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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附民上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即聲明承受訴 訟 人 黃藍秀金 住

黃典隆 住同右當事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九號凟職案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黃典常、黃典昭、黃美惠、黃典章、黃玉純、黃愛惠、黃典謨、黃美霞拋棄繼承業經法院准予備查之証明文件。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黃萬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雖經其繼承人黃藍秀金、黃典隆聲明承受訴訟,惟仍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李 春 地法 官 盧 彥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信 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