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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1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丙○○○被 告 士紀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 理 人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甲○○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0二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甲○○、乙○○應將坐落於台中縣○○鄉○○○段第一0一之二號、第一一四之一號、第一二七之一號、第一一五號、第一一六號暨該地上坐落台中縣○○鄉○○路○○號房屋,及台中縣○○鄉○○段第四一二號、第四一三號暨該地上坐落台中縣○○鄉○○路○○○號房屋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㈡被告甲○○、士紀企業有限公司應將台北市○○區○○段六三之二號暨台北市○○區○○○路○段○○○號地下室建物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甲○○利用原告外居加拿大之機會與原告之夫乙○○同居通姦,生有子女,又勾結盜刻或保管印鑑,共同偽造文書,分別於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將聲明第一項不動產變更登記予乙○○,又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二年八月九日將聲明第二項不動產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甲○○所營士紀企業有限公司,使原告發生損害,被告等均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魏 新 國法 官 黃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耿 鳳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