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О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男四十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三次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後,綜合全案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法 官 吳 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靜 姿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