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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更(一)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緝字第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黃 金 富法 官 林 明 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進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