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0四號家暴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法 官 林 勤 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