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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聲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再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法 官 林 勤 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