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甲○○右上訴人因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陳述: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與原審判決相同,茲予引用。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強制罪案件,業經判決無罪(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法 官 何 菁 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瑞 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