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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先位聲明:㈠被告應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記名股票返還原告,並協同原告將上開股票辦理變更股東名義為原告。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千一百二十二萬九百九十一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上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與被告係為夫妻,其後因被告要求原告移民加拿大,待原告協同幼子旅加

後,被告即利用機會,竟未經原告之同意,將原告置放於家中之印鑑、銀行存摺、股票之集保存摺等盜取,偽以告訴人名義,持向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過戶,其名稱及數量均如附表。又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卅日及同年十一月廿三日將原告名下存於該公司之股票,全數過戶移轉為自己名下,並偽以告訴人名義向台北縣汐止國稅局辦理夫妻贈與,台北縣汐止國稅局並核發免納稅證明書,並均至各該股票公司辦理股東更名登記。依系爭股票於案發日之交易價格計算(原證一號),共為新臺幣二千一百二十二萬九百九十一元。前揭事實,有附卷渠偽造原告名義向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股票移轉申請書及國稅局之贈與同意書、國稅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等證據,足資為證,爰依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返還之」、「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㈢本件被告刑事上既犯前揭偽造文書等罪,則民事上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權,

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返還,爰請求判決如先位聲明。又若被告已將系爭股票變賣,則已不能返還,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請求判決如備位聲明。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被告有罪之判決而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本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吳 燦法 官 雷 雯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思 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附表:

┌────────────────────┬───────┐│公 司 名 稱 │股 數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一四六四二│├────────────────────┼───────┤│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五九三四○│├────────────────────┼───────┤│致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二五二○○│├────────────────────┼───────┤│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三四二○│├────────────────────┼───────┤│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四三七五│├────────────────────┼───────┤│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四五五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一七八○│├────────────────────┼───────┤│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九五四六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一一四八五│├────────────────────┼───────┤│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三三九六四│├────────────────────┼───────┤│台南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六六八八九│├────────────────────┼───────┤│中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一○○○○│├────────────────────┼───────┤│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一五八一八│├────────────────────┼───────┤│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三○○○│├────────────────────┼───────┤│大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五八九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七八○│├────────────────────┼───────┤│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六四三五│├────────────────────┼───────┤│聯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三八五八│└────────────────────┴───────┘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