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脫逃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法 官 李 世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魏 汝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