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三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位於台北市○○區○○路○○○號甲○○○大樓(下稱懷德大樓),與該大樓右後方之第一建業大樓(下稱建業大樓)之地下室停車場相通,其中「建業大樓」地下室並無獨立之車道出入口,需經由「懷德大樓」地下室之車道出入,雙方並於民國(下同)六十五年十二月間,投資增建時,以「共同投資增建大樓合約」約定「建業大樓」車輛得經「懷德大樓」地下室車道進出,且「建業大樓」之車輛自增建完成後均依該約定,使用「懷德大樓」地下室車道進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懷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決議,要求「建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需分擔大樓管理費、維修費始得通行,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建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應繳交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七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惟「建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均不加理會,位於懷德大樓之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務科長兼任該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之王啟菁,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上午,指揮不知情之工人數人,以水泥柱橫置於「建業大樓」地下室通往「懷德大樓」地下室之鐵門前,嗣經乙○○等人發覺後,以千斤頂將水泥柱移開,王啟菁復接續於同日下午,指揮不知情之台產公司司機,將台產公司所有之車號00—八五九二號小貨車擋置於上開鐵門前,阻止停放於「建業大樓」地下停車場之車輛進出,致使「建業公司」員工方強、乙○○等人之車輛無法出入,以此方式妨害「建業公司」地下停車場停車人員之通行權利。(王啟菁上揭犯行,已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四號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案)乙○○為表彰權利,竟不思循正當法律程序,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先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賓士車款自用小客車駛至懷德大樓地下停車場僅容一車出入之車道甫入口處停放;至翌日(十七日)上午,乙○○又行駛另部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富豪車款自用小客車至相同位置,替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而停放,以此強暴方式,接續使原停放於懷德大樓停車場之車輛皆無法由該車道進出停車場,而妨害如附表所示該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人開車經由該車道自由出入停車場之權利。
二、案經懷德大樓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張乃雄告發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雖坦承有在前揭時間、地點以接續前開汽車停放於車道入口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罪之犯行,辯稱:伊停車位所在之「建業大樓」停車場與「懷德大樓」前後相連,但兩大樓間有借道通行之契約,伊向來均使用「懷德大樓」之車道進入停車,但「懷德大樓」竟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起以車輛阻絕進入「建業大樓」停車場之入口通道,同年月十六日伊駕車進入停車場時,復遭阻攔,經向「懷德大樓」管理委員會交涉未果,伊即停放汽車不願退讓,要表彰自己通行權,希望「懷德大樓」管委會能將擋在「建業大樓」停車場入口之車輛移開,況「懷德大樓」停車場另有一通往南陽街之車道,其他車輛仍可經該車道進出,不會妨礙其他車輛進出停車場,並無阻礙他人車輛通行之意思,更無強暴、脅迫之行為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於前述時間、地點,先後接續駕駛前開車輛停放於「懷德大樓」館前路停車道入口處,使車輛無法從該車道進出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據證人即現任「懷德大樓」管委會代表人丙○○於原審及本院到庭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審判筆錄),另有相片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見八十九偵字第七五七六號卷第四、五、七、十至十三頁,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0一號卷第十五至二一頁)。
(二)被告雖辯稱其本有借道通行「懷德大樓」至「建業大樓」停車之權利,因通行權受阻,才在車道入口處停車,意在表彰自己通行權,且該停車場尚有通往南陽街之車道可供通行,其並無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之意思云云。然查:
1、「懷德大樓」停車場進出之汽車,平日均由被告堵住入口之館前路車道出入,南陽街車道則因巷道狹小,車輛進出不易,通常只有機車從該車道進出,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當日,其他車輛即因館前路車道被阻,全部停放在外面,已進停車場的車輛則無法出來,沒有從南陽街車道那邊進出,被告與「懷德大樓」管委會發生停車糾紛後,亦未要求從南陽街車道進出,而執意由館前路車道進出等情,業據證人丙○○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證述綦詳(見原審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本院卷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審判筆錄),核與前開相片顯示隨後欲進入停車場之汽車確已受阻在館前路上之情相符,參諸台北市○○街一帶乃補習班○○○區○道路原非寬敞,路旁慣有學生停放機車之情,乃台北市民週知之事實,設籍於該地並生活於該地之被告本人應知之甚詳。本院又審酌被告自己遭「懷德大樓」阻攔不得由館前路車道進入停車後,亦未取南陽街車道進出一節可知,「懷德大樓」之南陽街車道確非恆常供汽車平日出入之車道,被告在館前路車道入口停放車輛之行為,已足妨礙其他汽車自館前路出入「懷德大樓」停車場之自由無誤。況縱「懷德大樓」停車場通往南陽街之車道仍得供汽車勉強通行,但取徑館前路車道而不由南陽街車道出入停車,本即「懷德大樓」停車場使用人之權利,被告無權加以剝奪及限制。被告與告訴人方面縱因通行問題滋生糾紛,理應循正當法律程序加以解決,此為身為法治國家國民必備精神及應遵守不渝之理念。被告竟以前揭所為,迫使「懷德停車場」之使用人須另擇南陽街車道而不得由館前路車道進出停車,自亦屬妨礙停車場使用人行使其權利之行為,被告所辯未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云云,並不可採。此觀之卷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四號王啟菁妨害自由之判決書,記載被告所駕駛之車輛遭王啟菁遣人不法阻擋,其即依法請求加以訴追等情,由此足見被告於以同一手段依法炮製加以反制時,其心中即具有違法之意識,昭昭甚明。
2、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即為故意,此觀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自明,被告前既借道「懷德大樓」之館前路車道進入停車多時,對該車道僅容一輛汽車通行,逕自在入口處長時間停放汽車,已足以妨礙其他汽車通行館前路車道之情,自難諉為不知,而使用該大樓停車場之公司有多家,出入車輛多達四十八部。被告明知上情仍先後接連二次,將汽車駛至前揭車道入口處停放,顯已具備妨礙該停車場使用人通行館前路車道行使權利之故意。至其行為動機縱係出因其借道通行權受「懷德大樓」非法阻擾,其擬以本案之手段迫使「懷德大樓」管委會承認其之通行權存在。然查被告衡情應當循民事調解、訴訟或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等合法正當途徑實現或保全自己之權利,不應採取「以暴制暴」之手段,以前揭不法行徑妨礙「懷德大樓」停車場使用人利用該車道進出之權利,否則社會秩序將蕩然無存。綜上,被告所辯其有合法通行權,其前揭所為均在表彰通行權利,並無妨礙其他車輛進出停車之意思云云,亦不足採。
(三)綜上,被告所辯各節均不可採,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以有形之實力直接或間接不法加諸於可得特定之人,即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所規定之強暴行為。且所謂強暴手段,不以有形實力直接加諸於人為限,對物施加,而對人發生強烈影響者,仍足當之。查被告所為,乃以其行駛汽車至車道入口處停放之積極作為,使車道本可供汽車通行往來之空間狀態改變,致如附表所示之懷德大樓停車場使用人不得再經由該車道自由進出通行,自屬積極以有形實力加諸於物而對人產生強烈影響之強暴行為無誤。被告尚辯稱其無強暴行為云云,自不可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其接續駕駛不同汽車替換停放之行為,替換空檔時間僅三、四分鐘,已經被告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顯係在同一妨害自由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妨害自由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由館前路車道出入懷德大樓停車場之權利,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原審未經明察,遽以被告所為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即應由本院將違誤之原判決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解決爭端,竟為使他人迫勢退讓,以實現其通行停車之權利,以汽車堵住辦公大樓之車道入口,侵害該停車場使用人自由選擇出入口進出之權利,且核諸卷附相片可知,當日館前路交通亦因尾隨之車輛無法進入停車而嚴重受阻(參見偵查卷第十四頁),其犯罪所生之損害難謂不大,而其犯罪後未坦承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法 官 周 盈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 姿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甲○○○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及露天停車場使用人車位編配表┌──┬───────┬────┬──────┬──────┐│車位│所 屬│車輛牌照│使 用 人 │停車證字號 ││編號│公 司│號 碼│姓 名 │ │├──┼───────┼────┼──────┼──────┤│ 1 │台 產│ │機車專用 │自行運用 │├──┼───────┼────┼──────┼──────┤│ 2 │台 產│ │機車專用 │自行運用 │├──┼───────┼────┼──────┼──────┤│ 3 │台 產│DH-6171 │汽車專用 │車管字3號 │├──┼───────┼────┼──────┼──────┤│ 4 │行政院開發基 │ │汽車專用 │車管字4號 ││ │金管理委員會 │ │ │ │├──┼───────┼────┼──────┼──────┤│ 5 │行政院開發基 │ │汽車專用 │車管字5號 ││ │金管理委員會 │ │ │ │├──┼───────┼────┼──────┼──────┤│ 6 │第一 │DI-7912 │丁克立 │車管字6號 │├──┼───────┼────┼──────┼──────┤│ 7 │第一 │CJ-0898 │許志銳 │車管字7號 │├──┼───────┼────┼──────┼──────┤│ 8 │台銀 │7F-2706 │葉賢 │車管字8號 │├──┼───────┼────┼──────┼──────┤│ 9 │台銀 │8C-7761 │公務車 │車管字9號 │├──┼───────┼────┼──────┼──────┤│ │菁英 │IK-1599 │何士樑 │車管字10號 │├──┼───────┼────┼──────┼──────┤│ │台產 │DV-8592 │公務車 │車管字11號 │├──┼───────┼────┼──────┼──────┤│ │台銀 │BT-6037 │汽車專用 │車管字12號 │├──┼───────┼────┼──────┼──────┤│ │台產 │ │機車專用 │自行運用 │├──┼───────┼────┼──────┼──────┤│ │台產 │DB-5177 │高董事榮富 │車管字14號 │├──┼───────┼────┼──────┼──────┤│ │台產 │Z8-7988 │李董事泰宏 │車管字15號 │├──┼───────┼────┼──────┼──────┤│ │第一 │ │機車專用 │自行運用 │├──┼───────┼────┼──────┼──────┤│ │行政院開發基 │ │汽車專用 │車管字17號 ││ │金管理委員會 │ │ │ │├──┼───────┼────┼──────┼──────┤│ │菁英 │DM-3289 │蕭文貴 │車管字18號 │├──┼───────┼────┼──────┼──────┤│ │台銀 │8C-1785 │沈宗正 │車管字19號 │├──┼───────┼────┼──────┼──────┤│ │台銀 │DS-6389 │吳勝雄 │車管字20號 │├──┼───────┼────┼──────┼──────┤│ │台產 │2L-5688 │董事長李文勇│車管字21號 │├──┼───────┼────┼──────┼──────┤│ │台產 │CC-2693 │總經理張乃雄│車管字22號 │├──┼───────┼────┼──────┼──────┤│ │中信 │5C-8295 │俞葆森 │車管字23號 │├──┼───────┼────┼──────┼──────┤│ │工礦 │BK-6288 │張成達 │車管字24號 │├──┼───────┼────┼──────┼──────┤│ │工礦 │BQ-6168 │俞宗元 │車管字25號 │├──┼───────┼────┼──────┼──────┤│ │元大京華 │3B-4183 │樊剛 │車管字26號 │├──┼───────┼────┼──────┼──────┤│ │元大京華 │EY-3883 │戴金如 │車管字27號 │├──┼───────┼────┼──────┼──────┤│ │元大京華 │CM-2646 │陳鄰鄉 │車管字28號 │├──┼───────┼────┼──────┼──────┤│ │台產 │2D-5853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台產 │DH-0505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台產 │AN-5737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台產 │(裝停發電機) │├──┼───────┼────┬──────┬──────┤│ │台產 │CS-9781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露 │元大京華 │ │機車專用 │自行運用 ││ │ │ │ │ │├──┼───────┼────┼──────┼──────┤│露 │台產 │G2-7837 │汽車專用 │車管字35號 ││ │ │ │ │ │├──┼───────┼────┼──────┼──────┤│露 │工礦 │G4-0688 │公務車 │車管字36號 ││ │ │ │ │ │├──┼───────┼────┼──────┼──────┤│露 │行政院開發基 │ │汽車專用 │車管字37號 ││ │金管理委員會 │ │ │ │├──┼───────┼────┼──────┼──────┤│露 │台銀 │DZ-0032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 │ │ │ │├──┼───────┼────┼──────┼──────┤│露 │台銀 │A3-3382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 │ │ │ │├──┼───────┼────┼──────┼──────┤│露 │台銀 │DR-4117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 │ │ │ │├──┼───────┼────┼──────┼──────┤│露 │台產 │EB-4651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 │ │ │ │├──┼───────┼────┼──────┼──────┤│露 │台產 │ │汽車專用 │自行運用 ││ │ │ │ │ │├──┼───────┼────┼──────┼──────┤│ │台產 │CE-4976 │汽車專用 │車管字43號 │├──┼───────┼────┼──────┼──────┤│ │台產 │DE-1357 │汽車專用 │車管字44號 │├──┼───────┼────┼──────┼──────┤│ │台產 │Y2-5887 │葉顧問榮芳 │車管字45號 │├──┼───────┼────┼──────┼──────┤│ │台產 │8A-7006 │陳首席顧問 │車管字46號 │├──┼───────┼────┼──────┼──────┤│ │台產 │DI-0879 │楊副總鴻彬 │車管字47號 │├──┼───────┼────┼──────┼──────┤│ │台產 │DL-6056 │公務車 │車管字4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