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七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丁○○
乙○○右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三十八萬二千二百四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告乙○○、丁○○二人無罪,經公訴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認定被告無罪,刑事部分業經駁回上訴在案(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一三七六號侵占)。依首開規定,原審認定被告等無罪,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有理由,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洪 昌 宏法 官 周 煙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 信 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