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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聲字第 1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洪 昌 宏法 官 陳 國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棟 樑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