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私立溫成電腦短期補習班即王世福代 表 人 王世福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被 告 甲○○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⑴、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第一版以黑白版面積七公分乘七公分之
版面,登載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示壹次,其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部分以二十八級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十級字體刊登。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玖萬壹仟陸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事實上之陳述略稱:
⑴、被告甲○○原受僱於原告所經營之「私立溫成電腦短期補習班」(下稱:溫成
補習班)任教,因對學童不當體罰而離職,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向臺北縣議員朱子孟陳情,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在中華電視台採訪時,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及十六日二天,利用不知情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央日報,刊登不實之事項或誇大事實之情事,指摘原告對學童不當體罰管教,以脫下學童褲子打屁股,並在全班面前公布該學童所穿之內褲顏色,讓其成為同學嘲笑對象等不實事項;另指摘王世福因學童沒交作業,竟處罰其用菜瓜布,直接以手刷洗一至五樓之馬桶,並叫其他學童參觀,又在假日及端午節,要十多名學童到鎮上發傳單,另揪著不聽話學童之耳朵吊起來,令學童恐懼,致躲在桌下不敢出來等誹謗之詞。
⑵、原告因被告以不實之言詞誹謗致上開新聞媒體將此不實之事項刊登新聞,致使
原告名譽受損,因之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⑶、請求賠償損失之內容:
①、營業損失:一百九十五萬一千六百元。
②、商譽損失:四十四萬元。
③、精神損失:四十萬元。以上合計二百七十九萬一千六百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原告即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洪 昌 宏法 官 周 煙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 柑 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