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重更(一)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右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盗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法 官 吳 明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華 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