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二0號
上 訴 人 辰○○即 被 告 國民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四一六、五四九八、五五一0、五五八六、五七二七、六一二一、六二五五、六
二五六、六三0八、六三一二、六九三七、七六一三號,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0二三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二、一二0七九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八八、四0三六、四四六五、七七二一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四、三四0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六五、六四一一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0二六、二八四二五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二、三六七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辰○○部分撤銷。
辰○○常業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辰○○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經營金利行,從事舊貨買賣業務,竟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後之某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間某日止,先後在其金利行內,明知許明月、鄭助昌、石民雄、陳吉春、高福德、陳吉和、柳進寶、白志強、曾慶輝、洪石竹、洪金能、胡英傑、莊幸明、張銀興、伍仁和、王清良等人(均已判決罪刑確定),或五人或四人或三人或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電纜線(其共犯姓名、犯罪時間、地點、方法、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係竊盜所得之贓物,竟在其金利行內,以小條電線每公斤新台幣(下同)二十元,大條電線每公斤三十元左右之價格故予買進,經整理剝去電線皮,再以每公斤四十五元之價格將銅線部分轉賣予台中縣太平市○○路○○○號不知情之鄭正義所開設之正永五金行等大盤商,另將電纜線皮出售予台中縣龍井鄉附近不知情之塑膠行牟利,並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
二、案經台灣省公路警察大隊第一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辰○○矢口否認有右揭故買贓物為常業犯行,辯稱:我並無向許明月等人購買贓物電纜線云云。
二、惟查竊盜犯許明月、鄭助昌、石民雄、陳吉春、高福德、白志強、曾慶輝、洪石竹、洪金能、胡英傑、莊幸明、張銀興、伍仁和、王清良等人,分別所為如附表一所載之竊盜犯行,並竊得電纜線等贓物,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三五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被告辰○○於警訊時供承:伊為舊貨回收,許明月、許明和、王清良、柳進寶、陳吉和、洪金能、陳吉春、鄭助昌、高德福及其他屏東縣春日鄉之十幾人,有載電纜線賤賣予伊,小條電纜線每公斤買二十元,大條電纜線每公斤買三十元,伊知道是贓物,他們接二連三來賣,伊取得後再剝皮出售,八十四年起即開始收購等語(參見警訊一卷第二四二頁至第二四五頁、第二五四頁至第二五八頁、第二六一頁至第二六六頁、第二六八頁至第二七三頁、第二七九頁至第二八三頁),而前開竊盜犯即被告許明月、陳吉春、高德福、鄭助昌、許明和、莊幸明、張銀興、洪金能等人,分別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證所偷得之電纜線等物,均出售予被告辰○○,被告雖辯稱:警訊中之自白,當時係伊人不舒服,警員要其承認,否則要把其太太抓起來,非其自由意志所為云云,惟經本院傳訊製作被告筆錄之警員Q○○、卯○○、徐允傑、宙○○等人,均結證係出於被告自由意志下所製作,被告並無身體不舒服,亦無要其承認,否則要將其太太抓起來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筆錄),足證被告在警訊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並無被脅迫或非自由意志情事,況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許明和、許明月、鄭助昌、陳吉春、鄭進輝等人我認識,是在八十六年四月底及五月初,在四月底收了二噸多電纜線,粗的每公斤三十二元,細的是二十元買的,另五月份也是差不多一噸二噸的數量,都是剪斷一截一截的,我們加工剝皮後以每公斤四十五元左右賣出。(問:你知道是贓物,為何還向他們買?)答:因利潤較高等語(詳第五四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背面、第二十四頁正面),益見被告係明知贓物而故買,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辯稱不知係贓物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從而被告故買贓物犯行,洵堪認定,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至竊盜被告高德福、柳進寶、張銀興、洪石竹於本院前審(更一)供稱未曾賣電纜線給辰○○云云,顯係事後翻異及迴護被告之詞,亦不足採信。
四、按所謂常業犯,係指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而言,且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一即克相當(參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0六三號刑事判決)。參之被告從事舊貨買賣,竟自八十四年間起即接續三十八次向竊盜犯許明月等收購附表一所示之大批電纜線贓物,小條電纜線每公斤買二十元,大條電纜線每公斤買三十元,所得應認足以作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一,應認被告辰○○係以故買贓物為常業,洵堪認定。
五、核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故買贓物常業罪。
六、原審予被告辰○○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察官起訴被告辰○○故買贓物犯行共五十九次,而原判決認定犯罪成立者三十八次,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共十九次,另二次犯行未予論究,且其中如本院附表二編號二十、二十一部分,亦認被告辰○○有故買贓物犯行,自有未合,且對於被告辰○○故買贓物之時間、地點未於事實中詳為認定,亦有未當,被告辰○○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足取,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就被告辰○○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辰○○從事舊貨買賣,竟向竊盜犯許明月等人故買大批之電纜線贓物,助長竊盜之風甚鉅,且犯罪後並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示懲儆。
七、又公訴意旨畧以:被告辰○○另有如附表二共二十一次之故買贓物犯行云云。惟訊據被告辰○○堅決否認有上開二十一次故買贓物犯行。
㈠經查附表二(下同)編號一、二、三部分之竊盜犯行(下同)僅有竊盜被告陳吉
春一人於警訊時之自白,編號四、十二、十三、十四部分,僅有竊盜被告高德福一人於警訊中之自白,編號五、九、十一、十七部分,僅有竊盜被告莊幸明一人於警訊時之自白,編號六、七、八、十、十六、十八、十九部分,僅有竊盜被告莊銀興一人於警訊時之自白,編號十五部分,僅有竊盜被告許明月一人於警訊中之自白,其他竊盜被告則從未承認,被害人雖有被竊,但究竟何人所竊,則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故上開十九次竊盜犯行,均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附表二所載之共犯所竊,且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被告陳吉春、莊幸明、張銀興、許明月此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因公訴人認與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在案,從而附表二所載之共犯,既無上開十九次之竊盜犯行,自無從將贓物出售予被告辰○○,且在被告辰○○經營之金利行,又無查獲上開被害人所失竊之贓物,自屬不能證明其有上開十九次故買贓物犯行。另附表二編號二十部分,據竊盜犯許明月於警訊時供稱:高雄市○○路○○○號就是龍鎂建設鮮綠屋工地,是八十五年十二月與白志強、鄭助昌共三人竊得電纜線三噸多,贓物賣到高雄縣大樹鄉,詳細地址我並不知道,但我知道在那裡,老闆我們都叫大胖,因為他們父子兩人都很胖」等語(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保㈠⑷警字第一一七四一二號警卷第三十五頁),而竊盜犯鄭助昌亦未供及該次竊盜贓物有賣給被告辰○○情事(同上卷第八十八頁至第一0二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二五頁),此外在被告辰○○處又無查獲上開贓物,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辰○○確有此部分故買贓物犯行。至附表二編號二十一部分,竊盜犯許明和、鄭助昌、陳吉春於警訊時均供稱其等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在新竹科學園區國聯光電公司工地竊得電纜線後,原欲載到台中出售,但載至頭份路段之途中,尚未及出售,即遭警攔檢而棄車逃跑,其中許明和並為警逮獲等情(同上警卷第四十九至五十一頁、第九十三頁、第二一二頁),且經被害人P○○於警訊時指認部分贓物無訛(同上卷第四十七頁背面),至其他贓物部分,竊盜犯鄭助昌未曾供及有將該次竊盜所得電纜線贓物出售予被告辰○○(詳鄭助昌上開警卷筆錄),竊盜犯陳吉春亦供承: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在國聯光電建廠工地,由許明月偷一部小貨車,我、許明和、鄭助昌、曾慶輝等五人偷了三噸多,結果在省公路被警察逮捕失敗沒賣成等語(同上卷第二一八頁正面),竊盜犯曾慶輝亦供承上開贓物電纜線欲載到台中出售,但到頭份附近被公路警察臨檢查獲(同上卷第一二九頁),均未供及有將其他贓物出售予被告辰○○之情形,且在被告辰○○之金利行,亦無查獲上開贓物,此外經調查又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辰○○確有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此部分犯罪。
㈡綜上說明,並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辰○○確有如附表二共二十一次之故買贓
物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此部分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附表一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常業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提起公訴,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法 官 雷 元 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邵 淑 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共犯姓名│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收贓被告│被害人│所得財物│├──┼────┼────┼──────┼────┼────┼───┼────┤│一 │許明月 │八十四年│台中市○○路│攜帶兇器│辰○○ │地○○│電纜線八││ │鄭助昌 │八月二十│、大進路口「│倍力剪,│ │ │百公尺價││ │石民雄 │六日 │京都尚品工地│利用深夜│ │ │值二十萬││ │ │ │」 │無人之際│ │ │元。 ││ │ │ │ │侵入工地│ │ │ ││ │ │ │ │,剪斷電│ │ │ ││ │ │ │ │纜線以自│ │ │ ││ │ │ │ │小貨車搬│ │ │ ││ │ │ │ │運。 │ │ │ │├──┼────┼────┼──────┼────┼────┼───┼────┤│二 │陳吉春 │八十五年│新竹科學園區│同右 │辰○○ │戊○○│電纜線二││ │高德福 │七月間 │力行路太巨科│ │ │ │千二百公││ │陳吉和 │ │技公司三期新│ │ │ │尺 ││ │ │ │建廠房 │ │ │ │ │├──┼────┼────┼──────┼────┼────┼───┼────┤│三 │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市大墩二│同右 │辰○○ │亥○○│電纜線三││ │高德福 │七月七日│十街八十八號│ │ │ │百五十公││ │ │ │世紀經典工地│ │ │ │尺 │├──┼────┼────┼──────┼────┼────┼───┼────┤│四 │高德福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蔡金堂│電纜線一││ │柳進寶 │七月十二│一二三巷東帝│ │ │ │批 ││ │ │日 │士京華工地 │ │ │ │ │├──┼────┼────┼──────┼────┼────┼───┼────┤│五 │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子○○│電纜線一││ │高德福 │七月三十│二段一○八號│ │ │ │批、電鑽││ │柳進寶 │日 │鄉林法國工地│ │ │ │一支、電││ │ │ │ │ │ │ │動槌二支││ │ │ │ │ │ │ │、無線電││ │ │ │ │ │ │ │四支 │├──┼────┼────┼──────┼────┼────┼───┼────┤│六 │許明月 │八十五年│苗栗市○○路│攜帶兇器│辰○○ │X○○│電纜線一││ │許明和 │十月十三│文山國民小學│倍力剪、│ │ │批 ││ │鄭助昌 │日 │工地 │美工刀各│ │ │ ││ │白志強 │ │ │一把,利│ │ │ ││ │ │ │ │用深夜無│ │ │ ││ │ │ │ │人之際侵│ │ │ ││ │ │ │ │入工地,│ │ │ ││ │ │ │ │剪斷電纜│ │ │ ││ │ │ │ │線,於竊│ │ │ ││ │ │ │ │得電纜線│ │ │ ││ │ │ │ │一批後,│ │ │ ││ │ │ │ │以竊得之│ │ │ ││ │ │ │ │自小客車│ │ │ ││ │ │ │ │搬運 │ │ │ │├──┼────┼────┼──────┼────┼────┼───┼────┤│七 │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地○○│同右 ││ │鄭助昌 │十月三十│二段三四三號│ │ │ │ ││ │曾慶輝 │日 │東興寧靜大樓│ │ │ │ │├──┼────┼────┼──────┼────┼────┼───┼────┤│八 │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縣太平市│同右 │辰○○ │辛○○│同右 ││ │鄭助昌 │十一月間│中平路和平巷│ │ │ │ ││ │ │ │十四號珍藏家│ │ │ │ ││ │ │ │工地 │ │ │ │ │├──┼────┼────┼──────┼────┼────┼───┼────┤│九 │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市○○街│同右 │辰○○ │寅○○│同右 ││ │鄭助昌 │十一月二│一號台中市安│ │ │ │ ││ │ │十二日 │和國中活動中│ │ │ │ ││ │ │ │心 │ │ │ │ │├──┼────┼────┼──────┼────┼────┼───┼────┤│十 │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C○○│同右 ││ │許明和 │十一月二│九十七號市立│ │ │ │ ││ │鄭助昌 │十八日 │文山國小 │ │ │ │ │├──┼────┼────┼──────┼────┼────┼───┼────┤│十一│許明月 │八十五年│台中縣新社鄉│同右 │辰○○ │乙○○│同右 ││ │鄭助昌 │十二月間│中興村陸軍工│ │ │ │ ││ │石民雄 │ │兵署中興嶺營│ │ │ │ ││ │ │ │區 │ │ │ │ │├──┼────┼────┼──────┼────┼────┼───┼────┤│十二│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戌○○│同右 ││ │許明和 │一月二十│一八四六號 │ │ │ │ ││ │鄭助昌 │日 │建成園道工地│ │ │ │ │├──┼────┼────┼──────┼────┼────┼───┼────┤│十三│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南市○○路│同右 │辰○○ │玄○○│同右 ││ │鄭助昌 │一月間 │一段四一二號│ │ │ │ ││ │ │ │靜巷名盧工地│ │ │ │ │├──┼────┼────┼──────┼────┼────┼───┼────┤│十四│許明月 │八十六年│新竹市建中一│由許明月│辰○○ │B○○│電纜線一││ │鄭助昌 │一月十四│路二五號前及│以自備鑰│ │酉○○│批(另自││ │ │日 │國立交通大學│匙竊取曾│ │ │小貨車棄││ │ │ │公教住宅工地│文瑞所有│ │ │於台中縣││ │ │ │ │之GR|│ │ │太平市為││ │ │ │ │七二三一│ │ │警尋獲)││ │ │ │ │號自小貨│ │ │ ││ │ │ │ │車,共同│ │ │ ││ │ │ │ │攜帶倍力│ │ │ ││ │ │ │ │剪侵入工│ │ │ ││ │ │ │ │地行竊。│ │ │ │├──┼────┼────┼──────┼────┼────┼───┼────┤│十五│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市○○路│攜帶倍力│辰○○ │V○○│電纜線一││ │鄭助昌 │一月三十│與至善路口龍│剪,利用│ │ │批 ││ │陳吉春 │日 │寶方圓臻邸工│深夜無人│ │ │ ││ │曾慶輝 │ │地 │之際侵入│ │ │ ││ │ │ │ │工地,剪│ │ │ ││ │ │ │ │斷電纜線│ │ │ ││ │ │ │ │以自小貨│ │ │ ││ │ │ │ │車搬運。│ │ │ │├──┼────┼────┼──────┼────┼────┼───┼────┤│十六│許明月 │八十六年│苗栗省頭份鎮│同右 │辰○○ │申○○│同右 ││ │許明和 │二月間 │林森路四五號│ │ │ │ ││ │鄭助昌 │ │文化大街工地│ │ │ │ │├──┼────┼────┼──────┼────┼────┼───┼────┤│十七│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縣新社鄉│同右 │辰○○ │乙○○│同右 ││ │鄭助昌 │二月間 │中興村陸軍工│ │ │ │ ││ │石民雄 │ │兵署中興嶺營│ │ │ │ ││ │ │ │區 │ │ │ │ │├──┼────┼────┼──────┼────┼────┼───┼────┤│十八│許明月 │八十六年│一、台中市公│由許明月│辰○○ │丑○○│NT|八││ │鄭助昌 │二月二十│館里永安街對│以自備鑰│ │M○○│七二七號││ │ │一日 │面 │匙竊取林│ │ │自小貨車││ │ │ │二、台中市自│金河所有│ │ │及電纜線││ │ │ │由路與公館路│之NT|│ │ │一批 ││ │ │ │口光明國中新│八七二七│ │ │ ││ │ │ │建校舍工地 │號自小貨│ │ │ ││ │ │ │ │車為交通│ │ │ ││ │ │ │ │工具,共│ │ │ ││ │ │ │ │同行竊劉│ │ │ ││ │ │ │ │復允持有│ │ │ ││ │ │ │ │之電纜線│ │ │ │├──┼────┼────┼──────┼────┼────┼───┼────┤│十九│高德福 │八十六年│台南市中華西│攜帶兇器│辰○○ │S○○│電纜線一││ │洪石竹 │二月二十│路二段三四號│倍力剪、│ │ │批 ││ │洪金能 │二日 │台南市社教館│美工刀各│ │ │ ││ │周國興 │ │二期工程 │一把,利│ │ │ ││ │ │ │ │用深夜無│ │ │ ││ │ │ │ │人之際侵│ │ │ ││ │ │ │ │入工地,│ │ │ ││ │ │ │ │剪斷電纜│ │ │ ││ │ │ │ │線106│ │ │ ││ │ │ │ │0公尺,│ │ │ ││ │ │ │ │以自小貨│ │ │ ││ │ │ │ │車搬運。│ │ │ │├──┼────┼────┼──────┼────┼────┼───┼────┤│二十│許明月 │八十六年│新竹市武凌東│同右 │辰○○ │N○○│同右 ││ │鄭助昌 │三月二日│路三號 │ │ │ │ ││ │曾慶輝 │ │空軍三村國宅│ │ │ │ ││ │ │ │新建工地 │ │ │ │ │├──┼────┼────┼──────┼────┼────┼───┼────┤│二一│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南市○○路│同右 │辰○○ │玄○○│同右 ││ │鄭助昌 │三月五日│二段五六號 │ │ │ │ ││ │曾慶輝 │ │夢圓工地 │ │ │ │ │├──┼────┼────┼──────┼────┼────┼───┼────┤│二二│許明月 │八十六年│苗栗市文山國│同右 │辰○○ │X○○│同右 ││ │鄭助昌 │三月十日│民小學工地 │ │ │ │ ││ │許明和 │ │ │ │ │ │ │├──┼────┼────┼──────┼────┼────┼───┼────┤│二三│許明月 │八十六年│苗栗看守所新│同右 │辰○○ │午○○│同右 ││ │鄭助昌 │三月九日│建工程 │ │ │ │ ││ │許明和 │ │ │ │ │ │ │├──┼────┼────┼──────┼────┼────┼───┼────┤│二四│許明月 │八十六年│苗栗縣頭份鎮│同右 │辰○○ │申○○│同右 ││ │許明和 │三月二十│林森路四五號│ │ │ │ ││ │鄭助昌 │一日 │文化大街工地│ │ │ │ │├──┼────┼────┼──────┼────┼────┼───┼────┤│二五│高德福 │八十六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庚○○│同右 ││ │洪石竹 │三月二十│二段二九九號│ │ │ │ ││ │柳進寶 │八日 │凡爾賽工地 │ │ │ │ │├──┼────┼────┼──────┼────┼────┼───┼────┤│二六│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市西屯區│同右 │辰○○ │壬○○│同右 ││ │曾慶輝 │四月四日│公益路 │ │ │ │ ││ │鄭助昌 │ │同隆工地 │ │ │ │ │├──┼────┼────┼──────┼────┼────┼───┼────┤│二七│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縣太平市│同右 │辰○○ │Z○○│同右 ││ │鄭助昌 │四月間 │樹孝路旁 │ │ │ │ ││ │石民雄 │ │樹孝工地 │ │ │ │ │├──┼────┼────┼──────┼────┼────┼───┼────┤│二八│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縣新社鄉│同右 │辰○○ │乙○○│同右 ││ │鄭助昌 │四月間 │中興村 │ │ │ │ ││ │石民雄 │ │陸軍工兵署中│ │ │ │ ││ │ │ │興嶺營區 │ │ │ │ │├──┼────┼────┼──────┼────┼────┼───┼────┤│二九│高德福 │八十六年│新竹科學園區│攜帶兇器│辰○○ │D○○│電纜線一││ │柳進寶 │四月十三│力行路 │倍力剪、│ │ │批 ││ │胡英傑 │日夜間 │禾翔科技公司│美刀工各│ │ │ ││ │ │ │新建廠房工地│一把,共│ │ │ ││ │ │ │ │乘前開竊│ │ │ ││ │ │ │ │得JR─│ │ │ ││ │ │ │ │八四五0│ │ │ ││ │ │ │ │號自小貨│ │ │ ││ │ │ │ │車,利用│ │ │ ││ │ │ │ │深夜無人│ │ │ ││ │ │ │ │之際破壞│ │ │ ││ │ │ │ │門窗,侵│ │ │ ││ │ │ │ │入工地竊│ │ │ ││ │ │ │ │取電纜線│ │ │ ││ │ │ │ │,並以前│ │ │ ││ │ │ │ │開自小貨│ │ │ ││ │ │ │ │車搬運。│ │ │ │├──┼────┼────┼──────┼────┼────┼───┼────┤│三十│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縣太平市│攜帶倍力│辰○○ │丙○○│同右 ││ │鄭助昌 │四月十六│工業路二一五│剪,利用│ │ │ ││ │曾慶輝 │日 │號 │深夜無人│ │ │ ││ │石民雄 │ │啟雲興業公司│之際侵入│ │ │ ││ │ │ │ │工地,剪│ │ │ ││ │ │ │ │斷電纜線│ │ │ │├──┼────┼────┼──────┼────┼────┼───┼────┤│三一│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市五權南│同右 │辰○○ │E○○│同右 ││ │鄭助昌 │四月十八│路與忠明南路│ │ │ │ ││ │曾慶輝 │日 │口 │ │ │ │ ││ │ │ │寶陞大地工地│ │ │ │ │├──┼────┼────┼──────┼────┼────┼───┼────┤│三二│許明月 │八十六年│苗栗市○○路│同右 │辰○○ │A○○│同右 ││ │曾慶輝 │四月二十│七四七號 │ │ │ │ ││ │鄭助昌 │日 │省立苗栗醫院│ │ │ │ │├──┼────┼────┼──────┼────┼────┼───┼────┤│三三│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縣豐原市│同右 │辰○○ │U○○│同右 ││ │許明和 │五月二日│信義街一八二│ │ │ │ ││ │鄭助昌 │凌晨二時│號 │ │ │ │ ││ │陳吉春 │許 │寶麗京工地 │ │ │ │ │├──┼────┼────┼──────┼────┼────┼───┼────┤│三四│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宇○○│同右 ││ │許明和 │五月三日│三段三○九號│ │ │ │ ││ │鄭助昌 │ │典弘商場住宅│ │ │ │ ││ │曾慶輝 │ │大樓 │ │ │ │ ││ │陳吉春 │ │ │ │ │ │ │├──┼────┼────┼──────┼────┼────┼───┼────┤│三五│許明月 │八十六年│新竹市○○路│同右 │辰○○ │己○○│電纜線一││ │許明和 │五月八日│三三六號 │ │ │ │批 ││ │鄭助昌 │ │恆新天廈工地│ │ │ │ ││ │陳吉春 │ │ │ │ │ │ ││ │曾慶輝 │ │ │ │ │ │ │├──┼────┼────┼──────┼────┼────┼───┼────┤│三六│許明月 │八十六年│台中市三光國│同右 │辰○○ │I○○│電纜線一││ │許明和 │五月九日│中整建工程工│ │ │G○○│批 ││ │鄭助昌 │凌晨三時│地 │ │ │ │ ││ │陳吉春 │ │ │ │ │ │ ││ │曾慶輝 │ │ │ │ │ │ │├──┼────┼────┼──────┼────┼────┼───┼────┤│三七│莊幸明 │八十四年│台中市○○路│同右 │辰○○ │T○○│同右 ││ │張銀興 │二月十四│四段四八二號│ │ │ │ ││ │ │日後某日│天之驕子工地│ │ │ │ │├──┼────┼────┼──────┼────┼────┼───┼────┤│三八│張銀興 │八十五年│彰化縣新平路│同右 │辰○○ │甲○○│同右 ││ │伍仁和 │間 │二六號 │ │ │ │ ││ │王清良 │ │榮裕企業公司│ │ │ │ │└──┴────┴────┴──────┴────┴────┴────┴───┘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共犯姓名│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收贓被告│被害人│被害財物││ │ │ │ │ │ │ │ │├──┼────┼────┼──────┼────┼────┼───┼────┤│一 │陳吉春 │八十五年│新竹科學園區│攜帶倍力│辰 ○ ○│未○○│電纜線一││ │林宗喜 │七月一日│力行路旺宏電│剪,利用│ │ │千八百公││ │ │ │子二廠新建工│深夜無人│ │ │尺 ││ │ │ │地 │之際,侵│ │ │ ││ │ │ │ │入工地,│ │ │ ││ │ │ │ │剪斷電纜│ │ │ ││ │ │ │ │線,以自│ │ │ ││ │ │ │ │小貨車搬│ │ │ ││ │ │ │ │運。 │ │ │ │├──┼────┼────┼──────┼────┼────┼───┼────┤│二 │陳吉春 │八十五年│同右 │同右 │同 右│同 右│電纜線五││ │林宗喜 │七月五日│ │ │ │ │千二百公││ │ │ │ │ │ │ │尺 │├──┼────┼────┼──────┼────┼────┼───┼────┤│三 │陳吉春 │八十五年│新竹科學園區│同右 │同 右│未○○│電纜線八││ │林宗喜 │八月七日│力行路旺宏電│ │ │ │千公尺 ││ │ │ │子二廠新建工│ │ │ │ ││ │ │ │地 │ │ │ │ │├──┼────┼────┼──────┼────┼────┼───┼────┤│四 │高德福 │八十五年│彰化市基督教│同右 │同 右│L○○│同 右││ │洪金能 │十月十九│醫院三期擴建│ │ │ │ ││ │陳吉和 │ │ │ │ │ │ │├──┼────┼────┼──────┼────┼────┼───┼────┤│五 │莊幸明 │八十三年│台中市○○路│同右 │同 右│J○○│同 右││ │羅安全 │間 │一八0巷五十│ │ │ │ ││ │ │ │弄二號 │ │ │ │ ││ │ │ │富宇新天地工│ │ │ │ ││ │ │ │地 │ │ │ │ │├──┼────┼────┼──────┼────┼────┼───┼────┤│六 │張銀興 │八十三年│台中縣大肚鄉│同右 │同 右│天○○│同 右││ │羅安全 │九月間 │博愛街八巷七│ │ │ │ ││ │周國興 │ │號住宅前空地│ │ │ │ │├──┼────┼────┼──────┼────┼────┼───┼────┤│七 │張銀興 │八十四年│台中縣太平市│同右 │同 右│癸○○│同 右││ │黃秋輝 │間 │太平路一六六│ │ │ │ ││ │ │ │巷四六號 │ │ │ │ ││ │ │ │元寶天下工地│ │ │ │ │├──┼────┼────┼──────┼────┼────┼───┼────┤│八 │張銀興 │八十四年│台中市工學北│同右 │同 右│H○○│同 右││ │黃秋輝 │間 │路一八九號 │ │ │ │ ││ │羅安全 │ │工學天下工地│ │ │ │ │├──┼────┼────┼──────┼────┼────┼───┼────┤│九 │莊幸明 │八十四年│彰化縣全興工│同右 │同 右│K○○│同 右││ │黃秋輝 │十二月○○○區○○○路│ │ │ │ ││ │羅安全 │ │三號 │ │ │ │ │├──┼────┼────┼──────┼────┼────┼───┼────┤│十 │張銀興 │八十五年│台中縣烏日鄉│同右 │同 右│Y○○│同 右││ │洪石竹 │間 │中山路一段二│ │ │ │ ││ │黃秋輝 │ │八一號 │ │ │ │ │├──┼────┼────┼──────┼────┼────┼───┼────┤│十一│莊幸明 │八十五年│台中縣太平市│同右 │同 右│Z○○│同 右││ │羅安全 │七月間 │樹孝路口 │ │ │ │ ││ │李明雄 │ │樹孝住宅工地│ │ │ │ │├──┼────┼────┼──────┼────┼────┼───┼────┤│十二│高德福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同 右│R○○│同 右││ │鄭助昌 │十月五日│一二三巷 │ │ │ │ ││ │陳吉和 │ │東帝士京華工│ │ │ │ ││ │周國興 │ │地 │ │ │ │ │├──┼────┼────┼──────┼────┼────┼───┼────┤│十三│高德福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同 右│W○○│同 右││ │柳進寶 │十一月間│文心大鎮住宅│ │ │ │ ││ │洪金能 │ │工地 │ │ │ │ ││ │周國興 │ │ │ │ │ │ │├──┼────┼────┼──────┼────┼────┼───┼────┤│十四│高德福 │八十五年│台中市○○路│同右 │同 右│R○○│同 右││ │洪金能 │十一月十│一二三巷 │ │ │ │ ││ │洪石竹 │一日 │東帝士京華工│ │ │ │ ││ │周國興 │ │地 │ │ │ │ │├──┼────┼────┼──────┼────┼────┼───┼────┤│十五│柳進寶 │八十五年│台中縣梧棲鎮│同右 │同 右│丁○○│同 右││ │許明月 │十一月十│建國北街三一│ │ │ │ ││ │黃秋輝 │三日 │五巷六弄六號│ │ │ │ ││ │許明和 │ │梧棲文化國宅│ │ │ │ ││ │ │ │新建工地 │ │ │ │ │├──┼────┼────┼──────┼────┼────┼───┼────┤│十六│張銀興 │八十五年│彰化縣埔鹽鄉│同右 │同 右│黃○○│同 右││ │洪石竹 │十二月間│員鹿路一段一│ │ │ │ ││ │黃秋輝 │ │二九號 │ │ │ │ ││ │周國興 │ │瑞晹五金企業│ │ │ │ │├──┼────┼────┼──────┼────┼────┼───┼────┤│十七│莊幸明 │八十五年│台中縣新社鄉│同右 │同 右│乙○○│同 右││ │羅安全 │十二月間│中興嶺營區 │ │ │ │ │├──┼────┼────┼──────┼────┼────┼───┼────┤│十八│張銀興 │八十五年│台中縣石崗鄉│同右 │同 右│巳○○│同 右││ │李明雄 │十二月二│明德路四一五│ │ │ │ ││ │羅安全 │日 │號 │ │ │ │ ││ │ │ │豐原淨水廠二│ │ │ │ ││ │ │ │期工程工地 │ │ │ │ │├──┼────┼────┼──────┼────┼────┼───┼────┤│十九│張銀興 │八十五年│台中縣沙鹿鎮│同右 │同 右│O○○│同 右││ │洪石竹 │十二月二│光華路與福田│ │ │ │ ││ │周國興 │十九日 │北街路口 │ │ │ │ │├──┼────┼────┼──────┼────┼────┼───┼────┤│二十│許明月 │八十五年│高雄市○○路│同右 │同 右│F○○│同 右││ │鄭助昌 │十二月間│三九一號龍鎂│ │ │ │ ││ │ │ │建設鮮綠屋大│ │ │ │ ││ │ │ │樓 │ │ │ │ │├──┼────┼────┼──────┼────┼────┼───┼────┤│二一│許明月 │八十六年│新竹科學園區│同右 │同 右│P○○│同 右││ │許明和 │五月十日│力行路(三期)│ │ │ │ ││ │鄭助昌 │凌晨 │國聯光電公司│ │ │ │ ││ │陳吉春 │ │新建廠房 │ │ │ │ ││ │曾慶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