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緝字第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法 官 林 明 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進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