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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26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宜伶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原為乙○○之女丙○○之夫(現已離婚),與乙○○為直系姻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間,因與丙○○感情不睦,面臨離婚問題,為爭取監護權及要求丙○○返還財物,竟接續多次打電話至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乙○○住處,揚言要放火燒燬乙○○之房子及車子等語,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前揭恐嚇犯行,辯稱:伊於八十九年間與妻子離婚,係因為妻子對於家裡的金錢一直交代不清,並告伊傷害、搶奪及恐嚇罪,伊當時僅係急於要取得小孩之監護權及妻子拿走之財物,才打電話,至於電話之內容,因時隔已久,已不復記憶云云。惟查: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之前你曾否打電話告訴人老家台南,恐嚇告訴人雙親?)有的。但是雙方對罵。」等語在卷。

(二)被害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說之前他打電話騷擾,他說何話?)說要燒我家,我的車子,並用髒話罵我」、「(之前你有無接過被告打的恐嚇電話?)有的,他在電話中說要燒我房子、燒車子,前後接了一百多通,時間在今年(按係八十九年)八月間」、「(你接到這恐嚇電話,心理是否會害怕?)會的」等語。

(三)被告嗣雖翻異前詞,以上情置辯,惟其原供稱僅係與乙○○對罵,其後改稱因時隔已久,已不復記憶云云,前後供詞不一,益見情虛。

(四)至被害人乙○○於原審調查時固證稱:「時間那麼久了已不知道講什麼」、「(你聽了他的那些話你是否會害怕他去行動?)不會。(提示之前之訊問筆錄,檢察官有問你接到恐嚇電話問你是否會害怕,你為何回答會?)當時是他喝酒所以會亂講話,我們不要理他就好了(你當時回答檢察官說你心理會害怕,是否實在?)我當時是回答說他喝醉酒打電話,晚上打過來,接到會害怕」等語,惟與前開證據不符,且被害人乙○○之女丙○○已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另被害人乙○○於原審亦供稱:「(你是否現在願意原諒被告,所以你現在的回答都是在迴護他)我亦是希望他們兩人能夠合好」等語,足認被害人乙○○於原審之陳述,無非意在迴護被告,不足採信,否則被害人乙○○主觀上之感受,如不因被告之恐嚇行為對其安全產生危險與實害,何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接到這恐嚇電話,心理是否會害怕?)會的。(是否要對被告提出告訴?)我要提出告訴」等語,對被告表示訴追之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事後所辯,無非空言,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被告係因與妻丙○○感情不睦,面臨離婚問題,為爭取監護權及要求丙○○返還財物,乃多次打電話至乙○○住處,揚言要放火燒燬乙○○之房子及車子,其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原審未為詳究,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法 官 高 明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垂 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