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一)字第6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聖隆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原名游碧蓮上列上訴人因墮胎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09號,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江國華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秋鈴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