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邱國旺 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 律師
吳旭洲 律師吳宗輝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墮胎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丙○○之夫,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間,因獲知丙○○懷孕,乃向丙○○表明希望將小孩拿掉,惟丙○○堅拒,並要求將小孩生下,被告乙○○乃與任職國軍桃園總醫院之醫生即被告甲○○共同基於使他人墮胎之犯意,由被告乙○○於同年八月十七日(按係八月十八日之誤)向丙○○佯稱:要生小孩就要做產前檢查云云,並偕同丙○○至國軍桃園總醫院由被告甲○○進行產檢,嗣被告甲○○即取出九顆 RU486足以使女子墮胎之禁藥交予被告乙○○,並向丙○○誆稱該藥係作為補充營養之用,丙○○不疑有他,返家後按時服用上開藥物,詎服用後腹部發生絞痛,經向被告乙○○質問,始知藥物中含有 RU486之成分,被告乙○○並告知既已影響到胎兒,需繼續服用,否則會有後遺症等語,丙○○見勢不得已,乃將全部藥物服用完畢,致產生墮胎結果。因認被告乙○○、甲○○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使人墮胎罪嫌云云,被告甲○○另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定被告乙○○、甲○○涉犯前開犯行,無非係依據告訴人丙○○之指訴,並以被告乙○○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調往台北三軍總醫院任職,且居住台北,如係正常之產檢,何以捨近求遠,將告訴人丙○○帶往國軍桃園總醫院交由被告甲○○檢查,況告訴人丙○○第一次前往檢查時自稱已懷孕,被告乙○○復執意由台北帶往桃園產檢。何以當時被告甲○○以腹部超音波為告訴人丙○○檢查未發現懷孕,未再以驗血或驗尿方式確認?況告訴人丙○○及被告乙○○於偵查中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定結果,告訴人丙○○對於:㈠墮胎藥丸是乙○○拿給渠服用。㈡渠服食藥丸時不知道是墮胎藥。㈢乙○○在渠服食藥丸後始告知是墮胎藥等問題,經測試均無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未說謊,而被告乙○○對於:㈠甲○○沒有拿墮胎藥給渠。㈡渠沒有拿墮胎藥給丙○○食用。㈢渠沒有哄騙丙○○服食墮胎藥等問題,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九十)陸(三)字第九00四一三九五號、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陸(三)字第九00六四一二二號二份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更足作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甲○○均堅決否認有前開犯行,被告乙○○辯稱:伊與告訴人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結婚,婚後兩人並未實際行房,告訴人指稱有懷孕並非事實,且告訴人自稱具有藥劑師資格,以其對於藥理之認識,敏銳度應異於常人,豈有不加確認即任意服食藥物之理,況其所稱服食 RU486藥物之方法及數量均與行政院衛生署公布 RU486藥物之服用方法不同,顯屬捏造。至告訴人雖提出日記本載明其確有自行驗尿懷孕情事,惟告訴人自承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偕同其母至伊任職之醫院找主任要求協調夫妻相處之道,且當日更至中壢市伊住處與伊家人協商,似此重要之事情,告訴人於日記本上竟無支字片語,而僅輕描淡寫的記載「hair cut」,足徵該日記本係事後為證明其有自行驗尿證明懷孕情事而製作,自不足採。再伊與告訴人婚後相處並不和睦,經常為金錢之事爭執,告訴人於本案向檢察官告訴後,即訴請離婚,嗣雙方亦已離婚,更見其提出本件告訴,純為離婚之目的等語。被告甲○○辯稱: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伊值夜間門診,當日夜間七、八時許,被告乙○○偕同告訴人前來,因係院內同仁,乃未掛號,嗣經伊以腹部超音波檢驗結果(院內陰道超音波機器損壞),並未有懷孕徵狀,伊即囑一個星期後回診,當日並無開具任何藥物,且因未掛號,電腦亦不可能輸入用藥或處分資料,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被告乙○○與告訴人再次前來,經伊以腹部超音波診斷,發覺子宮內膜有增厚情形,可能原因係月經排不乾淨或不完全流產,伊當時有詢及是要安胎或排掉,但不記得是誰說要排掉,伊即開子宮收縮藥供告訴人服用,伊之處置並無任何失當,且當時亦無拿禁藥 RU486給被告乙○○,況當時醫院亦無該項管制藥品等語。
五、經查:
(一)告訴人丙○○供稱其於八十九年八月初自行以試劑驗孕結果,顯示有懷孕跡象,為求慎重,乃於同年月十五日至高雄市丁○○婦產科診所檢驗,經該診所再以驗尿檢驗結果,確有早期懷孕五週等情,業據其提出丁○○婦產科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且證人即醫師丁○○於偵查時證稱:當時驗尿確有懷孕之可能,而懷孕週數係依告訴人丙○○主訴最後一次月經七月十日推算等語,復有病歷表一份存卷可稽。再按卵子經受精後,於第四週胚囊細胞外層細胞會分泌人類絨毛激素(HCG),較多量的HCG會釋放入母體血液裡,並經由腎臟排泄於尿液中,只要尿液中有足量的HCG,即可以驗孕試劑檢查出來是否有受孕,通常於下次月經該來而未來的前二至三天驗孕較準確,有嬰兒與母親雜誌節本一份附卷可參。又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偕同其母戊○○○及證人己○○○至台北三軍總醫院找被告乙○○協調,並於同日晚間至被告乙○○中壢住處與其父母協商時,協商過程中告訴人丙○○均提及已懷孕之事實,為被告乙○○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被告之母庚○○○、證人戊○○○、己○○○及證人即三軍總醫院眼科主任辛○○證述屬實。再者,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次至國軍桃園醫院由被告甲○○看診,當時其子宮內膜增厚,其可能原因為不完全流產或月經排不乾淨等情,已據被告甲○○供承在卷,且告訴人丙○○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因陰道大量出血而至高雄市壽山婦產科就診,經壬○○醫師以超音波診斷後,發覺有妊娠組織的殘留跡象,乃施以子宮騷刮術治療等情,亦據證人壬○○於偵查時證述在卷,並有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表各一份存卷可稽,且依被告乙○○身為醫師及告訴人丙○○具有藥學之知識與背景(按告訴人丙○○供承嗣已取得藥劑師資格),兩人如真未行房,告訴人丙○○豈敢自承懷孕,且被告乙○○又何以會偕同告訴人丙○○至國軍桃園醫院找被告甲○○「產檢」?凡此均見告訴人丙○○指稱其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前往國軍桃園醫院看診前已懷孕,嗣並實施流產手術乙節應屬可信,被告乙○○辯稱從未行房云云,並無可採。
(二)雖告訴人丙○○指訴其流產之原因係被告乙○○未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以藥物使其流產,並供稱伊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與被告乙○○至國軍桃園醫院找被告甲○○產檢後,由被告甲○○利用伊在診療室外等候之機會,在診療室內單獨交付 RU486藥物予被告乙○○,被告乙○○於翌日(十九日)早上即取出三顆相同之藥物,佯稱係營養補充品並囑其早、中、晚各吃一顆,其於服食第一顆藥物四十分鐘後即發生腹部絞痛症狀,經質之被告乙○○始知為禁藥 RU486(目前已開放,惟仍須醫師處方),被告乙○○並稱胎兒已受影響須服用完畢,其不得已始於接下來之兩日再按早、中、晚分次各服用相同之藥物二種各三顆,並全部服用完畢云云。惟為被告等所否認,且證人即國軍桃園醫院當日陪同門診之護士癸○○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國軍桃園醫院婦產科夜間門診診療室,被告乙○○偕同告訴人丙○○找被告甲○○看診,因係院內醫師故當時並未掛號,被告甲○○以腹部超音波診斷並無懷孕跡象,被告甲○○即預約下次門診時間,被告甲○○始終未離開診療室,被告乙○○亦無與被告甲○○在診療室單獨會談等語,與被告甲○○所辯前開內容相符,況告訴人丙○○自承當時並未親眼看到被告甲○○有交付藥物給被告乙○○,是其指訴被告甲○○當日看診完後,利用其在診療室外等候之機會,在診療室內單獨交付 RU486藥物給被告乙○○,並向其誆稱係營養補充品,應按時服用云云,尚乏事證證明,自不足採為斷罪資料。
(三)按RU486(美服培酮,mifepristone)之管理及使用方法,依卷附mifegyne美服錠mifepristone(RU486)藥品(行政院衛生署加強美服培酮管理)之使用方法及國軍桃園醫院關於美服錠 mifepristone(RU486)患者同意書之記載略謂:㈠、病患須在醫院或診所內,在醫護人員面前服藥,病患一次口服600mgmifep-ris
t one(每顆200mg)。在服用mife pristone之後的三十六至四十八小時後,病患應回到醫院或診所,再用前列腺素 misoprosto l 400mcg(200mcg,二顆),來誘發子宮收縮,如果病患未配合使用前列腺素,則本墮胎方法之失敗率可能提高。㈡、如果三小時內未見出血,再額外服用前列腺素misoprostol 200mcg來加強子宮收縮,在服用前列腺素與服用後三小時內,病人應留在醫療院所觀察。(因服用前列腺素之後,妊娠組織將於病患在醫院或診所的幾個小時內或接下來幾個小時內排出,通常出血會一直持續至下一次的回診,因此病患應留在醫院或診所觀察三個小時,並需有隨時就醫的準備),有前開資料在卷為憑,且原審就使用RU486藥物後對人體可能產生之徵狀及其徵狀產生之時間?單獨使用RU486有無可能造成流產?使用 RU486流產與自然流產有何區別?腹部超音波及陰道超音波各於懷胎幾週時可檢測胚胎?除 RU486藥物外,於婦科臨床實務上另有何藥物亦可達流產之目的等諸項婦產科醫學實務上之問題,經函請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釋示結果,據覆略稱:㈠、服用 RU486一般都使用三顆即600mgmife pristone(每顆200mg),一次服用,不必間隔。但據WHO研究報告,對月經過期二十一天以內的早期懷孕,即使只使用一顆 RU486搭配前列腺素 misoprostol(即E2)使用,流產效果並未減低。(RU486劑量最多使用三顆,依WHO研究甚至只要使用一顆就會產生同樣的流產效果,過量使用 RU486可能會引起腎上腺衰竭的中毒反應)。㈡、服用RU486後的身體症狀主要是腹部絞痛與出血,但大部分的人在服用RU4
86 並沒有出血,一直到第三天開始服用前列腺素misoprostol時才出血,出血可持續九到十六天,甚至拖延到三十天,出血量類似或比平常月經多一點,可看到夾雜一些血塊和組織,一百名婦女中約有一名會嚴重出血到需要用子宮括除手術來止血。㈢、 RU486治療程序就是引發陰道出血及子宮絞痛而產生流產,亦即出血和腹痛大都是由於治療程序中的作用,對所有接受RU486及前列腺素misoprostol(商品 Cytotec200mcg,簡稱E2)的孕婦都會有一種以上的反應,但百分之九十的反應都是在第三天服用E2之後才會出現,其他副作用的症狀還有噁心、嘔吐、腹潟,或偶見的骨盆腔痛、昏厥、頭痛、頭暈及無力感,發生副作用的比率在服用E2後四小時會明顯增加,但在療程第三天過後就此逐漸減少,到療程第十四天大都只有出血及腹痛的症狀而已。據美國資料統計只有百分之六點三在單獨使用RU 486 (600mg)後兩天之內會腹痛、出血,產生流產現象,法國統計單獨使用RU486也只有百分之五點二在兩天之內會腹痛、出血,但在第三天服用 E2後,美國統計四小時內有百分之四十四點一會腹痛、出血,排出妊娠物,二十四小時內百分之六十二點八會排出妊娠物,而法國統計四小時內有百分之五十點三會腹痛、出血,排出妊娠物,二十四小時內百分之七十二點三會排出妊娠物。㈣、婦女若月經週期很準,排卵正常的情況下,懷孕五週時使用陰道超音波可看到一個最大直徑一公分至二公分的妊娠囊,若用腹部超音波必須要脹尿且子宮前傾時,有時也可以檢測到妊娠囊,又文獻報告用陰道超音波檢測三十八名懷孕五至十二週的婦女,追蹤發現三十二名子宮內妊娠,六名子宮外孕,而三十二名子宮內妊娠者,有十二名存活,十八名自然不完全流產,二名胚胎萎縮,都是使用陰道超音波正確診斷出來的。㈤、懷孕五週婦女以 RU486藥物墮胎的出血、腹痛症狀與自然流產並無不同,文獻記載RU4 86會阻斷黃體素接收器,造成白血球、紅血球流入子宮蛻膜,並釋出前列腺素而使子宮收縮,再加上使用前列腺素這種加強子宮收縮的藥物,追加了RU48 6禁絕黃體素的反應,而造成強力的子宮收縮作用而導致流產,因為這些藥物流產方法產生了和自然流產一樣的生理變化,所以臨床上處置方法也都相同,因此也無法用勘驗或鑑定加以區別。㈥、使用RU486與misoprostol藥物流產,美國統計八百二十七名患者中有百分之九十二點一完全流產,但有百分之七點九即六十五名患者最後需使用手術清除,其中十三名是因為大量出血,三十九名是不完全流產,八名是持續妊娠。法國統計一千六百八十一名患者中,有百分之九十五點五全流產,但也有百分之四點五因大量出血、不完全流產及持續妊娠而需使用手術清除,所以即使服用 RU486仍是可能會有子宮收縮不良的情形。㈦、未懷胎婦女使用 RU486藥品在婦科上可治療乳癌、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肌瘤、卵巢瘤與經前症候群以及當做催經藥與性交後事後緊急避孕藥、或當作口服避孕藥使用,其他還被應用在阿滋海默氏症、原發性直腸癌、憂鬱症、青光眼、可體松亢進,以及腦膜瘤等未懷胎場合之治療。未懷胎婦女使用RU486藥品之徵狀與懷胎婦女使用RU486藥品之徵症,除了噁心、嘔吐等胃腸副作用之外,大不相同,懷胎婦女使用RU486藥品之徵狀,接受單一劑量的RU486進行早期妊娠墮胎時,主要為引起腹絞痛及出血,可長達六到九天,約有百分之一機率會大量出血到需要手術清除,其他副作用還包括腹潟、噁心、嘔吐、頭暈、背痛、疲倦,大都會在用藥後三天減輕而在十四天後消失,採用 RU486與前列腺素併用的治療方式時,副作用大部分與高劑量的前列腺素有關,在服用前列腺素後,百分之一點六的人會有子宮痙攣、身體不適、疲勞、頭痛與皮膚紅疹,少數病人出現感染的併發症,這包括陰道分泌物、發燒、子宮內膜炎與輸卵管炎等。㈧、RU
486 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許可使用前,於婦科實務上,除使用手術流產外,尚有前列腺素PGF與甲氨喋昤MTX(methotrexate滅殺除礙)兩種藥物亦可達流產之目的。前列腺素 PGF,服用方式為口服、置入陰道(陰道栓劑或陰道用凝膠)、靜脈點滴注射、子宮內羊膜外注射及羊膜入注射,一般以置入陰道或口服為主。服用後之徵症包括:陣痛過強、輕度噁心、嘔吐、下痢、皮膚出現面紅、頭重、頭痛、眩暈、輕度的血壓上昇及下降、對於青光眼眼壓亢進。而甲氨喋昤 MTX服用方式為口服、肌肉注射或是超音波導引直接打入胚囊內,一般以口服為主。服用後之徵症則為:噁心、嘔吐等腸胃道症狀、口腔黏膜炎、口腔潰瘍、白血球減少、疲倦、紅疹、發燒等,較少見之徵症有:脫髮、貧血、肺炎或腰痛、血管炎等,嚴重副作用包括骨髓抑制(血小板減少)、肝毒性肺部纖維化、腎臟損害和光敏感。㈨、Ergonovine本品自麥角取得,具有與麥角本身完全相同之子宮收縮作用,預防及治療因子宮乏力而引起之產後及流產後子宮出血,亦有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國婦醫會總字第九一0一六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婦醫字第九一0四八號函二份在卷為憑。
(四)依前開RU486使用方法及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釋示,以RU486藥物實施流產,須一次服用200mg mifepristone三顆(600mg),並於服用後三十六至四十八小時,再服用前列腺素misoprostol 400mcg(200mcg二顆)來誘發子宮收縮,始能達到流產之目的,乃告訴人丙○○供稱伊計服用三種九顆白色藥丸,同種藥丸每次服用一顆,按早、中、晚各服一次,連續服用三天云云,其所指服用方式顯然與RU486 之使用方法有異,且告訴人丙○○另稱伊於服用第一顆藥丸四十分鐘後,即發生腹部絞痛症狀云云,亦與前開釋示所指百分之九十的反應都是在第三天服用E2之後才會出現等有關臨床之統計數字不合,尚難徒憑告訴人丙○○有瑕疵之前開指訴遽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至依前開說明,在婦產科實務上雖有前列腺素PGF與甲氨喋昤 MTX(methotrexa te滅殺除礙)兩種藥物亦可達流產之目的,惟本件並無藥物扣案,且依前開釋示,前列腺素PGF 服用後之徵症包括:陣痛過強、輕度噁心、嘔吐、下痢、皮膚出現面紅、頭重、頭痛、眩暈、輕度的血壓上昇及下降、對於青光眼眼壓亢進,而甲氨喋昤 MTX服用後之徵症為:噁心、嘔吐等腸胃道症狀、口腔黏膜炎、口腔潰瘍、白血球減少、疲倦、紅疹、發燒等,較少見之徵症有:脫髮、貧血、肺炎或腰痛、血管炎等,嚴重副作用包括骨髓抑制(血小板減少)、肝毒性肺部纖維化、腎臟損害和光敏感,而告訴人丙○○所指服用後之徵狀亦與前開服用前列腺素PGF與甲氨喋昤MTX之徵狀不符,此外,復乏確據證明被告等有將前列腺素PGF或甲氨喋昤 MTX(methotrexa te滅殺除礙)交由告訴人丙○○服用之行為,亦難採為論罪依據。
(五)告訴人丙○○供稱伊服用第一顆藥物四十分鐘後即發生腹部絞痛症狀,以其當時驟遭生理上之疼痛及自承年歲已長希望將小孩生下等殷切之情,何以當時未立即就醫診治?且嗣仍將其餘之藥物按日全部服用殆盡?況告訴人丙○○自承遭被告乙○○及被告甲○○共同以禁藥使其墮胎,心情自當沮喪哀痛,對於被告乙○○及被告甲○○亦應怨恨有加,乃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再次由被告乙○○陪同至國軍桃園醫院由被告甲○○為其作第二次之看診,豈非有悖常情。再告訴人丙○○於被告甲○○第二次看診以腹部超音波為其診斷,經告知有懷孕跡象,惟因有出血,須要安胎並小心之際,並無特別表情乙節,亦據證人癸○○證述在卷,衡情告訴人丙○○如確係誤服被告乙○○所交付之 RU486禁藥造成其墮胎,何以面對被告乙○○及被告甲○○時未有激烈反應,且嗣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告訴(日期見卷附告訴狀所載)。又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曾前往高雄市壽山婦產科診所就診,當時係向醫師壬○○主訴:「經人介紹吃了催經藥」等情,業經證人壬○○證述在卷,並有病歷表在卷可稽,亦與其前開指訴不符,且依卷附告訴人丙○○提出之日記本觀之,該日記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雖記載:「在家裡自行驗孕,發現懷孕了,心裡很高興」等語,惟僅足證明告訴人丙○○有懷孕之事實,難以推定告訴人丙○○係遭被告等共同以禁藥使其墮胎。況該日記內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即告訴人指稱遭「設計」墮胎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前往壽山婦產科診所就診並施行子宮刮除手術止,僅於同年八月二十日記載:「洗相片(十吋)、十八日、二十九日各記載:「看病」等語,除此並無關於安胎服藥之心情點滴,是以告訴人丙○○前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亦非無足疑。
(六)告訴人丙○○與被告乙○○自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結婚後,迄同年七月初始第一次行房之情,為告訴人丙○○陳明在卷,又彼等夫妻經常為家中經濟問題迭起爭執,進而勞動雙方家長協調等情,亦據告訴人之父母子○○、戊○○○及被告乙○○之父母丑○○、庚○○○暨三軍總醫院眼科主任辛○○等證述屬實,固見告訴人丙○○婚後與被告乙○○之感情及相處並不融洽,但並不足以推定告訴人丙○○當時有墮胎之念頭。再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午曾偕同其母戊○○○及證人己○○○前往被告乙○○任職之三軍總醫院欲找被告乙○○協商夫妻相處並請其給付生活費,當晚在被告乙○○中壢住處,雙方家長亦就同一問題再為協商等事實,為告訴人丙○○及被告乙○○所自承,並經證人戊○○○、己○○○及丑○○、庚○○○、辛○○證述無異,而於被告乙○○中壢住處協商時,告訴人丙○○曾表示與被告乙○○感情不好,小孩要拿掉等情,固據被告乙○○供明在卷,並經其母庚○○○證述無異,惟關於告訴人丙○○表示與被告乙○○感情不好,要拿掉小孩等事實,為告訴人丙○○及其母戊○○○所否認,且被告乙○○事涉本案,證人庚○○○係被告乙○○之母,亦難期為真實之陳述,該部分供詞即不足採,惟仍不得以被告乙○○前開所辯為不足採即作為告訴人丙○○係遭被告等設計墮胎之佐證。
(七)告訴人雖另指稱被告乙○○於八十九年八月初係由國軍桃園醫院調往臺北三軍總醫院任職,當時與告訴人丙○○係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租屋處,衡情告訴人丙○○如欲產檢,理應就近在臺北之醫院為之,乃被告乙○○竟捨近求遠,偕同告訴人丙○○至桃園由被告甲○○為其產檢,其行為顯不合情理云云。惟查被告乙○○與被告甲○○原均任職國軍桃園醫院,為基於便利,乃前往國軍桃園醫院驗孕,亦屬事所當然,尚難據此認定被告乙○○有預謀使之墮胎之犯意。再被告甲○○第一次為告訴人丙○○以腹部超音波診斷後發現並無懷孕跡象,而未再以驗血或驗尿方式確認,係屬醫生個人之認知判斷,尚難以該診斷方式與婦產科臨床實務不符而推定被告等所辯為不可採。至被告甲○○第一次為告訴人丙○○產檢時,固未要求告訴人丙○○掛號,且未將病情載明於病歷上,惟被告甲○○辯稱:因囿於同事關係,始行為之等語,亦與常情無違,尚難以該處理程序之瑕疵即認定被告甲○○有告訴人丙○○指訴之前開行為。又被告甲○○於告訴人丙○○第二次產檢時,經以腹部超音波診斷結果,認有子宮內膜增厚且有血塊情形,推斷可能原因為月經排放不乾淨或不完全流產,經徵詢意見(被告甲○○供稱忘記是誰同意),而開具Ergonovine藥物以助其子宮收縮作用,預防及治療因子宮乏力而引起之產後及流產後子宮出血,依前開釋示內容,其處置亦難謂有何失當之處,附此敘明。
(八)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乙○○及告訴人丙○○實施測謊鑑定,其中告訴人丙○○對於:㈠墮胎藥丸是乙○○拿給渠服用。㈡渠服食藥丸時不知道是墮胎藥。㈢乙○○在渠服食藥丸後始告知是墮胎藥等問題,經測試均無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未說謊,而被告乙○○關於:㈠甲○○沒有拿墮胎藥給渠。㈡渠沒有拿墮胎藥給丙○○食用。㈢渠沒有哄騙丙○○服食墮胎藥等問題,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固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九十)陸(三)字第九00四一三九五號、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陸(三)字第九00六四一二二號二份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且本院經函請該局將測謊鑑定經過,包括(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以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及其他相關資料影本送院參辦,據覆稱:該局測謊作業均係依循美國測謊協會所制訂的「測謊標準作業準則」進行,所有案件均先對受測人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如當事人生、心理狀況不符合測試條件或拒絕簽署同意書時,該局遂立即終止測試。本案受測人受測時意識清楚、身心狀態無任何異常情形,係於該局專業測謊室施測,儀器運作正常、施測環境未受任何干擾。另本案施測人寅○○於八十八年四月完成測謊專業基礎訓線課程後即正式從事測謊鑑定工作,並曾於九十年間赴美國康乃狄克州警政署實驗室完成測謊進階訓練,迄今實際測試人數已逾三千人次,具備測謊專業能力。其中乙○○部分圖譜之鑑判依據說明如后:乙○○測謊問卷計包含「無關問題」三題(題序分別為一、二、四)、「涉案問題」三題(題序分別為三、五、七)、「控制問題」一題(題序為六)及「參考問題」一題(題序為八);經採「控制問題法」及「混合問題法」二度測試,洪某於回答「涉案問題」時之膚電反應持續居於高點,呈情緒波動情形,符合「說謊」特性,故而判定乙○○於「涉案問題」之回答為「有說謊」。再丙○○部分,經採用「控制問題法」及「混合問題法」進行測試,結果所得生理紀錄圖為一符合鑑判條件的有效圖形,故做未說謊之結果研判,有該局測謊報告書一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調科參字第0九二00一七二四八0號函及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調科參字第0九二00一八四四七0號函各一份在卷為憑。然本件告訴人丙○○指訴其遭被告乙○○、甲○○設計以禁藥 RU486使其流產之指訴,經調查證據結果,除告訴人丙○○之指訴外,尚乏其他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可為佐證,且亦乏確據證明被告乙○○有未受告訴人丙○○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以藥物使其墮胎之事實,該測謊測定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乙○○、甲○○犯罪之證據。
(九)綜上所述,告訴人丙○○懷孕流產固屬實情,惟告訴人丙○○指訴係遭被告等共同以禁藥使其墮胎,非無瑕疵可指,且無法證明與事實相符,而告訴人丙○○流產之原因或係胚胎發育不完全而自然流產,或係告訴人丙○○自行誤服藥物而流產,均不排除其可能性,自難以有流產情事即遽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涉有前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
六、原審因予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公訴人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法 官 高 明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垂 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