(四)學者專家均一致認同: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因急速接受高溫爆裂掉入污水池,受池水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卻稱: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即屬有誤,而其所採之人證供述研判亦有錯誤,又就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等採證物亦一致研判,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亦與消防署調查報告書起火戶為來緯公司(由西向東)延燒至四維公司截然相反。消防署調查報告書之認定,與現場所得跡證不符,自非正確。
(五)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研判之起火點與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不符: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火焰已燒到化工倉庫三分之一處,而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火焰係由來緯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及四維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研判之起火地點係來緯後段,核與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不符。
(六)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云云,惟起火點判定之物證依據無法提出,判定依據不足,現場呈現均為二次痕,一次痕跡無法舉出。如何起火、如何點燃布匹、布匹燒破油管無法自圓其說,亦提不出證據。據熱媒管內部積碳情形,顯示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應未破裂。該調查報告關於熱煤油管遭燒破乙節,顯係倒果為因,並未提出佐證或研判依據,亦與上開鑑定結果不符,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移交予專案小組之本件火災資料中記載:「其實依照片十八證實在火災初、中期熱煤油管並未破裂,是因熱煤油管一直充滿管內被火災溫度加熱而造成環狀積碳,若有洩漏應只有在油管底部存在積碳。故起火原因研判2有修正之必要。」,業承認調查報告書中認為:熱媒管破裂引起火災之研判有誤,並予修正。原調查報告認定:熱媒管破裂引起火災之研判,已無參考價值。
七、對告訴人其餘指述之判斷:
(一)依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續三狀所述,消防局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記載:2、到達時狀況:現場桃鶯路四四三號 (告訴人公司)未發生火災,後經該廠員工指引,火警發生處應為鄰棟二樓。然依消防局第一次鑑定報告第十三頁「到達前狀況」(一)值班人員接聽火警電話之內容欄所載:於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接獲一一九勤務中心通報,於本轄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膠帶公司)發生工廠火警,接報後立即通知備勤同仁出勤救災。足見告訴人公司員工發覺告訴人公司火災,乃迅速撥打一一九報警。若係來緯公司火災,告訴人公司員工應無通報四維公司火災之必要;再者,四維公司化工倉庫並無二樓,若火災發生在來緯公司二樓,四維公司員工亦不可能判斷錯誤,而將來緯公司二樓誤認為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可見告訴人公司員工撥打一一九報警,應係出於觀察四維公司發生火災所為之報告。且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可知,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中尚且不知告訴人公司有違建倉庫,則告訴人公司員工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即有所疑問,其證詞並不可信。
(二)告訴人未具消防專業背景,其有關火流之推論,均為其一己之見,未見理論依據;其對施多喜教授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非不能想像」、「違背常情」、「並無不可能引燃化工廠之情形」之推測,未見理論依據,故不可採信。其對陳金連教授專業鑑定之論述,多屬臆測,不可採信。且本件打布口與樓梯相較,打布口直接之煙囪效應,樓梯尚有彎曲情形,煙囪效應自然沒有那麼大,告訴人之論述顯然有誤。且本案告訴人於原審詢問之問題,與鑑定本案起火點無關,豈可以之推論鑑定人偏頗被告?其對林智賢技正(其見解已獲多位鑑定人認同)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推測之詞,未見理論依據,故不可採信。且告訴人公司員工係站在化工倉庫內,對其與被告工廠間之違建倉庫射水,外觀看來即如告訴人所言「朝被告工廠方向灑水滅火」,林智賢技正之判定又有何不當?其對黃季敏署長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亦未必不可能引燃已碳化之棉絮」、「發生故障::致生火災::就非不能想像」等言詞,未見理論依據;其對葉桓豐科長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亦未必就會自動停止運轉」、「布疋亦有可能...成為易燃物」或其他推論火災成因之推測,未見理論依據,均不可採信。
八、被告來緯公司兼代表人丙○○是否違反前揭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無關,已見前述,並經災後專案勘查小組攜回熱煤油管其中一節鑑定,據其內部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已據鑑定人林智賢技正於專案勘查小組陳明,陳金蓮教授之證詞、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之函覆書面意見,亦均同意林智賢技正之意見,其結論堪予認定。雖來緯公司二樓兩座丁○○○,立式丁○○○結構檢查合格日期為八十一年十一月,有臺灣省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一北檢三字第四二六二七號函可證,但無竣工合格證明;另一座臥式丁○○○,來緯公司於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調查時表示製造廠商業已倒閉,無法提出合格證明,又據調查組實際勘查研判該座臥式丁○○○應已使用六年以上,期間內應由合法機構定期檢查,惟來緯公司亦無法提出相關受檢證明文件,業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調查明確,並載於報告書內(見本院卷一第八十七頁)。惟此乃來緯公司是否違反勞工檢查法令,是否應受行政處罰而已,因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或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科處罰金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刑責。
九、綜上所述,本件火災既自四維違建倉庫延燒至來緯公司,起火處非自來緯公司,至告訴人四維公司雖提出有關火流之推論、及對黃季敏等六位委員理論加以指摘,惟按告訴人並不具此專業知識、技能,亦未提出物證或學理、實務上理論依據為佐,核屬個人意見,並無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準失火罪及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
陸、撤銷改判及理由:原審不察,遽以論科,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柒、併案審理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四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九五五號),因本案被告等均受無罪之判決,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可言,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捌、適用法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邱 同 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 昭 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附件一:火災死亡名單
一、 張重行 男 五十八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市萬華區○○○路○段一三○巷二九號
二、 JARUWAN RITTHIHONG 泰國人
女 三十六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市○○街十號
三、 LENSAN THIAN SEKSANTI 泰國人
男 二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同右
四、 THONGPHOON NGAMPRASERT 泰國人
女 三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八四巷二三號
五、 PHACHAIN JAMLIANG 泰國人
女 三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北縣樹林鎮○○路三六之一號五樓附件二: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三:來緯實業公司二樓平面圖附件四: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十號兼代表 人 丙○○ 男 四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六巷二十號居桃園縣桃園市○○路八之三號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修誠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佳育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九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三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四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九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事實: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位於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緯公司)之實際業務執行者,其主管公司之人事、機器設備等一切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然其公司廠房在製造染整布料程序中所使用之甲○○,供應甲○○熱源為熱媒鍋鑪,該熱媒鍋鑪係以一高傳熱係數、比熱小、熱安定性佳之熱媒油為油料,而熱媒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應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處防止熱媒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以防火災之發生,詎丙○○明知其公司廠房內二座熱媒鍋鑪均屬於危險性設備,應注意每年定期向檢查機構辦理申請檢查以確保安全,且注意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合格檢查不得繼續使用,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檢查維修,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至三時許,在上址因廠內二座熱媒鍋鑪長期使用,造成管內積碳,熱媒循環不良致發生洩漏於外遇絕緣破損之電線而產生短路火花,致引燃大火,非但使上址付之一炬,且上夜班之員工逃生不及而致張重行、及泰國籍外勞LENSANTHIAHSEKSANW、JULAWANRLTTHIH
ONG、THONGPHOONNGAMPRSERT、PGACHAINJAMLEANG共五人燒死廠內,並延燒及鄰近之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維公司),二者皆受有財務之重大損害。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準失火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被告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係涉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科處罰金云云。
貳、起訴論據: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右揭犯罪情事業据證人即當日接獲線報前往救火之消防人員黃偉能、洪峻元、邱奎元及曹金明於偵查中證述歷歷,復經當日目擊證人陳國輝即致福公司警衛證述綦詳,而本件火災之發生,係因現場熱媒油外洩致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所產生之短路火花,及甲○○烘箱內部殘留棉絮未定期清理而蓄熱致引燃大火,此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係來緯公司之業務執行者,該公司係從事布料染整業務,廠內甲○○所使用之熱鍋鑪係屬危險設備,其原應注意隨時維修及定期檢查以防止火災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詎竟不注意,致熱媒油外漏而引燃大火,且燒死廠內如附表所示之人,而如附表所示之人,確因本件火災死亡,亦據本檢察官相驗明確,製有本署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對本件火災之發生有過失,而其過失行為與上開五人之死亡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被告對於上開兩座丁○○○均未能提出竣工檢查合格證明及定期受檢證明文件,(除立式丁○○○曾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受檢過外),故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罪嫌堪予認定,為其論據。
參、上訴人即被告之供述暨辯解: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兼來緯公司之代表人丙○○固坦承為來緯公司該業務執行者,及右揭時地來緯公司發生火災,致員工張重行、泰國籍外勞LENSANTHI
AH SEKSANW、JULAWAN RLTTH IHONG、THONGPHOONNGAMPRSERT、PGACHAIN JAMLEANG共五人燒死廠內一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準失火罪、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法之犯行,辯稱:本件起火點應為隔壁之四維公司,因而延燒至來緯公司,並且來緯公司之鍋爐經常維修,且油管均係進口品,每天運作之溫度均控制在二百多度左右,不可能發生火災,其於原審曾提出諸多證據,均未獲採信,而內政部消防署之鑑定報告是假設性研判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謂:消防署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於法無據,且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倒果為因,均係臆測之詞,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且專業知識不足,並與科學原理不合,又來緯公司係成立於五十三年間,其後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始將丁○○○之清查檢查之適用範圍,延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生產之熱沒鍋爐,被告並不知情,所以沒有經主管機關檢查,被告之行為僅係過失,並不該當違反勞工安全法之犯行云云。
肆、法律規定及判決先例: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及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故在告訴人指訴被告涉嫌犯罪之場合,縱令所訴情由依其所結合之旁證在情理上尚非絕無可能,若在一般生活經驗上仍可另認為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以片面之觀點,認為告訴人之陳述或其所本旁證已適為有罪判斷之依據。復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行為人過失責任之認定,須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並有注意能力,惟因違背其注意義務,而導致結果之發生,且該結果之發生與該注意義務之違反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過失責任。
二、又本件之警訊、調查、偵訊筆錄均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製作完成,有各該筆錄及相關文件可稽,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意旨,可知在舊法時期已製作完成,原屬具有證據能力之警訊筆錄及偵訊筆錄,其效力不受修正之新法規定所影響,本院自得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自由採擷,合先敘明。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來緯公司代表人之更替:查被告來緯公司原代表人許允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卷第二八六頁),被告來緯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經經濟部核准變更負責人為丙○○等情,有該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經授中字第0九一三一九五七七一0號函影本及來緯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發生火災致人死亡之事證: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至三時許,發生火災,除造成二家公司廠房、機器設備損毀外,並致來緯公司上夜班之員工張重行、泰國籍外勞LENSANTHIAH SEKSANW、JULAWAN
RLTTH IHONG、THONGPHOONNGAMPRSERT、PGACHAIN JAMLEANG共五人死亡(如附件一);被害人張重行等五人死亡之事實業經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足可採信。
三、四維公司工廠、來緯公司工廠現場概況及燃燒後狀況:
(一)現場概況:現場為位於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公司)及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桃園市○○路十號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專門從事胚布染色、定型、分別供工廠,倉庫、辦公室、宿舍使用為用途。廠房主體建築物為二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其靠近興華路的部分為三層樓,一樓為染房和胚布存放區,二樓為甲○○及成品、半成品擺放區,三樓為員工宿舍。來緯公司二樓近四維化工倉庫側(與東面牆平行)置有兩台甲○○(作為烘乾定型)一號甲○○靠近東面牆,旁邊是二號甲○○。濕布由南側機頭進入(在機箱內烘乾定型),成品由北側機尾出來。二號甲○○機頭南側有兩個方洞(打布口)供放置於一樓之兩台展布機,作為展布之用。供應甲○○丁○○○性能,其製造程序需使用二00℃左右高溫熱源,以進行加熱烘乾作業,因此蒸汽鍋爐以水為熱源並不適用,而必需使用一種高傳熱係數、比熱小、熱安定性佳之特殊油料作為熱媒,此種油料稱為熱煤油,而此類鍋爐稱為一種間接加熱系統,即熱煤油在鍋爐中加熱後,經高溫幫浦輸送至熱交換器後回流予以再加熱,為一反覆循環利用的系統。現場二樓廠房後側設有立式及臥室熱媒爐各一座,熱煤油經由管路供應二做甲○○使用。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則為一樓鋼鐵架磚牆、鐵皮石棉瓦塑膠採光浪板建築物,分別供工廠存放化工原料、原紙使用為用途(見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詳如附件二所示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三所示來緯實業公司二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所示。
(二)現場燃燒後狀況:現場經過燃燒後,十號(來緯公司)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機器、建築物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燃燒後經勘查造成二男三女共五人死亡及四人輕重傷。
四、相關單位對本件火災原因之調查報告:
(一)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桃園縣消防局葉恒豐課長及熊新民、黃偉能、曹金明,消防署陳群應科長及廖茂為、王靜婷、朱少龍,專家學者(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為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教授、陳火炎教授、陳金蓮教授、黃伯全教授、黃敬德教授;中正理工學院陸續教授、葉土生教授。共計現場勘查五次,鑑定委員會召開三次(見消防署黃署長回函第二頁及葉恒豐課長回函第六頁)。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發火源經勘查暨清理起火範圍送驗並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起火原因研判,係因起火範圍燃燒時間過久,致內部物品、房屋、屋頂、牆壁、鐵架均嚴重被火燒燬、爆損、燒失,惟經勘查暨清理起火範圍並採樣送驗,均未發現有任何引火源;結論,研判起火原因不明,有火災調查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相驗卷宗卷二)。
(二)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第二次鑑定報告參與之委員及成員名單為消防署陳群應科長、王靜婷、周鴻呈科員、吳靜茹、呂文村技士,而無專家學者參與(見消防署黃署長回函第二頁)。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A、起火戶研判:①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均不相同,(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②依照桃園縣消防局大林小隊火災搶救報告中記載:「三時十四分接獲報案,三時十七分抵達現場(四維公司化工倉庫)見該公司員工約六名正以室內消防栓搶救,三時十八分救災人員進入化工倉庫接手並詢問化學物品種類,三時三十分撤離」及關係人四維公司首先發現火警之乙○○○○與至現場搶救之「白清來」對於火災發生當時所看到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等資料,及「白清來」發現火災後第一次佈水線所使用之室內消防栓係為於防火巷與化工倉庫相鄰開口處,當時並未感受到高熱【依常理推論若於該處起火(桃園縣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所研判,見照片十四箭頭所指處)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佈火線搶救之人員為何未發現該處起火,且由現場燃燒後所呈現之狀況該處應是開放之通道,化工倉庫內之化工原料容易直接受熱,其危險性應無法容許四維員工佈四條水線在倉庫內】,因此,研判當時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內應為火勢延燒而起火。③另由前述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而四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④綜合以上述研判起火戶應是興華路十號來緯公司。B、起火樓層及起火處研判:①依據來緯公司現場燃燒後狀況,一號甲○○機尾置放成品的鐵籃子受燒後向機身方向倒塌,而機尾處受燒燬變形倒落較二號機嚴重(見照片四十一及五十三之比較),機尾及機身部分兩側均向內部塌陷,顯示該部機器受熱平均並以機器內部火勢較大,而愈往南愈靠機頭處機器受燒燬之程度愈嚴重,尤其以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水泥柱間之機器受燒燬後碎裂最為嚴重,且該處之水泥柱、天花板及牆面變形、融熔嚴重(見照片四十二、四十
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而南端編號第一與第二根柱子間之鐵架亦以靠北側機頭處有嚴重之變形(見照片四十九),另清理碎裂之痕跡(見照片五十、五十一),對照其相對位置之一樓天花板處亦有一嚴重之痕跡,並以上層鋼筋較下層鋼筋燒細、燒斷較嚴重,水泥嚴重燒融破損(見照片五十二),而勘查一樓其他各處水泥天花板之破裂型態(大塊面積之剝落)均與此處之破裂方式不同(見照片五十三、五十四)。另查該處附近之機身發現作為加熱使用的熱煤油金屬管有嚴重燒破之情形(見照片五十五、五十六),而其相鄰附近之抽風降溫馬達已於災前遭拆除(見照片五十七、五十八)。關係人四維公司「梭」及至現場搶救之「白清來」說明當時其動線及所看到的火災現場位置是在來緯公司東面牆第二排窗戶(倉庫中後段)(見圖二救災水線佈屬圖,及照片十五箭頭所指之處),及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述綜合研判,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②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以上之可證明為何關係人四維公司乙○○○○及白清來所見之起火窗口位置是在第二排窗戶中後段【正好相對於來緯公司二樓一號甲○○機尾鐵籃處附近(機身處之火勢在機器內部)】,來緯公司對面致福公司陳國輝所見位置是在一樓後側(即展布機附近)之說法。C:起火原因研判: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成甲○○受燒燬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提供以下甲○○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①甲○○抽風機降溫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則可能因散熱效率至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②由於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所以熱媒系統安全設計最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防止熱煤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洩漏於管外得熱煤油與空氣接觸,在閃火點(212℃)以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以換修即有至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其製造程序中需使用200℃左右之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180℃左右,但亦有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丁○○○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280℃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0‧03﹪左右熱媒由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媒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造成熱媒循環不良,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致提高丁○○○之熱媒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媒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或因熱媒油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引燃致災。③據查來緯公司所使用之丁○○○同型機其熱媒油出口溫度約220℃,散熱後回流進入鍋爐之溫度200℃,甲○○烘箱之熱風溫度約170℃,在此高溫操作下,一旦熱媒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媒油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④甲○○烘箱內部殘留棉絮若未定期清理,造成棉絮累積(見照片六十一、六十二),將因甲○○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熱起燃之可能性。⑤甲○○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之情形。
(三)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具體結論(第三次鑑定):
上開二份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關於起火戶、起火原因、樓層及起火處之研判大相庭逕,來緯公司對於上開內政部消防署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不服,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中央警察大學施多喜、陳金蓮教授、桃園縣消防局葉恆豐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前往火災現場勘查,嗣經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陳群應科長等人再度前往火災現場勘查,並由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成立專案小組,成員為學者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施多喜教授,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劉組長義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蕭科長肇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林技正智賢,並由施多喜教授擔任召集人,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專案小組召集人施多喜教授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專案小組會議中因特殊因素請辭召集人職務,聲明不再參與本案鑑定)。專案小組所召開研討會議,會中委員各有不同看法,因此未獲得任何具體結論,惟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鑑定小組七位委員中有六位委員(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教授、謝松善委員、蕭肇寶委員、陳金蓮委員、林智賢委員)均明確表示反對,提出各項質疑、指摘其與現場燃燒痕跡、證物化驗結果、記者所拍攝之錄影帶、瞄子及水帶位置、人證供述(消防隊員、四維、來緯雙方人員)不符,亦與科學原理相扞格,多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有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九消署調字第八九一一六七九號函附卷可稽。
(四)火災現場勘查及經過:
1、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原桃園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勤務指揮中心接報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葉桓豐科長當日為值日官,接擭值日員告知後即刻趕往火災現場一方面指揮搶救與防護;一方面從事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當日於火災搶救中葉桓豐科長就當場詢問最先到達南北兩側搶救之人員(含北側興華路上搶救之消防人員、南側由四維公司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及同時亦由南側四維公司大門進入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 搶救之消防人員邱瑞義(記者曾將其目擊情形拍攝成錄影帶並提供桃園 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考該卷錄影帶亦提供給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參考)。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來緯、四維兩家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本國員工許志森。當日於火災撲滅後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及燒損水帶,經向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富源、陳錦榮、菲勞PEEKMASUAN等人求證遺留在現場的瞄子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在召開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前經調桃園縣消防局一一九錄音帶播放及詢問當時值班接聽電話隊員余念湘報案之內容得知報案人當時聲稱四維公司發生火災經該隊員回撥電話亦確認是四維公司之人員報案。於召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向各鑑定委員報告,當場又有播放由記者提供當時初期火災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發現搶救初期之起火處係靠近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報告書所稱之起火範圍處。錄影帶顯示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射水處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東側後面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亦有請轄區大林消防小隊最先到達火災現場進入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曹金明等人到場向各鑑定委員說明當時目擊及搶救經過之情形。同時亦請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隊長顏新章調閱火災發生當時之電話通聯紀錄。關於火災現場之搶救、防護及原因調查,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載諸至明。
2、火災現場之勘查:桃園縣消防局於火災發生當日經調查本案造成多名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物損失、糾紛,遂向上級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請求支援,同時並召集桃園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專案調查組四次親赴火災現場實地勘查且經過召開三次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及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參與勘查之人員時間及次數,有桃園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三至七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及桃園縣消防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簽到簿足憑。而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組成之專案小組,共計勘查現場五次,專案小組研討會五次,亦有專案小組紀錄可據。
2、火災現場勘查結果:
(1)勘查十號(來緯公司)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內部物品、裝潢木板燒燬、機器、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特性係由下往上之情形,以一樓較二樓、三樓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鋼骨、鐵架、鐵皮、牆壁、房屋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較原皮置放區倉庫、生產廠房、六百坪原紙倉庫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三、
三四、三五、三六、三七、三八、三九、四十、四一、四二、四三、四四、
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
五六、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
六七、六八、六九、七十、七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
七八、七九、八十、八一、八二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2)勘查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內部物品燒燬、機器、房屋、牆壁、屋頂水泥受熱、變色、剝落之情形,以東側較中央一側、西側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及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鐵架、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塌陷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後側化工原料倉庫較其旁違建倉庫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十五、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
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六四、六五、六六、六七、六八、六九、七
十、七一、七二、七三、七四及平面圖)(惟根據PEEKMA SUAN先生之談話筆錄略以:「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凌晨約三時我從公司六百坪原紙倉庫巡邏至化工倉庫後側時人站在中間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看去發現有火冒出顏色呈紅色、高度不詳,後跑至化工倉庫後面按火警鈴再跑至前面再按火警鈴,後跑至鍋爐遇到警衛及白清來後就跟白清來至化工倉庫救火。救火的位置跟發現火警的位置差不多一樣,利用室內消防栓的水往西側上面的窗戶射向來緯公司東側方向。」暨詢問最先到達災害現場搶救之消防人員謂:「當時有佈水帶進入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救災。」故似應排除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引火之可能性,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3)勘查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內部物品燒燬、機器、鐵架、屋頂、牆壁、水泥受熱、變色、剝落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以中央一端較前端較後端為嚴重,暨檢視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牆壁、鐵架受熱、變色、剝落、彎曲及火流延燒路徑之情形,亦以前端較後端為嚴重(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三一、三二、六四、六五、六六、六七、
六八、六九、七十、七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八三、八四、八五、
八六、八七、八八、八九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4)勘查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燒損情景:檢視位於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內部物品燒燬、爆損、房屋、鐵架受熱、變色、彎曲、塌陷之情形,以後端較前端、中央一端為嚴重,暨檢視後端內部物品燒燬,爆損之情形發現現場遺留有搶救用瞄子、水帶、其方向性均以面向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參照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附相片十四、十五、十六、六四、六五、九十、九一、九二、九三、九四、九五、九六、九七、九八、九九、一○○、一○一及平面圖)(顯示火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燒的時間較久、燒的較劇烈)。
(五)本院審理中對火災原因之調查及鑑定之進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提出質疑,而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所成立專案小組,未獲得具體結論,聲請再行鑑定,本院經徵詢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先就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之疑點及待鑑事項,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院田刑忠字第2847、2848、2849、2850號函分別函請桃園縣消防局葉桓豐科長(第2847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第2848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第2849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施多喜教授(第2850號)提出書面意見(見本院卷一第七七頁至第一二二頁),嗣聲請鑑定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到庭陳述意見並進行詰問,因被告及告訴代理人仍存有爭議,本院復經徵詢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同意再就有關疑點及所詢事項,先後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院雄刑忠字第14493號函(見本院卷二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頁)、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以院信刑忠字第3062、3063、3064號函(見本院卷二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二頁),分別函請上開鑑定人葉桓豐科長、消防署副署長黃季敏、陳金蓮教授、施多喜教授提出書面補充意見,其中鑑定人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系主任兼消防研究所所長陳金蓮教授陳金連主任並攜書面意見,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理中,當庭播放光碟資料提出鑑定說明,並進行詰問,其餘鑑定人則經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同意,以其等提出之書面資料進行審理,併予敘明。
五、本件火災原因之認定:
(一)目擊證人所見燃燒地點(起火處)之供述及研判:
1、人證供述內容:⑴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內政部消防署稱:「依我目光所及,當時
未發現此二建築物(按指四維化工倉庫及來緯水泥廠房)有燃燒」、「當時來緯水泥廠房二樓沒看到燃燒情形」(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所製作之談話筆錄,附於第三次鑑定資料附件中,整理於原審被證十七)。
⑵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時三十七分桃園縣警察局消
防隊消防組長葉恒豐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發現本公司隔壁工廠倉庫火警時,我當時正好在本公司二樓工廠一號甲○○後面查驗布匹,是看到折碼機旁窗戶有大量濃煙吹進來,後就再折回至一號甲○○後從旁邊窗戶往下看,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才知道發生火警。」、「我發現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之前,有聞到一陣一陣燒焦的味道,但沒有聽到有爆炸及任何異聲。」、「當我知道本公司隔壁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警時,我首先看見火是在本公司二樓一號甲○○後旁窗戶對面四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起火燃燒,其他地方我沒有注意看見是否有起火燃燒。」(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二八頁)⑶四維公司員工PEEKMA SUAN(音譯梭)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桃園縣警察局
桃園分局大樹所警員鍾齊華所製作之偵訊筆錄供稱:「我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三時當時,我從公司六百坪倉庫走物料倉庫(我負責大夜班,當日【十九日】巡邏)當到達物料倉庫時,我看見公司後方的來緯企業靠我們公司後半段在起火。我沒有報案,我只在物料倉庫(1)的位置按了火警鈴,再到(2)按火警鈴,再走到鍋爐就看到警衛及白清來在鍋爐邊,至於誰報案我就不清楚了,我是第一個發現來緯起火的。」、「來緯公司靠我們工廠後半段先起火的」(如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所示)、「我發現來緯失火時沒有聽到任何特殊聲響。我只看見火勢很大。」、「先起火的地方是在來緯公司靠我們廠房的後半段,火舌朝來緯公司左右兩邊燃燒的。」、「火勢非常大,用滅火器恐怕也救不了,火呈紅色,有煙味而油味就沒有了」、「當我在本公司化工倉庫後側中央走道上,從西側上面的窗戶往來緯公司東側方向看去,發現有火時及搶救時沒有進入化工倉庫旁邊違建部分裡面查看。」、「當我與白清來進入化工倉庫救災時,當時化工倉庫裡面沒有人在搶救災害。」(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五四頁)。
⑷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消防隊員熊新
民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本公司發生火災時我有上班,自零時至八時,在鍋爐房上班,擔任領班職務,是本公司警衛陳明福跑到鍋爐房告訴我有煙,我即和陳明福至化工倉庫查看,看見隔壁來緯公司一樓靠近本公司(四維企業公司)化工原料倉庫的位置有燒,當時來緯公司一樓燒的寬度約十公尺,火勢猛烈。」、「本公司最先燒的位置是本公司化工原料倉庫西北角遮雨用塑膠浪板,因隔壁火焰引燃塑膠浪板。」(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六一頁)。
⑸四維公司員工陳明福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
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有上班,上班時間為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九日七時三十分,火災發生時我在警衛室值班,警衛室裡面的火警警報器在響,顯示區域為物料倉庫前、後段發生火災,然後我按復舊開關,警報器仍在響,我就立即廣播後跑去看,在一○五號機看到隔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六五頁)。
⑹來緯公司員工PIERRE VANSAMPAL PABILONIA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桃園縣警察
局消防隊所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發生時我在來緯公司二樓操作甲○○」及「我在二樓聞到燒焦的味道,當時我的同事阿倫(菲律賓外勞)也在二樓工作。」「我在二樓看見展布機通道口(二個),其中一個靠近四維公司方向的洞口有煙冒起來,隨即拿二樓的滅火器下去查看,當時二樓沒有火。」「我在來緯公司一樓內部中央東端處看見火從隔壁冒進來(火是從氣窗冒進來,寬約一公尺多。)」(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四一頁)。
⑺來緯公司員工JABSANTHIAH PHUN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
製作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當時約十九日凌晨二時許左右站在甲○○台上操作,突然時嗅覺到有一股濃厚的化學刺鼻味道,後往外看就發現四維倉庫火災,就迅速到公司員工宿舍叫大家趕快起床逃離。」(見八十七年度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四一頁)。
⑻證人即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桃園縣警察局消防隊所製作
之談話筆錄供稱:「我於十九日三時發現公司前來緯紡織廠有燃燒東西的聲音,我跑出來查看,發現來緯已有熊熊火舌衝出」、「我當時看到來緯起火,只有來緯沒有電,其他公司尚有電源,約五分鐘左右來緯火災現場發出一個爆炸聲,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此時消防隊也到達現場,約十分鐘後來緯公司的火舌,延燒到四維公司.... 」(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二第一四四頁)。
⑼消防隊員黃偉能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們到倉庫裡面,倉庫裡並沒有燃燒,
自倉庫內往來緯公司方向有看到火光,故他們四維公司的員工才會站在那個位置射水,他們是往來緯火光的方向射,當時還請四維公司把公司倉庫內擺設之原料,以堆高機移開,當時我們自四維公司倉庫那邊的窗戶往外看到火花,後來放原料的倉庫也被波及了」(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四第四六三頁)、「當時我們有自四維公司靠近來緯公司之方向上方之透明玻璃噴水,以仰角角度往外看到火光,故不確定起火地點到底在那兒或在幾樓」(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四第四六三頁背面)。
⑽消防隊員洪峻元於偵查中證稱:「大致與黃偉能所述一樣,但到四維公司堆放
原料之倉庫,並未發現倉庫內有著火之情形」(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四第四六三頁)。
(11)消防隊員曹金明於偵查中證稱:皆與黃偉能所述同(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四第四六三頁反面)。
(12)消防隊員邱奎景於偵查中證稱:皆與黃偉能所述同(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四第四六三頁反面)。
(13)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於警詢中證稱:「我看到四維公司鐵皮屋廠房內中段,也就是大門進入左手邊起火燃燒並冒白煙,於是我就趕緊按警衛室電鈴要通知他們離開」、「(問:當時除了看見此處失火外,還有無其他地方起火燃燒?)其他的我沒看見」(見八十七年相字第一五一八號卷一第二四頁)
2、分析研判:⑴根據桃園縣消防局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大湳分隊隊員邱瑞
義、四維公司員工PEEKMA SUAN(音譯梭)、陳明福、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林、PIERRE VAN SAMPAL PABILONIA、JABSANTHIAH PHUN及證人即桃園市○○路八之二號騰元電子公司職員謝文正等人所供研判,起火範圍係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第一次鑑定報告)同此認定。鑑定人即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主要針對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提出說明)復謂:根據人證部份:①消防人員於搶救位置目擊情形:當日於初期火災搶救之消防人員(計有隊員曹金明、邱奎景、洪峻元、黃偉能、邱瑞義)等五名所指證起火處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之起火範圍處方向一致【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②製作四維、來緯兩家公司目擊及搶救人員之筆錄情形:當日於火災搶救尚未撲滅時,現場就製作四維及來緯兩家公司最先有目擊起火處及搶救員工之初訊筆錄(計有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來緯公司員工許志森),所指起火處亦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之起火範圍處方向一致(參閱桃園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筆錄及相片一○二、一○三、一○四、一○五、一○六、一○七、一○八),亦為相同認定。
⑵至於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云云,
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供稱告訴人公司「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謝文正等證人,所證述之時間有所落差問題,及未見邱瑞義筆錄云云,惟查:①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可知,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中尚且不知告訴人公司與來緯公司間有違建倉庫(如附件二所示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如火勢係由四維化工公司與來緯公司間違建倉庫起火燃燒延及來緯實業公司一樓,白清來、陳明福所稱隔壁來緯股份有限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在燒,並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來緯公司)工廠起火云云,是否因誤認所致,即有待查證,尚難遽予採信。②消防隊員黃偉能、洪峻元雖證稱告訴人公司「原料倉庫」並未起火云云,實則桃園縣消防局、消防署長黃季敏、施多喜、謝松善、蕭肇寶、陳金蓮、林智賢等委員,從未認定告訴人公司之「原料倉庫」起火,渠等均認係介於來緯、四維間「四維違建倉庫」起火(另詳下述),故告訴人以上開證詞主張非該公司違建倉庫起火顯不足採。③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然查,外勞「梭」僅可證明「化工倉庫」一開始並未著火,並無法證明化工廠以外之「違建倉庫」非起火點。告訴人所指述之該監視錄影帶,並無法顯示火災初期狀況(詳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④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部分,惟參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0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認定,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時,尚且不知告訴人有違建倉庫,且當時係凌晨三時許,證人等是否可以清楚看見起火點,火勢延燒情形,是否知悉違建倉庫之存在,有無誤判之可能,容有疑問,僅以渠等證言研判,錯誤之風險極高。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以現場相鄰兩棟之建築物由於結構 均不相同(四維公司係由輕鋼架、鐵皮、磚牆所建構,來緯公司 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且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認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間接再據證人誤判之證詞研判起火點,錯誤之可能性更高。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亦同此觀點。⑤告訴人於告訴狀中多次主張謝文正等證人,所證述之時間有相當大之落差,惟依經驗法則,於重大災難事件時,場面慌亂,證人未能牢記火災之發生或作每一個動作之時間,或時間記憶上有落差,乃人之常情,僅得據為物證之參考,以渠等證述記憶之時間推論起火點,並無實質上之意義,告訴人此部份之爭執,並非可採。 ⑥桃園縣消防局大湳分隊隊員邱瑞義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之談話筆錄,附於第三次鑑定資料附件中,整理於原審被證十七,告訴人指稱未見邱瑞義筆錄云云,亦無可採。另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詳下述),故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上開所供來緯先沒有電,隨即隔壁四維公司的路燈及電源都沒電云云,亦不足為來緯公司廠房先起火之論據。
⑶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①四維公司人員供述於化工倉庫北側向外射
水救火。有關人證部份,先由四維公司來看,四維公司的人供述(照片都有人,人名不贅述)化工廠北側向外射水救火,比的位置照片上都有,這是四維的人非來緯的人,照片上其中一人為白清來先生。他們第一次所提供出來的人證,說往來緯一樓氣窗射水,所以是來緯燒過來的。這個位置經幾次鑑定委員會測量結果是不可能,也就是說不可能是來緯燒過來的,因為四維倉庫窗戶很高,比來緯的一樓氣窗高好幾公尺,所以不可能看得到來緯氣窗在燒。這個證詞在桃園鑑定委員會被質疑過,所以又到現場量。後來白清來先生的證詞,轉為射來緯二樓的窗戶,經過測量結果,角度也是不可能射得到、看得到,所以有關於射水的詳細的點,站在人證調查專業來看,這個點是沒辦法判斷真偽。不過他說的這個位置,也就是北側的這個位置,倒不是唯一證人,也是有好幾個證人不論南北,如此表示。至於射哪裡,說射窗戶外面。當時很多調查的人並不知道外面有違章建築,他們以為窗戶外面就是來緯,後來我去發現怎麼多了一道牆壁,才發現有一個違章建築。其他人也說射這個位置,也就是我們後來鑑定的位置。②來緯公司人員供述從二樓向下看到北側窗外有燃燒現象。③來緯公司人員供述從一樓氣窗向外看到火光後(當時來緯一樓、二樓並未有燃燒現象),由北側樓梯上樓呼喊逃生後,北側樓梯已受延燒。來緯公司的人從二樓窗戶看下去,是從四維公司燒過來的,不知道他們清不清楚當中有違章建築。來緯有一個外籍勞工,當時還請人翻譯,他從一樓氣窗向外看,看到火光,當時一樓二樓都沒有燃燒現象,這筆錄中有,他從北側樓梯叫人逃走,但是要回來的時候,北側樓梯已經著火,下不來,他就在二樓往南走,往南側樓梯逃生。這要以我記憶為憑,但是筆錄上沒有,當時有很多委員面對面、對他一個人在問的時候,都有問到這點。當時我就請他照了這張照片,這個人就是這個外勞,他就指著看到這個火由來緯一樓進來的地方,又證述:來緯一樓氣窗有熱氣流進來,等一下我會說明,熱氣流進來滴下來,這都是從上往下燒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都是扇形的,角落的位置沒有燒,上面就有燒,每一格都是扇形,這是熱氣流由氣窗外向內燒的結果,復證陳:如果是(來緯)二樓燒,樓梯上半部應該比較嚴重,但是本件上半部不嚴重,下半部比較嚴重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認來緯一樓之火係由氣窗外向內燒燃燒,並說明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證詞之不足信。
⑷四維原料倉庫後側,四維、來緯公司中間有違建倉庫,此觀詳如附件二所示四
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四所示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所示,甚明。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書面意見:起火處之研判有一定之程序,則先由高處往低處觀察燃燒之整體性,再由外圍向內部縮小範圍,此步驟可獲知燃燒最嚴重之處所及有無異常燃燒之痕跡。其次縮小勘查範圍後進行勘驗物體傾倒情形、碳化之深淺、金屬之變色、非燃物之熔解狀態、建築物之受損,如水泥剝落,牆壁裂痕,鋁門框之熔化狀態,玻璃碎片之散落方向等研判火流之方向及起火處。據此理由,火災原因鑑定委員經三次現場會勘及開會討論後,獲得共識將勘查重點集中在四維原料倉庫後側,四維來緯中間違建倉庫前段及來緯一、二樓。因四維原料倉庫後側留有二支瞄子(口徑1.5及2.5 英吋)及水帶,均指向違建""倉庫方向",經詢問四維工作人員及最先到達現場之消防人員證實初期滅火確有在倉庫內向外射水之事實,可見當時原料倉庫尚未燃燒,故將原料倉庫排除。又稱:「四維化工倉庫後段地面上留有初期滅火所用1‧5及2‧5英吋瞄子及水帶各乙只,均指向來緯方向射水(瞄子及水帶位置請參考桃園消防局照片)。最先到達四維化工倉庫內之消防人員亦證實四維公司人員有初期滅火之動作。另一面來緯工作人員在二樓前段窗戶旁指證四維倉庫在燃燒。四維違建倉庫位置在兩者之間,倘起火處在違建倉庫時雙方人員誤以為「對方在燃燒」應屬於合理之誤解。足見四維公司白清來、陳明福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云云,監視錄影帶顯示,外勞「梭」進入化工倉庫,始從告訴人工廠發現來緯公司二樓著火,並按下警報系統云云,證人陳國華證述係來緯公司起火云云,即以為「對方在燃燒」之誤判,自不足為被告論罪之依據。
(二)由現場來緯公司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證物化驗結果研判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非由屋內向屋外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非由西向東:
1、從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燒痕、上半部燒熔之鋁窗、及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參本院卷一第二七四頁以下所附照片),均顯示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台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之意見與理論依據:「綜合本專案小組現場勘查及分析,於污水池內發現火災初期掉落之碎裂玻璃、上半部燒熔之鋁窗,可了解火災初期該位置受瞬間高熱之燃燒狀況,以該氣窗之痕跡可顯示該面牆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急速且高熱,以致掉落於污水池內,且其痕跡受水之冷卻仍能保持當時之狀態,不受兩次高溫之火流改變初期燃燒之痕跡,可明顯顯示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稱:「a.物體掉落位置,傾倒方向通常能顯示火流之方向,污水池內尚有水,理應不受二次火流影響,所以掉落池內之玻璃表面附著物及鋁窗熔痕,則表示第一次火流所造成。b.當玻璃受熱時因急速膨脹而向熱之方向破裂,鋁窗上半部分燒熔顯示器窗之上半部之溫度高所以呈現半熔狀態與玻璃碎片相同向熱之方向掉落。c.受熱之來源由東向西,急速且高溫,指火流由四維吹向來緯(請調閱現場錄影帶拍攝位置在油槽後面),在片頭可發現,當起燃時火焰在四維違建後半部,由下往上猛竄,不久則吹向來緯一樓氣窗及二樓,消防署火調組所稱,起火處在二樓後半處仍呈黑暗狀態,可見其研判有誤,據上理由,本人同意謝主任所指,由東向西,由屋外向屋內燃燒,來緯一樓緊鄰四維外牆燃燒痕跡,亦可證明火流由來緯屋外向屋內燃燒」(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四頁);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稱:「污水池內有水,池內可保持並顯示出第一次火流所造成燃燒的痕跡及延燒方向性」(見本院卷二第八十頁),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二次函覆書面意見復稱:「玻璃燃燒溫度緩慢上升,當超過熔點,即呈液態由上向下滴落,若溫度瞬間急速升高,則爆裂呈片狀掉落,且『大部分掉落朝火源方向掉落』,其原理係因玻璃急速受熱,受火面膨脹較大,背火面膨脹較小,急速膨脹造成爆裂而掉落,掉落時大部分掉落於受火面,少部分受角度及地心引力掉落背火面,污水池中所採物證,顯示該位置急速接受高溫而爆裂掉入污水池,雖經十餘小時燃燒,但均受池水之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二頁);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函覆本院書面意見亦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稱:「依物理現象玻璃受熱、膨脹、破裂後會往受熱之方個掉落,由玻璃掉落之分布狀態即可顯示火流燃燒之方向,且其痕跡受水之冷郤仍能保持當時之狀態,不受兩次高溫之火流改變初期燃燒之痕跡,並且由鋁窗燒熔之狀況,亦可顯示火流燃燒之方向。」(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三、七十四頁)。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於本院中詳細供證說明:(掉落在污水處理池中的玻璃碎片部分)「a.來緯一樓水池上方之氣窗應無玻璃,僅二樓窗戶才有玻璃。這點在現場勘查時非常清楚,現場問外籍勞工及証人都說(一樓)氣窗被布遮起來並無窗戶,有玻璃的是二樓窗戶,所以掉落在污水處理池中的並不是一樓的玻璃,是二樓氣窗的玻璃。b.一般火場的玻璃毀損有三種型態,破裂、碎裂、熔凝,因溫差破裂的情形,會有很尖的角,每一片的形狀不一樣;碎裂是因為到了400度,是溫度慢慢升上來,比較緩慢,雖然也是一塊一塊的,不過大小都差不多,也沒有稜角;熔凝是熔解然後再凝固。碎裂和破裂所代表的溫差和靠近火點的距離不一樣。c.(本件)從照片中可看出,形狀和稜角不均勻且不規則,有多處尖銳稜角的現象,應該是屬於「破裂」現象,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溫度突然之間上升,內外溫差很大,所以是比較靠近起火點。d.玻璃破了掉到水池後沒有受到二次火流的影響,掉下去就埋在水裡,所以是比較保持剛開始的受熱狀態,是難得少數可以保留初期燃燒現象的證物。e.從電腦上(這張破裂玻璃照片)看,玻璃有紋路的那一面是沒有煙煤炭屑的,玻璃裡面是有紋路的,外面是平的。目前是『裡面有紋路的玻璃是乾淨的,外面沒有紋路的玻璃是附上煙煤炭屑的』,表示火是從外面燒,溫度突然上升膨脹很快,裡面還是冷的,所以就破裂掉到水池裡面去。」,另就來緯公司牆壁燒痕部分,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復詳為分析供證說明:這物証(來緯牆壁燒痕部分)來看,也可以證明四維倉庫違建北側是起火處:①從原本卷宗內照片來看,四維倉庫違建北側這個點,要如何看它是起火處呢?由最低的地方,呈一個扇形,專業來講叫V字型的燒尾形,由最低燃燒地點漸漸往上,由嚴重程度來看,顯示違建倉裡面有最低燃燒點。這面違建倉庫內側牆壁,都有脫落,也就是最靠近地板最低的地方,也就是V字型的最底端,牆壁是破裂的。但這牆壁背面也就是外側是好的,表示V字型是從牆壁內側燒,從內側最低開始燒。來緯牆壁被四維違建的牆壁擋到的部份就比較不嚴重,沒有擋到的部份就比較嚴重,這在很多照片都可以看出來。簡單由照片表示:四維違建牆壁上面有金屬浪板,當時有拉線測量,線的高度就是違建牆的高度,可以在來緯牆壁上以此比對出四維違建牆壁的高度,來緯部分在金屬浪板高度以上的牆壁,比較嚴重,變色情形比較不一樣,有脫落的情形,金屬浪板以下因為被擋到,所以比較沒有煙燻,沒有脫落的情形,這是高度的關係。②這也就是說,這是在違建內部開始燒,燒穿了屋頂以後,把熱氣流往來緯方向送,造成下方背火面的來緯牆壁比較不受影響,上方迎火面比較受到影響,呈現來緯方面的牆壁,在違建牆壁高度以上就有脫落現象。③從這個牆壁發現,這是水平狀,這個水平就是違建牆壁高度,等於是一個大的V字形。火是從違建比較高的西側屋頂燒穿,燒向來緯公司ㄧ樓氣窗,並同時向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和來緯的一樓燒,多方向同時延燒出去。火往上燒的速度是二十、往旁邊是一,往下是零點一,這是因為熱流關係。所以燒到來緯一樓氣窗後,透過南側樓梯以二十的速度往二樓燒;因為當天風向是東北向,所以會用比一大一點的速度往一樓南側燒。四維因為有存是熱率高的物品,所以會竄向來緯,並從各個方向開始燒。四維所存放的化學品四維提供紀錄,卷內也有。④由天花板可知熱氣流係由外以東向西燒過來,由上往下熔流,熱氣流竄入來緯北側一樓氣窗的熔流物,延牆壁滴留下來,來緯地處物品並未燃燒,所以留下一個特別的現象,即竟有一水平熔流物凝固,表示地面上有東西還沒有燒,熔流物一直流,遇到東西被擋住、凝固,後來擋住它的這個東西才被燒掉,這就表示熱氣流將水泥熔掉的時候,來緯一樓地上的物品尚未燃燒,這是北側氣流。⑤回頭看南側氣流。南側氣流除剛才提到的扇狀以外,由照片可知,來緯一樓西側牆壁,也就是離四維最遠的內側牆壁及柱子,上面比較嚴重,第四號及第五號柱子的最內側牆壁最嚴重,下面只有第四號及第五號柱子比較嚴重,第三、第四號比較不嚴重,下面甚至是白色的,第五號第六號更白,第六柱子下的塑膠桶及木材(第二根柱子)八小時大火都沒有燒。由A5柱子到B5、C5、D5愈外面的比較嚴重。第四根和第五根柱子之間的牆壁破了一個洞,其他部分牆壁的牆壁還在,破掉的牆可能是該處熱氣流強到燒熔,燒熔可能性有二,一為四維該處可能存放威力強大的化學物品,二為熱氣流進來以後到底被牆壁打到回流,而第三根柱子與第四根柱子間有打布口,因此所造成之煙囪效應,使此處熱氣流高到不成比例。⑥第三根柱子與第四根柱子間還有一個燒穿的點,燒到鋼筋都漏出來了,所以氣流是從一樓燒到二樓。如果是如消防署所說漏油油打布口漏下來,一樓應該燒,但是一樓此處並沒有很嚴重的燃燒。第四根至第五根柱子,往第三、第二、第一根柱子方向,面對第四、第五號的橫樑,都有熔解現象,但反方向是好的,甚至維持原色,這是熱氣流沒有影響到,就是背風面的意思。証明熱氣流是由上往下、在第四與第五根柱子中間往扇形方向去發展,所以三號柱子下面木材都是好的。第五、六、七、八號柱子上面橫樑,面對五號柱子的部分都熔解了,反過來就沒有了,第五跟比較嚴重、第六根比較不嚴重,C7、C8根更不嚴重,甚至C六柱子附近有吊布的設備,布還吊在那裡,尚未燒毀,C3、C2、C1更不嚴重,愈遠離柱子五號愈不嚴重。所以熱氣流由東邊由D4、D5口進來,衝到最裏面的牆,被擋住了,只好往旁邊發展,因為來緯有打布口、及南側樓梯,熱氣流就此二處往上燒。⑦防火巷本來是防火用的,被蓋違建本來就會喪失阻決延燒的用途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上述學者專家鑑定人均一致認同: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因急速接受高溫爆裂掉入污水池,受池水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就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等採證物亦一致研判,係由來緯公司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核與現場跡證相符,並具有學理依據,所為認定,洵屬可採。
(三)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研判:當日於火災撲滅後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同步展開物證搜證並照相、錄影、於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後側地面上發現現場遺留有初期滅火搶救用1‧5及2‧5英吋瞄子及燒損水帶,均指向來緯方向射水,有桃園消防局所攝瞄子及水帶位置現場照片可憑,並製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足按。經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向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之本國員工白清來、陳明福、蔡富源、陳錦榮、菲勞PEEK MA SUAN等人求證,發現遺留在現場的瞄子及燒損水帶是最先發現初期火災時用來搶救的瞄子及水帶,且其所稱之射水方向與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範圍處(起火範圍在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前端處)方向一致(參閱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相片第九十四至一○六頁),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書面意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均持相同見解。又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依火災現場搶救位置佈署情形,認本案起火處並非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除就相關人證、物證提出說明外,另補充說明謂:經丈量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與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位置相距約四十二公尺,形成南轅北轍之情形。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是在南側,而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處的位置是在北側。假設起火處為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言的是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其位置等於就是在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南側的前段處,那麼四維公司最初目擊搶救之人員及消防救災人員絕對不可能捨近求遠,由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南側前段進入後段佈水帶搶救,此一路徑必需冒險穿越火線進入,極為不合情理。且此一部署,若火勢擴大,將會阻斷救災人員之退路,以消防人員之專業知識,決不致採取如此危險之救災路徑,顯示起火處並非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因要燒破燃油管火勢一定要非常的大且要經過長時間燃燒才能辦得到,那麼四維公司最先目擊起火處及搶救人員菲勞「PEEKMA SUAN」、本國員工「陳明福」、「白清來」所看到的起火處應該是在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附近(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處),但事實上郤是相反的,經製作上述人員之初訊筆錄及指證是在十號(來緯公司)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四三號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所認定之起火範圍處)。相反的如果是小火也沒辦法引燃含水量高達百分之七十潮溼之布匹及燒破燃油管,很顯然的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指之起火處是錯誤的(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此與相關物證、人證對起火處均集中指向來緯前段部及四維化工倉庫後段部,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之來緯後段部之情節相吻合,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暨火災現場搶救位置佈署情形研判,起火處應係在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並非起自來緯公司,甚明。
(四)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無關:
經查:災後專案勘查小組曾找燒焊工人在現場,燒斷熱煤油管其中一節攜回鑑定,據其內部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鑑定人林智賢技正之意見與理論依據亦謂:「管中有熱媒流動之熱媒管,經外部加熱破裂,管中形成環動碳化層是有其可能性,如果有積污,必須管路裡面分子變質,例如產生質量比媒油重之物,且不易被熱媒流帶走才有可能,發生積污時,即使在流動狀況下高熱碳化後,下方碳化層應厚一點」、「其實依照片十八證實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是因熱媒油一直充滿管內被火災溫度加熱而造成環狀積碳,若有洩漏應只有在油管底部存有積碳」;消防署署長黃季敏、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之函覆書面意見,亦均同意林智賢技正之意見,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並補充稱:「熱煤油管經鋸開後,發現管內有嚴重積碳現象,除顯示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外,亦可證明在整個火災過程中,大量之熱煤油仍殘存於熱煤油管內。(因本火警案,自報案至撲滅,共歷經九小時燃燒時間,假設熱煤油管於火災初中期有破裂的話,熱煤油早就流失掉,熱煤油管內就不會有大量殘存的熱煤油)故因熱煤油管破裂造成熱煤油洩漏引火,或大量熱煤油外洩,由二樓打布口流至一樓,造成擴大延燒之現象均應排除。」(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七頁);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則補充稱:「甲○○內之熱煤油管為壓力式循環使用,不應有維修不當而漏油,否則壓力應會有下降情形,循環亦成問題。初期燃燒照片,該處呈黑暗狀態,應與起火點無關。」(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施多喜教授之書面意見亦稱:「熱煤油管曾經找燒焊工人在現場燒斷其一節,攜回消防署檢視積碳情形,另由本人委請桃園縣消防局向原承包商索取有關資料(隨函送上力根公司資料),該資料顯示熱煤油爐由壓差表控制運作,甲○○有降溫停機程序,其安全性高,林技正之論點『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由環狀之積碳情形,疑似起燃後一段時間熱煤油仍在管內流通』本人同意其論點,理由之一,熱煤油因管外之溫度過高,且管內無氧氣之條件下,熱煤油逐漸碳化而形成環狀積碳。理由之二,本人曾參訪其他公司類似機種,熱煤油爐及甲○○時,亦有發現壓差表有動作時,鍋爐及甲○○之溫度會有自動下降之功能,所以不同意消防署火調組所稱,未停機之狀態下..... 燒破燃油管等主張」(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六、六十七頁);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中亦證述:除同意林智賢技正「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①林智賢技正的意思是說,如果今天(熱媒管)一開始有油漏出來,那它上面的積碳就不會那麼多,所以底下會厚一點,但照片顯示(熱媒管內)圓形積碳是平均的,所以林智賢技正認為在火災初期時,熱媒油沒有漏出來。②火災初、中期若熱媒管破裂,熱媒油當由流布口漏至一樓,則一樓在流布口處應留下低燃燒點,四周也應呈現環狀延燒痕,但現場並未發現這種痕跡,反而呈現東向西延燒之扇狀燒痕。故加強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之說法(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參諸出售熱煤鍋爐之甲○○予來緯公司使用之力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於原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覆稱:「熱煤油鋼管材質為STPG-370無縫管,以一般鋼材之熔解溫度約為1300~1400℃左右,一般布批定型溫度均在200℃以下,很少會超過此溫度,且熱交換器之△T為30~40℃左右,故其熱煤爐之加熱溫度,一般不會超過280℃以上(視負載側而定),熱煤爐在加熱時,其熱值會被熱煤油帶走,同時熱煤爐也有溫度控制之功能,當溫度超過設定上限設定時,燃燒機會自動調整至適當的火力大小,當溫度降至下限設定值時,燃燒機會再度將火調整至適當的大小,所以熱煤爐不會因連續加熱,而使油管燒毀,造成熱煤由外洩,引起火災。熱煤猶如有外洩時,熱煤油出油與回油壓力,由一壓差表來作安全鎖定,範圍依技術手冊規定設定,並有警報顯示並將燃燒機自動關閉,在此狀況下,鍋爐溫度會自動下降,相對甲○○溫度也隨之下降。」(見本院卷二第第一四一頁背面),亦可佐證熱媒管內部積碳情形,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應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應屬無關。亦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認定:來緯公司二座熱媒鍋鑪長期使用,造成管內積碳,熱媒循環不良致發生洩漏於外遇絕緣破損之電線而產生短路火花,致引燃大火,要與事實不符。
(五)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勘驗播放火災當日,由民視與環球記者拍攝之現場錄影帶,結果顯示:①民視影帶部分,重油槽在偏右位置,重油槽右邊可見到熊熊大火,左邊可見到來緯建物的一部份,在重油槽與建物交接處,可見到紅光,『大部分的火原大部分是在重油槽的右方』。下個畫面是來緯起火的建物,從四維的方向由右拍到左,建物的右側可看出已經起火的現象,中間燃燒最為猛烈,火勢最猛烈的地方,應該是在『由右邊數過來第二根電線桿的位置,左邊看不出有明顯的火光』。②環球影帶部分,是直接從四維的方向拍攝來緯建物,僅著眼小範圍的起火現象,無法看出整棟著火情形,下個畫面是從重油槽的方向搶救,可以看出『火光在重油槽的後方,左側及右側的建築物是呈黑暗的狀況』,載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四十四頁,並參卷三第一六九頁之四維倉庫、重油槽位置圖),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函覆書面意見亦稱:「依據現場初期佈水線搶救燃燒狀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一八八頁照片七)明顯了解,兩戶屋內均未燃燒,係兩戶間之防火巷位置火勢猛烈」、「本案留存物證顯示該位置係受急速高溫,如火源在屋內,應呈現照片八(見同卷第一八八頁)之狀況,如在屋外應呈現照片九(見同卷第一八九頁)之狀況,但錄影帶及翻拍之照片七顯示屋內在初期均呈黑暗狀態,顯見係由來緯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及四維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火災發生初期有自四維工場內重油槽旁所拍之錄影帶,內容顯示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之後出現火焰增高,煙量增多,火與煙均吹向來緯廠房之一、二樓。」,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針對桃園縣消防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函覆意見書載:召開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會議時,播放由記者提供初期火災現場燃燒時所拍攝之錄影帶,經查看錄影帶發現起火處與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調查起火範圍處一致,亦發現支援單位大湳消防小隊隊員邱瑞義當時其搶救位置是在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左側旁重油槽前。經詢問指證起火處亦是本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範圍處,且由錄影帶研判當時邱瑞義左前方來緯公司二樓(即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之起火處)並未有燃燒現象等語,是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火焰已燒到化工倉庫三分之一處,而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火焰係由來緯公司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公司及四維公司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洵可認定。
(六)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
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①來緯二樓窗戶比四維違建屋頂高3‧3公尺,且相距四維化工倉庫窗戶4‧5公尺。故由來緯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所以從這點來看,從圖來講會比較清楚(參本院卷三第三十四至三十七頁、六十一頁),二樓的這個窗戶比四維的違建還要高,高這麼高,同時跟這個牆壁相距4‧5公尺這麼遠,如果火是從來緯的二樓燒出來的話,那麼它要往下燒到這個地方,機會不大。如果要透過輻射熱燒到四維化工倉庫,如果不往下往橫的燒過來4‧5公尺,這個在學理上是說不過去的。②根據陳弘毅教授的火災學來說明,這裡面縱軸是指窗戶的高度,橫軸是指火焰冒出的方向,換句話說如果窗戶越高火焰比較可能往旁邊發展,如果窗戶是扁平的比較容易回過頭去燒自己的牆壁,這是從火災學的原理來看的。上面這三張圖分別是:窗戶的高度是1‧5公尺,我們發現火不容易往外面都是繼續往裡面燒的;2公尺的話有可能往外不過幅度也不大。現在的窗高不但是扁平狀,窗高也僅0‧9公尺,所以這樣的窗戶火舌要往旁邊發展,非常的不容易。 因此從這樣的說明研判,由來緯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再從剛剛玻璃燒毀的情況研判二樓的火是從外往內燒,也就是從東向西燒的(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又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從建築物之結構①窗及氣窗之形狀及位置,二樓離地面6‧1公尺高有橫型窗(柱與柱間各有四個橫型窗),其上方離地面8‧05公尺處柱與柱之間有橫型氣窗。②來緯公司與四維公司化工倉庫之位置關係來緯公司與四維公司化工倉庫間有來緯公司1‧5公尺寬污水處理池及四維公司2‧9公尺寬違建倉庫(共有4‧5公尺寬)之空間。來緯公司污水處理池有抽水馬達及塑膠配管,池內有水,四維違建倉庫屋頂高2‧8公尺,化工倉庫屋頂6‧277公尺,屋頂及牆大部分為石棉瓦。據此可得下列結論:a.火災學之常識「火是由下往上燒」,由來緯二樓氣窗冒出之火焰方向應緊貼牆壁往上逸出(窗或開口部分之熱氣流現象)。b.來緯二樓窗最低高度在6‧1公尺,火焰輻射熱需經過4‧5公尺之空間,斜方向時距離更長,且再燒破四維倉庫石棉瓦後才能引燃四維化工倉庫內之可燃物。依火災學之基本原理而言,此經路之延燒方式不能成立。是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益證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
(七)起火處為「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北側」:
1、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及鑑定人之研判論據:本案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認定「起火範圍在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此項鑑定結論之依據所在,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來緯公司面向四維違建之牆壁向外爆裂,鋁製窗框、鋼筋向外彎曲,玻璃碎片大部分散落在廢水處理池中(表示火勢由外向內),其他如鐵製樓梯受熱變色、彎曲,外牆呈現大V字(扇形)燒痕(照片1、2、3、4、5、6、7),由此等跡象研判四維原料倉庫後段與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之間,則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廢水處理池為勘驗重點。來緯污水處理池上面一半以鐵板覆蓋,抽水馬達與配管外無置放可燃物(照片8),池中有玻璃碎片(照片9),經採取污水以氣相層質譜儀分析時証明無可燃性溶劑之存在。對四維違建倉庫而言,倉庫前段部已嚴重燒毀,水泥地板裂開,鐵架受熱變色,磚牆有灼熱後之痕跡(照片10、11、12)」,對於依災後現場四維違建倉庫內之水溝蓋所挖掘掉落物『掉落順序』,研判係四維違建倉庫內先行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專案勘查小組第二次會議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會議所記錄謝松善主任之意見與理論依據:「於四維化工倉庫與違建倉庫之隔牆,於違建倉庫內之水溝蓋挖掘時發現其掉落物最底層為碎裂玻璃,其上分別為石棉瓦、碎裂玻璃、石棉瓦、燒熔鋁框,碳化物。由此痕跡可顯示若違建倉庫之屋頂於火災初期未燒穿,則玻璃應掉落於石棉瓦屋頂上(不論為射破或燒落),二次火流後則不應掉落於最底層。本痕跡顯示玻璃掉落前其屋頂已燒破,玻璃才能掉落於最底層,且可顯示該位置於火災初期受瞬間高熱,燃燒方向係由違建倉庫屋內先燃燒。專案小組於放置PE粒空袋之鐵架挖掘清理時,發現物品次序為碎片玻璃、(黏附於)燒熔滴落之PE袋、水溝蓋鐵板。碎裂玻璃表面光滑(如照片二十七),該痕跡說明PE粒空袋經燒熔後屋頂亦燒穿後玻璃再掉落且黏附其上,且PE粒空袋亦大部分燒失不再熔落,而玻璃上方才能保持表面光滑,表示違建倉庫內部於火災初期即有燃燒現象,於前段所述碎裂玻璃掉於水溝蓋之最底層,均可說明違建倉庫與化工倉庫之隔間牆燃燒方向為由西向東(違建倉庫往化工倉庫方向),且係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之書面意見,亦均同意謝松善主任之意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並補充稱:「調閱火災初期(消防人員正佈水線)錄影帶上,可明顯說明該時間、該位置燃燒狀況,與謝員所述相符。」(見本院卷二第八十頁)施多喜教授書面意見亦同意該意見:「a.破裂而掉落在最底層,其次為石棉瓦,化工倉庫鄰接與違建倉庫之圍牆也有玻璃窗,但以垂直方式存在,因此破裂時間較遲,故自底層為玻璃、石棉瓦、玻璃、石棉瓦之次序。b.違建倉庫與化工倉庫之間隔牆燃燒方向本人認為違建倉庫一旦起燃,屋頂未燒破前,火焰在屋內應平均分布延燒至化工倉庫為事實,但不至於有明顯之燃燒方向」(見本院卷二第六十五、六十六頁)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除同意謝松善主任「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①東西掉落次序可協助研判燃燒的先後。②玻璃碎片表面光滑且掉落於PE袋熔流物中,顯示掉落時,石綿瓦屋頂已經燒穿掉落且PE袋已經熔解成流體狀,故研判四維違建倉庫先行起火燃燒。關於這個案子,(在四維公司違建倉庫採證的情形)玻璃碎片表面是光滑的,代表玻璃掉下來時未被燒毀,那麼它掉落在PE袋的熔流物中,也就是說PE袋已經受熱燃燒變成流體狀,然後玻璃才鑲進去的,這個意思就是玻璃掉下來時這個(PE袋)已經先燒了,而且已經燒到熔解了,所以研判違建倉庫是先起火燃燒,燒穿了這個屋頂。」(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足見本案桃園火災鑑定委員會結論認定「起火範圍在來緯一樓東側中央一端及四維公司後側化工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前端處」,即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屋內先起火燃燒,再延燒到化工倉庫,波及來緯公司廠房,核與事實相符。
2、四維違建倉庫疑似堆放「化工原料」: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在內政部消防署專案會議證物化驗報告述稱:「證物含有Butyl metaacrylateCH2=CHCOOC4H9, Butylmitril-4-phenolC6H5CH2OH, Benzene methanolC4H9NO2…依分析結果違建倉庫內應有塑膠原料存在」,此項分析研判結果之依據及對本案鑑定之意義如何?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明:本人因四維違建倉庫前段部燃燒痕跡異常,所以沿牆壁下方水泥板採五點證物(照片13、14),化驗結果其中乙袋有類似柴油成分。下次再勘驗時與桃園消防局火調人員會同詢問四維公司員工「違建倉庫內所存何物?」時答稱僅有一堆大型塑膠袋置放在鐵架(籠)上,無其他可燃物…等語。惟自周圍被灼熱之痕跡研判僅有塑膠袋一物應無法產生如此異常之燃燒痕跡。對鐵架(籠)內部而言僅殘留上面掉下之石綿瓦碎片,撬開時底部反面呈被強熱過之顏色,底下地板裂開(照片15、16)。鐵架(籠)右側水溝部分被鐵板覆蓋,鐵板下地面已裂開並有樹脂狀物,(照片17、18,號碼牌15),水溝內有熔化狀不定形物,(照片19、20,號碼牌25)。上列證物攜回分析結果至少發現有Butyl metacrylateCH2=CHCOOC4H9, Butyl nitril-4-phenol C6H5CH2OH, Benzene methanolC4H9NO2此等物係合成樹脂,塑膠類之基本原料,據錄影帶顯示初期火災發生時火焰及煙向上猛竄顯示,違建倉庫中塑膠袋以外應有存放化工原料之事實。」,又稱:違建倉庫前段所採證物中所含成分均屬於合成樹脂,塑膠類等高分子之原料,且此等物屬於高發熱量之物,既有可燃物之原料存在,為何四維員工一直否認?違建倉庫在高溫下燒毀是事實,無可燃物則無法燃燒是為常理,除了高溫下己灰化之物質外,在水溝及鐵板下尋獲上列合成原料,可證明四維員工所稱大塑膠袋外,尚有其他化工原料之存在。核與學理分析相符,應屬可採。
(八)燒得最嚴重的地方不一定是起火點,只能當參考,V字型火流燃燒現象亦同:按火災現場造成燒得最嚴重之情形有下列之情形:a.火災現場可燃物堆積最多之處。b.量雖然不多,但發熱量比周圍物質高出甚多。c.長時間未射到水之處(即滅火死角)。假設燒得嚴重之處確定為起火點,此時起火點就是燒得最嚴重的地方,假定燒得最嚴重之處在火流徑路中之一小段,則應屬於由起火點延燒過來之火流所波及,理當不能認為起火點,所以起火點研判錯誤時,後續之研判則毫無意義。至於V字型火流燃燒現象,離牆壁愈遠,V字型之痕跡愈不明顯,V字型之形成在初期火災時呈小倒扇形或菱形,火災中期則為大扇子形,末期常變為類似T字型,此部分亦與燒得最嚴重之處意義相同,應由火流之源頭開始證明V字型之痕跡是因或是果。惟起火點研判需有深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否則易造成經驗不足,或初學者最易誤判之原因(見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鑑定人即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主任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來緯公司一樓氣窗有熱氣流進來,等一下我會說明,熱氣流進來滴下來,這都是從上往下燒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都是扇形的,角落的位置沒有燒,上面就有燒,每一格都是扇形,這是熱氣流由氣窗外向內燒的結果(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此與鑑定人施多喜教授所認本件就燃燒痕跡及滅火過程觀之:(來緯)二樓內部之柱、樑、牆表面之水泥呈現如蠟燭般之熔化狀態,此現象係燃燒時間久且維持在高溫下始有可能,其原因為當時火災面積廣大,四維公司倉庫亦在燃燒,周圍溫度過高,消防人員無法在近距離滅火,只能以遠距離射水包圍火場,防止波及其他工場為主要工作,當時二樓成為滅火之死角,以致燒完為止(詳桃園消防隊滅火記錄)。此為來緯二樓,為何燃燒嚴重之原因,然並非表示來緯二樓為起火點,有鑑定人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在卷。所述有其學理或鑑定實務之依據,應屬可採。
(九)綜上所述,本件火災由目擊證人所見燃燒地點(起火處)之供述;現場來緯公司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證物化驗結果研判來緯公司鄰四維公司一樓之牆面燃燒狀況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非由屋內向屋外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非由西向東;由遺留在現場搶救用之瞄子及水帶位置、射水方向;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顯示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就現場位置、建築物之結構研判自來偉公司二樓窗口向四維違建屋頂或化工倉庫窗口延燒之可能性小等研判,起火處應為「四維公司違建倉庫北側」,非自來偉公司,堪可認定。
六、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結果不予採納之理由:
(一)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臆測方式研判,欠缺佐證:
1、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最受質疑之處在於:a.無相關物證及痕跡之佐證下,即認定起火之位置。b.認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而何物帶著火點燃布匹?報告書中卻無任何答案,c.打布機上來未進入甲○○前布匹之水分高達70%,如此高含水量之布如何點燃?未說明其論據何在,d.報告書所載未停機之狀態下繼續進入之布匹在「此中」燃燒,「此中」所指何處,未明。e.該報告書認燒破燃油管,熱煤油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點燃附近之布匹云云。惟燒破燃油管或熱煤油管,假設兩者都有,誰先?誰後?如何燒破?不宜以臆測論斷。按該廠使用之熱煤油管厚度為∮2"3.9t,∮4"為6t布匹被點燃時,產生之火焰不可能成為如乙炔焰之集中為一小火焰,針對一小範圍加熱,否則一團布之火能燒破熱煤油管之論述,應認為推測。f.報告書認點燃之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流下至一樓之展布機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型火流之燃燒現象云云。惟為何一定流向打布口而不流向樓梯或氣窗方向?打布口在燃燒過中成為空氣供應最佳之路徑,有如煙囪效果,以致附近燃燒溫度昇高是為火災學上常有之現象,而不能認為一定是火流之方向。g.報告書載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之方向至機尾置放於鐵籃中之成品云云。惟水分高達70%之布匹有何方法才能點燃?因水分含量高所以需在甲○○內乾燥。因此在機頭附近有帶火之布匹應不可能存在。接近機尾時水分減少,設有著火,在出口易被滾筒壓熄,而無法點燃鐵籃中之布匹。報告書文中有「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順著甲○○轉動之方向」之描述,既已燒斷,後續之布匹則無法進入甲○○,甲○○內之布匹燃燒論點極不合理。h.報告書認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云云。惟熱煤油爐由力根實業公司設計及安裝試車,該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熱煤爐出油與回油壓力由一壓差錶控制,漏油時壓差錶會自動關閉燃燒機,鍋爐溫度自動下降,甲○○溫度隨之下降」。可見漏油時熱煤油不再受加熱,漏出之時溫度依操作實況則在200℃左右,後續之油在空氣中溫度下降後,粘度增加,流動性變低,擴散速度趨緩,縱然先漏出之油被點燃,以粘度、流動性及方向而言,全面延燒需一段長時間,現場工作人員豈能無反應?從以上問題可知,消防署火調組所提內容均以理想化(想當然耳)方式推論,以果為因,欠缺佐證,以臆測方式研判,不足為被告等不利判決之依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亦同此看法,明白表示不同意其內容。針對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消防署火調組所提內容均以理想化(想當然耳)方式推論,則所看到的以果為因,所以本人不同意其內容。
2、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在無任何跡證佐證下認起火處「應位於」::其中「應位於」三字並未指出「據何理由認為」,無具體之架構下,應位於屬於主觀意識下之果非因,另同報告書所載「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一句,該位置等於二樓?包括在內第二至第三根柱子間之一半在內,所指位置是否有誤?又報告書載「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云云。所謂「據研判」此三字與「應位於」寫法雷同,該報告不依據有何跡象?有何證物?有何火種::當作研判之基礎,而依次推論後續之經過,顯有未妥。又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指出: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災前或災後)造成甲○○受燒毀碎裂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僅提供以下甲○○可能致災之原因以為參考::」云云,此內容已承認無法證明起火原因,是故以推論方式當作可能起火之原因,如1各項均屬於在此條件下可能會起燃之表述,此等寫法與參考書中對一般危險物品危險性之敘述相同,在這種條件下會如何將會有危險性... 等,並不能證明起火之直接原因。其次報告書所載:a.若於災前拆除馬達。b.一旦熱煤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短路火花引燃。c.一旦熱煤油洩漏與火源接觸::d.甲○○內殘留之棉絮起燃::e.靜電裝置失效::等項均屬於假設性,熱煤油洩漏時,量不至於太多,洩漏附近需碰巧有絕緣破裂之電線,縱然能起燃火災範圍應該不大,工作人員容易處理。假設熱煤油管斷裂,輸油系統由壓差錶控制鍋爐及甲○○之降溫、停機程序,尚不至於熱煤油迅速擴散。消防署火調組未先證明熱煤油之洩漏是災前或災後,即以熱煤油當作此件火災之起因,其論斷難以令人信服。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即本此見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認:火災原因調查的重點在於起火處的研判是否正確,因起火處如果研判錯誤則起火戶及起火原因就會被誤導。本案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之起火處經多次調查證明該處起火之可能性幾乎沒有,故據此揣測原因並非正確之程序。例如四維公司存有大量易燃物品若要揣測起火原因比起來緯公司甲○○之致災原因更多。那麼消防署為何不分析四維公司之起火原因而逕自分析來緯公司之起火原因。又如電線雖有短路、漏電過載引起火災之可能,但調查人員並不能據此揣測有電線的地方就是起火處。故對於研判錯誤之起火處所揣測之起火原因並不能作為論斷之依據。
(二)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斷電先後,資為研判係來偉公司先行起火,為起火戶,洵非正確。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來緯公司應於三點前斷電(按:此部份係參酌目擊證人致福公司警衛陳國輝之敘述研判),而四維公司循環與來緯公司相鄰之所牆敷設之錄影監視器配線卻於三點十四分時斷線」,據此資為判斷起火戶為來偉公司論據之一。惟查:專案勘查小組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會議所記錄台北市消防局蕭肇寶科長之意見與理論依據:「僅以廠房是否斷電是不足以研判起火戶的正確性,因四維倉庫位置係於該廠區之最後側,其路燈電迴路應與倉庫電迴路分離,且不易受火災影響,故其斷電在後,應屬正常。」,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會議中蕭肇寶科長復表示:「致福警衛所敘述斷電問題,來緯公司有可能,但四維公司廠區這麼大,不太可能一下子全部斷電,如此設計線路必定影響全部生產線,不合邏輯。」;施多喜教授書面意見亦稱:「斷電與否對起火戶不一定有絕對關係,小火災較易研判有無直接關係,但此件火災範圍廣大,燃燒迅速,以何者先斷電,則屬起火戶,如此論斷有失公平並缺少理論根據」(見本院卷二第六十六頁);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本院之書面意見,亦均同意蕭肇寶科長之意見。鑑定人陳金蓮於本院中供證:除同意蕭肇寶科長之意見外,並補充說明:「來緯之總開關位於水池北側外牆與研判之起火處相當接近【按:此起火處係指四維違建倉庫北側】,其在火災初期斷電正可說明起火處之研判應具可靠性。四維監視器配線在二樓牆內,火勢需先燒穿違建屋頂(西側出火)再向東側燒穿三公尺遠上方二樓牆壁(或透過三公尺遠之排風機口),才可能燒斷配線或造成配線短路,故理應較慢斷訊」(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審判筆錄)。可見斷電先後並不足資為研判火災起火戶(處)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報告書以斷電先後,資為研判係來偉公司先行起火,為起火戶,洵非正確。
(三)消防署火災調查報告書與科學原理不合之處:
1、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研判由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而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煤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云云,惟查要在甲○○機頭點燃溼布已很困難,更遑論燒破熱煤油管,據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載:「對來緯一樓及二樓原配置而言,一樓存放大量胚布成品,二樓左側及中央原存放胚布,右側靠四維窗戶有一號及二號甲○○。一樓及二樓已嚴重燒毀,地上約有20~30公分高之碳化渣,水泥樑柱、牆壁表面均呈蠟燭般熔解狀,甲○○及所有鐵製器材均呈長時間被高溫加熱後之棕黃色,依水泥之熔化特性可知當時之溫度應在1200℃以上。此種超高溫之燃燒特性依火災學與消防化學之基礎理論須有下列條件:⑴儲存有大量高發熱量之可燃物。說明:來緯公司之一、二樓儲存大量胚布成品,屬於高分子化合物纖維,燃燒時有高發熱量。⑵此物需經過一段時間全面性加熱。說明:胚布之儲存方式係以機械式捲捆後緊疊放在鐵架內,疊放大量胚布在龐大空間之條件下能使全面性燃燒,則需持續性之高能源以全面性加熱至熱分解並釋出可燃性瓦斯始可,經查一、二樓並無此條件存在。⑶被加熱物經熱裂解釋出易燃性瓦斯並進入燃燒範圍內。說明:既無持續性之高能源自無可燃性瓦斯產生,因此來緯公司一、二樓之燃燒原因理應詳查。 ⑷有火源才能燃燒。說明:一般布料纖維再常態下無自然發火之可能,胚布本身以尼龍6為多,其引火溫度421℃,發火溫度為424℃,設有明火欲將捲捆布料點燃以常理判斷實有困難。且被點燃時冒出大量煙,至全面性燃燒所需時間長,應早被工作人員發現才符合常理。此場火災在缺少上開所列條件下迅速燃燒,則不排除有龐大高溫之火源由外向內引起之可能。」(見本院卷附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謂: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未說明什麼東西起火、火源從何來,為何起燃,且經查由機頭進入之布匹是潮濕的,含水量高達百分之七十絕對不會起燃要如何點燃未說明,再假設布匹在機頭處會起燃,甲○○也會自動停止運轉絕對不會有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更明確指出: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認定,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理由為:「經現場勘查了解甲○○之構造後,該起火點內薄薄一層溼布,如何能燒破在其下方的熱煤油鐵管,燒斷之布匹(溼布)延燒到機尾擴大延燒,若對燃燒理論有所認識,斷不會作出如此不合邏輯,毫無依據之結論。法官、檢察官若能親自到現場找一部甲○○,看一看就能了解,或乾脆找一台甲○○,點燃布匹試一試,要在機頭點燃溼布大概都很困難,更遑論燒破熱煤油管」等語(見回函第七頁),由是可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研判顯有違誤,
2、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上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抽風降溫之馬達若於災前遭拆除後,則可能因散熱效率降低致機器內部溫度增高,引燃蓄積其內之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云云,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指出:不同意該見解,理由為:「經現場實地勘查後了解甲○○之構造及原理,及依現場燃燒狀況可判定該位置甲○○係受二次火流之燃燒結果:該馬達係為均衡內部熱煤油管散熱片溫度而設計,多一個馬達,少一個馬達,於封閉甲○○內部影響不大,且其溫度不可能高於熱煤油鍋爐出口溫度(220℃),甲○○內部溫度不可能因馬達停止,拆除而增高超過220℃,棉絮燃點至少要250℃,其可能性理論錯誤」(見回函第八頁),有該書面意見可據(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所持理由,與施多喜教授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函覆本院意見書所提理論依據相符,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上開認定自無可採。
3、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來緯公司所使用之熱煤鍋爐同型機其熱煤油出口溫度約220℃,甲○○烘箱之熱風溫度約170℃,在此高溫操作下,一旦熱煤油洩漏易因火源接觸或局部過熱等因素使熱煤油達著火點而起火燃燒」、「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烘箱內殘留棉絮若未定期清理,造成棉屑累積,將因甲○○烘箱之熱風高溫而造成蓄熱起燃之可能」云云,惟出口溫度220℃,任何一點均不可能高於220℃。」(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回函第八頁)、「甲○○烘箱熱風170度,蓄熱亦不可能高於此溫度。」(見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回函第八頁),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所持上開論點,均無實據。
4、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熱煤油是碳氫化合物,存在著燃燒、氧化及熱分解之缺點,所以熱煤系統安全設計最基本原則就是必須防止熱煤油洩漏、隔離空氣及保持一定流速,洩漏於管外的熱煤油與空氣接觸,在閃火點(212℃)之上若遇有火源則有著火之危險,故在管路連接口、凸緣接頭等有任何洩漏未予以換修即有致災之危險性(染整工業製造程序需使用200℃左右之高溫),雖然一般稱其使用溫度在180℃左右,但亦有可能因長時間使用(由於熱煤鍋爐在每天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180℃溫度下操作,每天約有0.3%左右之熱煤油被分解,若未定期添加熱煤油或換油)造成管內積碳,造成熱煤油循環不足,產生之熱量不足,以至提高熱煤爐之熱煤出口溫度,此時一旦熱煤油發生洩漏,若遇絕緣破損之電線或因熱煤油高溫致使電線絕緣損壞,所產生的短路火花足以引燃致災」云云,惟熱煤油管洩漏或電線短路應以洩漏點,短路痕為實證,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僅以推論加以印證,不符實證理論,應非可取。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亦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推論(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
5、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稱:「由於火災現場熱煤油外洩造成甲○○受燒毀碎裂極為嚴重,進一步明確指出起火原因有事實之困難,可能原因為甲○○除靜電裝置失效而引燃棉絮造成擴大延燒之情形」云云,惟靜電引燃棉絮,因機尾除靜電,於甲○○有接地線,且非機尾起火,故亦無可能,消防署署長黃季敏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書面意見亦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上開推論(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至一五九頁)。另施多喜教授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勘驗中稱:「我認為不太可能是從機頭開始燒,因為甲○○的距離很長,且中間是密閉的,不太可能延燒到機尾,至於燃燒不均勻有很多原因,內燃物多寡、搶救時間長短、還有一號甲○○靠近氧氣比較多的地方,這些都有可能影響甲○○燒燬的程度,再者勞委會的案例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個案。」故反對第二次鑑定報告。「內政部消防署第二次鑑定報告應該提出強有力的證據推翻第一次鑑定報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函覆意見書亦表示不同意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前述一號甲○○內火勢隨燒斷之布匹在機器內部順著甲○○轉動的方向燃燒到機尾置放於鐵籃內之成品,火勢在短時間內由於熱媒油之擴散造成火勢之迅速成長擴大」理由: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中之起火處經丈量至機尾鐵籃間距約四十公尺。甲○○起火後會自動停機就無法再轉動要如何將燒斷之著火布匹帶至機尾引燃鐵籃內之成品(布匹)。再假設甲○○內部布匹起火後未停機繼續轉動,其布匹係平行輸送(不是垂直)燃燒速度非常的慢,隨時會熄滅,況且要輸送至機尾鐵籃內必須經過上下滾筒中間如果還有火的話火絕對會被壓熄。又要如何引燃鐵籃內之成品(布匹)等語。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持見解,僅屬推測,並無實據,自無足取。
(四)學者專家均一致認同:災後自「污水處理池」內拾獲之來偉公司二樓氣窗玻璃碎片,因急速接受高溫爆裂掉入污水池,受池水保護,而完整保持初期燃燒之痕跡。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卻稱:燃燒時間長達八個小時之久,多次火流重複燃燒的結果已很難單就燃燒痕跡分析最新起火戶,僅能就第一火警時間較為合乎邏輯之供述加以分析,即屬有誤,而其所採之人證供述研判亦有錯誤,又就牆面燒痕、燒熔鋁窗、玻璃碎片等採證物亦一致研判,係由屋外向屋內燃燒,受熱之來源為由東向西,亦與消防署調查報告書起火戶為來緯公司(由西向東)延燒至四維公司截然相反。消防署調查報告書之認定,與現場所得跡證不符,自非正確。
(五)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研判之起火點與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不符:由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研判,起燃時火焰在四維公司原料倉庫旁違建倉庫後段與來緯公司廠房前段之間,並非消防署火調組所稱來緯後段,當時火焰已燒到化工倉庫三分之一處,而來緯廠房二樓窗內仍呈黑暗狀態,火焰係由來緯之屋外向屋內延燒,來緯及四維間之違建倉庫位置,為初期起火燃燒之位置,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研判之起火地點係來緯後段,核與現場拍攝之錄影帶畫面不符。
(六)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起火處應位於來緯公司二樓東面一號甲○○編號第二至第四根柱子間之機器處附近。據研判由此處起火後點燃布匹由機頭附近開始燃燒,在未停機之狀態下後續進入之布匹在此集中燃燒,燒破熱煤油管,熱煤油管外洩至二號甲○○機頭處附近之布匹,且受點燃之熱煤油流向各處並順著打布口留下至一樓之展布機處附近而造成擴大延燒並使該處附近呈現以展布機為中心之立體V字形火流之燃燒現象」云云,惟起火點判定之物證依據無法提出,判定依據不足,現場呈現均為二次痕,一次痕跡無法舉出。如何起火、如何點燃布匹、布匹燒破油管無法自圓其說,亦提不出證據。據熱媒管內部積碳情形,顯示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應未破裂。該調查報告關於熱煤油管遭燒破乙節,顯係倒果為因,並未提出佐證或研判依據,亦與上開鑑定結果不符,該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移交予專案小組之本件火災資料中記載:「其實依照片十八證實在火災初、中期熱煤油管並未破裂,是因熱煤油管一直充滿管內被火災溫度加熱而造成環狀積碳,若有洩漏應只有在油管底部存在積碳。故起火原因研判2有修正之必要。」,業承認調查報告書中認為:熱媒管破裂引起火災之研判有誤,並予修正。原調查報告認定:熱媒管破裂引起火災之研判,已無參考價值。
七、對告訴人其餘指述之判斷:
(一)依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續三狀所述,消防局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記載:2、到達時狀況:現場桃鶯路四四三號 (告訴人公司)未發生火災,後經該廠員工指引,火警發生處應為鄰棟二樓。然依消防局第一次鑑定報告第十三頁「到達前狀況」(一)值班人員接聽火警電話之內容欄所載:於十月十九日三時十四分接獲一一九勤務中心通報,於本轄桃鶯路四四三號(四維膠帶公司)發生工廠火警,接報後立即通知備勤同仁出勤救災。足見告訴人公司員工發覺告訴人公司火災,乃迅速撥打一一九報警。若係來緯公司火災,告訴人公司員工應無通報四維公司火災之必要;再者,四維公司化工倉庫並無二樓,若火災發生在來緯公司二樓,四維公司員工亦不可能判斷錯誤,而將來緯公司二樓誤認為四維公司化工倉庫,可見告訴人公司員工撥打一一九報警,應係出於觀察四維公司發生火災所為之報告。且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民事確定判決第十七頁可知,四維公司員工白清來、陳明福於警訊中尚且不知告訴人公司有違建倉庫,則告訴人公司員工向到達火場之消防隊員表示鄰棟工廠起火,即有所疑問,其證詞並不可信。
(二)告訴人未具消防專業背景,其有關火流之推論,均為其一己之見,未見理論依據;其對施多喜教授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非不能想像」、「違背常情」、「並無不可能引燃化工廠之情形」之推測,未見理論依據,故不可採信。其對陳金連教授專業鑑定之論述,多屬臆測,不可採信。且本件打布口與樓梯相較,打布口直接之煙囪效應,樓梯尚有彎曲情形,煙囪效應自然沒有那麼大,告訴人之論述顯然有誤。且本案告訴人於原審詢問之問題,與鑑定本案起火點無關,豈可以之推論鑑定人偏頗被告?其對林智賢技正(其見解已獲多位鑑定人認同)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推測之詞,未見理論依據,故不可採信。且告訴人公司員工係站在化工倉庫內,對其與被告工廠間之違建倉庫射水,外觀看來即如告訴人所言「朝被告工廠方向灑水滅火」,林智賢技正之判定又有何不當?其對黃季敏署長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亦未必不可能引燃已碳化之棉絮」、「發生故障...致生火災...就非不能想像」等言詞,未見理論依據;其對葉桓豐科長專業鑑定之論述,均為「亦未必就會自動停止運轉」、「布疋亦有可能...成為易燃物」或其他推論火災成因之推測,未見理論依據,均不可採信。
八、被告來緯公司兼代表人丙○○是否違反前揭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由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管並未破裂,不致引燃大火,本件火災與來緯公司所使用熱媒鍋鑪熱媒管無關,已見前述,並經災後專案勘查小組攜回熱煤油管其中一節鑑定,據其內部積碳情形,研判在火災初、中期熱媒油管並未破裂,已據鑑定人林智賢技正於專案勘查小組陳明,陳金蓮教授之證詞、消防署署長黃季敏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課長葉桓豐之函覆書面意見,亦均同意林智賢技正之意見,其結論堪予認定。雖來緯公司二樓兩座丁○○○,立式丁○○○結構檢查合格日期為八十一年十一月,有臺灣省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一北檢三字第四二六二七號函可證,但無竣工合格證明;另一座臥式丁○○○,來緯公司於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調查時表示製造廠商業已倒閉,無法提出合格證明,又據調查組實際勘查研判該座臥式丁○○○應已使用六年以上,期間內應由合法機構定期檢查,惟來緯公司亦無法提出相關受檢證明文件,業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調查明確,並載於報告書內(見本院卷一第八十七頁)。惟此乃來緯公司是否違反勞工檢查法令,是否應受行政處罰而已,因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或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科處罰金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刑責。
九、綜上所述,本件火災既自四維違建倉庫延燒至來緯公司,起火處非自來緯公司,至告訴人四維公司雖提出有關火流之推論、及對黃季敏等六位委員理論加以指摘,惟按告訴人並不具此專業知識、技能,亦未提出物證或學理、實務上理論依據為佐,核屬個人意見,並無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準失火罪及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
陸、撤銷改判及理由:原審不察,遽以論科,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柒、併案審理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四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九五五號),因本案被告等均受無罪之判決,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可言,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捌、適用法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邱 同 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 昭 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附件一:火災死亡名單
一、 張重行 男 五十八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市萬華區○○○路○段一三○巷二九號
二、 JARUWAN RITTHIHONG 泰國人
女 三十六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市○○街十號
三、 LENSAN THIAN SEKSANTI 泰國人
男 二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同右
四、 THONGPHOON NGAMPRASERT 泰國人
女 三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八四巷二三號
五、 PHACHAIN JAMLIANG 泰國人
女 三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台北縣樹林鎮○○路三六之一號五樓附件二:四維化工公司、來緯實業公司一樓平面圖附件三:來緯實業公司二樓平面圖附件四:來緯實業公司及四維化工公司倉庫高度剖面圖附件五:四維化工公司外勞「梭巡邏路線及救災水線部署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