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
扣案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捌佰捌拾叁張、「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電腦列印格式磁片壹片、及偽造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印文、署押、與「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起,擔任基隆市驗關開箱業職業工會、基隆市針織業職業工會、基隆市毛線編織業職業工會、基隆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工會等四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四職業工會」)聯合辦公室幹事,負責「四職業工會」之會計、出納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丁○○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因陸續於寶來綜合證券基隆分公司、元富綜合證券基隆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基隆分公司、統一證券基隆分公司等券商開戶投資上市、上櫃股票發生虧損,及因從事股票融資、融券操作失利,遭追繳保證金,致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年中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初某日止,連續利用其負責「四職業工會」有關勞健保保費、勞健保預備金、互助金、會務人員退職準備金、商港福利專款等現金收入登錄入帳之機會,將各項費用以多報少,虛偽填載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四職業工會」勞保帳冊、健保帳冊、會員互助金帳冊、會務人員退職準備金帳冊及基隆市驗關開箱業職業工會獨有之商港福利專款專戶帳冊中,其中差額即予侵吞入己,並存入其股票交割所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做買賣股票或補繳保證金使用。丁○○上開虛偽製作之帳冊,每三個月均提交「四職業工會」理、監事會議審查而行使之,丁○○所為足生損害於「四職業工會」全體會員之權益。丁○○以上開方式侵吞基隆市驗關開箱業職業工會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元;侵吞基隆市毛線編織業職業工會九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三元;基隆市針織業職業工會五百七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七元;基隆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工會一百七十三萬三千四百八十一元。
三、丁○○因虧損過大,致「四職業工會」日常流動公款已不敷使用,丁○○竟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其向「四職業工會」秘書王祥先取得保管「四職業工會」於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存放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並由其負責到期續存或解約以供「四職業工會」會務週轉使用之機會,自八十九年底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初某日止,連續將「四職業工會」所有「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解約或於辦理續存時不予續存,提領該款項,並將領得之款項先存入「四職業工會」在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之帳戶中,再提領出轉存入丁○○個人股票交割之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以供其買賣股票或補繳保證金使用。丁○○以此種方式侵占基隆市驗關開箱業職業工會「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二十六張,金額共計一千四百七十萬元;侵占基隆市毛線編織業職業工會「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三張,金額共計一百二十萬元;侵占基隆市針織業職業工會「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七張,金額共計二百八十五萬元;侵占基隆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工會「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六張,金額共計一百二十萬元。
四、丁○○於九十年底,因股票虧損金額日益龐大,致挪用公款數額日益增多,保管在王祥先處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數量明顯減少,丁○○為防止遭發現挪用公款,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一月底某日以「四職業工會」內部使用為由,委託不知情之英發印刷廠負責人王青山,印製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一千張,並委請不知情之文明堂印舖店員劉銘仁偽刻「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等印章各一枚。丁○○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取得上開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及偽刻之印章後,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陸續在「四職業工會」之聯合辦公室內,以微軟試算表軟體製作「存單認證號碼、存款人、金額、日期、年息、簽發日期」等內容,復將上開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置放印表機上,套印出「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完整內容,再於其上蓋用偽刻之「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基隆分行」橫章,並盜蓋其保管「四職業工會」會員張碧珠之印章及未經同意偽簽「己○○」之姓名,偽造「四職業工會」在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至九十一年十月底某日止,丁○○偽造完成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丁○○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行使交付予王祥先,以資掩飾,足生損害於「四職業工會」全體會員之權益、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張碧珠、己○○及王祥先。
五、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底,王祥先發覺帳目有異,會同「四職業工會」員工甲○○、乙○○、丙○○、戊○○等人查帳,發現基隆市驗關開箱職業職業工會遭侵占一千七百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元、基隆市針織業職業工會遭侵占八百六十萬零一千五百九十七元、基隆市毛線編織業職業工會遭侵占二百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三元、基隆市女子燙髮業職業工會遭侵占二百九十三萬三千四百八十一元,始查悉上情,並起出丁○○所有供行使偽造私文書預備用之空白「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八百八十三張(起訴書誤載為八百八十八張,另有四十四張業經被告撕毀丟棄,而不復存在)、偽刻之「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各一枚(另偽造之「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各一枚業經被告丟棄,惟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及其所有供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電腦列印格式磁片一張。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在偵查中、原審與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王祥先、甲○○、乙○○、丙○○、戊○○、王清山、劉銘仁、己○○證述屬實,且有偽造之「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各一枚、偽造完成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七十三張、未及使用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八百八十三張、「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電腦列印格式磁片一片扣案可資佐證,並有被告交割股票所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明細表、被告從事股票買賣之寶來綜合證券基隆分公司、元富綜合證券基隆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基隆分公司、統一證券基隆分公司交易明細表各一份、「四職業工會」與被告為確認挪用金額之會算單一張、會算總表一紙、會算資料四冊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有價證券,固不以流通為要件,但至少證券上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必須有一以占有證券為要件者,始足當之。銀行製作之定期存款單,乃銀行收受存款人存款所交付之憑據,並不發生設權之效果(銀行法第八條參照);存款人喪失存單之占有,可請求銀行補發,與一般存款簿遺失同,毋庸依民事訴訟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程序。本件「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依其性質內容應屬定期存款單,又依其背面存戶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意旨,非經同意不得轉讓,即不生權利讓與占有為要件之問題,亦不以提示存單為行使權利之必要條件,於期滿交還存單領取本息或以存單質借金錢,均係以之證明有定期存款事實之憑據作用,與權利行使須以另有證券為要件之意義不同。是以本件存單難謂係刑法上之有價證券,如有偽造行為,衹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二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核被告為達其業務侵占之目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行為,足生損害於「四職業工會」全體會員之權益,又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四職業工會」全體會員之權益、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張碧珠、己○○及王祥先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英發印刷廠負責人王青山,印製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並利用不知情之文明堂印舖店員劉銘仁偽刻「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等印章,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處。被告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罪、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雖未經起訴,惟此部分行為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基於審判上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予以審究;再被告偽造「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部分,應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如前述,公訴人認該存單性質屬有價證券,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自有未合,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均併敘明之。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被告行使偽造「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之行為,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誤認為偽造有價證券罪,自有未合。(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英發印刷廠負責人王青山,印製內容空白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並利用不知情之文明堂印舖店員劉銘仁偽刻「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等印章,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原審漏未論及,自有疏漏。(三)被告偽造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七十三張,並非偽造之有價證券,原審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尚嫌未洽。(四)被告未及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八百八十三張,應屬供犯罪預備之物,原審認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同有不當。(五)原判決附表一、二部分「偽造印文、署押總數」欄內「張碧珠」之印文係屬盜蓋,原審誤認為偽造之印文,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其犯罪之動機係因買賣股票失利,需款孔急,犯罪目的在取得不法錢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犯罪所用之手段雖非暴力,然長期犯罪不知悔悟,所侵吞之款項甚鉅,高達數千萬元,嚴重損害「四職業工會」全體會員權益,惟渠犯罪後始終自白犯行,已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七十三張,已交付王祥先保管,非屬被告所有,惟在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詳如附表一、二偽造印文、署押總數欄所載),及偽造之「基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劉麗惠收付章」、「基隆分行」橫章各一枚,與經被告丟棄但未證明業已滅失之偽造之「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章、「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方塊章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於扣案內容空白尚未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八百八十三張,係供犯罪預備之物,另「第一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電腦列印格式磁片一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法 官 謝 靜 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 淑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偽造之存款人│偽造之存單認證號碼│偽造之張數與總金額│偽造印文、署押總數│├──────┼─────────┼─────────┼─────────┤│ │00000000、00000000│共計貳拾陸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00000000、00000000│ │章印文叁枚,第一商││ │00000000、00000000│金額共壹仟肆佰柒拾│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 │00000000、00000000│萬元 │方塊章印文貳拾陸枚││ │00000000、00000000│ │,基隆分行橫章印文││基隆市驗關開│00000000、00000000│ │貳拾陸枚,己○○簽││箱業職業工會│00000000、00000000│ │名貳拾陸枚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續上頁:
┌──────┬─────────┬─────────┬─────────┐│ │00000000、00000000│共計叁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00000000 │ │章印文叁枚,第一商││基隆市毛線編│ │金額共壹佰貳拾萬元│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織業職業工會│ │ │方塊章印文叁枚,基││ │ │ │隆分行橫章印文叁枚││ │ │ │,己○○簽名叁枚 │├──────┼─────────┼─────────┼─────────┤│ │00000000、00000000│共計柒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00000000、00000000│ │章印文壹枚,第一商││基隆市針織業│000000000 │金額共貳佰捌拾伍萬│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職業工會 │000000000 │元 │方塊章印文柒枚,基││ │000000000 │ │隆分行橫章印文柒枚││ │ │ │,己○○簽名柒枚 │└──────┴─────────┴─────────┴─────────┘續上頁:
┌──────┬─────────┬─────────┬─────────┐│ │00000000、00000000│共計陸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00000000、00000000│ │章印文叁枚,第一商││基隆市女子燙│00000000、00000000│金額共壹佰貳拾萬元│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髮業職業工會│ │ │方塊章印文陸枚,基││ │ │ │隆分行橫章印文陸枚││ │ │ │,己○○簽名陸枚 │└──────┴─────────┴─────────┴─────────┘【附表二】┌──────┬─────────┬─────────┬─────────┐│偽造之存款人│偽造之存單認證號碼│偽造之張數與總金額│偽造印文、署押總數│├──────┼─────────┼─────────┼─────────┤│ │00000000、00000000│共計貳拾伍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00000000、00000000│ │章印文壹拾玖枚,第││ │00000000、00000000│金額共壹仟柒佰叁拾│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00│萬元 │副理方塊章印文貳拾││ │00000000、00000000│ │肆枚,基隆分行橫章││基隆市驗關開│00000000、00000000│ │印文貳拾貳枚,童振││箱業職業工會│00000000、00000000│ │成簽名壹拾玖枚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 │ │ ││ │另有肆張尚未列印號│ │ ││ │碼 │ │ │└──────┴─────────┴─────────┴─────────┘續上頁┌──────┬─────────┬─────────┬─────────┐│ │00000000 │共計壹張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 │ │ │行副理方塊章印文壹││基隆市毛線編│ │金額伍拾萬元 │枚,基隆分行橫章印││織業職業工會│ │ │文壹枚,己○○簽名││ │ │ │壹枚 │├──────┼─────────┼─────────┼─────────┤│ │00000000、00000000│共計肆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00000000、00000000│ │章印文肆枚,第一商││基隆市針織業│ │金額共貳佰陸拾捌萬│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職業工會 │ │捌仟貳佰捌拾玖元 │方塊章印文肆枚,基││ │ │ │隆分行橫章印文肆枚││ │ │ │,己○○簽名肆枚 │└──────┴─────────┴─────────┴─────────┘續上頁┌──────┬─────────┬─────────┬─────────┐│ │00000000 │共計壹張 │基隆第一商業銀行直││ │ │ │章印文壹枚,第一商││基隆市女子燙│ │金額叁拾叁萬元 │業銀行基隆分行副理││髮業職業工會│ │ │方塊章印文壹枚,基││ │ │ │隆分行橫章印文壹枚││ │ │ │,己○○簽名壹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