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劉哲睿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法 官 許 錦 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楊 妙 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