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О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二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黃 金 富法 官 林 明 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進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