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 告 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葉民文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漁會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法 官 蔡 光 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才 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