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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毒抗字第 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六四八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四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送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並於同年六月十三日移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臺灣新竹戒治所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等文件附卷可稽,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原審竟誤以為聲請強制戒治,再度裁定令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法顯有不合,本件抗告,核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應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楊 炳 禎法 官 沈 宜 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魏 淑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