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六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林靜文右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法 官 林 俊 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明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