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五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勤 綱法 官 梁 宏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