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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更(一)字第 4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四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一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共同常業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 實

一、己○○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姊仔」(台語發音以下同)之成年女子係竊車集團成員,「姊仔」所交付之機車均為竊盜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常業贓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受「姊仔」之託,以輕型機車每部新臺幣(下同)三千元、重型機車每部四千元之代價,為其拆換竊得贓車之車牌及引擎殼。「姊仔」並尋得臺北市○○路○○○號房屋,由己○○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左右出面承租後,做為拆換贓車之處所。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左右,「姊仔」即陸續將其竊車集團成員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除外)所示贓車交付予己○○拆換車牌及引擎殼,己○○並分別自八十九年一月初、一月六日左右起,以拆換一部機車一千元至二千元之代價,分別依序僱用與其有常業贓物犯意聯絡之辛○○、洪國憲在上址從事拆換贓車工作(辛○○、洪國憲二人均已經判罪確定)。拆換方法係渠三人將該贓車上之車牌及引擎殼卸下,再換裝成由己○○或「姊仔」合法購得、未報失竊之如附表二所示車牌及引擎殼,即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將贓車車牌及引擎殼拆換後而為之寄藏,使偵查犯罪機關無從查緝,俾利「姊仔」等人銷贓,己○○、辛○○、洪國憲三人並恃此所得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十五時許,在上扯為警據報查獲,扣得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尚未拆換車牌及引擎殼之贓車六輛,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業已拆換完畢之贓車七輛,附表一編號七業已拆換完畢贓車遺留之車牌,附表二編號八至三七己○○或「姊仔」購得之未報失竊機車車牌、引擎殼,附表三己○○所有供拆換贓車所用之工具。另又依己○○於警訊中所供,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臺北縣、市交界華中橋下打撈後,扣得附表一編號八至四三(編號除外)已拆換完畢贓車遺留之車牌、引擎殼或引擎。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承認有如右揭犯罪事實所載部分之贓物犯行,雖辯稱沒有作那麼多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同案被告洪國憲迭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己○○於警訊中供稱:贓車係由綽號「姊仔」之女子竊取後交予伊拆解,而臺北市○○路○○○號之房屋亦是由「姊仔」尋覓後由伊出面承租,伊已拆解組裝好、並交予「姊仔」的機車共五十餘台,洪國憲、辛○○有幫忙伊拆解組裝贓車,而伊將拆解後的車牌及引擎殼等放置在黑色大垃圾袋內,丟至華中橋橋下水流處等語(偵查卷①第六頁至第十頁參照),嗣於偵查中供稱:伊以一天一千元至二千元之代價僱用辛○○,洪國憲乃是以拆解一部贓車一千元至二千元之代價僱用等語(偵查卷②第七頁參照)。又同案被告洪國憲於警訊及偵查中均供稱:伊於警察查獲前四天受雇於己○○,竊車之人會聯絡己○○取車回店中,伊所負責之工作即與己○○及辛○○共同將失竊之機車拆裝為合法機車,伊組裝重機車一部所得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組裝輕型機車一部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至查獲為止,伊已組裝約十部贓車,而組裝好之機車會有一名綽號「姊」之女子至店中將贓車騎走,至於如何銷贓則不知情等語(偵查卷①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偵查卷②第六頁背面參照)。另同案被告辛○○於解賢)找我去的,一台車給我一千至二千元,...目前約改裝了三、四台」,(見偵查卷②第六頁背面);辛○○雖稱其警訊自白係遭刑求,惟依上開證據已足證被告己○○犯有拆解組裝贓車之行為,則辛○○之警訊自白既有爭議,爰不採為認定被告己○○犯罪之證據,附為敘明。

(二)證人丙○○於警訊中證述其所使用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RA30AH-100283號之機車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十五時許在台北市○○○路一段十三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①第二十六頁背面參照)、證人洪淑真於警訊中證述其所使用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十七時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③第三頁背面參照)、證人曾國樑於警訊中證述其父曾連福所有、其所使用之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RR048830號之重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③第二頁參照)、證人甲○○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HF014498號之重機車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①第二十四頁背面參照)、證人蕭逸峰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3UR-103202號重機車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十三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①第二十一頁背面參照)、證人庚○○於警訊中證述起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6TX6B-11080號重機車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十八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①第十一頁背面參照)、證人吳國威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3UR-102518號之機車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路小南門附近失竊以及警方所查扣之車輛已遭改裝之事實(偵查卷③第五頁、第六頁參照)、證人劉玉明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FP-131359號之輕機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六頁背面參照)、證人楊婷玉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FP-131690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十四時在台北市○○路○○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八十三頁背面參照)、證人陳秀美於警訊時證述其女葉曉玲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SB10BB-9827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一五頁背面參照)、證人杜明進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SB1OBB-115846號輕機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十二時許在北市○○○路○○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九時九頁背面參照)、證人蕭艾芳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引擎號碼RT024402號輕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十六時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五十二頁背面參照)、證人鍾義雄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FP-118810號之機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在台北市○○路、延平南路口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七十七頁背面參照)、證人楊惠如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車號000-000號車牌0塊為其所有,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二時三時分許在永和市○○路○○○號前連同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③第七頁背面參照)、證人葉勳達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SB10BB-119600號之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三時在台北市○○路○○○巷○○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九十三頁背面參照)、證人單振嘉於警訊中證述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所受理保險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FP-117875號之機車失竊並已理賠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四十五頁背面參照)、證人吳瓊琪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R0000000號輕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二時在台北市○○○路○○○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四十七頁背面參照)、證人盧武彥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CZ0000000000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三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四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八十五頁背面參照)、證人江文禮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所打撈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塊為其所有,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九十一頁背面參照)、證人吳洞芳於警訊中證述其子吳宜昌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DF00000000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五十頁背面參照)、證人陳國明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DC-403021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十五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八十一頁背面參照)、證人宋家勝於警訊中證述其所使用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DC-405953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九時在台北市○○街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一三頁背面參照)、證人施宜杰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5DC-032610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十九時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一一頁背面參照)、證人林心居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OXD-076號、引擎號碼RUO17576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十六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七十五頁參照)、證人陳思賓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RUO11942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一時三十分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七十二頁背面參照)、證人林正宗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DG00000000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十四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路○段○○○巷○○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六十九頁背面參照)、證人游秀珠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BBE-115號、引擎號碼5DC-038421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三時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八十八頁背面參照)、證人陳榮達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RU009167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二十二時在台北市○○路○○○號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九十六頁背面參照)、證人郭宗憲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車號000-000號車牌0塊為其所有,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許在台北市○○路○○巷○號前連同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六十七頁背面參照)、證人陳建智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塊為其所有,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十八十許在台北市○○路○○巷○○號連同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六十五頁背面參照)、證人李文宏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九時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四十三頁參照)、證人黃坤章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塊及引擎號碼5DC-401235號引擎一個為其公司所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時許在新莊市連同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二頁背面參照)、證人黃裕財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個及引擎號碼RU017672號引擎一個均為其所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十八時許在台北市○○路○○○號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四頁背面參照)、證人劉俊雄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5FM-200788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時在台北市○○○路○○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六十三頁背面參照)、證人李易韋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塊為其所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二四向二二號前連同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六十一頁背面參照)、證人孫建忠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4HP-035770號重機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在台北市○○○路○段○○○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一○九頁背面參照)、證人簡榮伸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SA25GA-129549號機車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九日十八時在台北市○○○路二段十五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五十九頁背面參照)、證人曾威愷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牌000-000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月份在板橋市○○路○段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四十一頁背面參照)、證人郭智輝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時許在台北市華中橋下打撈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個及引擎號碼4UF-037679號引擎一個均為其弟郭文聖所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六時三十分許在板橋市○○路○○○號前連同機車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五十七頁背面參照)、證人林燦珠於警訊中證述其所有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5FP-134806號機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五時許在台北市○○街○○○號前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五十五頁背面參照)、證人戊○○於警訊中證述警方所查獲之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4CW-066197號之機車即為其所有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5FM-214070號之機車,該車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七時在台北市○○路、金山南路口失竊之事實(偵查卷②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參照),證明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三(編號除外)、編號三五至四○、編號四二至四四所示機車均確實為失竊之贓車。又證人王裕興於警訊中證稱:其所有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CI-010880號之重機車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以六千元之代價售予林文友等語(偵查卷①第十八頁參照),證人林文友乃於警訊中供稱: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一名綽號「阿賢」之男子(經於警局當場指認為被告己○○)至其所開設之機車行以七千元之代價收購車牌000-000號、引擎號碼CI-010880號之重機車一部等語(偵查卷①第十九頁、第二十頁參照),證明附表二編號二十七之車牌及引擎殼為被告己○○為拆解贓車而購買取得未報失竊之車牌及引擎殼,而證人吳國威、戊○○上開於警訊中之證詞亦可證明被告三人係將贓車上之車牌及引擎殼卸下,再換裝成合法購得、未報失竊之車牌及引擎殼,即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將贓車車牌及引擎殼拆換後而為之寄藏,使偵查犯罪機關無從查緝,俾利竊車集團銷贓。

(三)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賴崇良、曾俊銘於偵查中均證稱:警方係依己○○於警訊中所供,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臺北縣、市交界華中橋下打撈後,扣得附表一編號八至四三(編號除外)已拆換完畢贓車遺留之車牌、引擎殼或引擎等語(偵查卷③第四十八頁參照)。並有附表一(編號除外)之車輛失竊、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機車或車牌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一編號八至三三(編號除外)、編號三五至四○、編號四二至四四所示車牌、引擎殼或引擎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九○北警中刑儒字第二八七九四號函、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九○北警中刑崇字第四五六一○號函暨贓車比對一覽表、照片及贓證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以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業已拆換完畢之贓車、扣案附表二編號八至三七所示之未報失竊機車車牌、引擎殼、附表一編號四一、四三所示機車車牌、附表三所示之工具等物扣案可證。而從查獲贓車共十三部及被告等持有之未報失竊機車車牌及引擎殼之數量高達三十七組,以及撈獲之車牌、引擎殼或引擎之數量可推斷經被告等拆解過之贓車,並進而流入市面完成銷贓者,高達三十餘部,已然足證被告明知係為竊盜集團拆換贓車之車牌及引擎殼,以使偵查犯罪機關無從查緝,並恃之以維生。

綜上所述,被告辯解沒有作那麼多云云,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雖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指明丁○○、乙○○夫婦係本件幕後竊車集團,乙○○即綽號「姊仔」之人,且係為其辦理交保之人,經本院傳訊證人丁○○、乙○○除交保部分外均否認其事,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乙○○即係綽號「姊仔」其人,惟被告此部分所辯尚不影響其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應負之刑責,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初起與辛○○之間,及自同年一月六日左右起,與辛○○、洪國憲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尚乏證據證明為被告所犯(詳後述),原判決併予論列,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飾卸犯罪雖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關於被告己○○部分即無可維持,自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惡劣,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犯罪後仍飾詞圖卸、不思悔悟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第查被告己○○所犯本件拆解組裝之贓車數量龐大,危害社會治安甚巨,顯見其罔顧他人之財產法益,恣意妄為,惡性甚重,係以犯贓物罪為常業(另於九十年間再犯連續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目前執行中),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工具為被告己○○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等供稱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另涉犯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亦犯常業贓物罪云云,經查,附表一編號所示BYT-878號車牌部分,經證人劉天印於警訊中證述其子劉明德所有車號000-000、引擎號碼RUO2558號機車,係於八十九年一月廿二日十六時在中和市○○路失竊(見偵查卷②第七十九頁背面),查該機車失竊時間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惟本件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即被警查獲,並扣得全部之犯罪工具,該車失竊是在被告被警查獲之後,其時被告已被送警局、檢察署偵訊調查之中,其殊無可能於查獲後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打撈時短短之期間內,另起爐灶又犯該部分之罪,恐有可能另有他人犯之;此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此部分係被告所為,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公訴意旨認係常業犯一罪,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沈 宜 生法 官 陳 志 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 佩 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備註

1 HQH-156 RA30AH-100283 查獲整部機車

0 000-000 0000000000 查獲整部機車

0 000-000 00000000 查獲整部機車

0 000-000 00000000 查獲整部機車

0 000-000 000-000000 查獲整部機車

0 000-000 0000-000000 查獲整部機車

0 000-000 查獲車牌。

8 ZVS-775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9 UYT-789 5FP-131690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0 EGC-019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1 DSX-470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2 DTE-007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3 DSH-971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4 UYE-312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5 DTC-321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6 DSH-039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7 BAJ-191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8 OYJ-328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19 BBB-918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0 BBI-139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1 BYT-878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2 BBE-821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3 OYM-651 5DC-405953 查獲車牌及引擎。(依被告己○○

於警訊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4 BAZ-020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5 OXD-076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6 BAI-917 RUO11942 查獲車牌及引擎殼。(依被告陳俊

賢於警訊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7 BBR-030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8 BBE-115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29 MFI-191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0 BAW-359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1 BBT-515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2 BAX-827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3 OXT-209 5DC-401235 查獲車牌及引擎殼。(依被告陳俊

賢於警訊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4 HJD-445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5 BBJ-417 RU017672 查獲車牌及引擎殼。(依被告陳俊

賢於警訊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6 BBD-638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7 MFB-877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8 KRV-845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39 BAA-312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40 BBL-917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41 NCT-652 查獲車牌。(依被告己○○於警訊

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42 GJT-468 4UF-037679 查獲機車引擎。(依被告己○○於

警訊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43 DSZ-921 5FP-134806 查獲機車引擎殼。(依被告己○○

於警訊中所供,於華中橋下打撈尋獲。)

44 BBV-103 5FM-214070 查獲機車車體,其車牌、引擎殼業

遭拆換為JJL-199號車牌、4CW-0000000號引擎殼。

附表二

編號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備註

1 GJP-518 4VP-105868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無從辯識車主為何人。

2 JJL-199 4CW-0000000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證人戊○○於警訊中指證:該機車為其所有之車號000-00

0、引擎號碼5FM-214070機車。另本案並未查獲車號000-000機車之車牌。

3 QDS-6873 XG-082758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無從辯識車主為何人。

4 GJY-816 HG-95254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無從辯識車主為何人。

5 KSZ-506 GK006602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無從辯識車主為何人。

6 LHT-956 4CW-077218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無從辯識車主為何人。

7 LEX-909 3N2-13627 車牌、引擎殼已附著於贓車車體

。贓車車體原車牌及引擎殼業遭拆換。證人吳國威於警訊中指證:該機車為其所有之車號000-00

0、引擎號碼3UR-102518機車。另本案有查獲車號000-000機車?車牌。

8 IPW-021 FG112158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9 KPK-287 FG199736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0 JCL-900 4JK-318755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1 FLR-987 4CW-010245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2 KPY-413 FG-230602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3 KIY-351 4CW-027925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4 JFR-369 4CW-020553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5 JFT-998 4CW-024206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6 NHQ-431 FG272354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7 KIP-803 FG-145577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8 XDO-479 XP-815211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19 KSC-183 4HP-145686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0 IZT-345 FG227316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1 GRX-990 FH013795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2 LPP-839 KBND-107977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3 ONH-368 SA20AF-110562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4 ADF-816 3UR-301932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5 JCA-675 SA20AF-111193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6 FRS-659 KBND-204165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7 GEL-265 C0-000000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8 UWZ-009 GR1B0-000000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29 TMU-840 GAKD-109636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0 SUV-789 3XG-246230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1 SUR-772 3XG-232703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2 TNE-863 3XG-034709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3 ROX-895 ET469992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4 TMM-931 GAKC-10580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5 VYE-426 GAKE-209136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6 TOX-259 GAKC-105065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

37 UOV-866 GR1B0-000000 僅查獲車牌及引擎殼。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附表二所示之車牌及引擎殼 三十七組

2 空氣壓縮機 一台

3 行動電話 二支 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

被告己○○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姊阿」所有,與沒收要件不合,爰不予宣告沒收。

4 螺絲起子 九支

5 活動皮手 二支

6 老虎鉗 一支

7 固定鉗 一支

8 開口扳手 二支

9 梅花扳手 七支

10 萬能六角扳手 一組

11 氣動機 一台

12 輪胎扳手 二支

13 T字扳手 六支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