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二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於上訴時未提出上訴聲明陳述,惟其時於原審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之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指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就原告所指被告甲○○偽造協議書(即據以向民事庭起訴請求移轉登記並取得勝訴判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則附帶民事訴訟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法 官 江 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碧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