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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交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戊○○庚○○壬○○己○○兼 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甲○○

乙○○○右八人共同選任訴訟代理 人 癸○○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莉法 官 徐 培 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邦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