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被 告 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右列被告因乙○○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乙○○免訴在案,茲據自訴人即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條文但書規定,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法 官 林 俊 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明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