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附民上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育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惟因此部分檢察官認與起訴認定有罪之侵占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於主文作無罪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見解,不另就詐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書可稽,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法 官 吳 明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華 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