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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矚上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矚上訴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蘇友辰律師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被 告 辰○○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國堂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煥生律師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蔡靜玫律師選任辯護人 蔣瑞琴律師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邦川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己○○(化名亥○○)係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負責人,初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在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設立太極門,並自稱掌門人(俗稱師父),以教授太極氣功、太極神功可強身治病為名,對外召募學員;被告辰○○為己○○之配偶,負責太極門之財務,夫婦二人尚在台北市○○○路○段○○○號一樓開設振勝貿易有限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工作,嗣生意失敗,於七十八年間倒閉,赴大陸拜師研習氣功,回國後以教授氣功營生,陸續推展太極門組織,在全國先後共設立十二個道館,計台北總道館(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台北信義道館(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台北古亭道館(設台北市○○路○段○○○號)、台北南港道館(設台北市○○○路○段○○○號)、台北樹林道館(設台北縣○○鎮○○街○○○號之六、之七)、桃園中壢道館(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三樓)、中壢環北道館(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三樓)、新竹道館(設新竹市○○路○段○○○號)、苗栗道館(設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台中道館(設台中市○○路○段○○○號七樓)、台南道館(設台南市○○路○○○號三樓)、高雄道館(設高雄市○○路○○號九樓),由被告癸○○擔任太極門總教練(俗稱大師兄),負責氣功之教授及行政事務之處理,被告子○○為太極門機要室主任,負責傳達己○○之指示事項,交由太極門相關單位執行,擔任承上啟下之工作。被告巳○○係太極門帳房,從事收受學員拜師禮金及採購太極門制服等物品販賣之工作。

二、被告己○○、辰○○、癸○○、子○○、巳○○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被告己○○未曾至荷蘭從事氣功之研究,竟取得荷蘭中國武術大學氣功博士之學歷證件,並自詡擁有美國「咸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自稱係醫學博士,而將氣功、哲學、醫學博士頭銜,廣泛刊登在報章媒體、太極門宣傳單及己○○名片上,藉以招徠學員。被告己○○、辰○○、癸○○透過中華民國武術協會理事長x○○,未經中華民國武術協會鑑定委員會鑑定,各自取得顯與本身能力名實不符之十、六、四段教練證,以取信於學員。又明知被告己○○無「隔山打牛」、「隔空推人」等神功,卻廣告宣傳有此等神功,為取信於大眾,利用時為少年之天○○(000年0月0日生)、地○○(00年0月0日生)兄弟及其子宇○○、宙○○等人預先套招,巡迴全省各地表演「隔山打牛」及發功震退持劍砍擊弟子等神功,並拍成照片充作宣傳,以引誘學員加入太極門,復於八十年一月間,在台北市中華體育館「世界氣功大會」上,預與甲K○、甲午○等人事先套招,表演隔空推人、隔空吸人等特異功能,並將之拍成照片、錄影帶,在報紙刊登「各地會館免費觀賞世界氣功大會表演錄影帶」之廣告,充作各地道館之宣傳品,加上「特異功能疾病除、潛能開發好運來」等誘惑性之廣告宣傳,以廣招學員,而使學員申○○等人信以為真,紛紛加入太極門。

三、太極門為廣增收入,竟巧立名目,將氣功學習進程先則分為氣功班學費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神功班學費五萬元,專門培養核心幹部之「五形門弟子」,收費二十萬元,現分為神功班半年收費五萬元,研究班一年學費六萬元,先修班半年學費三萬元,師資班二年學費六萬元。被告巳○○尚負責太極門氣功制服、坐墊、天鶴茶、天鶴草、書包等之採購,再販售予學員,氣功制服售價每套一千七百元、坐墊每個一千五百元、天鶴茶每罐四百元、天鶴草每罐五百元、書包每個五百元,並宣稱可增強功力,使每位學員均加以購買,從中賺取高額差價。實際上,各班所授功法大同小異,反覆練習,每週上課一次,每次修習二小時,僅半小時練習功法,其餘觀看己○○「怪力亂神」之開示錄影帶,或學員感恩心得錄影帶,或發表心得感言及小組談論。甚至明知「潛能開發」之氣動現象係眾生本有,只要把握要領,無需氣功師父開發,不要灌氣都能氣動(即人處於定靜狀態時,似乎有種力量自然地震動四肢,形成身體不停地跳躍、舞蹈、搖擺、甩手、拜佛等各種動作,甚至打出各種相當有力道美姿之拳術),乃利用人們無知之弱點,假立「潛能開發」之名目,宣稱係師父以最高功力打通學員全身要穴及任督二脈,標榜可增加數年功力,有增長智慧,開啟財運,養身治病等之效果,誤導學員是經過師父功力開發才有氣功現象,而收取三萬元之禮金,八十二年八月七日調整為五萬元,實際上係學員半蹲,雙眼緊閉,全身放鬆,由己○○以隔空之方式,在學員身體四周虛晃幾招,吹口氣表示「灌頂」完成,甚至連腹中胎兒亦能「潛開」成為太極寶寶。除各階段固定之學費外,被告己○○尚依據學員所填之基本資料表中之病史,學員若身體有病痛者,即於拜師面診時,表示學員業障較重需多繳學費,以消除業障,並加收一萬元至七萬元不等之學費。然被告己○○所授氣功功法平淡無奇,招式初淺,學員研習之效果十分有限,根本毫無付費學習之價值,且坊間許多教導氣功之地方,都是免費或僅收工本費,太極門為免學員私相授受及識破斤兩,無利可圖,即要求學員填寫生辰八字等資料,於拜師時發毒誓,遵守門規戒條,不得誹謗太極門及私自教導任何至親好友,否則將受嚴厲責罰或遭天譴,讓學員昧懼己○○之符咒,不敢聲張或擅自指導任何人。

四、被告己○○等人深知「太極門氣功、神功」無法吸引人,恐無以為繼,不能持續營利,乃假借宗教怪力亂神迷惑眾生,利用人性空虛之弱點歛財,即謀議配套,互搭互唱,在道館及「集中教學」時,宣稱西元一九九九年係世界末日,今災禍綿延不斷,外界磁場越來越壞,地球即將毀滅,人間不再存在,被告己○○係天上太極門之父,為天上掌管眾神之最大一位神佛,觀音菩薩都歸他管轄,今下凡人間尋找「太極子」普渡眾生,只要心向師父、聽從師父指示,將來可隨師父返回天庭,師父是人類唯一救星,最後之希望,錯過僅有之機會,將萬世不能超生,而「潛能開發」係人間至寶,是累生返回天庭之通行證,然尚須廣積功德,學員須至太極門擔任義工,能擔任義工係莫大福報,致學員「拋家棄子」日夜沈迷在太極門從事「義工」,但最大功德係渡人入太極門,要求學員以老鼠會拉人頭方式介紹親友入太極門。乃為加速詐財,巧立各種名目,如籌建「太極山莊」名目,謂西元一九九九年世界末日將至,學員可於太極山莊相聚,逃過世界末日劫難,共同生活在一起,要學員盡力捐款;又可為死去親人或在世親人捐錢做「功德迴向」,師父施法超渡,可往生極樂世界,不致淪落地獄受六道輪迴之苦;要學員捐助各種活動經費及各道館租金設備經費。並遂漸將被告己○○神格化,學員須向被告己○○夫婦跪拜磕頭,每日須朝總道館方向禮拜,平日心中要默念「亥○○」,可消災解厄,逢凶化吉。又被告己○○曾投資約九百萬元購買天鵬洋氣墊飛船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鵬洋公司)股票,之後得知天鵬洋公司財務困難,竟於八十年間,向學員推銷其神通「預感」天鵬洋公司股票將會大好,要學員「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緊跟著購買,使學員玄○○等人誤信,而以每張股票(一千股)二十三萬元加以購入,股款則交予辰○○收受,將虧損轉套給玄○○等人,天鵬洋公司不久即停止營運,玄○○等學員始知受騙。

五、又被告己○○曾花費百萬元習得符籙方術,更蓄養「小鬼」,仗恃邪術高明,透過集中教學或練功自由交談之機會,施放符咒法術,迷惑人心,操控學員心智,驅使「小鬼」邪靈附體,使學員以祖師爺附身起乩或書寫祖師降文方式,發表因學員(弟子)未能完全「交心」,不認真拉親友入太極門,祖師爺很生氣,將把師父召回天庭,誘使學員不斷引介親友入會,或佈施做功德,以廣增歛財及維繫學員之向心。被告己○○等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利,經常要求學員徹夜跪拜聽他開示「神言神語」,或看他施法「扮仙」,神仙活現齊聚一堂,唱仙歌、跳仙舞,說笑哭鬧,任其擺佈愚弄,更有學員i○○等人受其符咒控制,終日心神恍惚,不事工作,j○○等人則腳被「下符」,不良於行。亦有學員k○○、l○○等人遭「小鬼」邪靈附身,導致精神錯亂,工作被迫辭職,學生則休學。如此,破壞許多家庭,使學員及其家人生活陷入驚懼與痛苦中。

六、被告己○○等人所有歛財收入,由各道館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存入被告辰○○設於合作金庫三興支庫0000000000000帳號,八十四年五月間起尚以被告巳○○名義在合作金庫三興支庫開立0000000000000帳號,由被告辰○○運用,大部分用於收受學員以支票繳交之學費及功德金,自八十年八月間起,迄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止,歛財所得僅計算存入合作金庫三興支庫被告辰○○、巳○○戶頭,即有三十二億六千零十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九元(如附表一),被告己○○、辰○○、癸○○、子○○巳○○則以之為生活之資。而被害人遍及全省,至今出面登記之被害人有黃○○○等一千八百七十七人(如附表二),被騙金額高達數億元。另被告己○○、辰○○明知所收入款項,依法應申報稅捐,而己○○不僅未營業登記,且為規避課稅,將學費改為「拜師禮金」、「紅包」、「束脩」、「功德金」等名目,稱未固定收費,係由學員於拜師時遵古禮隨意包個紅包,而以非法方法逃漏稅捐八億一千八百九十六萬餘元,因認被告己○○、辰○○、癸○○、子○○、巳○○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被告己○○、辰○○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己○○、辰○○、癸○○、子○○、巳○○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被告己○○、辰○○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無非係以:

一、氣功詐財部分:

①被告己○○人於太極門開班授徒,圖得不法利益之事實,有被害人申○○指訴、被害人A○○、證人B○○、丑○○、C○○、D○○、E○○、F○○、G○○、H○○、I○○、J○○、K○○、L○○、M○(○之誤)○、N○○、O○○、P○○、Q○○、寅○○、R○○、S○○、T○○、U○○、V○○、W○○、午○○、X○○、Y○○、Z○○、黃○○○、a○○、b○○、c○○○、d○○、e○○、f○、卯○○、庚○○、乙○○、g○○、h○○、戌○○證述,並有大極門新學制辦法、繼續研修陳請書、開班申請表、現階段點名方式建議、填寫誓詞建議做法、班級代號表、道場照片、中華民國武術協會、大極門宣傳單、己○○名片、內政部簡便行文表、內政部函、廣告費統計表、大極門總館發文登記簿、學員基本資料、命功功法進度表、癸○○所擬執事人員面對質疑統一說詞、介紹組統一回答說詞、基表資料表處理流程、心得報告、大極門簽呈、武術教練證、神功班退費申請單、太極門弟子宣誓詞、祖師降文、受害人記錄表、電話聯絡事項、渡人小組任務分配表、檢舉信件、太極門高雄自救會問卷、錄音帶暨譯文、己○○七十八年間赴大陸學習氣功錄影帶暨勘驗筆錄等資料。

②被告己○○「隔山打牛」等神功表演,乃事先與表演者套招之事實,有配合表演者天○○、地○○、w○○、r○○指證,亦有該錄影帶扣案及勘驗筆錄、台灣時報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八版之廣告可證。

③外交部查詢荷蘭VNIVERSITY.OF.CHINESE.ESOTERIC立案情形結果,荷蘭計有十四所大學,全為公立並受荷蘭教育部監管,該校並非其中之一,不為荷蘭教育部承認,亦無權頒授任何博士學位,有外交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函及駐荷蘭代表處函在卷可佐;又向中華學術院查詢,該院並無醫藥研究所之設立,亦從未頒授任何碩士、博士學位,亦有調查員查證報告存卷可按。另被告己○○亦提不出任何美國咸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證書,且據中華民國武術協會理事長x○○供稱:己○○取得顯與本身能力不符之氣功十段教練證及辰○○、癸○○之教練證,均未經中華民國武術協會委員會鑑定。

④被告癸○○、子○○經測謊結果,被告癸○○對未與己○○朋分會費、不知太極門帳冊、未負責策劃太極門投資、太極門經費由巳○○負責、四百萬元係辰○○給其補償、太極門未以氣功治病,被告癸○○對己○○未給其任何金錢酬勞、不知太極門資金流向帳目、未經手太極門金錢,均呈說謊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三字第八五二0八八0二號鑑定通知書可考。

二、利用宗教怪力亂神詐財部分:①有被害人D○○、E○○、T○○、U○○指訴明

確,被害人M○(應為○之誤)○、O○○、P○○、Q○○、寅○○、R○○、F○○、G○○、H○○、K○○、C○○證述、並有u○○所寫常娥祖師降文等資料可參。

②被告己○○以符咒驅動「小鬼」控制學員心智部分

,有證人r○○、X○○、s○○、k○○、m○○、申○○、C○○、X○○、t○○、A○○○、o○○、玄○○之指述,並有診斷證明書、C○○之檢舉書、C○○與己○○、癸○○對話錄音帶暨譯文可參。

③被告己○○得知天鵬洋公司財務困難後,仍鼓吹引誘學員購買股票,將虧損轉嫁學員部分,有被害人m○○、玄○○、n ○、o○○指述及證人p○、q○○供述,並有天鵬洋公司股票、認股憑證、公司執照、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天鵬洋公司簡介及經濟部函等資料可憑,且天鵬洋公司股票出讓人蓋章欄係己○○、辰○○蓋章出讓予玄○○等被害人,有各該股票轉讓登記表可佐。

④乙酉○事件發生後,被告子○○等人以電話聯絡指示各道館「廿一項限制文宣取下銷毀」、「各研修室文宣海報,且有先天、宗教味、潛開方面文宣銷毀」、「有關祖師降文的文宣或匾額裝箱」、「宣誓詞、切結書、敬獻書銷毀」、「基本資料卡裝箱」、「白天不受理預約,瞭解(婉言)請其晚上再來」、「加派二─三名資深在結緣處招待未有介紹人帶來的來賓,如有特別情況立即通知負責師兄及三樓」、「白天接電話者特別安排(訓練之)」、「沒有師兄姊帶來之來賓,由資深者接待,待之客氣注意是否有錄音,要簽名留下聯絡電話,不必多說」等,有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機要室所指示之電話聯絡事項表可佐,足證被告等明知不法,預先湮滅事證,以防調查。

三、不法逃漏稅部分:以台北市國稅局審核員乙戌○證詞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己○○、辰○○、癸○○、子○○、巳○○均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犯行、被告己○○、辰○○另否認有何逃漏稅捐犯行:均另辯解如下:

一、被告己○○辯稱:所有功夫、證件都是真的。曾受邀到西德、荷蘭等去授課、交流,如果沒有功夫如何前往教授。確有師承,是宏揚國粹。弟子所交付的金額本來就是贈與不用繳稅,天鵬公司是正常投資,沒有養小鬼等怪力亂神,未功夫段位、博士學歷招攬學生等語。

二、被告辰○○辯稱:弟子入門時,都是心甘情願,我們是在發揚國粹。至於稅的問題,因是公益團體與帳無關。

太極門沒有財務。起訴事實均不實在。太極門有向內政部備案等語。

三、被告癸○○辯稱:太極門本身是非營業團體,且在太極門內只是義工之一,非大師兄。太極門並未騙人入會,更無所謂小鬼等事,確曾犯肝病,練功後好轉等語。

四、被告子○○辯稱:我的工作是國小老師,我基於感恩的心,在太極門純粹是義工並沒有收取任何報酬。在檢察官偵訊時確實有說是因為遷館的準備事項,惟該陳述筆錄有誤,有請求更正,但未理會,且當日訊問未通知律師到庭。為要交保才會接受測謊,並非是太極門機要室的主任等語。

五、被告巳○○辯稱:在太極門內學習氣功後,身體、健康方面都有改善。在太極門內擔任義工,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關於氣功服等,都是對師兄姐服務,並沒有對外販售,偵訊時,是實話實說等語。

伍、經查:

甲、常業詐欺部分:

壹、有關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部份:按扣案照片確有隔牆推人及木劍砍被告己○○之照片,惟該等照片均非懸掛於道館時,遭搜索查扣,而係證人天○○、地○○提供(偵查一卷第二六八至六六九頁),合先敘明。

一、神功照片來源:

(一)證人天○○就神功照片究竟如何表演而來,或稱:被告己○○要我們以木劍砍他,但只是作勢,不是真砍,是經過己○○授意,排演多次等語(偵卷第一冊第二六四至二六七頁);或稱:表演是平常慢慢培養默契,被告己○○發功時,我們就自然而然往後跳,真實性我非常懷疑等語(原審第七卷第十一至十六頁);或稱:套招是被告己○○叫我們劈劍下來到一半就停,我劍往下揮時就後退幾步,手腳發抖是我自己做的,是被告己○○交待我要這樣做的,我猜很多人看到那些廣告而加入太極門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三○四至三○七頁),惟被告己○○堅決否認有套招之說,而證人天○○對於被告己○○如何要求套招?或稱明示套招,或稱慢慢培養默契套招,或稱:被告己○○發功,我們自然而然如何等語,前後陳述不一,尚難遽信。

何況,若被告己○○與弟子(包括證人天○○)套招,並以此招徠學員,則被告己○○、證人天○○及其他套招之人,當均有詳細意思聯絡,以免失手,即招數如何套,如何表演應在規畫之內,然證人天○○就有關套招說詞,卻前後不一,有瑕疵可指,亦違套招之情理,不能採為不利被告己○○之證據。

(二)證人地○○固證稱被告己○○表演神功時套招,惟或稱:上課看到己○○以氣功擊退弟子,我受到強烈的暗示。隔牆推人是套招,上課經常練,持木劍砍師父,也是事先搭配,拍成照片宣傳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七○至二七三頁);或稱:被告己○○發功時,我會感到一股力量,但我不確定這是被告己○○造成的,還是我自發的,己○○沒有神功,隔牆擊退弟子木劍無法擊中己○○,完全係表演者氣動與意念使然。之前曾獲得己○○強烈暗示感到發功,當表演隔牆發功時,我自己受到暗示,從己○○手勢,我就知道發功方向,我有自己配合的部分,我配合是為了取悅師父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七一至一七六頁),所述與證人天○○已有出入,且所謂強烈暗示為何?自己配合又是如何?能否據此即能套招?均非無疑,尚難輕信,且既謂上課已練妥套招,果如此,則直接依事前套招表演即可,何需表演時暗示?倘一切均係虛捏套招,則其如何於被告己○○發功時,感到一股力量?是其所述,前後顯不相符,從而不能率以之推論被告己○○全無功夫,一切表演僅是套招。因此,證人地○○之證詞,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證據。

(三)何況,證人即參與表演隔牆打人等神功之v○○證稱:被告己○○並沒有要求我們只砍一半,因為我們自己尊師重道不好意思砍下去,至於隔牆發功,我會氣動,是不是被告己○○產生的我不敢說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六五至一七○頁),顯見被告己○○辯稱未套招乙節,是有依據,足證並無證人天○○及地○○所指事前套招之事,蓋若有事前套招,必須參與之人均知悉,方不致穿幫或失手,而證人v○○竟不知其事,且其為證人天○○、地○○之兄弟,衡情亦無虛捏情事,故意與之為不同陳述之必要,是其所陳,應可採信,由此益足認證證人天○○及地○○前開套招說辭,不可採信。且證人地○○及v○○於被告己○○發功時,均自覺有氣動現象,雖為何如此,其二人不敢確認,而被告己○○則堅稱:確有氣功等語,其間因果關係,固難論定,惟亦不能遽認必無此事。

(四)證人黃○○○稱:己○○有要求我兒子配合作氣功表演,他拿來作廣告,卻收很多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五八頁至二六○頁,原審第八卷第一六五至一七○頁),惟亦稱:自救會的人來找我說,若我不出來澄清,就會把我當做太極門一夥的人等語(同上卷頁),則其說辭,不無撇清關係之嫌,其可信度難期,何況,如上所述,難認被告己○○之功夫表演係虛構者,是證人黃○○○所述,不可採信。

二、有無因該等神功照片而入會者?

(一)證人天○○稱:我猜很多人看了那些廣告才入太極門等語,無非臆測,不能遽採,且如後所述,僅證人r○○、申○○、h○○見過該等照片。是證人天○○此部分所言,即與事實有間,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而證人地○○稱:有拍宣傳照片等語,亦不足推論何人因之入會。

(二)證人r○○固指有套招表演神功乙節,惟或稱:w○○之兄乙亥○有偷聽到:我要隔空表演,你只要抖一下就好,第一次世界氣功表演也是配合表演,不過我沒參加,是聽說的等語,並非親自見聞,乃自他人處輾轉聽聞,尚難採信,或稱:隔空推人是互相配合,己○○只要用念力可以改變人的磁場,這樣就可以等語,亦證稱:因看報紙廣告而加入太極門,伊本身有武術基礎,被告己○○確實有教授氣功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至三一頁,第二一十頁,原審第十八卷第十四至四七頁,第九二頁),似亦肯定被告己○○有氣功,難認被告己○○之功夫表演不實。

(三)證人申○○固指陳:被告己○○以博士名銜招徠報名,表演神功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二五至二二九頁,偵查第八卷第十三至十四頁,第三一頁,第二四七至二四八頁,原審第十五卷第十二至三七頁),惟查:其對入門的原因,或稱聽道館宣傳等語(原審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訊問筆錄),並未明白指陳係看到神功照片,或稱:看到被告己○○有九段氣功才入門等語(原審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或稱看錄影帶後得知等語(原審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或稱:看路邊貼的到大廣告才參加等語(原審十五卷第七六頁),前後不一,實難輕信,何況,被告己○○為氣功十段,並非九段,有世界中華武術聯合總會段位證書在卷可參(偵查六卷第四四頁),顯見證人申○○所指與卷內資料不符,不足採信。

(四)證人丁○○固稱:我家住太極門道場隔壁,時常有道場的人介紹我加入,並說己○○會隔空打牛,現在是末法時代,我認為太極門是讓學員自我催眠,入會後開始有教一些氣功,後面就是看錄影帶看神蹟,我肚裏小孩參加潛能開發,我曾經與他人分享潛能開發功能,不過當初是被騙,我有憂鬱症,但沒精神分裂等語(原審第十卷第五至七頁,第一四六至一四七頁),所謂隔空打牛部分,被告等否認有此等情事,且證人丁○○是聽他人所言,為傳聞證據,不能遽採,至於入會後所看錄影帶之「神蹟」,究何所指?並未指明,不能推論係被告己○○與弟子表演功夫,因此,尚難据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五)證人寅○○稱:師姐曾帶看己○○隔牆發功照片,但沒見過被告己○○表演撥雲見日、隔空打人等錄影帶等語(原審第十五卷第一八六至二一九頁),固見隔牆發功照片,惟其亦稱:鄰居y○○之介紹,表示進入太極門練習氣功,其風濕性關節炎必可痊瘉等語;或稱:z○○介紹的,邵太太介紹我去時,說用邵太太及他的小姑(y○○)名字當介紹人,z○○要我去大安會館了解一下等語(原審第十五卷第一八六至二一九頁),有關何人介紹,前後不一,然均與該神功照片無關,則其入門繳費似與之無關,,亦未陳述其因此而陷於錯誤交付何種款項?何況,該等照片不能認係不實,已如前述。

(六)證人K○○稱:在參加潛能開發前,先觀看「世界氣功大會」之錄影帶,有己○○發功擊退弟子,另有隔牆擊退弟子照片,看了照片對潛開更具信心,潛開後,己○○遊說加入神功班交五萬元,練半年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二○至二二二頁),有關錄影帶部分,如後述不能認係不實,有關照片部份,如前所述,亦不能認係虛構,且其似未因此繳納潛能開發錢款,其所繳神功班費用,係由被告己○○遊說,該遊說內容為何?能否遽認與上開照片有關?均非無斟酌餘地。證人林A○○指稱:有看過神功照片,師兄姐有洗腦,不能透漏太極門內部事等語(原審第十七卷第四七至七一頁,三二五至三六三頁),所謂神功照片,是否即是扣案之隔牆打人?其是否因此而交付款項?均未指明,何況扣案功夫表演照片,不能認係虛構,因此不能以此不詳說辭,遽為被告等於其入門伊始,有施何詐術,或其後以之騙得款項之證據。

(七)證人I○○稱:在會館看過己○○以氣功擊退弟子錄影帶,及穿牆擊退弟子照片,於八十年初親見己○○表演吸功,將弟子吸退及起立,當天在武術大會,又表演一次。己○○說他有撥雲見日功夫,是氣功博士,道館掛有他的英文學歷證明,名片也印氣功博士,我因見己○○有前述特異功能,故繳費拜師,是七十九年底或八十初出拜師,但沒見過己○○神蹟,沒喝茶習慣,所以沒買天鶴草,三萬元作潛開,五萬元學神功,都是親交己○○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九至二四頁),惟亦稱:經我媽甲庚○介紹拜師等語(同上卷頁),則其究是信被告己○○有特異功能、有博士學位而入門繳費?抑或其母介紹而入門繳費?已有疑問,且究係入門在先或見特異功能在先?亦非無疑,何況,如前所述,照片不能認係不實,而錄影帶如後述亦非不實。再者,衡諸其亦稱:己○○說孕婦作潛開可避免嬰兒近視,我看他兒子自己都戴眼鏡,他都說一些知道我們在家有無練功,就知道他不可能神通等語(同上卷頁),足見縱被告己○○曾對之吹噓何事(此為被告所否認),然其並未陷於錯誤而相信,則其交付錢款,與該等事由之關係若何,即非無疑。且證人甲甲○稱:彼等曾介紹師父,但未聞有博士學位之介紹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五至六七頁),亦與證人I○○所述不符。是其所指,非無瑕疵,不能以此有疑且有瑕疵之說詞,即以詐欺罪責繩縛被告等。

(八)證人甲乙○或稱: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他表示他獲得氣功及哲學博士,可以隔空打牛,撥雲見日,並提供照片給我看,當時被他言詞及照片所騙,才加入,全家五人共交二十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第一八三頁),或稱:甲丙○太太甲丁○到我家,跟我太太說練氣功可治病,我太太及個小孩四人就加入,繳十二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上開說辭均為被告等所否認。且其對加入之原因,所述不一,難予遽信,何況其後,又出具陳述書謂係受媒體誤導,並未受騙,是其上開說辭,即不能採信。

(九)證人甲戊○證稱:沒有聽過被告己○○隔山打牛、隔空推人等語(原審第八卷第十至十三頁),甲戌○證稱:己○○本人沒說他會什麼神功,只說要做好事等語(同上卷頁),甲己○證稱:沒看過己○○表演神功,我們只是練身體等語(同上卷頁),證人甲辛○稱:被告己○○沒說過他會隔山打牛等神功,也沒說過他是荷蘭氣功博士,咸林大學等(原審第八卷第十至十三頁),證人甲亥○稱:己○○本人沒說他會隔山打牛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七八至一八○頁),證人甲壬○證稱:羅小姐介紹甲癸○及甲子○加入太極門,各繳了十萬元及五萬元,沒給我看任何照片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八○至一八一頁),證人甲丑○證稱:參加自救會是為了讓大家重視這件事是不是真實的,沒有看過洪的發功照片,是女友推薦自願入門,半年後覺得沒有東西好學就不去了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三○九至三一○頁),證人甲寅○固稱:加入之前沒看過錄影帶等物,我姐推薦我加入,也沒跟我說有隔空推人等特異功能,拜師時看的錄影帶,沒看到木劍劈人等現象,在太極門沒看過己○○表演木劍劈人等特異功能等語(原審第十卷第二至五頁),證人甲卯○證稱:入門是同事推介,未見過被告己○○名片或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未見到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等語(原審第十三卷第九三至一○六頁),證人甲辰○稱:參加自救會,是覺得繳了十幾萬元,什麼都沒學到,身體也沒有明顯改善,有看過發功照片,但不是因為看照片才加入,是朋友介紹加入的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三○八至三○九頁),足證被告等辯稱:未以所謂神功照片招攬入會等語,即非無據,則扣案被告己○○表演功夫之照片,尚難認係被告等招徠學員之主要手段,公訴人所指,似有誤會。

三、有關告訴人等請被告己○○於法庭再表演上開功夫乙節,辯護人辯稱:依法被告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如公訴人認被告有罪,當由其舉證,被告實無表演以自證無罪之義務等語,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辯護人所辯即非無据,因此,被告己○○不願當庭表演上開功夫,輿論或有所評價,惟依法尚不能推論係有罪情虛。

貳、有關武術大會錄影帶部分:

一、證人即參與表演者甲丁○稱:我是在世界氣功大會上睡著的那個人,當天我正好在會館,師父說有空的人就可以參加,我有空就去,沒有事先套招,當時覺得熱熱的,然後就倘下來睡,被叫醒之後,熱力還在,之前沒這種經驗等語(原審第十卷第三零五至三零七頁),證人甲巳○稱:師父說有空的人可以去,我就去參加,我記得是翻幾個跟斗,這是我與師父氣的結合,沒有套招,平常應該是沒有辦法這樣做等語(同上卷第三零七至三零九頁);證人甲酉○證稱:我在前一天知道這活動,師父說有空的人就可以參加,我參與表演工作,沒注意師父有沒有發功,但應該是師父發的功,讓我們產生氣動,之前沒有排演或套招等語(同上卷第三零九至三一一頁),證人甲天○稱:世界氣功大會當天在體育館集合時,師父只告訴我們要安靜,身體要放鬆,我們只練我們的功法等語(原審第十八卷第一百至一一五頁),證人乙天○稱:是當天早上臨時接到通知,根本不知要作何表演,當天師父坐在練功台,我距離他七、八步遠,我拿木劍衝向師父砍劈,砍到距離師父一定距離,我的劍就彈起來,我的手會發麻,握不住劍柄,劍好像要脫手跑出去,我怕握不住劍,就轉二圈,往後退了七八步,又坐在地上往後翻了兩圈等語(同上卷第二零九至二三一頁);證人h○○稱:我在氣功大會表演先天少林,但要甲申○先布氣,原本就有氣動現象,加上他發功,我就動起來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二至二六三頁),且證人即該大會負責人x○○稱:世界性武術大會,己○○所表演之「隔空吸人」、「隔空打人」是他指揮弟子,團體表演是真的等語(偵三卷第八十八頁至九十二頁、原審卷三第六0九頁至六一0頁),證人甲午○函稱:武術大會確無表演套招事(原審卷十一第一八四頁),而原審勘驗該錄影帶亦係被告己○○帶領弟子甲丁○、甲午○等表演,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原審卷二一第二十至二三頁),似難認該大會錄影帶有何造假,而屬詐術之一,是被告等辯稱:武術大會氣功表演為真等語,即有依據。

二、證人甲寅○稱:拜師當天就看世界大會的錄影帶,只看到錄影帶有人表演,沒確切看到木劍劈人等現象等語(原審卷第十卷第二至五頁),證人甲丙○稱:錄影帶曾在道場播出過等語(偵查第五卷第二九至三三頁),證人丙○○稱:曾看過己○○表演氣功的錄影帶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四至一六八頁),證人卯○○稱:他們有拿世界氣功大會錄影帶給我看等語(偵查第八卷第第六八頁),雖均看過該錄影帶,惟並未指陳有何問題,何況該錄影帶並非不實,難認與詐欺何干。

三、證人r○○稱:第一次世界氣功表演也是配合表演,在表演前就講好,會動的儘量動,不會動的,也要配合,事先己○○說如果師父氣功一發出去,如果沒有氣動的人,也要配合亂動,顯示師父發功,大家都會動。不過我沒參加,是聽甲未○說的等語,並非親自見聞,乃自他人處輾轉聽聞,尚難採信,何況,與上開證人甲丁○所稱:躺著睡著等語,又相違背,不能採信。

四、證人J○○稱:看過亥○○以吸功吸表演者,發外氣使人表演先天靈拳錄影帶,信以為真,受吸引而借錢入門。師父說我妻及子之病,可參加潛開加以治療,我替自己及兒子潛開,共花十二萬元,但我兒子病情無幫助,才發覺受騙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三一至三四頁),究係因錄影帶表演?或係被告己○○稱可治病?而繳費入門?所述已有出入,且亦稱:曾參加太極門,學習氣功練身,後卻未得到有助身體的實際功能,與貴處偵辦詐騙情形相近等語(同上卷頁),則又係其自身身體未獲助益,而認受騙,與前所述,顯不相同,是其所指,非無瑕疵,尚難遽採。

五、證人T○○及U○○均稱:甲地○表示入太極門練功可療病健身,所以才參加,拜師當天,己○○發功,一群師兄姐立即手舞足蹈,收功,眾人即停止,也看過甲申○表演吸功大法及撥雲見日等神功錄影帶,癸○○等人也曾表示祖師爺曾降臨表示弟子不可違背洪師父。因所學氣功對健康無助益,且諸多神蹟令人覺荒謬,所以後來就沒去上課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八一至八五頁)。是促使其二人入門繳費者為甲地○,縱認林女所述不實,然並無證據足證係被告等指使或與之共謀,何況,朋友間互相引介事物,本人情之常,而接觸後感受不同,亦所在多有,殊不得因未與引介者相同感受,遽指為詐騙。至於所指看過神功錄影帶,均係其繳費入門後之事,與詐欺係先施詐術而後使人交付之情形不符,且如前所述,該錄影帶並非不實。

六、證人乙午○稱:友人介紹加入,加入後曾看己○○表演氣功錄影帶,致使對己○○氣功信以為真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五八之一六一頁),證人g○○稱:加入時看到己○○在世界氣功大會的錄影帶,看到他展現神功才加入,拜師五萬元,研究班六萬元,功德迴向十萬元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二至六三頁),確稱看世界氣功大會的錄影帶才入會,惟該錄影帶並非不實,尚不能認係詐術,則其等因觀看該錄影帶而入會,似難認係受騙。

七、證人甲p○稱:有播放世界氣功大會的錄影帶,是怪力亂神等語(原審第二卷第二五四至二五五頁),然該錄影帶並非虛構,至證人認係怪力亂神,無非係個人意見,其是否因此如何?則未見說明,不能認有何詐欺情事。

綜上,公訴人以武術大會錄影帶為套招虛妄,被告等以之為詐術招攬學生乙節,尚有誤會。

參、有關潛能開發部分:

一、證人甲卯○證稱:潛能開發後精神比較好,未填過自救會問卷,不知署名甲卯○之受害人紀錄問卷,是何人所填等語(原審第十三卷第九三至一○六頁),證人甲宇○證稱:練功後身體有改善,潛能開發後身體比較有精神等語(同上卷第一○六至一一七頁),證人甲宙○證稱:潛能開發後我體力變好,心情變的愉快等語(同上卷第一九九至二一四頁),證人甲玄○證稱:我沒有受害的感覺,也不覺的被騙,我目前仍在練功等語(同上卷第二一四至二二三頁),證人r○○稱:潛開,被告洪叫我半蹲閉目,沒看到他有什麼動作,只感到腳很酸,後來打出醉拳等語(原審第十八卷第十四至五四頁),證人甲黃○稱:甲A○在八十四年七、八月進太極門以前,他的精神就有一點疾病,一個多月之後,甲A○能帶領他人念門規戒條,九月時因為這樣復學,會分享他身體改善的情形,手腳不協調的情形也有改善,他在神功班是我輔導的,潛開後,他至少一星期來一天以上當義工等語(原審卷十五第一一九頁至一四一頁),證人甲丙○稱:我因身體不好,於八十年初進入太極門學習氣功養身,我係資深弟子,在道館服務純係義工性質。拜師禮金(紅包)一般行情在二萬至五萬元之間,由師父認可始成為弟子,有極少數家貧者,師父就不收禮金。潛開後我有氣動,後來我回家後,照著動作後還是會氣動,還會打拳,同事看我身體有改善,很多同事都一起進太極門等語(偵二卷第四十一頁至四十五頁、原審卷十七第四十一頁至四十七頁),證人甲天○稱:我練過朝陽氣等功,但都沒感受到氣,潛開後我全身充滿了氣在身體內竄,我平時新陳代謝不好,不易排汗,潛開十多分鐘後我排汗很多,我的身體改善很多等語(原審卷十八第一00頁至一一五頁)、證人甲B○稱:是經由同事甲C○介紹入門,由弟子詢問師兄姊大約包多少,經過拜師後才送紅包,金額多少個人決定,也才可以練功,紅包交給不特定輪值的義工。潛開時我有感覺到師父將手放在我的頭頂上,剛開始我覺得有清涼的感覺,後來就覺得暖暖的好像裹一個薄絲被的感覺,那時候我覺得好像是泡在溫水澡缸內的感覺,再一下時我覺得有一股氣在轉::我有看到師父幫人家調整姿勢。神功班時最先是偏頭痛好了,再來是不會暈車,研究班時我自己覺得身體愈來愈健康等語(偵二卷第一0六頁至一0九頁、原審卷十九第三0四頁至三三三頁),證人乙地○稱::因身體經常感到不適,經由好友甲i○之介紹拜師,拜師時包了五萬元給己○○作為拜師禮,之後因身體狀況有改善,在師兄姊指導及師父同意下,依學習階段分別參加神功、研究及先修班。我在學習一年感覺對身體確有幫助後,推薦親友六人參加。潛能開發時端坐於椅子上,眼睛閉上,當時我感覺渾身發燙等語(偵五卷第二十頁至二十四頁),是被告己○○辯稱:確有潛能開發功法等語,即非無據。

二、證人地○○稱:有潛能開發,我無法認定無效果,就是繼續練習動氣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七七至二七八頁),証人黃○○○稱:也做潛能開發,有繳費是現金,潛能開發時要持香畫符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五八至二六零頁,原審第八卷第一六五至一七○頁),證人C○○稱:朋友介紹進入,說師父給你潛能開發,運氣會比較好,潛能開發交三萬元等語(原審第十六卷第三三至五九頁),證人D○○稱:師兄姐有鼓勵參加潛開,說是師父寶之一,可增加功力,開智慧,潛開五萬元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七至三十頁),證人甲F○稱:因對氣功有興趣而加入。潛開,師父幫我頭頂灌氣打通任督二脈,要我多作功德,拉人入會,潛開是有福分的人才有機會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五至一六七頁),證人K○○稱:交三萬元參加潛開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二○至二二二頁),證人E○○稱:潛開時弟子半蹲,身體不好坐在椅子上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五至八頁),證人甲甲○部分所以我二個孩子接受潛開,又各繳五萬元,以現金支付師兄姐,師兄姐不斷鼓勵我參加潛開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五至六七頁),證人B○○部分:我一家四口入會分別繳三萬元潛開費用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九至七一頁),證人甲E○稱:許多師兄姐鼓勵我們再繳五萬元參加潛開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二至七三頁),證人R○○稱:因友人甲D○等人多次表示太極門掌門人氣功可使修習弟子身體強健,潛開可使人變聰明,所以全家加入,共繳二十萬元,我兒子乙宇○,女兒甲G○參加潛開亂神荒謬言論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七至七九頁),證人U○○稱:身體不好,所以潛開多交二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八一至八五頁),證人乙未○稱:我及我兒子參加潛開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至一六一頁),證人W○○稱:有拉我太太參加,是因為要參加潛開,費用至少五萬元,依個人經濟狀況而定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至五頁)。證人Y○○稱:我與我先生有參加潛開,各交六萬元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九頁),證人e○○稱:有參加潛開等語(偵八卷第六十五頁至第六十六頁),證人f○稱:參加潛開,交六萬元等語(偵八卷第六十六頁),證人甲I○稱:進入神功班五萬、潛開六萬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二八頁至二二九頁),證人甲J○稱:有參加潛開班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五五頁至二五七頁),證人甲K○稱:太極門有潛開功夫,三萬元等語(偵二卷第七十八頁至八十頁),證人甲L○稱:練氣功八個月後,依個人狀況或意願可以進入潛能開發、研究班、師資班等繼續修練等語(偵二卷第一00頁至一0二頁),證人甲M○稱:潛能開發是視學員意願而修習等語(偵二卷第一0九頁至一一二頁),均指有潛能開發之事,雖未明白陳述其得失,然亦不能認係公訴人所指之詐術。

三、證人天○○稱:我參加潛能開發,費用由我母親付,七十八年付過二十萬元,我做過潛能開發後,並無差異等語(原審第七卷第十一至十六頁),證人N○○稱:太極門說潛開可以避邪、運氣好升官,完全不實,潛開完全感覺不到什麼功力,有受騙感覺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一至一六二頁),證人G○○稱:己○○以隔空打穴幫我們潛開,結果並無異樣,對身體亦無幫助等語(同上卷第二五八至二六一頁),證人Q○○稱:我與兒子參加潛開及神功班,各繳十萬元,女兒參加潛開,繳五萬元。潛開沒什麼感覺,在太極門練了四五月,我病情未好,且己○○說我有脂肪肝及心律不整,但我到醫院檢查,並沒有,所以就未到太極門練等語(同上偵卷第二五五至二五七頁),證人甲H○稱:潛開效果沒感覺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至一六一頁),證人甲N○稱:我女兒潛開當時稍微會氣動,其他卻沒有什麼反應,當時說潛開可增加智慧、財運,但是卻沒有什麼用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六頁),證人甲O○證稱:八十二年我太太甲P○有帶我去過,當時己○○叫我們半蹲::眼睛閉起來之後他說有幫我們開竅,後來他有叫他弟子進來表演,看不出有何特異之處等語(偵八卷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二頁),證人卯○○稱:參加潛開,但是沒有什麼作用等語(偵八卷第六十八頁),證人a○○稱:潛開交六萬元,乙酉○事件後,很少去會館,潛開沒什麼感覺等語(偵八卷○第二○四頁至第二○八頁),證人乙宙○稱:潛開六萬元,當時頭部很涼,其他並沒什麼感覺(原審卷二第二五九頁至二六一頁),證人甲辛○稱:道館師兄稱只要潛能開發,即可驅魔避邪,變的聰明乖巧,惟過一段時間,三兒並無改變,上課時換安排學員吹噓練功的神奇功效等語,上開證人固均稱學習無效,惟比對前揭學習效果甚佳之人,則此等學習無效,能否遽認係被告己○○所教係無有、虛妄,為詐術?不無疑問。蓋學習效果如何,本因人而異,殊不得以學無成效,逕認係詐術。何況,氣功對身體有一定的正面影響,有卷附「嚴新氣功」、「醫療強身氣功」、「氣功與人體特異功能的科學觀」、「以人體精氣論氣功、養生與宗教」等論文資料可參,因此,不能以上開證人學無成效,即遽認係詐術。

四、證人丁○○稱:我肚裏小孩參加潛能開發,我曾經與他人分享潛能開發功能,不過當初是被騙,我有憂鬱症,但沒精神分裂等語(原審第十卷第五至七頁,第一四六至一四七頁),既自陳:曾與他人分享潛能開發功效等語,顯見是有學習效果,雖自稱被騙,或為個人感覺,然豈能依其感覺遽認被告等所傳授者係詐術?

五、證人申○○稱:加入太極門後六個月參加潛能開發,發現被告己○○跑來跑去在吹氣,才知道上當受騙等語(原審十五卷第十二至三七頁),惟其自稱:是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加入等語(同上卷頁),則其於八十五年七月間發現受騙,理應不會再繳交任何費用或推薦任何人進入太極門,然卻稱: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以支票支付其女兒拜師金五萬元,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又支付伊及伊配偶進階班之費用十萬元等語,並於八十五年八月十日推薦乙玄入會(原審十五卷第四八至五十頁),前後說辭,顯違常情,不能採信。是其所指,即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六、證人s○○稱:兒子甲A○(後改名為l○○)因進入太極門潛能開發後,就不吃不喝,只喝水,在房間都將窗戶關起來,拿小朋友的玩具在玩,看醫生說是得到憂鬱症、厭食症;後來帶去神壇,說後面跟了一個小鬼,才知道被被告己○○養的小鬼附身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六至五十頁,原審第十五卷第九四至一四四頁),惟亦稱:兒子在入太極門前後,行為上有部分之轉變,經診斷係憂鬱症及厭食症,看到報紙報導,才懷疑是否與太極門有關,沒有講己○○養小鬼,並且將小鬼附身在其兒子身上,這是看到報紙後,才這樣猜想等語(原審第十五卷第九四至一四四頁),顯見其所言,無非臆測之詞,不能採信。

七、證人X○○稱:發現被騙之原因是因為潛能開發時發生的氣動現象,我太太及其弟未參加潛能開發也能氣動,並提出一捲錄影帶,證明己○○到七十九年間才去大陸習得自發動功,他曾向x○○說在大陸學在一招吃都吃不乾,這是聽涂氏兄弟其中一人告訴我的等語(原審第十八卷第四七至五四頁),惟亦稱:不知民國七十八年之前,太極門有無所謂潛開等語(原審卷十九第七七頁),而原審勘驗該錄影帶結果,該錄影帶係紀錄被告己○○參加大陸八卦循導功之研習會,有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十九第一六二至一六四頁),尚不能遽認被告己○○此時才學該功,何況証人天○○於七十三年,v○○於七十五年,地○○於七十六年均已拜被告己○○為師,有各該自救會問卷影本可參(同上卷第二六七至二七六頁),顯見人X○○所指,有所誤會。另證人r○○稱:我介紹親友去學潛開,有人有效果,有人沒效果,有無效果,就是看有無氣動等語(原審第十八卷第十四至五四頁),證人甲B○証稱:潛開後,有的會動,有的不會動等語(同上卷第三○八頁),顯然能否氣動因人異,猶如同樣學習,效果因人不同,甚至有無師自通,殊途同歸之情況,殊不得執無師自通之例,反責教導傳播者為施詐,從而不能因證人X○○之妻及其弟,未受潛開亦能氣動,即反證被告己○○實施之潛能開發乃虛設騙局。至於其聽聞一招吃不完乙節,為傳聞,不能採信。且其亦稱:我沒繳任何費用,因為害怕,所以虛構繳了數十萬元,聽自救會說介紹一人抽二萬元,管務人員月薪五至十萬元等語(同上卷第八四頁),顯見其未曾為被告等支付任何費用,反而誤信傳言虛構被害金額。是其指訴,實難採信,其於原審亦稱:寫給甲Q○的信,虛構繳了十幾萬元,信中所提太極門事,不是被告己○○等說的,信中是虛構的,影射別人,所以不敢用真名等語(同上卷第二七四至二七八頁),顯見其指訴不可採。

八、證人L○○稱:上一次課即認為需出錢出力投入,代價太高,且上課學氣功時間,與所收高昂費用,不成比例,使我覺得受騙,不再上課,亦未退費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二三至二二四頁),有關感覺受騙,固為其感受,然並未指稱被告等施何詐術,亦未指陳潛開有何不實,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錢財,尚難據此即認被告等有有何詐欺行為,至於退費問題,乃民事糾葛,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九、證人O○○稱:聽朋友甲R○介紹,為我太太健康參加潛開班。己○○為參加的人把脈說病情,不過我及我太太部分,說的與實際不符,潛開時是閉著眼,所以不知己○○作什麼,我及太太均沒感覺。我太太又參加神功班及研究班,我又參加神功班,也介紹兒子丈母娘小舅子加入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二至二四四頁)。既認被告己○○所言與實際不符,顯見並未陷於錯誤,且既對潛開沒感覺,卻又繼續參加其他班別,並介紹親友參加,似為學習效果問題,難据為被告等施詐之證據。

十、證人P○○稱:癸○○說己○○有氣功博士學位,如參加潛開班,他能發功改善學生磁場增加智慧,乙地○說己○○有醫學博士學位,有世界最高功力,說交五萬元拜師,己○○可安排上天堂,參加潛開班可安排仙位,仙修班可保仙位,因其二人言語吸引參加太極門,我所知己○○之各項神功,都是聽癸○○說的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五至二四八頁)證人甲S○稱:有聽師兄姐說說參加潛開,可增加功力,曾有學員元交十五萬接受潛開,事後我問他感覺,該員表示毫無異樣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五二至二五四頁),證人F○○稱:太極門有潛能開發班、神功班等,師兄姐說潛能開發班,要拉一人參加太極門,作四次功德,才有資格等語(偵查卷第二冊第十六至十八頁),證人甲T○稱:師兄姐說拉人進門才能作功德,才可參加潛開,不過我沒參加潛開,我覺得師兄姐講神蹟,又要拉人入門,好像老鼠會,不過拉人入門者沒有收到好處等語等語(偵查第六卷第二三至二五頁),所言無非傳聞,依法不可採。證人丑○○稱:我沒有參加,我弟弟k○○因朋友介紹參加,他交了五萬元參加,己○○教授氣功不僅未獲強身效果,反造成我弟弟招致神經病。我弟弟向我表示潛能開發己○○以灌頂方式向他比幾個手勢,他並無任何特殊感覺等語(偵二卷第一頁至四頁),亦屬傳聞。

十一、證人I○○稱:己○○說孕婦作潛開可避免嬰兒近視,我看他兒子自己都戴眼鏡,就知道他不可能神通。我交三萬元學潛開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九至二四頁同上卷頁),被告己○○否認曾對之為上開言語,惟縱被告己○○曾對之言及該事,然其並未陷於錯誤而相信,而係「知道他不會神通」,則其參加潛開交付錢款,與該等事由,是否有因果關係,即非無疑,何況,如後所述(十三部分),胎兒潛開不能遽認係詐術。

十二、證人J○○稱:我妻有精神疾病,我次子智能不足,師父說我妻及子之病,可參加潛開加以治療,我替自己及兒子潛開,共花十二萬元,但我兒子病情無幫助,才發覺受騙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三一至三四頁),惟亦稱:曾參加太極門,學習氣功練身,後卻未得到有助身體的實際功能,與貴處偵辦詐騙情形相近等語(同上卷頁),則又係其自身身體未獲助益,而認受騙,與前所述,顯不相同,是其所指,非無瑕疵,且觀諸乙黃○陳述書所載,證人J○○確在服務公司介紹練功好處等情,則證人J○○所指受騙乙節,尚難採信。

十三、證人未○○稱:因患風濕,連襟乙A○不斷告訴我練功可治病強身,所以連同我太太一同加入。師兄姐說對胎兒潛開,可使生產順利,就交五萬元甲申○幫胎兒潛開。師兄姐說,師父是博士,可為弟子加持,跟師父可趨吉避凶,結果我風濕沒改善,我太太難產動受術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一頁),關於證人未○○之介紹人即其連襟所言練功治病乙節,乃常識性說法,並非詐術,至於其他所謂師兄姐說法,無非傳聞,尚不足採。然有關五萬元請被告己○○為胎兒潛開,竟亦難產一節,為被告己○○否認,辯稱:潛開有益胎兒等語,並提出黃帝內經、婦人良方大全備要等書部分影印,及酉○○等人陳述為據,然該黃帝內經等影印部分,或談胎教,或論穴道,與被告己○○之所謂「胎兒潛開」無關,此部分所辯,已乏依據,不能遽信,惟有關證人未○○所指難產乙節,究係為何難產?該難產與所謂潛開間之因果關係為何?均無證據證明,且其於本院證稱:我太太原本胎位是正常,難產是在母體內解胎便,醫師說要緊急開刀,否則會沒心跳,剖腹生產,母子平安,日後胎兒成長良好,我覺得潛開還是有點作用。當初是看報紙報導覺得受騙,才到調查站作筆錄。

現在想想,小孩成長過程很順利,所以我想應該沒被騙等語(本院卷五第十一頁至十五頁),是證人未○○已不認為受騙,且所述潛開後,小孩成長良好等情,核與證人酉○○、辛○○均證稱:胎兒潛開,甚覺有益,小孩成長良好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二七一至二七七頁),是被告己○○所辯,尚非全然無據,因此,能否因生產不順,即指被告己○○所施之功法虛妄?為詐術?均非無疑,至上開證人有關小孩成長良好,歸功於潛開乙節,按影響人生長因素繁多,而父母對其子女成長之觀察心得,雖未必百分之百正確,然有其親近性與直接性,因此,當有參考價值,而本件於客觀科學基礎上,雖難積極證明潛開與小孩成長二者間確有因果關係,惟上開為人父母之言,實值採酌,而公訴人未提出確切證據,即指二者必無因果關係,尚嫌武斷,從而,公訴人指胎兒潛開,必屬詐術乙節,尚嫌無據,不能遽採。

十四、證人丙○○稱:由姐夫甲U○介紹參加。潛開時,己○○說頭上會有七彩光,將來祖師可接引成神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四至一六八頁)。被告己○○否認曾為此言論,觀諸其他參加潛開之人,並無潛開時頭上會有七彩光之說法,則證人丙○○此說,似乏證據證明,且縱有其事,證人丙○○並未指陳被告己○○藉此向伊詐取財物。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五、證人乙B○稱:我今日前來檢舉太極門負責人己○○以騙術不實宣傳向我詐取五萬元學費。我是甲丙○介紹,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當時他跟我說學習太極門氣功可改善身體狀況,要我參加潛開,當時繳三萬元支票,己○○有叫我發毒誓與神怪活動,情形如甲乙○所述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五頁),固指被告己○○有騙術不實宣傳,然其具體內容為何,卻未指明,且所交三萬或五萬元,亦不一致,能否以此不清晰之說詞,入人於罪?不能無疑。且所謂詐騙情形如甲乙○所述,惟甲乙○已出具陳述書,謂之前指訴不真,則證人乙B○所指,似失依據。

十六、證人t○○稱:我是看廣告去的,參加潛開都沒動起來,洪就拉攏我,要我及r○○作示範及見證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至二八頁),證人既無法因潛開而動,然又稱被告己○○以之為示範與見證,衡情,若潛開係虛妄之事,被告等遮掩彌縫,猶恐不及,豈會請證人t○○為如此之反面示範?而自曝其短?是證人t○○所指,有違情理,不能遽信,難据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七、證人玄○○稱:七十八年是r○○介紹,一直到八十年離開,有潛開、神功班、五行門,各繳三、五、二十萬元因我發現不對勁,他們老是要我們捐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六頁,第二一0頁),固有覺得不對等語,惟似指有人要其捐款,而非指潛開有何不對。證人b○○稱:我原本國文造詣很差,他說能潛開是全世界最好命的人等語(偵八卷第七十一頁至第七十二頁),此等好命與否之論述,視之為社交語言,固無不可,惟依社會常情,似難認係詐術。

十八、證人甲V○稱:因身體不適,己○○說經過潛開即可改善。後因甲W○初審稱本人沒有介紹人,可用一些金錢做功德以助蓋太極山莊,也可消除祖先業障,我簽下十萬元即可接受潛開。後來在潛開當日才發現根本不是那回事,因每人只要報名交五萬元等語(偵八卷第八十七頁),所指係潛開金額之出入,並非潛開有何不實,而金額出入係乙庚○所為,無證據足證與被告等有何關係。

十九、證人h○○稱:我是八十年看到報紙廣告進去的,廣告說一生生命掌握在潛能開發等語(偵八卷第二六二頁至第二六三頁),按所謂潛能開發,如前所述,是有其事,則此等廣告辭,或有誇大之嫌,惟能否逕認係詐術,尚有斟酌餘地。證人戌○○稱:要我們潛開介紹一個人進來,像老鼠會等語(偵八卷第二六三頁至第二六五頁),所指係對招攬方式之描述(雖被告等否認之),惟並非指潛開有何不實之處。

二十、證人甲未○稱:潛開三萬元,是蹲著閉眼,己○○說他是佈氣,但我知道人蹲久就會自然氣動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三二二頁至二三五頁),似指潛開為詐術,然衡諸經驗法則,人久蹲豈真會氣動?當是會腳酸方符常情,是其所指,有違常情,尚難遽採。

二一、證人甲X○稱:拜師時有師姐說小孩做潛開很好,可以變乖巧、聰明,並且可以趨吉避凶,不會常生病,所以我讓三個孩子都參加潛開,但是潛開隔天,我小孩在台中道館嬰兒房手指被門縫夾住,當時我就感到很懷疑等語(原審卷二第二四六頁至二四八頁),有關小孩手指遭夾乙節,衡諸日常生活情形,當係意外,難認與潛開有何因果關係,至於所謂師姐說法,無非傳聞,甚難認係被告等語所為。

至有關潛能開發之費用,或三萬元或五萬元,就單筆數目而言,衡諸我國國民平均收入,不可謂不高,惟能否因收費高昂,即推認係詐術?實有斟酌餘地。何況辯護人辯稱:潛能開發收費,並非只是一次,往後均可利用太極門場地練功,因此平均下來,尚非昂貴等語,核對上開證人所言,亦非無據。再觀諸扣案編號22(按此編號係依原審檢察官之編號):退拜師金單據及編號25:

退拜師金單據,編號57:一、太極門退還拜師禮金等資料。二、甲Y○退費分析。上開單據所載退費單據金額並非固定單一,足證被告等稱敬師禮並無一定金額等語,為有依據。公訴人指稱金額大都為固定之五萬元等語,尚有誤會。且查扣之單據中尚有甲Z○、甲a○、甲b○、甲c○、甲d○等多位簽名經手之單據,益見辦理退費手續之師兄姊非僅被告巳○○一人,是被告等辯稱:有多位義工同時擔任服務等語,即非無據。

綜上,被告等辯稱:潛能開發功法,確有其事等語,是有證據可佐,公訴人以該功法為人之本能,被告己○○故弄玄虛,以之為詐術,騙取財物等語,是有誤會。

肆、有關天鶴茶、氣功服、氣功墊部分:本件是扣有該等物品在案,惟被告等否認有何不法,辯稱:是學員需要時集體採購等語。

一、證人甲宇○稱:天鶴茶及打坐墊是依個人意願購買,並無人推銷等語(原審第十三卷第一○六至一一七頁),證人甲k○、甲l○稱:氣功服、書包、天鶴茶、打坐墊都是代辦,我是義務忙,沒有支薪等語(偵二卷第五十九頁至六十一頁,第六十五頁至六十七頁、原審卷十五第二一一頁至二一三頁、原審卷十七第三四三頁至三五0頁),證人甲e○稱:練功服、打坐墊、書包、天鶴茶均由弟子代辦等語(偵二卷第四十六頁至四十八頁),證人甲丙○稱:天鶴茶要購買的人自己登記再集體進貨再分發給登記的人等語(原審卷十七第第三八二頁至三九三頁),證人甲f○稱:打坐墊、書包及健康食品等代辦品隨意購買等語(偵二卷第七十五頁至七十七頁),證人甲C○稱:總館及各分館會為學員代辦練功服等語(偵二卷第一0三頁至一0五頁),證人甲g○稱:功。代辦之內容為代收拜師禮、進階束脩及氣功服、打坐墊、書包、天鶴茶,代辦費則託師兄姊轉交台北總會,氣功服、打坐墊等需要的才購買等語(偵三卷第第一一八頁至一二七頁),證人甲h○稱:台南道場皆由師兄姊擔任義工,無支薪。練功服、打坐墊等均係師兄姊有需要者向功德處登記等語(偵三卷第一四二頁至一四四頁),證人甲i○稱:打坐墊、天鶴茶等由需要者登記再由師兄姊統一向廠商採購等語(偵五卷第二十四頁至二十九頁),證人甲j○稱:師兄姊要申購才可領用太極門制服等語(偵二卷第九十七頁至九十九頁),證人I○○稱:沒喝茶習慣,所以沒買天鶴草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九至二四頁),證人甲地○稱:有經手拜師禮金、氣功服打座墊、天鶴茶的錢,當日晚上即將錢呈太極門大安道館等語(偵五卷第七十六頁至八十頁),證人甲m○稱:義務幫忙賣制服,有賣天鶴茶、每罐五百元等語(偵二卷第九十一頁至九十三頁),證人壬○○稱:包包,練功服等,是向師兄姐登記等語(本院卷二第二九九頁),是被告等辯稱:是自由購賣等語,即非無據。

二、證人甲戊○稱:有買服裝,但價錢忘了等語(原審第八卷第第十至十三頁),證人甲n○稱:有買練功服及坐墊等語(同上卷頁),證人C○○稱:有買服裝及天鶴茶等語(原審第十六卷第三四頁),證人甲o○稱:招收會員會在制服繡名字等語(偵二卷第五十四頁至五十六頁),均稱有購買氣功服等物,惟均未指稱遭詐騙,不能据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三、證人黃○○○稱:包紅包七十萬元以上,加上氣功服、靈芝茶(按即天鶴茶)等費用達一百萬元正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五八至二六○頁),惟為被告等所否認,且亦無證據可佐,而其子即天○○、地○○、v○○均未提及此事,是其所指,即屬無據,且亦未指稱遭何種詐術購買氣功服等物,尚難据為被告等有何詐欺之證據。

四、證人甲p○稱:師兄姐說如果有夢到或遇到不好的事,可以穿太極門制服睡覺,可以閃避妖魔鬼怪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五四頁至二五五頁),證人O○○:輔導師兄說坐墊經師父加持可增功力,氣功服可驅邪避魔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二至二四四頁),似指有師兄姐以驅邪避魔等語,推銷氣功服,惟與前開證人甲宇○等多人所述自由購買等語,已有出入,且究係何人為如此說法,並未指明,則有無其事,即不能查證,並與被告等有何干係?亦無從證明,因此,不能以此無法查證且有疑之說詞,即認被告等詐騙他人購買氣功服等物。

五、證人丑○○稱:未參加太極門。是我弟參加,我弟弟買氣功服、打坐墊等也未見任何收據,且價格高出市價許多等語(偵二卷第一頁至四頁),無非傳聞,不能採信。。

六、證人甲q○稱:太極門賣天鶴茶有無涉及逃漏稅之事,目前還在查等語(原審卷三第六0六頁),固指有無逃漏稅捐,惟是否逃漏稅捐,一般人民雖可懷疑,然自有權責機關認定,不能因懷疑,即入人於罪,何況,亦未指稱賣天鶴茶有何詐欺情事。

七、證人甲r○稱:遭類似強迫之方式購買天鶴茶,沒見過己○○教授伊氣功,所以懷疑己○○有氣功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三至一六四頁),證人S○○稱:拜師時,強迫我買兩罐天鶴茶一千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四至七六頁),所陳遭強迫買茶,究係何人以何種方式強迫,與被告等關係若何,未見陳明,且與起訴書所載之詐欺,行為態樣,亦不相同,尚難遽為被告等詐欺之證據。

八、證人甲S○稱:拜師時看達魔祖師傳影片,聆聽師兄姐心得,最後師父接見。其後要買太極門功服,坐墊皮包及天鶴草,換服後,聽取師父開示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五二至二五四頁),似指拜師後一定要購買該等物品,惟如此說法,與上開證人所言,均不相符,且並未明白指陳遭何種詐術所騙購買?何況,所謂看達模祖師影片等,不能認係詐術,因此,不能推論其係遭騙購買。

九、證人F○○稱:拿氣功服時,又推銷天鶴茶說有益練功等語(偵查卷第二冊第十六至十八頁),證人甲T○稱:我認為己○○運用神格化來斂財詐欺,且漏稅,又太極門有推銷天鶴靈芝茶,氣功服,書包,價格高於市價等語(偵查第六卷第二三至二五頁),有關所指被告己○○以神格化乙節,如後所述,尚難證明,因此,其指被告己○○以之詐欺漏稅,即不能採取,至有關天鶴茶等物,證人固認價格偏高,惟係指推銷,恐係民事問題,難認係詐術。

十、至告訴人指稱:氣功墊等物,高於市價,且會員所買價格不同有價差等語,經查:被告巳○○於調查站稱:天鶴茶每罐四百元,天鶴草每罐五百元,向行德益企業有限公司購入,休閒服進價七百元,賣出一千元,背包進價二百四十元,賣五百元,運動服每套賣七百元,汗衫二百元,坐墊每個一千五百元,太極門代售物聘均有價差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五反面至第六頁),於本院稱:被包一個五百元等語(本院卷二第三百頁),對照上開證人所言,天鶴茶部分,確有價差一百元,依被告巳○○所言,背包、休閒服亦有二百六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差,顯見雖是太極門代辦,惟太極門仍賺價差,是被告等辯稱:純代辦服務未賺錢等語,即不足採,惟多數證人均稱是自由購買,並未指係遭騙,能否以有價差,即認係詐術?於茲經濟社會,非無疑問,何況,煙斗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函稱:本公司提供太極門休閒服上衣,市面一般零售價一千三百八十元等語(偵查第七卷第六五頁),行德益企業有限公司函稱:本公司天鶴草在市面之零售價格為七百元等語(同上卷第六七頁),似又低於市價,難認係詐術,至告訴人指高於市價,則未提出證據證明,且與上開證據不符,尚難遽採。另被告辰○○於八十六年二月四日調查站筆錄,固亦有上開物品販入賣出之價格記載,惟查:該價格係調查員提問,被告辰○○答稱:我未實際參與,不清楚,貴處既已調查如此清楚,應該無誤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二一六頁反面至二一七頁),其真意當係不知悉,尚不得以調查員提問,遽認係被告辰○○說辭。

十一、觀諸扣案編號21:太極門制服退費收據,有二張是甲Z○、甲c○之之經手單據,且係全額退回制服等代辦品之單據,另扣案編號54:天鶴草說明兩冊,編號55:一、太極門買賣衣物資料。二、買賣健康食品資料等,固足認有該等物品。均難認係詐欺買賣。

伍、有關養小鬼、符咒及其他怪力亂神部分:

一、證人甲卯○證稱:入門是同事推介,未見過被告己○○名片或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未見到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沒有聽說被告己○○是神佛或世界末日之情事、未曾聽聞被告己○○養小鬼或下符咒之情事,潛能開發後精神比較好,未填過自救會問卷,不知署名甲卯○之受害人紀錄問卷,是何人所填等語(原審第十三卷第九三至一○六頁),證人甲宇○證稱:練功後身體有改善,潛能開發後身體比較有精神,未聽聞師父下符咒、養小鬼之事等語(同上卷第一○六至一一七頁),證人甲宙○證稱:己○○要我孝順父母,改脾氣,進階不一定人人都能進入,潛能開發後我體力變好,心情變的愉快,沒聽過世界末日、師父是天上的神等言詞等語(同上卷第一九九至二一四頁),證人甲未○部分:沒看過己○○養小鬼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是被告等辯稱:並無養小鬼怪力亂神之事等語,即非無據。

二、證人k○○證稱:進太極門練功後,精神上開始出了問題,也就是一般人說的瘋了,有陸續到醫院及神壇求診。進太極門走火入魔,我是被催眠,才會把錢給他,發作時會喊己○○爸爸,會有許多幻覺。我病發作時,好像心中與己○○溝通,他要我趕快捐,我不敢說己○○沒法力,對小鬼附身沒感覺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六至四九頁,原審第十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五頁),證人k○○既罹患精神疾病,則其陳述之真實性如何?憑信性如何?不能無疑,何況無科學證據足證該病與被告等有何關係,而其入會係有人介紹,並非受被告等詐騙入會;至其病發時之幻覺等現象,如何能認與被告等有關係?均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之,因此,不能以其證言作為被告等論罪之依據。至於證人丑○○於本院固稱:k○○已過世,聽其生前說交七十二萬元,是功德迴向,或供養師父,他是加入後精神才變不好,但不知該病與入太極門之關係等語(本院卷二第二八八至二九一頁),惟其既未加入太極門,且其證言是聽聞證人k○○之敘述而來,已屬傳聞,而證人k○○之證言既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證據,則證人丑○○之證言亦然。

三、證人申○○指陳:樹林道館甲s○及其他師兄姐說己○○可以撥雲見日等特異功能,甲s○曾以符水(聖水內有符錄)給我太太喝,說可以去病,癸○○說師父有神功。台南集中教學,洪說祖師下降,被告辰○○胸前帶大顆鑽戒,透過燈光造成全場神光閃閃,讓人誤以為師父師母發光,但我沒感覺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四七至二四八頁,原審第十五卷第十二至三七頁),所言無非傳聞,而符水之說,又係案外人甲s○所言,公訴人並未證明與被告等何干。至於指被告辰○○戴鑽戒,造成全場神光閃閃乙節,衡諸常情,鑽戒炫光,毋乃必然,如何能認係詐術?此由證人申○○亦稱:我沒感覺等語,即可見一般。

四、證人s○○稱:兒子甲A○(後改名為l○○)因進入太極門潛能開發後,就不吃不喝,只喝水,在房間都將窗戶關起來,拿小朋友的玩具在玩,看醫生說是得到憂鬱症、厭食症;後來帶去神壇,說後面跟了一個小鬼,才知道被被告己○○養的小鬼附身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六至五十頁,原審第十五卷第九四至一四四頁),惟查:其亦稱:其兒子在入太極門前後,行為上有部分之轉變,經診斷係憂鬱症及厭食症,看到報紙報導,才懷疑是否與太極門有關,沒有講己○○養小鬼,並且將小鬼附身在其兒子身上,這是看到報紙後,才這樣猜想等語(原審第十五卷第九四至一四四頁),顯見其所言,無非臆測之詞,不能採信。何況,l○○於八十二年間即罹犯憂鬱症,有國泰醫院函在卷可參(原審卷二十第二四頁),是早於其進入太極門前,即已罹病,均難認係被告己○○下咒或養小鬼所致,

五、證人C○○稱:八十二年七、八、九月間都在講神怪,說己○○是排名第一的神,快世界末日了,如不跟隨師父會到地獄去,我太太i○○邪靈附身變成乩童,常會說師父、耶和華、元祖之類的話,有時說她是張三豐、達摩,有時還說她是己○○的太太。曾在龍溪花園替己○○祝壽,己○○扮演神,弟子為其祝壽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至十五頁,偵查第八卷第十三頁,原審第十六卷第三三至五九頁,第一四九至一六四頁)。經查:證人即與C○○之妻i○○同班之甲t○證稱:i○○有時講心得時會很激動,有時會站起來跳舞,說他是七仙女,但我覺得她很正常,只是很激動等語(原審第十六卷第二三二至二五十頁),是證人C○○之妻有易激動之情緒,不能因此推論與被告等有何關。至證人C○○所指伊太太被邪靈附身乙節,究竟是如何附身,是否與被告己○○等人有關,亦乏積極之證據足參,至於談論世界末日乙節又為與其同班之證人甲t○所否定,另有關在龍溪花園祝壽,被告己○○扮演神乙節,為證人甲u○(原審第十七卷第八頁)、甲v○(原審第十六卷第二六一頁)所否認,是證人C○○所言,即乏證據證明,不能遽信。何況,證人C○○坦承:有關太極門歌曲,諸如師父我們敬愛你、太極門真言等,係伊出於熱心公益而作,且其於不再練功後,又於實踐堂幫太極門舉辦音樂會,唱頌上開歌曲等情(原審十六卷第五三頁,第五八頁),由此,亦難認其有何受騙之情況,否則若知悉受騙,豈會再為被告等舉辦活動,並歌誦被告己○○?。

六、證人甲w○○稱:有一次在道場喝水後昏倒,懷疑被下符,曾詢問癸○○說是男鬼纏身,己○○也這樣說,後來樹林館長甲s○幫我把男鬼打走,而我親人去問神明,說我是被下符咒下的很嚴重,去醫院檢查說沒病,後來他告訴我說有一個小女鬼約七、八歲,已從窗戶出去等語(原審第十七卷第四七至七一頁,三二五至三六三頁),惟亦稱:被下符,被鬼纏身均非被告等告知,不能確定小鬼是否與太極門有關等語(原審第十七卷第四七至七一頁),前後所稱,已有出入,且證人甲w○○雖感受有鬼怪符咒,然不能確定與被告等有何關聯,因此,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七、證人r○○稱:聽被告己○○說花了一百萬元學符籙,甲x○、甲y○等人曾到我家裡,要求我不要說出己○○之真象,我沒有同意,未隔一周即遭下符咒,道場裡有很多小鬼,我現在有這種功力,我看的到,小鬼都近不了我身。七十九年間,曾被己○○下符咒修理後,有無形的東西到我家,我與無形車拼,在這當中我才知道被洪下符咒,晚上不得安寧。從X○○、j○○的眼神,我就可以看出他們喝符咒水,我用我的方式醫好他們;無形的他們(指小鬼)說是從太極門來的,是受己○○指使的,己○○會以咒語來控制扮仙跳仙舞,拜師潛開喝水有加符咒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至三一頁,第二一十頁,原審第十八卷第十四至四七頁,第九二頁),有關小鬼之說,或見於神怪小說,或係民間信仰,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可各存其說,或各疑其說,惟於刑事審判之場合,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舉證證明該神怪之事,確係被告己○○所為,然證人r○○於原審稱:稱無法使小鬼到庭等語(原審卷十八第四十頁),是其所言,或為信仰,或屬臆測,何況,證人甲x○証稱:是r○○介紹入會,是張自己在說鬼神事等語(原審十八卷二一一頁),顯無法證明所謂鬼神事與被告等之關係,故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另證人t○○稱:有看過r○○被己○○用符咒修理過,這種符咒我也會畫,但是用在正途。我有學扮仙跳仙舞,也會唸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至二八頁,第二一○頁),證人玄○○稱:看過r○○被己○○用符咒修理過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六頁,第二一0頁),證人甲z○稱:「祖師降臨」是己○○與甲午○、乙甲○、甲y○、乙乙○等套好,見過r○○遭己○○以符籙修理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至三九頁),按證人r○○已無法證明真有其事,而此三位證人如何能知?何況證人r○○係稱:晚上在家與無形車拼等語,此三人又如何能親見知之?是其等所言,非無瑕疵可指,尚難遽採。

八、證人X○○稱:太極門部分成員至伊家裡,要求伊寫悔過書,伊不從,約十來天即有每日早上眼前一片漆黑之現象,約持續了四、五天,後來請教朋友才知,是己○○驅鬼對伊下符咒,我聽到的訊息是己○○道行很高,所以想當然爾是他下符咒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十三至十五頁,原審第十八卷第四七至五四頁,第二百五十八至二七八頁),顯是臆測,難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九、證人黃○○○稱:參加潛能開發時有持香畫符等儀式,因違背我信仰,僅由己○○拿香燒符念咒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五八頁至二六○頁同上卷頁),然與其他證人關於潛能開發過程之陳述迥異,是否記憶有誤?並稱:自救會的人來找我說,若我不出來澄清,就會把我當做太極門一夥的人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六五至一七○頁),則其說辭,不無撇清關係之嫌,其可信度難期,再者拿香燒符念咒,並未具體其內容,不能遽認係詐術。

十、證人D○○稱:在中山女高及臺中體育館兩次集中教學有擺祖師坐的太師椅,並有祖師降臨在二、三位資深師兄姐身上,稱師父快要被召回天庭了,要加緊弘法渡人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七至三十頁),證人甲H○稱:朋友介紹參加,只教幾分鐘,沒練氣功,其餘都是師兄姐講一些怪力亂神,扮仙扮鬼。有時候起乩,說是呂洞賓,張天師來了,我認為不對,就沒去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至一六一頁),證人卯○○稱:他們有拿己○○和一名仙人的相片給我們。己○○每星期四都會帶七仙女去,並會起乩,說是祖師降臨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八頁),證人e○○稱:我們是神仙家庭,己○○都是用宗教神力來吸引我家人,我女兒乙丙○也能在半夜起乩,她起乩應該是被放符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五至六六頁)。被告等否認有神力及放符等事,而證人e○○並未陳明所謂宗教神力何所指?有否因之交付款項?至於證人e○○之女符咒起乩之說,無非其個人臆測,尚難遽採。有關祖師降臨、起乩為等現象,無非民俗信仰之一種,能否遽認係詐術?非無疑問,何況證人未因之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不能認係被告等詐騙之證據。

十一、證人甲F○稱:因對氣功有興趣而加入。乙丁○說太極門是三十三天之上,師父亥○○最大,末日來臨如何如何,但未見己○○表演神功,師父幫我頭頂灌氣打通任督二脈,要我多作功德,拉人入會,潛開是有福分的人才有機會,亥○○曾說他可做法,是活佛,法力比活佛高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五至一六七頁),有關乙丁○或被告己○○有關宗教意味之言詞,為被告等所否認,然縱有之,如後所述,本即信否在人,社會通念,當不至將之視為詐術。

十二、有關上課涉怪力亂神部分:

(一)證人K○○稱:聽其他弟子說己○○說練功可以成佛,要多介紹他人入門以積功德,也看世界末日影帶,本係練功去病,結果扯上仙佛宗教,至此我感覺不對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二○至二二二頁)。此部分為傳聞。

(二)證人甲S○稱:有聽師兄姐說己○○會帶大家回天上。又說參加潛開,可增加功力,及有關師父的神功及神蹟,我自忖荒謬至極,固上課時斷時續(偵查第一卷第二五二至二五四頁)。亦屬傳聞。

(三)證人乙戊○稱:己○○還說他可以與觀世音、穆汗莫德、基督及聖母馬利亞相通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五九至一六○頁),未指稱何人受騙。

(四)證人g○○稱:己○○說他比達摩、釋迦摩尼還要大,叫我們跪拜他,將自己塑造成神話。乙己○及乙庚○宣稱甲申○有撥雲見日神功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二至六三頁)。或為傳聞,或未指稱何人受騙。

(五)證人d○○稱:在銘傳集中教學,我看見門口有一些師兄姐在膜拜,他們說是達摩祖師、阿拉真主,現在進來,在大會上己○○坐在最上面表示他最大,己○○說世界上只有太極門有平安。每個道場都有祖師壇,有金身在供奉。

太極門有一個智囊團,負責分贓分錢,這些人是乙辛○、乙壬○、郭師兄、甲W○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七一至七三頁)。有關分贓部分,未指涉被告等,其餘所指,未稱何人受騙。

(六)證人戌○○稱:第一階段幫己○○造勢,說他是天上的至尊天父,是輔導乙癸○這樣說的,集中教學都是講一些怪力亂神、講祖師降文,念到會哭會跪,己○○說要上天上只有參加太極門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三至第二六五頁),證人乙宙○稱:參加集中教學有七仙女跳仙舞,參加師父、師母生日,師兄姐上台獻禮,一定要跪著上去,退著回來。師父有時手諭叫我們寫神奇札記,到集中教學拿出來念。有播放錄影帶給我們看,師父說世界末日快到了要趕快跟師父學功夫,並趕快去渡人做功德,並說以後我們就知道他有多大了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五九至二六一頁)。未指何人受騙。

(七)證人L○○稱:拜師時,己○○表示其能與祖師爺張三豐通靈等語,為被告己○○所否認,且亦有同日拜師之乙子○、乙丑○及乙寅○所提陳述書否認有此事,是其此部分所陳,即乏佐證,尚難採信。

(八)證人O○○稱:在台中及高雄室外教學,我親見己○○表演氣功震退弟子,他發功後,有的人會哭,有的會類似起乩。他在神功班說練功會成先成佛,要介紹人入門才會積功德。大師兄癸○○說師父之神佛,有人說常唸亥○○可消災解厄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二至二四四頁)。或屬傳聞,惟未指稱何人受騙。

(九)證人P○○稱:乙地○說己○○有世界最高功力,說交五萬元拜師,己○○可安排上天堂,參加潛開班可安排仙位,仙修班可保仙位,因其二人言語吸引參加太極門,我所知己○○之各項神功,都是聽癸○○說的,當時我有所懷疑,他還說乙C○曾要拜己○○為師,聽乙卯○與乙辰○說己○○請大家喝酒,手一揮大家都醉了,是請喝仙酒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五至二四八頁),亦稱:對癸○○所說己○○神功,有所懷疑等語,既有懷疑,能否認已陷於錯誤?尚值商榷。其他聽聞之說,無非傳聞,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證人Q○○稱:拜師後,己○○說太極門是天上有名望門派,能帶弟子回天庭。師兄姐講心得及師父神蹟,並說要把握因緣購買產品等語(同上偵卷第二五五至二五七頁),姑不論有關神蹟天庭等說,為被告等所否認,且有屬傳聞者,然縱有之,依其所述,乃其交付錢款後之事,與詐欺之要件,是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後交付錢款有間。

(十一)證人R○○稱:無法接受太極門怪力亂神荒謬言論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七至七九頁),證人未○○稱:是天主教徒,對太極門宗教色彩,把己○○定格為神,我不認同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一頁),證人T○○及U○○稱:己○○開示常說天災人禍頻傳,入太極門,將來世界末日可同返天庭。另甲f○曾以祖師爺姿態宣稱眾弟子未真心向師父,要多介紹人入太極門等,癸○○等人也曾表示祖師爺曾降臨表示弟子不可違背洪師父。因所學氣功對健康無助益,且諸多神蹟令人覺荒謬,所以後來就沒去上課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八一至八五頁)。或未指出怪力亂神之內容,且有關神蹟之說,姑不論為被告等所否認,縱所指為真,均係其繳費入門後之事,與詐欺係先施詐術而後使人交付之情形不符,且此等宗教意味濃厚之說法,能否認係詐術?非無斟酌餘地,此由證人對此均覺得荒謬,可見信否在人,難認係詐術。

(十二)證人乙○○稱:因糖尿病經人介紹入門,師父說1999年世界末日信什麼教都來不及,練氣功也不要練了,要我們的財產交出來做功德,可以在太極山莊一起修練,師父是天上、地下最大的神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三至六五頁)。被告乙巳○否認有世界末日之說,而證人亦未因之交付錢款,是無證據足証被告等以末日說為詐術向人騙財,似與詐欺要件不符。

綜上,有關起乩或祖師降臨等部分,當係民俗活動之一,似難認係詐術,且未指陳被告等以之向何人騙財,不能認是詐欺。而有關上課跪拜師父,或末日之說,被告己○○自比神佛等情,姑不論為被告等所否認,縱有之,於輿論或有正派與否之爭議,於宗教界或有非難或有果報,惟衡諸證人多人均覺荒謬,且一般人或將此等語言歸諸宗教性質,而宗教言語本多先驗,能否因事後無法驗證,逕認即是詐術?非無疑問,且證人等並未說明被告等以之為詐術向何人施詐?何人因之受騙?其自己是否因而交付款項?另有所指分贓乙節,其實情為何?並未指明,且未指陳被告等人涉及,因此,尚難能採為被告等詐欺取財之證據。

十三、證人乙午○稱:甲W○夫婦曾表示乙巳○神蹟如何,也拿師父神水給我們喝,表示喝了可治病強身。己○○曾表示他是天庭派下來渡眾生,比玉皇大帝還大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五八之一六一頁),證人乙未○稱:甲W○曾講述師父神蹟等語,證人丙○○稱:乙庚○曾講述師父撥雲見日等神功,乙庚○也有師父加持法水,說可治病,要的話可向賴某申請,費用是包紅包,一般是二百元交給乙庚○。拜師時,師父說跟他可上天堂。潛開時,己○○說頭上會有七彩光,將來祖師可接引成神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四至一六八頁)。有關甲W○所說神蹟或神水,並無證據證明因之支出款項,或被告等與賴某就此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尚難以之為被告等有詐欺犯行之證據。另所指被告己○○上天堂成神等說,姑不論其真否,然並未指陳被告己○○藉此向伊詐取財物。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四、證人乙申○部分稱:己○○以騙術不實宣傳向我詐取學習氣功費三萬元,己○○表演一些神功,並謂已打通我任督二脈,讓我以為他有真功夫,一時不察繳交學費,直到媒體報導才之受騙,另甲丙○說己○○有撥雲見日等神功,是氣功博士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姑不論為被告等所否認,何況,所謂騙術不實宣傳,內容究為何?而所指表演神功打通任督二脈,究係如何表演,神功內容為何?均未指明,能否以此有欠清晰之說辭,即入人於罪?實非無疑。至聽聞甲丙○如何說部份,為傳聞,尚非可採。

十五、證人甲乙○稱: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他表示他可以隔空打牛,撥雲見日,並提供照片給我看,當時被他言詞及照片所騙,才加入,全家五人共交二十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第一八三頁),或稱:甲丙○太太甲丁○到我家,跟我太太說練氣功可治病,我太太及個小孩四人就加入,繳十二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上開說辭均為被告等所否認。

且其對加入之原因,所述不一,難予遽信,至又稱:太極門有道教扶乩儀式,內容是說要聽師父的話之類,另會員誤認師父是天降神人導師,太極門宣稱繳功德金給師父,可使陰間家人超渡等語(同上卷頁),亦為被告等所否認,且此部分並未陳述何人因此受騙交付錢財,何況其後,又出具陳述書謂係受媒體誤導,並未受騙,是其上開說辭,即不能採信。證人乙D○、乙B○及乙E○稱:我今日前來檢舉太極門負責人己○○以騙術不實宣傳讓我上當,己○○有叫我發毒誓與神怪活動,情形如甲乙○所述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五頁),固指被告己○○有騙術不實宣傳及神怪活動,然其具體內容為何,卻未指明,能否以此不清晰之說詞,入人於罪?不能無疑,且所謂情形如甲乙○所述,惟甲乙○已出具陳述書,謂之前指訴不真,則證人乙D○等人所指,似失依據。

十六、證人乙F○稱;我是甲丙○介紹,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當時己○○安排一些神怪活動,讓我們信以為真。甲丙○有說己○○是氣功博士,有撥雲見日等功夫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五至一七六頁),固指被告己○○以神怪活動使之交付錢款,惟所謂神怪活動具體內容為何,卻未指明,能否以此不清晰之說詞,即認係詐術而入人於罪?不能無疑。而甲丙○說辭,乃係傳聞,似不能以之認係被告等與甲丙○間有何詐欺意圖或犯意聯絡,何況,並未指陳何人因之係於錯誤交付財物。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七、證人乙G○稱:我發現己○○以宗教怪力亂神來恐嚇妖惑學生,他是天上最大的神,連達摩祖師,基督及聖母馬利亞都要尊敬他,世界末日快到了,大家要加入太極門以便跟他回天庭。聽說有些師兄姐是有拿錢的,不過我只參加四個月,不知道誰跟洪共犯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證人乙H○稱:師父在錄影帶中說他道行很高,不是普通人。師兄姐也曾說,出車禍有祖師來救,師父有神通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四頁),證人甲T○稱說明會由師兄姐講述學氣功治不治之症,說師父神蹟,拜師時說師父是天上最大神佛,師兄姐又說拉人進門才能作功德,才可參加潛開,不過我沒參加潛開,我覺得師兄姐講神蹟,又要拉人入門,好像老鼠會,不過拉人入門者沒有收到好處,又不給收據,我認為己○○運用神格化來斂財詐欺等語(偵查第六卷第二三至二五頁),或未指陳如何遭詐騙繳費,或指神格化斂財,惟證人乙G○係指被告己○○以怪力亂神恐嚇妖惑學生,恐嚇與本件之詐欺,並不相同,而所謂妖惑,具體內容為何?無證據足証係詐術,另所指被告己○○天神或非普通人之說,固非傳統名門正派之說法,惟社會通念,是否將之視為詐術?恐有爭議,且無證據足證被告等以此詐財,或何人因之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尚難以之為被告等詐欺之證據。至其他聽說如何,乃傳聞,不可採。

十八、證人W○○稱:拜師當天,師父開示心中念師父,萬事均可逢凶化吉,剛進去有看師父神功錄影帶,師父有說打坐墊有加持,如果買,功力可增加五至十年,阿彌陀佛以後可以不用念,念亥○○即可,遇鬼,有可念師父名字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至五頁)。證人m○○稱:祖師降臨是小鬼降附身及符咒二樣都有,師父有養小鬼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十頁),姑不論所述無證據可佐,然縱有其事,亦未指證被告等以之為詐術而繳費入門,且有關打坐墊部分,惟證人W○○一人如此說,倘被告己○○曾如此說法,衡情當是多人聽聞,豈會一人指述,是其說詞,尚難遽信,亦未說明是否因之陷於錯誤而購買,至於鬼神與宗教之說,無非信仰問題,不宜遽認係詐術。

十九、證人f○稱:我負責台南道館成立,當時館長是乙I○是我女婿,是我介紹進去的。己○○、癸○○、甲丙○都講一些怪力亂神之事,與乙○○講的差不多,我認為這些都是先套招的。每禮拜到高雄,主要是受乙庚○及乙己○洗腦,後來都一些祖師降文的影帶,當時剛好有台中衛爾康大火,大陸導彈事件,讓我們感覺錢財帶不走,把它捐給師父,才能跟師父上天庭。學氣功大部分都沒有什麼用,反而讓家庭破滅,還有人因感情糾紛而自殺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六頁),有關所指怪力亂神謂與乙○○所述同,而乙○○所述,無非起乩之事,此民俗活動,能否遽認係詐術,不無疑問,而證人因感時事,對錢財另有看法而為處理,能否認係被告等施詐之結果?亦非無疑。至於證人固認氣功學習無效,惟尚不能因學習無效,即指施教者係詐騙,此為當然事理,而所指學氣功致家庭破滅等情,並未指出具體家庭人名,尚難遽採。

二十、證人庚○○於本院稱:八十二年十一月底我確實發現他有怪力亂神,因為在集中教學後回家,將近一點了,館方打電話叫我趕快回道場,說師父要離開我們回天上去了,叫我們回去求他不要回天上,我二點回到太極館,十幾個跪在那裡,一直哭,己○○坐在龍椅,甲W○的太太乙己○好像乩童一樣,他們叫我跪九十度,合掌,突然我背後一掌把我拍在地上去,大家一直哭,求己○○不要離開我們。我覺得他在扮仙,抓大家的心等語(本院卷三第二八一至二二頁),此為被告等所否認,且證人戊○○證稱:庚○○是在八十二年拜師入門,他與我同時練功,我比他早入門,庚○○拜師時,從事泰瑞直銷的工作,他練功練的很高興,常與我們分享,後來還介紹他爸爸、太太、小孩、朋友等入門拜師。他還帶我們辦許多活動,把太極門分享給親友。庚○○八十四年左右就離開了,他後來參加自救會,當自救會的會長。我很懷疑他當時練功練的那麼好,為何突然去自救會,是忘恩負義。一些師兄姐有提到庚○○會對他們做直銷,所以大家派三個師兄姐勸阻他,勸阻之後,他無法直銷,事業下滑,後來就離開太極門。他是直銷健康食品、淨水器之類。拜師當天我們就會呈敬師禮,庚○○比較特別,當天沒有準備,練了一、二個星期後,覺得很好,就準備敬師禮給師父。庚○○有推銷的師兄姐有乙J○、乙己○、乙K○、乙L○。甲W○、乙己○、乙M○阻止庚○○的推銷行為。庚○○說己○○說功德迴向金一個人九萬元,那是他個人的偏頗,那是我們要求師父讓我們幫忙整建道場,所以師兄姐才商量以功德迴向金來捐助。沒有「找尋太極子」的活動,我們將太極門弟子稱為太極子。我沒聽過「太極山莊」,是從報紙看來的等語(同上卷第二八七至二九一頁),顯與證人庚○○所言不符,而證人庚○○經辯護人彈劾詰問後自承:曾在太極門當教練上台教氣功等語(同上卷第二七八頁),惟竟稱:感覺被利用,好像吃了迷藥,才相信而上台教,我自己都沒練好也不懂等語(同上卷第二七八頁,第二八一頁),其既於太極門當教練教他人氣功,竟於事後稱「當時好像吃迷藥,其實都不會」等語,顯見其推託不實,則其說詞之憑信性,顯然欠缺,何況,亦無證據可佐,尚難遽信。

二一、證人c○○○稱:我先生b○○參加神功班,當時太極門沒有要我們捐錢。開始當天,師父說不要怕死,結果一回家就跟先生打架,女兒要自殺。會館是要用我們的影響力去影響其他人。乙N○一直鼓吹我們全家要加入,還說叫我們全家要進來讓太極門保護才有平安。b○○寫祖師降文時,已六分醉,我很生氣,就用酒淋他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七一至七三頁),證人b○○稱:我會祖師降文,是被我太太用酒淋灑在頭上時,心裡很高興才寫出來的,我問陳某何以會寫降文,他說不知道,應該是符咒的作用,因我原本國文造詣很差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七一至七二頁),似未指陳被告等如何詐騙,至於其二人入太極門後之家庭生活,不能認與被告等有何因果關係,而均指稱證人b○○會祖師降文乙節,果真如此,即屬非虛,當非詐術,何況,均未指陳寫降文與被告等何關,至於謂寫降文之原因係符咒,姑不論此為其臆測,且亦未指陳與被告等何干?

二二、證人a○○稱:沒有看過祖師降文、起乩,但有聽過祖師降文。聽乙N○說己○○在阿里山展現撥雲見日神功,聽乙壬○說己○○在天上職位很高,在菩薩界之上,再第九層天。聽說中壢有小學校長學後不相信,就死了。潛開後,師父說將來可隨師父上天堂不怕鬼神,上課看師父開示錄影帶,說己○○是太極門之父,弟子是流落人間的太極。乙酉○事件後,我認為太極門是騙人的,他們都是套好的,我請教別人,氣功與功德不能混為一談,且教氣功不收費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0四至二0八頁),固指稱受騙,然其先後交款三次,究被告等以何種詐術使之付錢?所謂他們套好的,具體內容為何?均未指明,而聽乙N○、乙壬○等人之說法,為傳聞證據,尚不可採,至於入門上課後之情形,及上天堂不怕鬼等,似為通俗之宗教性話語,常人或以之為警世之語,惟似不能遽認係詐術。

二三、證人Z○○稱:己○○以教氣功為名,實際係以宗教恐嚇及怪力亂神使學員心生畏懼供其金錢,乙O○曾多次應己○○之命,上台跳仙舞,傳述作神仙好處,勸學生樣跟己○○,才可上天堂,所以要介紹入會消業障作功德等語。

(偵查第八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所指以宗教恐嚇及怪力亂神使學員心生畏懼而供應金錢,與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已然不同,不能以之為被告等詐欺取財之證據。

二四、證人h○○稱:到基隆路以後宗教及商業氣息越來越重,有祖師降臨,所謂商業氣息就是他死要錢,還有要人做功德捐錢。乙P○曾被祖師降臨,變她最大會發號師令,曾見過師父一指念咒語,乙甲○該人就會唱歌仔戲演講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二至二六三頁),有關祖師降臨,如前所述,不能認係詐術,至於商業氣息重死要錢乙節,顯係個人意見及評價,尚難遽採,有關乙P○及乙甲○部分,為被告等所否認,且縱有其事,依證人所言,是真有其事,並非虛妄,即非詐術,而證人亦未說明被告等是否因此部分,向何人騙得財物若干?是亦不能據為被告等有詐欺犯行之證據。

二五、証人甲p○稱:太極門師兄姐說如果有夢到會遇到不好的事,可以穿太極門制服睡覺,可以閃避妖魔鬼怪,另外也有播放世界氣功大會錄影帶,是怪力亂神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五四至第二五五頁),有關世界氣功大會錄影帶,如前所述,是真有其事,並非虛捏,證人指為怪力亂神,無非係個人意見,尚難遽採,而聽聞制服避邪乙節,為傳聞證據,亦不足採。

二六、證人甲J○稱:上課時師兄姐一直強調師父是天上的神,師父來到道場,師兄姐念師父駕到,所有弟子必須跪下來。養小鬼事一個事實,上課師兄姐都一直在提,而是小鬼在拉人來參加太極門,實際是養小鬼來斂財,南港道場乙N○,甲e○都講怪力亂神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九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五五至二五七頁),所謂養小鬼斂財事,並未敘明何時何人何地發生該事?是親自見聞,抑或傳聞而來?均未明白陳述,疑義尚多,不能推認被告等係以此為詐術,至於南港道場怪力亂神事,並未指陳與詐欺何干?與被告等關係若何,是不能採為被告等詐欺之證據。

二七、證人乙Q○○稱:我的眼睛視力不好經常會流血,他說可以治好,就給我喝一杯神水,但是視力愈來愈差,每次心裡對己○○抱怨時,眼睛就會流血。我在中山女高時,看到十四個祖師,聲音把耳都震聾了。己○○要我做見證,我就講出來,相信師父是最大的福報,沒想到咳嗽還是沒有好。我一進大安館有一群小鬼跟著我,我問師父說是什麼東西,師父叫我不要問。我曾看過一個二百多公分的鬼我認為咳嗽後眼睛流血是被小鬼所傷,太極門養的小鬼,差不多一百公分高,都是用飄的,頭短短的,是綠色,印堂有一點黑黑的指印,到法院還有小鬼干擾我進來等語。

(原審卷二第二二五至二二九頁),所言係其親見異像,縱有此等景象,社會通念或以之為宗教界或精神界事,似不認係詐術之一種,若謂被告己○○以之傷人、脅迫人,或犯他罪,然均與詐欺要件不符。至於其眼睛事,若因被告己○○之行為而受損,係傷害罪責問題,與本件詐欺,恐係二事,均難据為被告等詐欺取財之證據。

二八、證人甲X○稱:有一個小孩拒絕喝聖水,但師姐在旁強迫他跟他說喝了會變聰明,不會被鬼附身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四六至二四八頁)所謂師姐之言詞,究竟當時情景如何?是因事哄騙小孩?亦或對大人施詐取財?未見指明,能否認係詐術?不能無疑,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與該行為有何關係。

二九、太極子問題:

(一)證人k○○稱:己○○稱我們是太極子,他是下凡來找太極子,我有精神疾病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六至四九頁),證人既有精神疾病,則說詞之憑信性,顯然欠缺,尚難遽信。

(二)證人C○○稱:我太太說她是太極母,拿五十萬元給太極門乙R○。己○○、甲丙○要我們跟緊師父,整天都在叩太極子,師父坐在前面,後面弟子就會有人哭說是師父兒子(太極子),甚至說乙S○也是太極子,現場有甲t○在等語(原審第十六卷第第三三至五九頁),有關太極母之事,僅證人C○○一人所言,倘太極門果有太極母之說,衡情該門門人眾多,當係眾人皆知,何以僅証人C○○有此一說?似違常情,何況,所謂太極母交錢與乙R○,又非交予被告等,則此部分如何任與被告等有關?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另證人甲t○稱:江的太太講心得會很激動,但沒說被哪個祖師附身過,所謂認太極子是,認識太極門弟子,C○○離開太極門後打電話給我,說一些太極門不好的事,如養小鬼等,但我都沒有看到,我認為他所言不實等語(原審第十六卷第二三二至二五○頁),顯然證人C○○所指已失依據。

(三)庚○○稱:八十二年十一月底,己○○說要找太極子,我也有在裡面參加跪著拜師父,圍一個圈圈,叫大家要叫爸爸媽媽,意思是要我們認師父爸爸等語(偵查八卷第六十八頁至第六十九頁,本院卷第頁),惟如前所述,證人戊○○已證述並無其事。

(四)證人乙G○、a○○稱:己○○說他到人間找太極子,叫弟子認他爸爸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偵查第八卷第二○四至二○八頁),雖被告等否認有此等事情,辯稱:如有其事,何以僅一二少數人宣稱此事?等語,固是一理,惟讓他人認己為父,而賦予一太極子稱呼,能否認係詐術?容有商榷餘地,何況,證人所指均未涉有何金錢財務,顯與詐欺取財不符。

三十、檢察官指j○○遭下符,不良於行乙節,惟觀諸j○○診斷證明書係載:右膝關節痛等語(原審卷二十第二三頁),公訴人未能證明該關節痛與其所指下符間,有何因果關係,且縱有之,恐係傷害,亦非詐術之問題。另扣案「填寫基本資料表須知」載明出生資料農曆可填寫,不勉強等語(同上卷第四五頁),則檢察官所指被告己○○以生辰八字如何如何乙節,顯然無據。另扣案第一階段教學運用,被告己○○與國外弟子信函,傳達事項,學習心得等,均無檢察官所指怪力亂神之情事。

三一、甲地○之筆記(偵字第四卷第二九一頁)部分:證人甲地○於原審証稱:當時我有幻聽幻覺的毛病,醫師叫我隨手把他寫下來,再找他討論,筆記記載「眾祖師非常急,一直苦口婆心,在上面很難得接受師父潛開」這句話,是我自己的幻覺,筆記第二頁第一點第二點及楊師兄等,是我自己想的,第四頁功德金像分期付款等,是我自己的感覺,太極門沒有這樣制度,我七十九年就有幻聽毛病,八十一年八月入太極門練功十月後,症狀有改善等語(原審卷二二第九至十三頁),則該等記載,有屬幻覺,有筆記者自己意見,實不能執以證明被告等以「潛能開發」、養小鬼及神功等等名目詐財。另中壢道場心得報告五篇部分(扣案編號四一),固有記載一些科學上無法驗證之事,但該項記載係學員之經歷感受,尚無法推論被告以之迷惑他人心智詐取錢財。

三二、(一)扣案編號一:小神功班名單及心得報告,此份證物內容係是小神功班之學員記載其練功之感言,並無公訴人所指稱「要積極推介太極門的好」「將己○○神格話」「遇事可在心中默念己○○,可有神效」等字眼。(二)編號四:太極門口訣部分,被告乙T○辯稱:此份文件並非伊之字跡,不知何人交付,亦未曾保管過此文件等語,觀諸內容載有一九九九、成天等字句,但並無要弟子多交錢等語,似難認係公訴人所指「假借怪力亂神斂財」,(三)編號五:太極門弟子解惑報告範例部分,被告子○○稱:係其筆跡,記載之原因是資深師兄姊想幫其他師兄姊解答練功問題,解惑完後再把過程向師父報告。這個格式不是範例,是要呈報給師父看的內容,感恩心得、悔過書、神奇札記並非硬性規定,感恩之對象,太極門師父或是父母都有可能;悔過書是指練功過程中每日三省吾身;神奇札記是指在練功過程中遇到不平常的事情記載下來等語,觀諸該內容,並無任何公訴人所稱「神格化」之文字,公訴人認係太極門藉此「要求」全家加入,「使核心人物能掌控全部弟子之動態及想法乙節,尚有誤會,(四)編號

六:嫦娥祖師開示詞(對弟子開示用)部分,被告乙T○辯稱:係伊太太u○○所寫,伊未見過,此應屬師兄姊在練功過程中遇到不平常之事想要請教師父,算是神奇札記之一種等語,核與證人u○○於偵訊時供述本份文件為其夢境手稿等語相符(偵二卷第一三五至一四○頁),且係在被告乙T○家中查扣,似未曾公開,難認與被告己○○神格化有關,(五)編號三七:練功心得報告(神奇札記)部分,被告子○○稱:係伊自行記載做夢的內容,並未交給師父或其他人看等語,尚無證據足證曾供太極門招攬學員之用,則其個人夢境,尚不能据為被告等假宗教怪力亂神之罪源,(六)編號四十:太極神功宣傳資料部分,①請柬部分,證人甲B○證稱係為弟子製作,與被告己○○無關。有關請柬上載「特異功能疾病除,潛能開發好運來」,或有誇大之處,惟是否即是詐術?尚有斟酌餘地,②台灣新生報報導有關乙T○、r○○等人修習太極門氣功過程部分,既是記者報導,其主導權在記者,難認與被告等何關,(七),編號四一:心得報告(中壢道場)五篇(包括神奇札記),內容無非弟子個人練功心得,練功後身體顯著之改善等,尚無檢察官所稱被告己○○要弟子「捐錢做功德迴向」之情。

綜上,公訴人指被告己○○養小鬼如何如何,依其意旨,似認確有其事,然卻又指為詐術,前後矛盾,蓋確有之事,如何能認係詐術?再者公訴人指養小鬼對他人如何,果有其事,當屬恐嚇或妨害自由一類,亦與詐欺之要件不符,何況,公訴人亦不能證明被告己○○養小鬼之事,至於有關神格化或其他怪力亂神部分,亦不能證明有其事,或被告等以之詐財。

陸、有關買天鵬洋股票部分:

一、證人甲天○稱:私下從師兄姊得知,有天鵬洋的投資機會,己○○並無在上課時提及,也未播放天鵬洋的錄影帶,我有買天鵬洋股票,因為我去澳門作過氣墊船,覺得船很安全又先進,剛好聽說己○○有管道可以買到這股票,同時覺得當時股價二十多元,很便宜,就買五十張等語(原審卷十八第一00頁至一一五頁、第一八四頁至二0八頁),證人甲x○稱:聽師兄姊提到有天鵬洋的股票,之前在報紙上有看過,我就託師父幫我買,上課時我沒有聽過天鵬洋投資的事情,也沒有見過天鵬洋的錄影帶。從我投資到它倒閉事隔一年多,聽說是黑道份子干預等語(原審卷十八第二0九頁至二三一頁),是被告己○○辯稱:並未主動推銷股票等語,即非無据,且上開証人未因投資失利,即指被告己○○施何詐術,使其等購買股票,是被告等辯稱:未詐騙等語,亦有依據。

二、證人甲未○稱:己○○是股東,他一股才買十元,賣我們二十三元,隔了半年財務危機通知過來,我就知道他是蓄意詐欺,他播放錄影帶、廣告給我們看,並叫其他弟子來催,說以後可以控股權,是半強迫性的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三二頁至二三五頁),或稱是被騙,或稱是半強迫,前後不一,實難輕信。

三、證人玄○○稱:有買股票,他(己○○)常用錄影帶宣傳,看天鵬洋宣傳錄影帶,他說師父帶頭,說要凝聚力量炒作,等上市後會很好,後來發現不對通知我們財務危機,我們就有受騙的感覺等語(偵八卷第三十六頁),證人甲N○稱:己○○以錄影帶宣傳天鵬洋股票,我有買十張,後來股票也被騙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十六頁),證人o○○稱:我幫他們裝潢,沒給錢,叫我認股天鵬洋股票等語(偵八卷第二十六頁至第三十九頁),倘被告己○○以影帶宣傳股票,衡情應是多人共見聞,何以僅此甲未○等三人得知?又證人甲天○等卻未曾見?是證人玄○○等所指,已非無疑,且按買股票,本係投資,其盈虧不定,於購買之前,無非看好前景,然無人能斷定必然如何,蓋影響因素繁多,無從掌握,因此,能否因嗣後未賺,即推論當初看好者係施詐術?實非無疑。何況,公訴人並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己○○確知該股票有問題仍賣予他人。從而,難以賠錢結果,推論被告等於買賣股票之初,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四、證人r○○稱:天鵬洋公司股票是甲未○參加,後來他去查證,知道是倒閉,己○○還是把股票賣給弟子等語(原審第十八卷第十四至五四頁),證人申○○稱:庭呈股票,是甲未○、玄○○提供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一頁),固足認證人甲未○、乙U○有該公司股票,惟證人r○○、申○○既未親自參與其事,所言無非傳聞,尚難据為被告等有何詐欺犯行之認定。

綜上,公訴人指被告己○○等明知上開股票不佳,而賣予他人乙節,尚乏證據證明,不能認被告等有此詐欺犯行。

柒、功德迴向部分:

一、證人乙V○稱:八十二年七、八月間,有聽到南港、內湖師兄姊說師父有一棟房子要提供給弟子作研修室,因有很多親友等著要拜師,想要研修室趕快完工,我提議用功德迴向的名稱,一起討論的師兄姊對這名稱很認同。沒用功德迴向來募款,有弟子有水電專長去做水電工程,出錢出力,部分認同這個觀念的人會認為出錢出力是一種功德迴向,功德迴向的名義是為了整修南港道館,功德迴向是弟子自己內部講的,沒有向師父說,我們包出去的錢都是敬師禮。偶爾在信義道館用餐,有包給買菜的幾百、幾千元,交給代辦處,用紅包包著上面寫「敬呈師父 弟子乙V○」,這個錢沒有印象是否稱「歡喜功德金」,我們都叫做敬師禮等語(原審卷廿二第十頁至十八頁),證人乙W○稱:功德迴向是南港有房子,門生提出功德迴向,所以弟子發動,因為修理房子要資金,所以發動弟子所以發動弟子將南港作為練功館等語(原審卷六第四十八頁至五十頁),證人甲丙○稱:八十年初進入太極門學習氣功養身,係資深弟子,在道館服務純係義工性質,後來在古亭道館。太極門是單純教授氣功,我未曾聽過非關於氣功之宗教或做功德之事,師兄姊平日不斷向資淺弟子灌輸要多做功德並鼓勵多捐錢予太極門學會等事。有改善,很多同事都一起進太極門。太極門沒有功德迴向,只要做善事時會想到對自己子孫很好,這是以前師父、師母常教導的,有一次做功德就是捐六十萬元給南港道場整修內部等語(偵五卷第二十九頁至三十三頁、偵二卷第四十一頁至四十五頁、原審卷十七第四十一頁至四十七頁、第三八二頁至三九三頁),證人甲天○稱:功德迴向是南港道場剛成立時,師兄姊建議大家捐款來裝潢南港道場等語(原審卷十八第一00頁至一一五頁、第一八四頁至二0八頁),證人甲B○稱:功德迴向是在泡茶時聽到的,聽到台北有一個會館要改建,說有能力的人幫個忙,乙X○說這是很好的功德,可以迴向給自己的親人等語(原審卷十九第三0四頁至三三三頁),證人乙Y○稱:功德迴向是師兄姊私底下的一個談論,我們知道師父有這樣從地下一樓到地上五樓房子要供給弟子使用,因大家都很願意提供自己的心意,所以有師兄姊以紅包包的敬師禮給師父,希望能夠快一點完成讓我們的朋友都可以進來練功,就好像迴向給他們一樣。因整個裝修工程都是師父出的錢,有些師兄姊主動呈獻敬師禮,有的買家具、家電,我包六萬元敬師禮,整個工程有很多師兄姊一起來做,但是是由我來彙整等語(原審卷廿二第三頁至十頁),證人乙乙○稱:我有處理甲Y○的退敬師禮,當初他是說這錢是要裝潢南港道場的紅包八十一萬元,八十五年媒體報導,太極門被中傷,師傅有交代受影響的人可以退敬師禮,甲Y○說他只退功德迴向的錢,他認為整建南港道場是好事,而師兄姐在分享時,有提到功德迴向,甲Y○就想買功德,但沒提向何人買等語(偵二卷第八十五頁至八十八頁、原審卷廿二第十九頁至二十七頁),是被告等辯稱:功德迴向是建南港道場時,乙V○所提捐款建道場之說辭,並無其他儀式等語,即有依據,非不可採信。

二、證人甲t○稱:我沒有做功德迴向等語(原審卷十六第二三二頁至二五0頁),證人丙○○稱:我沒參加功德迴向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四至一六八頁),證人Q○○稱:師兄姐講功德迴向可超度祖先,我未參加等語(同上偵卷第二五五至二五七頁),證人未○○稱:拜師時資深師兄姐說功德回向要捐錢給師父我不認同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一頁),觀諸上開証人所言,顯見太極門確有功德迴向乙事,至其內容,有未參加而未詳述者,有聽聞師兄姐所言係捐錢與被告己○○,或為超度祖先等,不一而足,惟均與前述一之證據不符,然此部分証人所言,既係聽聞他人傳言而來,不無訛傳之虞,尚難遽認所謂功德迴向係詐術。

三、證人甲I○稱:功德迴向金二萬元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二八頁至二二九頁),證人乙午○稱:繳十萬元給一不詳姓名義工師姐作功德回向,但沒看到己○○作功德迴向儀式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五八之一六一頁),證人乙未○稱:曾為父母作功德迴向,各十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至一六一頁),上開証人均繳交功德迴向金,其中除證人乙未○明白指稱係為父母而作外,餘二人未明白陳述其內容,且均未曾指述遭騙,而證人乙未○所言為父母作功德迴向乙節,與前述乙V○等人所述不同,尚堪質疑,惟縱有之,然按功德迴向與某某為宗教語言,姑不論其驗證性如何,惟可使生者安心之作用,殆可認定,而生者基於其宗教認識,願為此功德迴向,能否因功德迴向事後無法驗證,即推認係詐術?其曾陷於錯誤?均非無疑。因此,尚難以上開證人繳納金錢,即推認被告等曾對之施用詐術。

四、證人O○○稱:太極門要求作功德迴向積功德才可上天堂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二至二四四頁),證人E○○稱:己○○說功德迴向可超度死者,可消災避禍,我八十二年十月作一次交五四萬元,以後就沒再受騙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五至八頁),證人甲乙○稱:太極門宣稱繳功德金給師父,可使陰間家人超渡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證人乙戊○稱:己○○說世界末日到了,努力跟師父學可以回天庭,作功德迴向,繳九萬元就可到天上去,我認為太離譜,就沒去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五九至一六○頁),證人乙G○稱:己○○作功德迴向,十萬元,可使祖先到天堂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證人k○○稱:作功德迴向可以免輪迴,可以與洪一起升天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六至四九頁),證人丑○○稱:己○○曾要求會員交每人九萬元做「功德迴向」等語(偵二卷第一頁至四頁),有關功德迴向之內容,或超度亡靈,或上天堂,或免輪迴,或消災避禍,金額或九萬,或十萬,或五十四萬元,不一而足,且與前述乙V○等人所述不符,已不能無疑,何況,其中證人O○○、甲乙○似為傳聞而來,不能採信,證人丑○○如前所述,根本未加入太極門,如何能知?而證人k○○有精神疾病,因此,其二人所述亦不能採信,另證人E○○固指受騙五十四萬元,惟衡諸其繳錢時間係八十二年十月間,恰為前述乙V○所指南港道場興建時,捐款稱功德迴向之期間,而證人E○○亦稱是功德迴向金等語,已可認該筆款項目的應係捐建而來,且其未指陳遭自始因如何騙術,而捐錢蓋屋?實不能因事後翻異,即認受騙。另證人乙戊○、乙G○固均指被告己○○宣說功德迴向,惟其內容一為世界末日,上天堂,一為使祖先上天堂,金額一為九萬元,一為十萬元,倘均係出自被告己○○之口,豈會如此兩歧?是其二人所指,顯有瑕疵可指,不能輕信。

五、證人C○○稱:被騙了八百七十五萬元,是己○○癸○○及甲丙○要伊做功德迴向,才會繳交那麼多錢。己○○說做了功德迴向,祖師爺會到現場做潛能開發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至十五頁,偵查第八卷第十三頁,原審第十六卷第三三至五九頁,第一四九至一六四頁)。有關功德迴向內容是祖師到場作潛開等情,與前述証人所言均不相同,倘係被告己○○尚開宣講,豈會如此歧異?是證人所指,已不能無疑,經查:證人C○○是有匯五百萬元,至被告辰○○帳戶之紀錄,且有另一筆支付臺北市立國樂團二十一萬元之費用,惟並非八百多萬元,且其稱:二十一萬元國樂錄音部分,我認為花了二十一萬元就是花了近百萬元等語,是其對於受害之金額之指訴,不無誇大之嫌,且其亦稱:我太太在七月間就有比手畫腳行為出現,當時我們都很相信,所以我在九月還捐

五、六百萬元等語(原審十七卷第一八八頁),或稱捐錢蓋太極山莊等語,所指前後不一,實難採信,再縱為功德迴向金,然參酌前述證人乙V○證稱:南港道場八十二年七、八月整修,因大家想趕快有完工,伊信奉道教,故提出功德迴向之名,以此想讓更多人能來研修是一種功德等語(原審第二二卷第一二三至一三一頁),而證人C○○匯款之時間係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則被告等辯稱:C○○係南港道場整修方有捐款等語,即非無據,難認該捐款,係被告己○○施用詐術所致。

六、證人庚○○稱:功德迴向共繳五十萬元,己○○說行動不便,重病,祖先在天上的痛苦,都可以作功德迴向,我第一筆二十萬元,為我過世祖父母(各十萬),第二次我父親行動不便,十萬,第三次我母親車禍,十萬元,我岳父母行動不便,十萬元等語(本院三卷第二八○頁),惟被告己○○所否認,而證人即庚○○所在道館之戊○○稱:功德迴向是為修建道館的專案名稱等語(同上卷第二九一頁),顯與證人庚○○,所述不符,而觀諸證人庚○○所指祖先在天上痛苦,可作功德迴向,其亦為組父母作功德迴向乙節,則證人庚○○如何能得知其祖父母在天痛苦?未見其陳述,果真是為其祖父母為功德迴向?不能無疑,是其所指,已有瑕疵,且其說詞欠缺憑信性,已如前述,從而,證人庚○○所述,不可採信。

綜上,公訴人指被告等巧立功德迴向詐財,似誤解功德迴向之內容,所指尚有誤會。

捌、太極山莊部分:

一、證人甲v○稱:太極列車就是向台鐵租一台台北到高雄的列車,師兄姊各站都可以上車,只辦一次。太極山莊就是師父有提到希望可以蓋一個大一點的地方,可以供大家練功,大家都有地方住。沒有用太極山莊的名義向弟子募款等語(原審卷十六第二五0頁至二六一頁),是被告等辯稱:未以太極山莊募款等語,即有依據。

二、證人乙○○稱:師父說世界末日信什麼教都來不及,練氣功也不要練了,要我們的財產交出來做功德,可以在太極山莊一起修練等語(偵八卷六十三頁至第六十五頁),證人X○○稱:潛開後,己○○集合大家說三萬元潛開費用,是要建太極山莊,供大家練功等語(原審十八卷第二五五至二七八頁),證人O○○稱:曾問己○○為何收費如此貴,他說是要建太極山莊供太極門弟子使用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二至二四四頁),證人B○○稱:甲丙○夫婦及癸○○說,介紹他人入門越多,功德越多,將來住太極山莊層級越高,再末日來臨時,可入住太極山莊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九至七一頁),證人乙G○稱:當時拿五萬元說是要蓋太極山莊,說以後大家都可以去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四頁),亦稱:參加神功班繳五萬元等語(同上卷第一六三頁),證人甲V○稱:甲W○稱可用一些金錢做功德以助蓋太極山莊,也可消除祖先業障等語(偵八卷第八十七頁),有關蓋太極山莊之原因,或稱:世界末日可以住太極山莊,或稱:可以練功,或稱:消祖先業障,金額或稱三萬,或五萬元,或全部財產,互不相符,倘確如證人X○○所稱:被告己○○集合大家宣稱繳費建太極山莊,衡情,在場「大家」所聽同一,事後所述縱有出入,亦是大同小異,何以上開證人有關原因、金額等重要事項,竟有大出入?是其等所言,互有矛盾,尚難遽採,何況,證人甲V○係聽聞案外人甲W○所言,證人B○○係聽聞甲丙○夫婦所言,均無非傳聞,難予採信。

三、證人C○○:被騙了八百七十五萬元,是己○○癸○○及甲丙○要伊做功德迴向,才會繳交那麼多錢。己○○說做了功德迴向,祖師爺會到現場做潛能開發,每人最少捐九萬元,快世界末日了,每人應拿錢出來蓋太極山莊等語,惟如前所述,其所繳納款項有膨脹之嫌,且應係捐建南港道場,因此,其又指稱是建太極山莊乙節,前後矛盾,似有誤會,尚不足採。

四、扣案編號42:做金錢的主人,如何善用零用錢之證物,被告乙Z○辯稱:未見過此份規劃表,純屬師兄姊自行設計引導小朋友將金錢妥善規劃之用等語,觀其內容並無要求做捐獻。規劃表中亦無記錄小朋友有「捐款」及「捐款數額」,公訴人以之為巧立「太極山莊」名目要求捐款,尚有未恰。

玖、有關被告己○○學歷證照部分:

一、有關證照問題:有中華民國武術協會證書,中華民國武術協會團體會員證書,中華民國國術會及台北市國術會團體會員證書,內政部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世界中華武術聯合總會段位證,氣功協會立案證書,團體會員證(偵查第六卷第四四至六三頁),中華民國武術協會二份在卷可參(偵查第六卷第六六頁,第七卷第十五頁),核與證人x○○稱:己○○的教練證確係由武術協會所發,而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武術協會為永久團體會員,該等教練證中已有己○○經過這個鑑定後,並將鑑定結果呈報至武術協會,武術協會再據以核發教練證。己○○的段位是我鑑定的,教練證也是我核發的,辰○○與癸○○是由己○○鑑定後核報上來的。十段不需要鑑定,但是要面談刀、劍、棍,曉得他的內涵,己○○曾要求希望我給予他十段的段位,我基於鼓勵後進的心態,在他表演刀、劍、棍、氣功與武學後,即核發十段段位給他。團體會員的證書內所載他會哪些功夫,是他自己填的,經過理事會通過,不需要鑑定等語相符(偵三卷第八十八頁至九十二頁、原審卷三第六0八頁至六一0頁),是被告己○○所辯,即有依據,堪予採信。至證人x○○另稱:十段證書不能用在職業等語,而公訴人据此,指被告己○○用以招生,顯然詐騙乙節,為被告己○○所否認,經查:本案僅證人申○○稱:看到被告己○○有九段氣功才入門等語(原審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然其指述與事實不符,應是十段,是其所指,不能採信,且若被告己○○以此招攬學生,衡情當屬共見共聞,何以僅證人申○○一人指述,且指述錯誤?是被告己○○所辯,尚不違情理,而公訴人所指,不無推論之嫌,尚難遽採。另證人D○○於本院稱:上開武術證照可以用錢買,是丁○○質疑,我陪丁○○去,我在樓下等沒上去,詳情不知,證書原本還給阿忠了,至於被告己○○證照是假的部分,可能是看報紙或丁○○告訴我的等語,並提出證照影本為證(本院卷五第三九至四三頁,第八七至九三頁),證人丁○○亦稱:確是買來的,當天由一位黃太太上樓向x○○買的等語(同上卷第四四至四五頁),似均非親自見聞,何況,有關證人丁○○告發x○○上開買賣證照部分,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以年偵字第七六二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一三零至一三六頁),且縱告訴人乙a○能買得證照,亦不能由此推論被告己○○之證照亦是購買得來,因此,其二人所指尚難据為不立被告等之證據。至檢察官指被告己○○之武術協會、氣功協會會員已遭撤銷乙節,經查:中華民國武術協會、中華民國氣功協會函稱: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負責人己○○,因涉斂財,經檢方起訴,由本會第二屆第五次理監聯席會議決議:撤銷其資格,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決定其會員資格去留。惟依章程規定,會員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而本會尚未將洪員提請大會論處,是以洪員會員資格尚存在等語(原審二四卷第一四九至一五零頁),是檢察官所指,顯有誤會。

二、有關學歷部分:武功博士有荷蘭中國內密傳大學博士證書(原審卷二第三五三頁),外交部查詢荷蘭VNIVERSITY.OF.CHINESE.ESOTERIC立案情形結果,荷蘭計有十四所大學,全為公立並受荷蘭教育部監管,該校並非其中之一,不為荷蘭教育部承認,亦無權頒授任何博士學位,洪所持三張證書確卻由該校所頒發等語,有外交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函(偵查第四卷第八六頁),且我國駐荷蘭代表處函稱:經向荷蘭中國內密傳大學創辦人乙b○查詢,据告渠在荷蘭設校,未向任何機關登記立案,但曾私頒博士學位予己○○等語(原審卷二第四零七至四零八頁),顯見是有頒授該證書,惟該校系未經立案;此外,亦有中華學術院中國醫學研究所畢業證書、(原審卷二第三五二頁),美國咸林大學哲學博士證書,中國醫學博士證書(原審卷二第三五五至三六頁),核與證人乙c○固稱:己○○是我的學生,確實有論文,我推薦他取得美國咸林大學的的學位,他是中國醫學研究之研究員。香港德明書院台灣分院,我也曾聘己○○為顧問,但只是口頭而已,未書面給予等語相符(原審卷十第三十六頁至三十八頁),是被告辯稱:擁有博士學位等語,尚非無据,至於該等學校或名不見經傳,或未經政府承認,或未立案,當屬俗稱野雞學校之流,此種學歷,社會自有評價,惟尚與並無學校,全屬憑空虛捏學歷者有間(按未經政府承認者,如大陸學校或某些教會學校學歷等,尚非虛妄),不能逕認係詐術。另中國文化大學八十六年五月二七日函稱:中華學術院中國醫學研究所,非本校所屬單位等語(原審卷二第三一三頁),惟該校校史,確載有中華學術院乙節,有該校校史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六二至八六頁),可見該函有所誤會。此外,證人乙d○稱:七十七年擔任華岡醫學會會長,當時有聘請己○○為華岡醫學會台北分會會長等語(原審卷十第二六六頁至二六九頁);證人乙e○稱:七十三年己○○擔任台灣省中華學術勵進會內科委員等語(原審卷十第三0二頁至三0五頁),核與被告己○○辯稱相符,尚堪採信。

三、證人證人申○○稱:被告己○○以博士名銜招徠報名,在樹林道館看到一個被告己○○之執照,美國咸林大學及荷蘭內秘傳大學博士證書之格式,是中英文並陳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二五至二二九頁,偵查第八卷第十三至十四頁,第三一頁,第二四七至二四八頁,原審第十五卷第十二至三七頁),惟實際上應係英文記載(原審卷二第三五三至三五六頁),顯見其所陳,與事實不符,且其對入門的原因,或稱聽道館宣傳等語(原審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訊問筆錄);或稱:看到被告己○○有九段氣功才入門等語(原審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或稱看錄影帶後得知等語(原審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或稱:看路邊貼的到大廣告才參加等語(原審十五卷第七六頁),前後不一,已難輕信,且與其所指被告己○○以博士學位招攬學生,均不相符,是其所指,即不能採信。何況證人甲辛○稱:被告己○○,也沒說過他是荷蘭氣功博士,咸林大學等(原審第八卷第十至十三頁),為有利被告己○○之證據。

四、證人I○○稱:己○○說他有撥雲見日功夫,是氣功博士,道館掛有他的英文學歷證明,名片也印氣功博士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九至二四頁),而扣案證物有被告己○○名片,所稱似非無據,然證人甲甲○稱:彼等曾介紹師父,但未聞有博士學位之介紹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五至六七頁),則證人I○○所述,即非無疑,再縱果如其說,然被告己○○上開學歷證照,尚非全然偽造者,且證人亦未指被告己○○以之如何詐騙,尚難為被告等不利之證據。

五、告訴人丁○○另舉照片數張,為太極門道館招牌,其上載有博士學位等字樣,指稱:被告己○○以之詐騙人入會等語,惟查:被告己○○之學歷證書,並非偽造,已如前述,至於招牌固屬人所共見,然於刑事嚴格證據法則,尚不能率即推認有人因之受騙,蓋本案似未有人指稱因該招牌而入會,而告訴人乙a○自承:原居道館旁等語,惟其亦未指稱見招牌而入會,因此,該等招牌尚不能為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拾、其他:

一、告訴人乙a○指稱:被告癸○○未染肝病,於廣告誆稱練功後肝病好了等語,被告癸○○辯稱:確有肝病,並未誇大宣傳等語,經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本函復本院稱:無癸○○就醫資料,嗣改稱:因病患癸○○久未回診,其病歷已逾醫療法規定保存年限,而銷燬多年,惟依其提供之病歷號碼再作確認,在本院疾病分類檔案中發現,該病歷號碼確曾於民國六十八年間因急性肝炎至本院治療等語(本院三卷第一九九頁),而聯合醫事檢驗所暨醫師乙f○亦提出檢驗證明,謂癸○○曾遭乙型肝炎感染等語(同上卷第二零六至二零七頁),是被告癸○○所辯即屬有據,告訴人所指尚有誤會。

二、扣案「填寫基本資料表須知」載明出生資料農曆可填寫,不勉強等語(同上卷第四五頁),則檢察官所指被告己○○以生辰八字如何如何乙節,顯然無據。另扣案第一階段教學運用,被告己○○與國外弟子信函,傳達事項,學習心得等,均無檢察官所指怪力亂神之情事。

三、證人黃○○○稱:己○○到我家打氣,結果沒有任何效用,卻收很多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五八頁至二六○頁,原審第八卷第一六五至一七○頁),亦稱:自救會的人來找我說,若我不出來澄清,就會把我當做太極門一夥的人等語(同上卷頁),則其說辭,不無撇清關係之嫌,其可信度難期,再者證人黃○○○並未陳述被告等如何施詐,是此證人所言,不能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四、關於證人甲戊○、甲戌○、甲己○、甲n○雖列於公訴人起訴書附表之受害人欄,惟甲戊○證稱:沒有聽過被告己○○隔山打牛、隔空推人等語(原審第八卷第十至十三頁),甲戌○證稱:己○○本人沒說他會什麼神功,只說要做好事等語(同上卷頁),甲己○證稱:沒看過己○○表演神功,我們只是練身體等語(同上卷頁),甲n○證稱:入會有包紅包給己○○,有買練功服與坐墊,現在還在練功等語(同上卷頁),並非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訴人所指,似有誤會。

五、證人甲亥○稱:己○○說相信他的病會好,但伊練了病沒好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七八至一八○頁),按氣功在科學論證上,固對身體有一定益處,惟終非正式醫療方式,以現今社會之平均教育程度,平常人當明此理,而人之所以願意練氣功,無非抱持姑且一試心態,實難遽認被告以氣功為詐術欺騙社會大眾;何況證人甲亥○亦稱:我妹妹介紹我入太極門等語(同上卷頁),顯見並非因被告施詐,使之入太極門,不能因其治病動機未獲實現,即倒推論其自始即陷於錯誤,而遽論被告等有何詐欺行為。

六、證人甲壬○稱:羅小姐介紹甲癸○及甲子○加入太極門,各繳了十萬元及五萬元他,沒給我看任何照片,小孩子都不講上課情形,但身體沒改善,一直看不到太極門裡面的情形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一八○至一八一頁),並無公訴人所指以神功照片等施詐之情形,至於小孩身體狀況如何,因素甚夥,不能因未改善,即倒推論是遭詐騙,因此不能以此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七、證人甲辰○部分:

1、證人甲辰○稱:參加自救會,是覺得繳了十幾萬元,什麼都沒學到,身體也沒有明顯改善,有看過發功照片,但不是因為看照片才加入,是朋友介紹加入的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三○八至三○九頁),顯見其入門並非被告等對之施何詐術。至於其稱什麼都沒學到,身體沒明顯改變乙節,惟亦稱:學潛能開發,灌頂,氣功等語,而學習事物,所獲多寡,因人而異,原因多端,不能因證人甲辰○自覺什摩都沒學到,即推論被告等對之施用詐術。

2、證人甲辰○證稱:太極門內思想教育過多,一直在說被告己○○多好多偉大等語。公訴人以之認被告己○○傳授「思想」、「宗教」課程,並推論「控制」弟子的心志,進而詐取錢財云云。然言論、思想、宗教、講學自由,本為憲法所保障,且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同受保障,不能因非屬傳統名門正教,即不得談論傳授有關思想、宗教事,至其教義如何?如何歌誦創教或傳教人?若未違反刑事法、不侵害他人,尚非教外人所得臧否,更不得因其非名門正教,即指其所傳為詐術。而思想、宗教之傳播,同感者和,進而貢獻心力財物;未感者離,不與同流,甚至大唱反調,乃週知之社會現象,公訴人謂被告以思想等控制弟子心智,進而使之交付財物,而詐財乙節,固是一說,惟不無臆測之嫌,且無證據足証:被告等如何控制弟子心智?進而交付財物?是其指摘,尚難遽採。

八、證人甲丑○證稱:參加自救會是為了讓大家重視這件事是不是真實的,沒有看過洪的發功照片,是女友推薦自願入門,半年後覺得沒有東西好學就不去了等語(原審第八卷第三○九至三一○頁),足證被告等未以所謂神功照片招攬證人甲丑○入會,且其係由女又推薦入會,並無證據足證被告等有何利用其女友施詐之情形,是不能以其半年後自覺沒東西好學,率即推論被告等自始即施用何種詐術。

九、證人甲寅○固稱:感覺受騙是在受邀加入研究班才發現,或稱:我在潛開時就覺得受騙等語(原審第十卷第二至五頁),所陳發覺受騙時間,前後不一,且未陳明如何受騙,何況其亦稱:加入之前沒看過錄影帶等物,我姐推薦我加入,也沒跟我說有隔空推人等特異功能,拜師時看的錄影帶,沒看到木劍劈人等現象,在太極門沒看過己○○表演木劍劈人等特異功能,沒有覺得身體變好,因此沒再交錢加入研究班等語(同上卷頁),顯見並無公訴人所指:被告等以神功誆其入會之詐騙情事,至於其學習效果如何,則為另一事,不能以之為被告等有施用詐術之證據。

十、證人寅○○稱:指各地道館如果介紹一人可抽二萬元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九至二四一頁,偵查第八卷第四十至四一頁,原審第十五卷第一八六至二一九頁),惟亦稱:是聽來檢舉人說的等語(同上卷頁),顯見係傳聞而來,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至其又稱:鄰居y○○之介紹,表示進入太極門練習氣功,其風濕性關節炎必可痊瘉等語;或稱:z○○介紹的,邵太太介紹我去時,說用邵太太及他的小姑(y○○)名字當介紹人,z○○要我去大安會館了解一下等語(原審第十五卷第一八六至二一九頁),有關何人介紹,前後不一,然均與被告等無關,再稱:師姐曾帶看己○○隔牆發功照片,但沒見過被告己○○表演撥雲見日、隔空打人等錄影帶等語(同上卷頁),顯見被告等未曾對之施用詐術,其觀看照片與被告等均無關,且所觀看者是否扣案之隔牆發功照片?亦未指明,所指模糊,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至其稱:受害紀錄表填載繳費給癸○○,是旁邊的人告訴我癸○○負責大安會館,所以就以為是他,實際我沒交錢給癸○○等語(同上卷頁),顯見該受害紀錄表所載與事實不符。

十一、證人甲w○○稱:師姐遊說我捐錢作功德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二五頁),惟亦稱:受害人紀錄表是寅○○代填,其上所載十六萬元,不實在,偵查筆錄說十一萬元,亦不實在,僅乙g○介紹入門繳五萬元,至見過己○○三次,即入門拜師、一次到中壢道館、集中教學語(原審第十七卷第四七至七一頁),顯見是他人遊說捐錢,並非被告等詐騙,至其指稱:有看過神功照片,師兄姐有洗腦,不能透漏太極門內部事乙節,所謂神功照片、洗腦等,究何所指?均未指明,姑不論其真實性如何,然不能以此不詳說辭,遽為被告等於其入門伊始,有施何詐術之證據。

十二、證人X○○稱:我沒繳任何費用,因為害怕,所以虛構繳了數十萬元,聽自救會說介紹一人抽二萬元,管務人員月薪五至十萬元等語(原審第十八卷第八四頁),顯見其未曾為被告等支付任何費用,反而誤信傳言虛構被害金額。

是其指訴,實難採信,其於原審亦稱:寫給甲Q○的信,虛構繳了十幾萬元,信中所提太極門事,不是被告己○○等說的,信中是虛構的,影射別人,所以不敢用真名等語(同上卷第二七四至二七八頁),顯見其指訴不可採。

十二、證人D○○稱:係丈夫介紹而入門,聽說氣功對身體調養甚佳,太極門所播放錄影帶內容為為善,並無神奇現象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七至三十頁),顯見其入會原因,並非參加集中教學見祖師降臨,而後入會交付錢財。至於有關祖師降臨等現象,無非民俗信仰之一種,能否遽認係詐術?非無疑問,何況證人未因之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不能認係被告等詐騙之證據。證人V○○稱:因見己○○輕浮而未加入太極門,有受騙感覺等語,無非其主觀認知與判斷,然並未陳述被告等有以何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錢財,不能作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三、證人N○○、G○○部分:證人N○○稱:因上司是甲丙○,所以不得不入太極門,感受不到師父傳功力,甲丙○說己○○有神功,甲丙○經營雜誌係直銷手法,所以用直銷手法介紹入門,以百分之四十利潤向太極門收取酬勞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一至一六二頁),證人G○○稱:

甲丙○是我直屬長官,暗示加入太極門,否則不提拔,所以在他介紹下加入,己○○未展示神功,是甲丙○講他有神功,己○○替我潛能開發,教我練功,但沒有效果,對身體沒幫助,後來甲丙○又遊說我加入神功班,只是作體操打坐,大部分時間談買股票,有次有人來參觀,己○○拉我出來,以氣功輕推我,我明白他的意思,即迎合他倒退等語(同上卷第二五八至二六一頁),是其等加入太極門之任何班別,均係其長官甲丙○遊說暗示,並無證據足認與被告等有何關連?至於學習效果不佳,本因人而異,尚不得遽認被告等施用詐術,且其餘指陳無非傳聞或臆測,亦不能認被告等有何施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之行為;至於證人N○○證稱:甲丙○可抽取下線百分之四十乙節,並無證據可佐,憑空所指,尚難遽信。是此二位證人均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四、證人甲r○稱:沒見過己○○教授伊氣功,所以懷疑己○○有氣功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三至一六四頁),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己○○在其進入太極門時應允其親自傳授,自難以此認定有何詐欺之行為。證人甲F○稱:因對氣功有興趣而加入。但未見己○○表演神功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一六五至一六七頁),其既是因興趣加入,復未見被告己○○神功,顯見被告等並未以公訴人所謂之神功等,為詐術誆其入會或繳費。

十五、證人L○○稱:上一次課即認為需出錢出力投入,代價太高,且上課學氣功時間,與所收高昂費用,不成比例,使我覺得受騙,不再上課,亦未退費等語,有關感覺受騙,固為其感受,然並未指稱被告等施何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錢財,而收費過高,不能認係詐術,因此尚難據此即認被告等有有何詐欺行為,至於退費問題,乃民事糾葛,不能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十六、證人P○○固稱:癸○○說己○○有氣功博士學位,如參加潛開班,他能發功改善學生磁場增加智慧,乙地○說己○○有醫學博士學位,有世界最高功力,說交五萬元拜師,己○○可安排上天堂,參加潛開班可安排仙位,仙修班可保仙位,因其二人言語吸引參加太極門,我所知己○○之各項神功,都是聽癸○○說的,當時我有所懷疑,他還說乙C○曾要拜己○○為師,聽乙卯○與乙辰○說己○○請大家喝酒,手一揮大家都醉了,是請喝仙酒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四五至二四八頁),惟亦稱:因前女友乙h○說師父有神功至百病,要我加入等語(同上卷頁),被告癸○○否認對之為上開言詞,而證人P○○加入原因,究係其女友之故,抑或被告癸○○與乙i○所致,陳述不一,已難輕信,何況亦稱:對癸○○所說己○○神功,有所懷疑等語,既有懷疑,能否認已陷於錯誤?尚值商榷,再者,有關促使其繳納五萬元者,為乙地○,且無證據足證被告等與之何干?。因此,不能以此有疑之說詞,遽入被告等於罪。

十七、證人F○○稱:師兄姐說拜師金五萬元,要現金,之前先經己○○面診,加減拜師金。之前聽原服務公司負責人姐姐說,練太極功可治病,而我父親生病,他帶我參觀二次苗栗道場,我準備幫我父親入門,入門前師兄姐說,我先加入,我父親才可加入,後來又說全家加入,我父親才可加入,讓我有受騙感覺等語(偵查卷第二冊第十六至十八頁),依其所言,誆其入門者,為某師兄姐,而該人或該等人,為何人?與被告等有何關係?均無證據證明,尚難為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十八、證人I○○稱:在會館看過己○○以氣功擊退弟子錄影帶,及穿牆擊退弟子照片,於八十年初親見己○○表演吸功,將弟子吸退及起立,當天在武術大會,又表演一次。己○○說他有撥雲見日功夫,是氣功博士,道館掛有他的英文學歷證明,名片也印氣功博士,我因見己○○有前述特異功能,故繳費拜師,是七十九年底或八十初拜師等語(偵查第二卷第十九至二四頁),惟亦稱:經我媽甲庚○介紹拜師等語(同上卷頁),則其究是信被告己○○有特異功能、有博士學位而入門繳費?抑或其母介紹而入門繳費?已有疑問,且究係入門在先或見特異功能在先?亦非無疑,何況,證人甲甲○稱:彼等曾介紹師父,但未聞有博士學位之介紹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五至六七頁),亦與證人I○○所述不符。是其所指,非無瑕疵,不能以此有疑且有瑕疵之說詞,即以詐欺罪責繩縛被告等。

十九、證人J○○稱:看過亥○○以吸功吸表演者,發外氣使人表演先天靈拳錄影帶,信以為真,受吸引而借錢入門。師父說我妻及子之病,可參加潛開加以治療,我替自己及兒子潛開,共花十二萬元,但我兒子病情無幫助,才發覺受騙等語(偵查第二卷第三一至三四頁),究係因錄影帶表演?或係被告己○○稱可治病?而繳費入門?所述已有出入,且亦稱:曾參加太極門,學習氣功練身,後卻未得到有助身體的實際功能,與貴處偵辦詐騙情形相近等語(同上卷頁),則又係其自身身體未獲助益,而認受騙,與前所述,顯不相同,是其所指,非無瑕疵,尚難遽採。

二十、證人B○○稱:我一家四口入會繳三萬元潛開費用等語(偵查第三卷第六九至七一頁),然並未說是被騙入門,何況是稱:全家四人因病,經同事介紹,報名參加太極門,未曾聽說介紹他人入門可抽傭等語(同上卷頁)。顯見係其同事介紹,難認與被告等有何關聯,且其亦未指稱同事以如何方式介紹,不能推論認係詐術。

二一、證人甲E○稱:入太極門學氣功,對我傷勢沒有助益,所以沒介紹他人參加。有填個人病況,己○○尚未依我病況對我作診療行為,許多師兄姐鼓勵我們再繳五萬元參加潛開,我沒見過己○○表演神蹟,是親友乙j○介紹參加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二至七三頁),並未指陳如何受騙繳費,所指僅學習無益傷勢,難據為被告等有詐欺犯行之證據。

二二、證人S○○稱:拜師時填寫資料,包括病況,師兄乙k○看我病況說,學氣功可消,不用開刀。很多師兄姐勸加入潛開,可變聰明,不生病,考試高中,說師父有強大神功。拜師由師父傳氣給我。是騙人的,漏稅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四至七六頁),亦稱:乙l○介紹加入,繳五萬元,乙l○指定交給古亭道場的一位師姐等語(同上卷頁),顯見其入門繳費,係乙l○介紹,而乙l○對之並未用何詐術,至其他師姐之說詞,能否推認與被告等之關係,甚為有疑。

二三、證人R○○稱:因友人甲D○等人多次表示太極門掌門人氣功可使修習弟子身體強健,潛開可使人變聰明,所以全家加入,共繳二十萬元,正式上課後,師父未教,都是師兄姐教授氣功,我提出質疑,乙m○說師父無所不在,本人未到,但分身與我們同在,結果身體健康沒有明顯增進,甚至因肺炎住院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七七至七九頁),足見促使其入門繳費者為甲D○等人,縱認甲D○等人所述不實,然並無證據足證係被告等指使或與之共謀,何況,朋友間互相引介事物,本人情之常,而接觸後感受不同,亦所在多有,殊不得因未與引介者相同感受,遽指為詐騙。至於所指師父未親授部分,或為民事糾葛,均是其交付錢款後之事,與詐欺係先施詐術而後使人交付之情形不符。尚難據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二四、證人乙申○稱:己○○以騙術不實宣傳向我詐取學習氣功費三萬元,己○○表演一些神功,並謂已打通我任督二脈,讓我以為他有真功夫,一時不察繳交學費,直到媒體報導才之受騙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姑不論為被告等所否認,何況,所謂騙術不實宣傳,內容究為何?而所指表演神功打通任督二脈,究係如何表演,神功內容為何?均未指明,能否以此有欠清晰之說辭,即入人於罪?實非無疑。

二五、證人甲乙○或稱: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他表示他獲得氣功及哲學博士,可以隔空打牛,撥雲見日,並提供照片給我看,當時被他言詞及照片所騙,才加入,全家五人共交二十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第一八三頁),或稱:甲丙○太太甲丁○到我家,跟我太太說練氣功可治病,我太太及個小孩四人就加入,繳十二萬元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上開說辭均為被告等所否認。且其對加入之原因,所述不一,難予遽信,何況其後,又出具陳述書謂係受媒體誤導,並未受騙,是其上開說辭,即不能採信。證人乙D○及乙E○、乙B○稱:我今日前來檢舉太極門負責人己○○以騙術不實宣傳讓我上當,繳交五萬元學費。我是甲丙○介紹,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當時開支票繳付學費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四頁至一七五頁),固指被告己○○有騙術不實宣傳,然其具體內容為何,卻未指明,能否以此不清晰之說詞,入人於罪?不能無疑,且所謂詐騙情形如甲乙○所述,惟甲乙○已出具陳述書,謂之前指訴不真,則乙D○及乙E○二人所指,似失依據。

二六、證人乙F○稱;我是甲丙○介紹,在太極門高雄分館與己○○見面,當時己○○安排一些神怪活動,讓我們信以為真,以為他有真功夫,才交學費,後來學習沒效用,才知是騙人,直到媒體爆發己○○罪行,我們才結伴來檢舉。

等語(偵查第三卷第一七五至一七六頁),固指被告己○○以神怪活動使之交付錢款,惟所謂神怪活動具體內容為何,卻未指明,能否以此不清晰之說詞,即認係詐術而入人於罪?不能無疑。

二七、證人乙戊○稱:經朋友乙n○及乙o○介紹拜師。拜師時,師父說我有多病,我不相信,就到檢驗所檢查,結果都正常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五九至一六○頁),並未指稱其友人有何詐騙方法,使其拜師交錢。況其對被告己○○說辭並未相信,且未因之交付款項,而向人宣說有病,能否遽認係詐術?不能無疑。

二八、證人乙G○稱:我妹妹乙p○介紹我參加。我繳五萬元參加神功班。太極門氣功根本不值五千元。當時拿五萬元是說要蓋太極山莊。聽說有些師兄姐是有拿錢的,不過我只參加四個月,不知道誰跟洪共犯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並未指陳如何遭詐騙繳費,且所繳費用究係學費?抑或蓋太極山莊?前後不一,有瑕疵可指,而有關太極氣功不值五千元,無非其個人意見,尚難遽採,至其他聽說如何,乃傳聞,不可採。

二九、證人乙H○、乙q○○部分:證人乙H○稱:鄰居黃小姐介紹,己○○沒教,是師兄乙r○指導,因身體沒改善,當初說五萬元終身學習,後來又要錢,我就沒參加。師父在錄影帶中說他道行很高,不是普通人等語(偵查第四卷第一六四頁),證人乙q○○稱:因坐骨神經痛,經同事介紹加入,交五萬元拜師金,後來聽師姐講練氣功病癒心得,引起我的反感,故沒再去上課等語(偵查第一卷第二五○至二五一頁),均未指陳其參加太極門,係受何種詐術所致,至證人乙H○所指被告己○○未親授課,及五萬元學習時間多久部分,當係民事糾葛,而有關被告己○○於錄影帶之言詞,依社會通念,是否認屬詐術?非無疑問

三十、證人甲T○稱:朋友介紹加入,說明會由師兄姐講述學氣功治不治之症,說師父神蹟,拜師時說師父是天上最大神佛,師兄姐又說拉人進門才能作功德,才可參加潛開,不過我沒參加潛開,我覺得師兄姐講神蹟,又要拉人入門,好像老鼠會,不過拉人入門者沒有收到好處等語(偵查第六卷第二三至二五頁),並未指陳其參加太極門,係受何種詐術所致,至所指師兄姐如何部分,證人未因之再有花費,且未指出有何人因此陷於錯誤,從而其指被告己○○以之詐欺,尚非具體,不能遽採。

三一、證人W○○稱:由乙Y○介紹入門,拜師當天,師父開示心中念師父,萬事均可逢凶化吉,剛進去有看師父神功錄影帶,師父有說打坐墊有加持,如果買,功力可增加五至十年,阿彌陀佛以後可以不用念,念亥○○即可,遇鬼,有可念師父名字。世貿集中教學,每人交一千五百元,是宗教排場。氣功沒那麼神奇,己○○是利用人力弱點,正常氣功不會叫人切結發毒誓說不能教別人,一般氣功在公園都可以學到,有拉我太太參加,是因為要參加潛開,要先作功德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至五頁)。並未明白指陳受何種詐術所騙而繳費入門,且有關打坐墊部分,為被告己○○所否認,且證人W○○亦未說明是否因之陷於錯誤而購買,而世貿集中教學,交一千五百元部份,亦未指陳是否有詐,至於鬼神與宗教之說,無非信仰問題,不宜遽認係詐術。其餘所指無非其個人評價,尚難遽為被告等有罪之證據。

三二、證人t○○稱:我是看廣告去的,參加潛開都沒動起來,洪就拉攏我,要我及r○○作示範及見證。參加五行弟子交二十萬元,但每階段都一樣,只是巧立名目收費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至二八頁,第二一○頁),未陳明廣告內容為何?故無從認定該廣告是否為詐術?且證人既無法因潛開而動,然又稱被告己○○以之為示範預見證,如此之反面示範,似不能認係詐術,致所指巧立名目收費,未見具體內容,不能遽認係詐術。

三三、證人Y○○稱:我是八十五年元月才進去,我拜了三次才進去,每次都故意有一、二十個不收,讓人覺得不是有錢就可以進來,利用人性的弱點。當時我去參加是因為有一個目錄,上面有許多例子是因練功才將病治好的,我因氣喘才去,他們說我這是小病可以治好,我去了幾次氣喘仍發作,我與我先生有參加潛開,各交六萬元,我先生是班長,他們就授意班長要推展,每天都去作義工,乙酉○事件後,館內資料都收走,我覺得很奇怪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九頁),所指詐術為故意不收報名人,及有目錄說練功治病,惟伊並未因而好轉。然所指故意不收乙節,為被告等所否認,且收與不收徒弟,本即因人因事而異,能否謂不收者,即是故意不收以為詐術?何況,並無證據佐證,因此無從認定所謂故意不收即是詐術。再能否因病未癒,即推論推介之法為詐術?亦非無疑。因此尚難以此有疑之說詞,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三四、證人玄○○稱:七十八年是r○○介紹,一直到八十年離開,因我發現不對勁,他們老是要我們捐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六頁,第二一0頁),並未指明被告等以何種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捐錢,且捐款多少?難認與詐欺要件相當。

三五、證人甲N○稱:看報紙廣告說可以治病,才參加,他們一直教我當義工奉獻,我就沒去,感覺不對勁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六頁),並未指陳報紙廣告具體內容為何?能否因說可治病,即推認係詐術?鼓勵當義工奉獻,為社會普遍現象,能否遽認係詐術?均非無疑。

三六、證人w○○稱:七十八年間,身體不好,r○○介紹參加。太極門事件爆發後,我才認為受騙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三六至三七頁),未指陳係受騙繳學費,至其所指:係太極門事件爆發後才認為受騙乙節,固為其感覺,然究係何人以何法詐騙?並未指明,何況其是稱:身體不好,張全程介紹參加等語,似非被告等誆其入會。因此,尚難据為被告等不利之證據。

三七、證人甲O○稱:八十二年我太太甲P○有帶我去過,當時己○○叫我們半蹲,眼睛閉起來之後他說有幫我們開竅,後來他有叫他弟子進來表演,看不出有何特異之處,潛開就收三萬元,好像沒做就收錢,類似老鼠會,沒辦法忍受我太太也帶小孩參加,不知花了多少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四十至四二頁)。似指潛開為詐術,惟如前所述,並能認潛開為虛捏,其他固對太極門多所抱怨,然未指遭何種詐術所騙,僅不能忍受妻子均參加而已,尚不能据為對被告等詐欺之證據。

三八、證人卯○○稱:高雄館開幕開始加入,是張姓朋友介紹,他們說一些高學歷的人都加,我就參加,我有做潛開,沒什麼效果,我小孩本來是前三名,參加太極門後變三十名以下,有位師姐說介紹一位身體弱的窮人,是否可以先繳二萬元,師父說沒錢介紹那種人做什麼?我心想這是什麼鬼地方,一點慈悲心都沒有等語(偵查第八卷第六八頁),顯見證人是因友人介紹,聽聞有高學歷者參加而繳費入門,難認其友人對之施詐,亦不能推論係被告等利用其友人詐騙。其餘所指子女學習情形或太極門內部作息,並未指被告等有對之或他人施用詐術,令交付錢財。

三九、證人d○○稱:太極門有一個智囊團,負責分贓分錢,這些人是乙辛○、乙壬○、郭師兄、甲W○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七一至七三頁),所指分贓乙節,其實情為何?並未指明,且未指陳被告等人涉及,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

四十、證人c○○○稱:我先生b○○參加神功班,當時太極門沒有要我們捐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七一至七三頁),證人b○○稱:朋友鼓吹而參加神功班,當時沒要我們捐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七一至七二頁),並未指陳被告等如何詐騙。

四一、證人a○○稱:八十四年九月間加入,因常腰酸、十二指腸潰瘍,經朋友甲巳○夫婦介紹,沒有看過祖師降文、起乩,但有聽過祖師降文。神功班交五萬元,研究班六萬元,潛開六萬元,乙酉○事件後,很少到會館。太極門要我們去渡人,我認為他假借功德之名屢次向我們錢。癸○○說有一人因背叛師門,全身腐爛長蛆,意思好像叫我不可以背叛師門。我認為太極門是騙人的,他們都是套好的,我請教別人,氣功與功德不能混為一談,且教氣功不收費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0四至二0八頁),固指稱受騙,然其先後交款三次,究被告等以何種詐術使之付錢?所謂他們套好的,具體內容為何?均未指明,至於入門上課後之情形,縱有涉宗教性質,似不能遽認係詐術,其餘聽說事項,無非傳聞,亦不能執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而教氣功是否收費及多寡,在於教學雙方觀念及經濟狀況,不能以有收費,即推論是詐欺。

四二、證人Z○○稱:因患有慢性腎臟衰竭病,經同學乙丁○及其妹乙s○介紹,因信其言而入門,入門後雖經師父灌頂及師兄姐傳授氣功,但對其病沒幫助,反而要洗腎等語。

(偵查第八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其入門係信友人之言,然未明白指陳友人之言為何?無從推論該言語為詐術。至於疾病變化,能否認係被告等對之施詐所致?容有斟酌餘地。

四三、證人h○○稱:我是八十年看到報紙廣告進去的,到基隆路以後宗教及商業氣息越來越重,所謂商業氣息就是他死要錢,還有要人做功德捐錢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二至二六三頁),所謂商業氣息重死要錢乙節,為其個人評價,而商業氣息要錢,亦非詐術可比,縱有此事,亦不能認並被告等施用詐術。

四四、證人戌○○稱:八十五年經姐夫乙t○介紹加入,有說五萬元終身免費,己○○從來沒有親教過,但報紙及道館都廣告他會親自教授等語。(偵查第八卷第二六三至第二六五頁),有關證人入會繳費,係其姊夫介紹,並未陳述有何騙術,至於是否終身費用及被告己○○有否親授,事涉教學雙方之認知,能否認係詐術?不能無疑,恐係民事契約糾葛。

四五、証人甲p○稱:己○○不具醫療知識及專業,我因腳腫關節扭想去治療,朋友乙u○介紹加入,沒想到愈來愈嚴重,使我延誤就醫。是神功班交五萬元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五四至第二五五頁),有關入會繳費,係因朋友乙u○介紹所致,並未指陳被告等對之施用詐術所致,且公訴人未證明被告等與乙u○有何犯意聯絡,至於延誤就醫乙節,或指被告己○○涉醫療法規,然並未指陳被告等以此詐財。

四六、證人甲J○稱:是我兒子乙v○介紹加入,參加神功及潛能開發,共交十六萬元。乙酉○事件爆發,師父開示帶、師兄姐心得錄影帶、吊在牆上之開示全都收起來,因此我聯想到他們都是一樣的才不參加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九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五五至二五七頁),未指陳係受騙入會繳費,有關乙酉○事件後之情形,係證人自己之聯想,無非臆測,難認與詐欺要件相當。

四七、證人甲未○稱:是看報紙參加,交八萬(神功班五萬,潛開三萬)後來加入五行弟子,交二十萬元。我八十年底退出,覺得他沒有功夫,己○○他們唱雙簧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三二至二三五頁),有關其入會繳款,並未指陳被告等對之施用何種詐術,而有關覺得被告己○○沒有功夫乙節,無非係其感覺,然如前所述,不能認被告己○○全無功夫,是證人甲未○所指,尚難遽採,至所謂唱雙簧,其內容為何?係對誰為之?有誰因此受騙付款?均未見具體陳述,因此,不能遽認係詐術。

四八、證人甲X○稱:因為我有高血壓、青光眼,在同事遊說下參加,每次去並非在練氣功,而是看師父的開示帶,而他所講的並沒有什麼。練功後身體並沒有好轉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四六至二四八頁)並未指陳被告等施用何種詐術誆其繳費,能否以事後練功功效不佳,即推認係詐術?此涉學習效果問題,不能遽認係詐術,何況,證人甲X○係其同事遊說參加,而無證據足證其同事對之詐騙,或被告等與其同事共謀。

四九、證人乙宙○稱:我父親乙w○介紹加入,神功班五萬元,潛開六萬元,研究班六萬元,先修班一萬元等語。(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二第二五九至二六一頁),並未指陳被告等以何騙術使其繳費。

五十、證人甲○○稱:我太太乙x○參加太極門,因入門儀式自下午二時至深夜十二時始結束,且參加者多為女性因此我深覺可疑。太極門未向有關機關申請登記,且拜師學費未具任何收據,因此我認為太極門有違反公序良俗及涉嫌逃漏稅情形等語(偵六卷第二十六頁至二十八頁);證人乙戌○固稱:太極門這種招收學員收取拜師禮金為業務行為,與一般補習班並無二致,依一般規定要申報,不報就是逃漏稅。他規避稱學費為拜師禮金,或束脩禮金,要以實質來認定。管帳的辰○○及另外參與的人算是共犯,我們懷疑他們是老鼠會,核心幹部有抽成等語(偵四卷第一四七頁至一四八頁);證人甲q○稱:對於太極門收取拜師禮金及功德金,賣天鶴茶有無涉及逃漏稅之事,目前還在查等語(原審卷三第六0六頁),上開證人所指逃漏稅部分,如後所述,尚難成立,至於其他所指似與詐欺無關,不能据為被告等有詐欺犯行之證據。至證人指被告等有違公序良俗或老鼠會乙節,縱有其事,亦與詐欺要件不符,何況,並無證據足證有該等事由。另證人甲○○於本院證稱:①我太太乙x○加入的時間很短,她加入入門儀式後,太極門就主動通知,把五萬元主動退還,我們就把衣物還給太極門。②她同事介紹的,說可以練氣、調整身心。

後來沒有參加的原因是我造成的,因為他早上八點離家,晚上九點都還沒有消息,我很關心,打電話到太極門,太極門的回應讓我不太滿意,到了晚上十一點多,我又打電話到太極門,認為他們沒有考慮到信徒的安全,他們說信徒自己要考慮。我很不滿意,就向內政部了解,問太極門是否有登記,結果沒登記。③我不記得退五萬元是在本案案發後,還是案發前。我向有關單位反應,他們就退費,退費完後,報紙就在燈了。④我反對我太太到太極門,是因為我認為該團體運作(例如辦活動)應該更周全,但他們的回覆讓我很不滿意,讓我認為他們的制度面不完善。

⑤卷內向台北市社會局的陳情書,是我在入門儀式完後,開始陳情。⑥我不知道可以退費,我的用意並不是要退費,我只是要知道太極門的狀況,後來是太極門主動退費。

如果太極門能將活動辦的周全,我其實也不反對我太太到太極門等語(本院卷二第二九三頁至二九六頁),顯見其對太極門固有意見,惟尚難認係詐欺。何況,證人壬○○於本院證稱:其實是因為甲○○極力反對,一直打電話來,大家希望她把家顧好,因為當初是我介紹的,所以我就陪她一起到會館,把當初贈與給師父的敬師禮退回,並把太極門的東西(包包、練功服)還給太極門。八十五年十二月初退費,本案還沒有發生。退費是把贈與給師父的敬師禮還她,就是帶她到會館的辦事處辦理。拜師時沒收據,退的時候也沒收據。練功服及包包是師兄姊代辦,去代辦處跟代辦的師兄姊叫他幫我們代辦,師兄姊會給我一套練功服、書包。練功服是三百元,上衣是一千元等語(本院卷第二卷二九七頁至三00頁),顯見並無詐欺之事。

五一、證人午○○固稱:我兒子甲l○先加入,之後又帶了一大堆人加入,但我都不去。我了解是唬我女兒身體哪裡不好,要她練功,但我所知她們身體本來就比較虛弱。我認為她是藉氣功,實際上以宗教的怪力亂神騙人,致我三女兒及大女兒的長女癱瘓等語(偵八卷第十頁至十一頁,本院卷二第三○一頁)。證人午○○既未加入太極門,則其所稱,無非傳聞,且其亦稱:未曾到過太極門道館,對太極門不滿是因為兒子花太多時間在太極門,以致生意垮了,我女兒精神變化,是我的推測等語(本院卷二第三○二至三○三頁),顯見其所言,無非臆測,何況證人即乙y○之子甲l○證稱:未曾生意失敗,家人參加太極門對身體有所改善等語(同上卷第三○六至三○七頁),足認證人乙y○所言,尚非可採。

五二、證人甲寅○稱:我姐介紹加入,沒說有特異功能,是說會場放錄音帶,信眾會感動落淚。參加拜師交五萬元,神功班交五萬元,覺得太貴了。沒有感到功用。感覺受騙是在受邀研究班時發現,如果研究班只要再交一千元,我會繼續參加試試看。我開始有懷疑,到後來報章報導,使我門懷疑形成確信等語(原審卷十第二至五頁),顯見被告等並未施用詐術使其入會繳費,而證人之所以覺得被騙,無非因學習效果不佳,學費昂貴,加以媒體喧騰所致,難認被告等對之施用詐術。

五三、證人甲卯○、甲宇○、甲宙○、甲玄○部分:證人甲卯○證稱:入門是同事推介,未見過被告己○○名片或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未見到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沒有聽說被告己○○是神佛或世界末日之情事、未曾聽聞被告己○○養小鬼或下符咒之情事,潛能開發後精神比較好,未填過自救會問卷,不知署名甲卯○之受害人紀錄問卷,是何人所填等語(原審第十三卷第九三至一○六頁),證人甲宇○證稱「練功後身體有改善,潛能開發後身體比較有精神,天鶴茶、打坐墊依個人意願購買,並無人推銷,未聽聞師父下符咒、養小鬼之事,不知被告洪之學經歷」等語(同上卷第一○六至一一七頁),證人甲宙○證稱:己○○要我孝順父母,改脾氣,進階不一定人人都能進入,潛能開發後我體力變好,心情變的愉快,沒聽過世界末日、師父是天上的神等言詞等語(同上卷第一九九至二一四頁),證人甲玄○證稱:我沒有受害的感覺,也不覺的被騙,我目前仍在練功,填寫自救會問卷,是朋友告知太極門在退錢,叫我趕快登記,不知填問卷就是加入自救會,我沒有要告訴等語(同上卷第二一四至二二三頁),檢察官雖將之列為被害人,然其等所陳為有利被告等,並無受騙之情形。

五四、①證人甲e○稱:學員大多由會員介紹或有興趣主動到道館報名,由義工介紹太極門氣功,願意學習者則在總道館拜師,拜師金以紅包禮金方式繳交,有幾千元或上萬,並無一定金額。練功服、打坐墊、書包、天鶴茶均由弟子代辦,太極門無會員名冊、文宣資料、切結書等語。(偵二卷第四十六頁至四十八頁);②證人甲o○稱:學員都是由朋友介紹而來,大部分都是身體不好來道館練功、練身體,神功班約三至五萬元,研究班及師資班隨個人經濟狀況,並無硬性規定等語(偵二卷第五十四頁至五十六頁);③證人乙z○稱:曾任榮總醫師。學員由練功弟子自行引薦加入,大部分是弟子的親朋好友。並無收取學費只有拜師禮金交予己○○,無一定數額,但大家會打聽禮數為何等語(偵二卷第六十二頁至六十四頁);④證人丙甲○稱:八十一年經我小姑甲K○介紹,為了改善虛弱體質及脾氣而學習氣功。己○○主持入會拜師儀式,並且宣誓遵守該會規定,我先生丙乙○過敏性鼻病練功痊癒,我二伯丙丙○夫婦多年不孕,亦因練氣功獲得改善等語(偵二卷第六十八頁至七十頁);⑤證人甲f○稱:拜己○○為師::紅包以示尊師,所以並無收據。我參加太極門學會是因為健康情形不好,由我先生甲x○介紹參加,拜己○○為師後,開始練功,身體健康好轉。打坐墊、書包及健康食品等代辦品隨意購買。我們純粹是去練習氣功,我從未見過己○○為學員進行治傷、針灸等治療行為。己○○偶爾會來開示,講一些做人道理,未曾見過神奇異象事蹟,亦未要求奉獻金錢,但我們會主動奉獻一些等語(偵二卷第七十五頁至七十七頁);⑥證人甲K○稱:所有學員必須經過師兄姐的推薦才能加入。各道館幫忙的師兄姊都是義務性質,未支新入太極門學費(對外稱敬獻金或紅包)三萬,後調為五萬元,交由師兄姐轉師父等語(偵二卷第七十八頁至八十頁);⑦證人丙丁○稱:我於八十四年由我姊姊丙戊○引進加入。己○○並不主動向學員收取學費,是由學員於入門時以紅包送給己○○等語(偵二卷第八十一頁至八十二頁);⑧證人丙己○稱:我表姊丙庚○見我身體虛弱,因此引薦我前往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練功,鍛鍊身體。入門儀式由己○○接見,我亦遞呈紅包一個約三千元等語(偵二卷第八十三頁至八十四頁);⑨證人甲m○稱:八十四年丙辛○介紹進入太極門,己○○來道場講講話,並未講授任何神奇異象,我幫忙賣制服及收錢,也有賣天鶴茶,錢都交給巳○○等語(偵二卷第九十一頁至九十三頁);⑩證人丙壬○稱:我於八十三年退休後由我女兒丙癸○介紹參加太極門,是由師兄丙子○教導氣功,包二次紅包,每次均五萬元,不記得何人收錢等語(偵二卷第九十三頁至九十五頁);⑪證人丙丑○稱:我於八十五年由我女姊丙寅○介紹引進入太極門,由師姐教導氣功,未見己○○講授課程等語(偵二卷第九十五頁至九十七頁);⑫證人甲j○稱:我於八十三年透過我妹丙卯○介紹加入太極門。入會時稱為拜師,有一萬六千元至五萬元間不等之拜師紅包費用。未曾聽說有提供醫療服務,師兄姊要申購才可領用太極門制服,我是心甘情願參加,自認練功有成等語(偵二卷第九十七頁至九十九頁);⑬證人甲L○稱:我太太的姊姊丙辰○介紹我到太極門練氣功調禮身體。我未聽到有講述己○○神奇異象事蹟,亦未聽說有要求學員奉獻金錢以增進神功效果等情,未發現太極門有何具體不法等語(偵二卷第一00頁至一0二頁);⑭證人甲C○稱:經友人介紹進入太極門,入會儀式由己○○主持,介紹太極門氣功養生及練功情形,己○○會詢問會員身體狀況以決定是否適合入會練功。經師兄姊或師父認可,可再晉級更高階段。並無講述己○○之神奇異象,己○○並無治療行為。己○○會不定時前往各分會指導學員練功,各分會亦會撥放己○○講授之練功錄影帶,並未要求學員奉獻金錢以進神功效果。總管及各分館會為學員代辦練功服。各分館支出費用由己○○支付等語(偵二卷第一0三頁至一0五頁);⑮證人甲M○稱:經師兄姊介紹加入太極門學習氣功養生,拜師向己○○行三跪九叩拜師禮,拜師時包一個五萬元紅包交給師父,以後沒有繳過什麼錢。所練為太極門氣功功法,觀看師父開示錄影帶,與師兄姊交誼、交換練功心得。升級還要看基礎功法是否熟練,才可以進修,潛能開發是視學員意願而修習。並無講述己○○之神功異事,太極門也不為人治病,只是教人氣功養生法,有病痛可產生自療效果。並無要求學員吸收他人入會,只是我的親友看我學氣功身體變好了,也有入會情形等語(偵二卷第一0九頁至一一二頁);⑯證人u○○稱:我因身體不佳透過我先生癸○○引介進入太極門,我先生因曾患猛爆性肝炎,加入太極門學習氣功病況有改善。沒見過弟子被張三丰、達摩等附身之情形,沒聽過「師父是天上最大的神」等語(偵二卷第一三五頁至一四0頁、第一四五頁至一四七頁);⑰證人丙巳○稱:我是透過我弟弟之介紹加入,須經過拜師程序,始正式成為學員。我曾接受潛能開發,師父指導學員以半蹲馬步方式站樁,調息吐納約廿分鐘,再為我們講解心法,前後約一小時。若欲加入研修班,須先填寫申請書經過己○○審核始能入班,加入者會隨喜(隨個人意願)送禮金給己○○,介於一萬元至五萬元間。己○○不曾展示特異功能或其他武功。對於未入會之人不得傳授本門功法,主要原因是個人體質不同,對被傳人反而有害等語(偵三卷第一一一頁至一一八頁);⑱證人甲g○稱:我是在八十二年由我先生丙午○介紹入門,不須繳交入會費,依個人意願準備拜師禮,依入門時間相同師兄姊,大家一起練功。束脩金電匯給辰○○,代辦費則託師兄姊轉交台北總會,氣功服、打坐墊等需要的才購買。台中分會的支出(租金、水電等)向辰○○申請,我們是義工性質,不支薪等語(偵三卷第第一一八頁至一二七頁);⑲證人乙I○稱:學員由師兄姊推薦加入,到台北拜己○○為師時須包二至五萬元不等之紅包,往後之進階則依個人能力個人能力及本身意願交付紅包禮金與己○○等語(偵三卷第一三六頁至一四一頁);⑳證人甲h○稱:入會及各進階之敬師禮金皆是依個人隨喜意願包紅包。台南道場皆由師兄姊擔任義工,無支薪。練功服、打坐墊等均係師兄姊有需要者向功德處登記等語(偵三卷第一四二頁至一四四頁);㉑證人丙未○稱:學員是新竹道場學員學習有心得,主動介紹台南親友來道館,台南道館學員又介紹親友參加。台南道館師兄姊較熱心者主動輪流當義工,不支薪等語(偵三卷第一四四頁至一四六頁);㉒證人丙申○稱:入會之敬師禮金依個人意願,交由功德處繳台北道場。台南道場皆是由師兄姊擔任義工,無支薪等語(偵三卷第一四七頁至一四八頁);㉓證人甲W○稱:學員都是師兄姊介紹來的,並無入會學費此一名稱,練功之前先到台北總會館向師父己○○行拜師禮,當場奉獻紅包給師父,金額不一定。高雄道館服務人員都是義工。開示錄音帶內容為師父要弟子們隨時保持歡喜心,心平氣和家庭和樂圓滿。高雄道館平日水電支出,由台北總會館支付等語(偵三卷第一四九頁至一五四頁);㉔證人丙酉○稱:大部分為學員介紹親友加入,入會學費我們稱為拜禮金紅包,由各學員隨意交付,約在二至三萬元間。沒有講述己○○神奇異象事蹟,也沒有要求學員奉獻金錢增進神功效果,錄影帶內容係己○○開示我們練功時需同時修身養性等。太極門學會約束會員不得以太極門氣功為人治病,所以道場內沒有醫療行為等語(偵三卷第一五五頁至一五八頁);㉕證人乙地○稱:因身體經常感到不適,經由好友甲i○之介紹拜師,拜師時包了五萬元給己○○作為拜師禮,之後因身體狀況有改善,在師兄姊指導及師父同意下進階。我在學習一年感覺對身體確有幫助後,推薦親友六人參加。潛能開發時端坐於椅子上,眼睛閉上,當時我感覺渾身發燙。集中教學不定期由師父開示及師兄姊心得分享。並無提及任何相關師父過去及神績異象之事。拜師儀式是遵循古法各門派之拜師儀式,並無在學會中進行宗教儀式等語(偵五卷第二十頁至二十四頁);㉖證人甲i○稱:我於八十二年經朋友甲丙○介紹加入,有意加入者需經由師兄姊介紹引薦,太極門沒有規定需再介紹其他親友參加。神功班修練氣功發現體質有改善。剛加入神功班時,甲丙○表示要五萬元拜師紅包,六萬元是是我拜師的束脩。我因修練有某種程度成效懷著感恩的心擔任義工。己○○從無自稱是神佛轉世或神佛降壇儀式,己○○沒有表演神功、氣功。與師兄姊聊天得知潛能開發是自動要求參加,主要是讓自己氣功修習功力更加強。打坐墊、天鶴茶等由需要者登記再由師兄姊統一向廠商採購。已拜師的人師父同意可以任意退出退費等語(偵五卷第二十四頁至二十九頁);㉗證人甲B○証稱:學太極門氣功,身體改善很多,另X○○檢舉的請柬、文宣等物,是我們學員製作的,師父未過目等語(原審卷十九第三一一頁,第三三一頁)。㉘證人甲I○稱:八十五年拜師,有參加神功潛開研究等班,均有繳費,另外三個小孩也有參加各交五萬元,有交功德迴向金二萬元等語(原審卷二第二二八至二二九頁)。是陳述有交錢款,惟未指陳遭詐騙,惟上述證詞,均未指陳被告等有何詐欺犯行,或與被告等所辯相符,是被告等辯解即非無據。

五五、公訴人指:被告癸○○、子○○經測謊結果,被告癸○○對未與己○○朋分會費、不知太極門帳冊、未負責策劃太極門投資、太極門經費由巳○○負責、四百萬元係辰○○給其補償、太極門未以氣功治病,被告癸○○對己○○未給其任何金錢酬勞、不知太極門資金流向帳目、未經手太極門金錢,均呈說謊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三字第八五二0八八0二號鑑定通知書可考乙節,按測謊固足供參考,但不得為認定被告等犯罪之唯一依據,何況,如前所述,難認被告等涉及詐欺取財,而有關上開鑑定所測者,似與公訴人所指詐欺內容無涉,因此,尚難以之為被告等詐欺之證據。

拾壹、其他物証:

二、扣案編號2:乙T○存摺(一銀),編號13:乙T○證券存摺,編號14:乙T○存摺,編號15:乙T○存摺,編號8:

u○○存摺(一銀),被告乙T○辯稱:係私人存摺,與本案無關等語,而其內容固為金錢進出,然檢察官並未證明與本案關聯性,編號12:辰○○匯四百萬給乙T○之匯款單部分,被告乙T○在調查局稱:四百萬元,是被告辰○○為了賠償天鵬洋公司公司三百萬元投資損失等語,惟其後否認之,辯稱:係向被告辰○○借款四百萬元還銀行等語,觀諸匯款單據記載「代乙T○還合庫松江支庫」等情,所辯尚非無據。

三、編號3:調查局至各道館搜索之事證清單及詢問要點,被告乙T○辯稱:此份文件製作之日期是在道館被搜索後,道館師兄姊請教律師並討論後,留予伊參考,尚未就此份資料做任何處置等語,既係於總道場搜索後,似與公訴人所稱:明知不法預先湮滅犯罪事證等情有間,且應付詢問,事前模擬,法所未禁,難認不利被告等。

四、編號9:太極門宣傳資料,係時代雜誌第九十四期報導被告己○○參與一九九一年中華武術、氣功第一屆國際觀摩邀請賽大會之情形,似非太極門所刊登之廣告。況世界氣功大會錄影帶於原審勘驗,認非虛偽,則該報導內容似無公訴人所指之誘惑性。

五、編號10:太極門弟子對拜師金之立場手稿(丙戌○84.3.22.所寫),被告乙T○辯稱:此是丙戌○就拜師金之個人心得等語,觀文件之署名,其所辯為可採,既係個人心得,公訴人指稱被告等以此「合理化己○○潛開、弟子拜師所收之高額費用」或「為規避課稅,學費改為拜師金」,容有推測之嫌。。

六、編號11:太極門處理民刑事案例範本,編號16:一、太極門向學員介紹之統一術語。二、武術動作文字說明。被告乙T○辯稱:民刑事範本是太極門弟子遇有不了解之問題,請教專業師兄姊,武功動作文字說明乃師兄姊將太極門功法以文字撰寫後,請伊提供意見,武功手札與犯罪並無關係等語,有關民刑事範本,除有包攬訴訟等不法情事外(公訴人未為此項指控),難認於法有違,至公訴人稱此可證「總館與各館之間聯繫密切」,不無臆測,另武功術語,亦不能認有何違法之處。

七、編號17:(一)乙R○存證信函、乙T○存證信函。(二)檢舉資料。(三)剪報。(四)新竹市第二分局訪談太極門相關人士紀錄表。被告乙T○辯稱:己○○欲將乙R○及其他相關人士的敬師禮退還,此事由伊負責,並代為匯款,檢舉資料與訪談紀錄表,皆是事後記錄等語,核與該等資料相符,檢舉資料與訪談紀錄表,皆是事後記錄,與公訴人稱:被告等明知不法預先湮滅事證及防患調查等語,即屬失据。

八、編號18:(一)練功心得宣傳品。(二)太極神功宣傳品。

(三)女神功班報導(為u○○所撰)。(四)拜師作業資料。(五)填寫基本資料卡須知。被告乙T○辯稱:「練功心得」、「太極神功」宣傳品,應是太極門其他弟子收集之資料,「練功心得」宣傳品,內容記載被告乙T○部分是事實,而配偶u○○心得中提及女兒改善部分亦是事實。又u○○「女神功班報導」此份資料並未使用。拜師基本資料係太極門暫停後,弟子共同討論研擬之資料,尚未使用等語,有關被告癸○○肝病事,如前所述,並非虛妄,是被告癸○○所辯,尚非不可採,至於基本資料表之「身體狀況欄」並未詳列各種病歷要拜師者逐一填寫,因此公訴人指「較一般看病或投保時所需填具之病歷還詳細許多」之情?尚有誤會,至於被告己○○增設道館本屬部分,非法所禁,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九、編號19:(一)相關單位訪查及處理紀錄(85/12.5)。(二)、對外界說明手稿。被告乙T○辯稱:義工人員流動頻繁,為方便道館運作,故有弟子加以記錄。又因大多數弟子白天均有正職,有單位來訪時,伊白天在道館接待。手稿是伊個人筆記,並未以之示人等語,觀其內容,並無任何不法。

十、編號20:一、回覆稅捐機關之說明。二、消防設備改善通知書。前者內容為:太極門為氣功武術團體,依據台灣省稅務局七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函文,確曾明示國術館從事國術教練等業務者,依財政部函示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縱其中有些微差價,亦是師兄姊共同獲益。被告乙T○稱:為使稅捐單位了解所自擬之說明書等語,公訴人指稱「不實陳報」等語,有關課稅問題,如後所述,公訴人尚有誤會。消防設備部分與本案無關。

十一、編號23:拜師專案資料,編號24:學員是醫師的名單,編號26:大安道場84年8至9月先修班點名單,被告巳○○辯稱:先修班點名單為其所製作,供該班聯繫支出,未見過拜師專案等語,而拜師資料稱太極門「早經向政府依法登記,係屬合法人民團體」、「太極門經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為非營利事業單位,免辦營業登記及依法免稅。

因此本門依法免開具發票或收據。」等語,按如前所述,太極門於確屬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民國氣功協會等成為團體會員,而如後所述,依財政部函示,傳授氣功武術者,依法免辦營利事業登記,且當時稽徵單位亦未認太極門需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稅,因此該資料似無不實。另拜師資料中要於「★出生日期」「、農曆可填寫,不勉強」,顯與起訴書稱太極門「要求學員填寫生辰八字」等情不符,至於拜師資料中於「★身體狀況」「一、基本資料表應詳實填寫,不應以怕師父不收為由,而不寫病況或故意不寫清楚。」,又有所謂二十一項不收,惟按太極門收不收徒,或以何條件收徒,本其自由,難認有何不法。另觀諸先修班點名單固載有「丙亥○捐一萬元」,惟其「支出」欄十四項多是記載個人之婚喪喜慶等情,是被告巳○○辯稱:

研修班級的班費,來應付班上紅、白包之用等語,尚非無據。至於學員為醫生部分,公訴人指為組織醫生看診,為被告等所否認,亦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

十二、編號27:子○○筆記(一)編號28:子○○筆記(三),編號29:因故離開太極門學員之會員資料,丙天遭質疑之報導,編號30:機要室聯絡單及館務傳單,編號31:師資班研討內容參考資料,編號32:館務研討紀錄,編號33:

電話聯絡事項(86/1/01子○○親筆),編號38:84/3/2教學簽呈,被告子○○稱:除三一號外,確係伊記載,本筆記之內容約於八十五年十月至十二月間,擔任義工或師兄姊間所召開之會議時,隨手記錄或是個人感言。為機要室義工之一,太極門誓詞為語文著作,當時以登記為有效之對抗要件,故師兄姊建議申請登記,師兄姊建議要了解本門可帶來會館,不可將東西洩漏出去,以免被斷章取義,故在筆記中有「不可將本門東西洩漏給外人」之記載。

敬獻金之意義是被告子○○個人之想法,與師父和師兄姊無關。有關筆記第七點「弟子每天要向師父請安」為伊個人心得外,其餘無非是開會時師兄姊之意見隨手記下。第八點:「發文:師父口諭」與「現階段弘法:以師父開示為主::」為二件事,蓋「發文:師父口諭」是機要室之義工互相提醒要將師父口諭發出去,至於「現階段弘法方向」則是弘法部師兄姊之開會記錄。第十三點:「明發功德辦法、退費流程」之記載是功德處(代辦處)請求交代的工作。另記載「工程款盡量給師兄姊作功德」係當時南港館已在整修裝潢,營建部師兄提出意見,盡量將機會讓給師兄姊出錢出力。第九點又記載「功德辦法、退費流程、本週日發」是否有發,因該事非伊處理,所以並不清楚是否有發。關於「PM七點主題乙酉○事件與本文不可並提,擔心弟子不明,召集說明及提出處理方案」之記載,係因一般師兄姊會將自己的心得與信仰結合,並與他人分享,為釐清本門與宗教團體之不同,召開此會議,討論如何讓師兄姊了解太極門之本質,至於「館務支出不公開」,係因伊不知悉道館支出情形,非弟子均不知情,等語,公訴人主要以此認定被告子○○係太極門機要秘書,似非無據,惟觀諸上開內容,似與本件之詐欺等無何關係。至於被告等蒐集因故離開太極門學員之會員資料;丙天遭質疑之報導等,及「21項限制文宣取下銷毀」等,其動機雖耐人尋味,惟尚難推認與本件詐欺要件相關。又「目前確認而退還功德金之人員」及「拜師禮是紅包禮,哪有紅包開收據,現今社會師道不再,我們是很講究尊師重道,這也是人必須要的道德倫理,這不是很好嗎?」,似無不法可言。

十三、編號34:進階禮金管理辦法編號35:一、渡人小組任務分配表。二、機要室傳達事項。三、各班資格調查表。四、各班進度表、必看錄影帶。五、各處組任務分配等。無非為館務之推動,難認有何不法。

十四、編號36:一、太極門養生學會簡介。二、子○○筆記(二),被告子○○辯稱:子○○筆記(二)並非伊所有,而是其夫丙地○所有,其中「作功德-介紹」是指把自己在太極門練功身心改善的好處分享給親朋好友;「介紹幫師父蓋山莊」是指丙地○聽到師兄姊提及師父有蓋山莊之心願,他想到有一位好朋友在建築業,可以介紹幫忙師父;「弟子消業障最好法門」是指丙地○在太極門練功後,心性修為改善很多,也與很多人結善緣,所以他認為消業障最好的法門就是來練氣功。「神奇札記」、「集中教學」並非特殊活動等語,此觀諸該筆記第十六頁之便條,似非無據,而其內容既是丙地○個人體會、心得或館務之記載。公訴人以之為被告子○○廣泛散發流傳,有怪力亂神之事,似有誤會。

十五、編號43:一、太極門對外答覆說詞資料。二、1014專案檢討。三、律師函(給報社)。四、刑事單位查訪經過報告。編號44:記載各機關察訪之日誌,編號56:太極門對外統一說詞,被告己○○辯稱:該日誌為弟被告己○○答辯:①「統一對外說法」係大安區公所來訪後,弟子之記錄,並非公訴人所稱「統一對外說法」。②「一0一四專案檢討」中提及『未經師父同意不得傳授本門功夫,此功夫包含命功與性功』,乃重申太極門之門規、戒條,避免自身火侯未到一知半解,危及他人。③「律師函(給報社)」係因當時報社報載不實,太極門委請法律顧問陳國堂律師發函給報社,用以澄清真相,且所述均屬事實。而弟子贈與被告己○○之敬師禮,確實並未相同。④「刑事單位查訪經過報告」是本件案發前,有訪客到台中道館欲了解太極門,弟子接待後記載經過。⑤該日誌為乙T○之私人文件,此日誌之記載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之後,有媒體及機關來太極門拜會,被告乙T○予以記錄等,均無非本案案發後之事,難認係被告等犯案時所為。

十六、編號45:85年各道場點名單,編號46:太極門收支帳85/10至85/11(道場負責師兄:丙巳○)(台中分館)部分,被告己○○辯稱:①由代辦輪值義工之弟子自行製作此表格登載;至於「結餘數」,應是累加上月結餘而來,並非每月結餘之數,自無公訴人指稱「巧立各種名目要學員盡力捐款功德迴向」之情。而弟子贈與師父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屬免稅所得,公訴人稱是以功德金等名目以「規避課稅」,實為推測之詞。②收支款項未包括天鶴茶、制服等代辦品,與伊無涉等語,核與各該文件內容,尚不違背,所辯有據,非不可採信。

十七、編號49:一、函中國武術協會。二、內部文件(各項費用名稱修改)。三、輔導團成立報告書。四、輔導團推薦名單、五、拜師小組分工及名單。六、85/12/5輔導團研習內容。七、新學制辦法。八、傳達事項宣傳方式。九、輔導考核推動計劃。十、填寫誓詞建議做法。十一、各道場人事佈達。十二、第一階段、門規戒條教學運用。十三、「師父開示」影帶講述內容。十四、「如何練好功夫」影帶講述內容。十五、「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影帶講述內容。編號51:拜師陳請書、切結書、宣誓書。編號52:學員名冊編號60:一、學員名單。二、各館負責人名冊。三、職業為醫生者名單。編號58:全省各道場85年度研習人數、缺席率統計被告乙T○於原審稱,該文件是弟子丙宇○製作。編號62:一、學員人數統計表(85/10)。二、85/9/11功德金明細表。三、85/9大安道場固定支出明細表。編號63:切結書,編號72:一、收費規定(新學制辦法之正式、詳細資料)(85/12/16)二、命功功法進度表。三、填寫誓詞建議做法。公訴人雖稱查扣之182卷錄影帶經全數勘驗後,僅「師父開示輔導解惑」(編號四九)犯罪有關,原審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當庭勘驗該錄影帶內容,結果為:被告己○○回答學員提問,多陳述一些自己的人生哲理價值觀與氣功之關係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原審卷二十第七五至九三頁),並無公訴人所指「藉怪力亂神詐財」、「控制學員心智」、「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等情事。另切結書載有自行改煞、制煞等之內容,被告等辯稱:係為避免一般人誤解太極門為宗教團體,故弟子討論後決定特別載明於切結書等語,似非無據。另公訴人指被告己○○使職業為醫生之弟子成立醫生問診組,「預為潛開時之問診準備」,顯屬臆測。

十八、編號64:85年古亭館收之明細表,編號65:85年信義分館收之明細表,觀諸該等表格上並無「可為死去親人或在世親人做功德迴向」之文字,是公訴人所指尚有誤會。被告己○○辯稱:弟子間未免誤會,約定如贈與被告己○○的敬師禮金額較大筆者,須填寫心得報告,並經師父核准,但有的弟子會拜託代辦處先收,若未核准,再退還給該弟子。益見太極門弟子贈與被告己○○,確係自願歡喜,被告無詐欺行為。本件證物十一月的收支明細表與編號46證物之台中道館收支明細表相較,可見該表確在試用階段,各道館記載收支明細不一,乃係弟子自行處理,故有時會出現錯誤記載,實則代辦品收入由於只是代辦,並不在總館的收支統計中。收支明細表關於館務基金之記載,係因弟子將辦活動結餘當作館務基金,或自願贈與伊,讓師父用在道館開銷上,非伊主動要求,並無不法等語,尚非無據。

十九、編號66:一、太極門己○○證書資料。二、律師函。三、個館負責人證書及教練證。編號67:太極門相關印鑑、印章資料,編號71:一、己○○證書資料(之2)。二、門規、戒條資料,編號68:己○○證書資料(之3),編號

69:己○○證書資料(之1),編號72:四、武術協會會員證書。五、道教團體會員證書(太極門)。六、國術會團體會員證書等。均非偽造,被告己○○辯稱:謂以之騙人等語,即非無據。

二十、編號70:太極門報紙廣告資料(有多份):被告己○○辯稱:廣告非伊刊登,係有弟子練功後收益良多,希望以登報方式介紹太極門,由多位弟子共同出資刊登。廣告中所述氣功效果實在,有氣功書籍為證,內容亦無誘惑性可言,八十二年七月六日民生報廣告中,將太極門列入才藝班是民生報自行編列。至於雖有寫分成開發班、神功班、氣功班等,係弟子自行區分入門先後,而為階段區分等語,按該等廣告無非招攬學員,縱有誇大之處,惟難認虛偽不實,似均公訴人所指詐欺要件不符。

二一、編號73:辰○○親寫之帳戶資料,其內容為合庫三興支庫戶頭,有與天鶴茶等廠商往來金錢紀錄,惟難認係詐欺犯行或所得。

二二、編號74:承辦文件登記簿(收發文簿),被告等均否認見過此簿,觀其內容似有多人筆跡,每欄「事由」僅記載十數字,實難窺原文全貌,如該登記簿第十九頁總收發文號第一二一號記載高雄館發文「甲B○師姊先天感應,真心不夠,全體弟子要寫悔過書」,實難執為被告等詐術之一。

二三、編號59:學員(丙F○)檢舉函,固對太極門有所指摘,惟如前所述,尚不能認被告等有詐欺情事,而此檢舉函辯護人等辯稱係審判外陳述,不據證據能力等語,於法非屬無據。,

二四、編號61:瑞士帳戶開戶方法、各種洗錢、理財管道之優劣分析等資訊,被告己○○答辯稱:此證物非伊所有,與被告等無關等語。

二五、至公訴人指黃○○○等一千八百七十七人登記受害,有問卷等為證乙節,惟其中有已死亡卻仍出面登載為被害人者,如丙宙○、丙玄○、丙黃○、丙A○、z○、丙B○○、丙C○、丙D○等(原審八卷第六六至七三頁),有事後聲明係受他人唆使者如丙E○(原審九卷第七四頁)、有稱:問卷非親自簽名者、或他人代簽者(同上卷第七六至八四頁),亦有聲明退出自救會者(同上卷第九二頁),顯見該等被害登記資料,有瑕疵可指,尚難遽採。

二六、此外,被害人申○○等二十三人另告甲丙○等十二(所謂太極門各分館負責人),與本案被告等共同常業詐欺案,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自字第四三三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參(原審十八卷第一一八頁至一七三頁),是檢察官以太極門各地有分館,組織龐大,因認被告等當有詐欺等情,即屬無據。

綜上,公訴人所提證據,尚難證明被告等有以怪力亂神、養小鬼、太極山莊、太極子等之事誆騙、另雖有潛能開發、隔牆打人、隔空推人等照片、武術大會錄影帶,買天鵬洋股票、天鶴茶、氣功服等事,惟難認有詐騙情事,至於雖有功德迴向之詞,惟非公訴人所指用以詐騙。因此,難認被告等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

乙、稅捐稽徵法部分:

壹、公訴人認被告己○○、辰○○二人涉有上開逃漏稅捐罪責,無非係以依法人皆有納稅義務,被告二人開設太極門自民國七十八年間教授氣功、神功、潛能開發等多項內容,所收費用,均存入被告辰○○合作金庫三興支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被告巳○○同行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太極門所需之費用,亦自該兩帳戶提領支付等情事,業據被告己○○、巳○○、辰○○於偵查中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陳述明確,並有太極門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向中華武術協會登記取得之團體會員證書一份附卷可佐,及卷附聯合晚報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五版、八十二年八月四日第十六版及台灣時報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八版之新聞報導資料可稽。且所收拜師禮金,等同補習班之性質,自屬被告己○○之實質所得,應依法申報繳稅,有證人即台北市國稅局審核員乙戌○之證述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釋附卷可稽。被告己○○、辰○○二人亦坦承以太極門名義,購買相關產品如氣功服、打座墊、書包、健康食品等,並出售給學員及其他不特定人,依法亦應繳交營業稅。且就八十年至八十五年間,被告辰○○帳戶內所得源自全國各地分館所匯之學費收入,即有三十二億二千餘萬元,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核定,被告辰○○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達八億八千五百九十四萬五千八百十四元,計逃漏稅額三億五千一百零三萬九千七百四十二元,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駁回被告訴願,維持台北市國稅局之核定。又太極門既有銷售貨物產品,自屬營業主體,應依法取得及給予他人進、銷貨之憑證,被告己○○即太極門負責人,依財政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核認定,太極門總計逃漏營業稅達三百十三萬零八百七十一元,此項營業稅額之補徵,亦經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訴願決定予以維持,駁回被告之訴願。詎其二人明知納稅為國民憲法上之義務,為逃避稅捐,不惜以不立案、不設簿冊、不公開財務收支、不誠實記帳等相當於詐術之不正方法,欺瞞稅捐機關、隱匿所得及交易資訊,積極逃漏上開綜合所得稅三億餘元及營業稅三百餘萬元。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訴願決定所審定被告全年所得總額達八億八千餘萬元,可見被告實際申報數額與隱匿申報總額兩者,明顯不成比例(七百萬與八億八千多萬,相差一百二十六倍),此種漏稅金額與比例,歷來罕見,絕非單純不諳法律之疏忽。如此重大逃漏稅捐之事實,若非有計劃隱匿及違法造假處理,何能致之?可見被告早自八十三年間國稅局通知應繳稅時起,即決心隱匿大數額之所得,經稅捐機關多次核課及函請被告提供帳冊,被告均表不服且一律以「無帳證可供查核」回應,並屢次提出新的文書資料,主張減少所得總額,財政部屢次因實際總額之計算問題,撤銷原處分而發回。被告明知應繳稅,卻仍違背立案及設帳之義務,此即將自身財務狀況造假之積極準備;次又於國稅局八十三年函請被告應繳稅後,仍積極出脫財產,隱匿真實所得,營造出被告毫無相關收入之假象;再者,國稅局依法為核課處分後,被告多次提出內容不實之學員切(具)結書,聲稱並無學費收入等情,亦經國稅局一一派人查證,發覺部分學員所述與被告之主張明顯不符,國稅局因而認定相關切結書不實而不可採,此亦有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機關台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等資料可稽,堪認被告為了逃避稅捐,一再誤導欺騙政府機關,且利用本身違反立案設帳義務及銷毀相關文書資料之不法行為,作為資訊優勢,乃分次提出含有不實內容之學員切結書,迭提起訴願,除了消耗稅捐機關之人力、資源、試探核減稅額之機會、無謂拖延行政程序以外,更因此種不實之切結書證據,產生稅基變動之不實結果,從而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其理自明。被告多種違法行為及陸續提出不實之證據,意圖逃漏稅捐,已屬積極之作為等為主要論據。

貳、訊據被告己○○、辰○○二人,皆不諱言有收禮敬,惟均辯稱:五形弟子繳交二十萬元、神功班繳交五萬元、研究班繳交六萬元、先修班繳交三萬元、師資班繳交六萬元,係弟子的「敬師禮」,且數額不固定,屬受贈所得,另制服等係代辦,無繳納稅捐之問題等語,經查: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八五六號、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四九七號著有判例可稽,足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構成要件,必需具有與積極詐術同一型態之客觀行為,否則即不能論以該條之罪,合先敘明。

二、公訴人先指被告己○○二人開班授徒,用以詐欺取財,則該等收入,依其意旨,似為犯罪所得,於茲卻主張被告己○○二人對該等收入應繳稅,似有扞格。

三、被告己○○辯稱:依台灣省稅務局七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發文台灣省國術會之函文所示:國術館從事國術教練業務者,依財政部函示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而被告己○○加入台北市國術會,自無須辦理營業登記等語,經查:上開台灣省稅務局函示(偵查第六卷第六四頁),卻如被告己○○所辯,而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如前所述,係屬內政部社會司所轄中華民國武術協會之團體會員,為武術團體,雖武術團體是否即屬國術館?於應否課稅之場合,當由權責機關釋示,然若尚有疑義,於未確定解釋前,則人民採有利己之解釋,似不能遽認具刑事法上之逃漏稅故意。何況,拳藝之傳授、氣功、內功等,如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者,其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辦理營業登記問題等情,有財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三四八四五號函(原審第十卷第二九四頁),則被告等主張太極門無須繳稅,無逃漏稅乙節,尚非無據,至被告等二人引財政部函示:立案及未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主張太極門毋庸繳稅乙節,固有上開函示在卷可參(原審第十卷第二九五至二九六頁),惟教育部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000000000號稱:太極門非屬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範之對象等語(本院卷三第一二零頁),因此被告等此一主張,尚有誤會。

四、至公訴人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函稱:太極門不符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範圍,該學會雖稱係中華民國武術協會之分支機構,屬社團法人且符合免稅規定,惟未能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等語(偵查第六卷第六六頁),及證人乙戌○之證言,認被告等於太極門之收入確繳稅,有逃漏稅,且財政稅務單位亦予追繳等語,惟查有關太極門所得稅問題,固經稅務單位以被告辰○○為對象,予以追繳,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六號,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其理由略為:辰○○等主張太極門敬師禮等係贈與,且提出具結書、陳述書等為證,稽徵機關何以不採?另稽徵機關認係爭所得乃執行業務所得,而現行法令函示查無相類似性質或接近之行業別,則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自執行業務所得中尋找最有利當事人之行業別予以適用?且稽徵機關於總額之認定,亦有未當等語,是被告己○○辯稱:收之弟子贈與之敬師禮,屬所得稅法同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本即免納所得稅等語,即非無據,堪認太極門所得稅部分,於行政法上尚有爭議。而有關太極門氣功服等物品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判決,撤銷關於補徵營業稅之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足認有關太極門是否應稅部份,尚有爭議。仍否以此,遽認被告己○○等,於主觀上有以相當詐術之方法逃漏稅捐?非無疑問。

五、公訴人主張:被告丙G等二人明知納稅為國民憲法上之義務,為逃避稅捐,以不立案、不設簿冊、不公開財務收支、不誠實記帳等相當於詐術之不正方法,欺瞞稅捐機關、隱匿所得及交易資訊,積極逃漏上開綜合所得稅三億餘元及營業稅三百餘萬元。漏稅金額與比例,歷來罕見,絕非單純不諳法律之疏忽。顯有計劃隱匿及違法造假處理,又於國稅局八十三年函請被告應繳稅後,仍積極出脫財產,隱匿真實所得,營造出被告毫無相關收入之假象;再者,國稅局依法為核課處分後,被告多次提出內容不實之學員切(具)結書,聲稱並無學費收入等情,堪認被告為了逃避稅捐,一再誤導欺騙政府機關,且利用本身違反立案設帳義務及銷毀相關文書資料之不法行為,作為資訊優勢,乃分次提出含有不實內容之學員切結書,足認,意圖逃漏稅捐,已屬積極之作為等語,固非無見,惟按不立案、不設帳簿等,無論如何,均屬不作為,公訴人以之積極作為,尚有誤會,至所指出脫財產乙節,則無證據可佐,而有關銷燬資料部分,公訴人係指扣案太極門機要室所指示之電話聯絡事項表中「二十一項限制文宣取下銷毀」、「宣誓書、切結書、敬獻書銷毀」、「基本資料卡裝箱」、「白天不受理預約」等內務,惟從各該資料名稱上觀之,難認與稅務何關,且公訴人亦未能證明之,至公訴人以該等資料銷燬,足認被告等湮滅太極門學員資料,以示未招生或無學員而逃稅,惟依公訴人所指被告於訴願時,有提學員切結書謂係贈與等情,顯與公訴人指被告銷燬該等資料之目的不符,且太極門學員於社會上活動不少,此為公眾周知之事,豈是銷毀上開資料,即能謂無學員?是公訴人所指無非推論而已,有關國稅局課稅部分,姑不論有關稅負已如前述,而被告等二人於訴願時提出證據,本其依法權利之行使,且無濫用情況,實不能以此作為,解釋為即逃漏稅捐之詐術相當之作為,否則人民依法訴願之權利,形同虛設。是公訴人所指,尚難遽採。

綜上,被告己○○等二人,對於太極門之收入,認無須課稅,而消極未申報稅捐,尚難認係使用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揆諸首揭判例,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罪相繩,至於公訴人質疑,太極門組織龐大,收入繁多,何以無須課稅?顯失公平乙節,固非無見,惟當屬行政法課稅與行政罰問題,尚難據為刑法之理由。。

陸、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常業詐欺及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己○○、辰○○、癸○○、子○○、巳○○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己○○、辰○○、癸○○、子○○、巳○○等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

柒、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違法:

(一)原判決書附件每一欄均詳列辯護人之答辯,對於公訴人主張部分,僅載明起訴書構成要件事實,並未一同列入控方之公訴意見及實體與程序主張,且大部分刻意留白,或註明未主張,對於公訴檢察官歷來所附多次補充理由書及論告書,視而不見,此種判決附件所示之審判基礎,厚此薄彼,取捨偏頗。

(二)原判決就稅捐稽徵法部分,僅在第四十七、四十八頁及第五十三頁後段至第五十四頁前二行兩處,直接認定被告誤以為無須申報而消極未申報,並未說明如此認定之理由,亦未審酌被告以不正方法隱藏,刻意將所得新台幣十億餘元轉匯入被告己○○夫婦在富邦銀行之帳戶,也未審酌被告早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即已經國稅局通知應納稅卻仍積極隱匿所得及唆使學員為不實切結,此等關鍵事實,均未見原審調查審認,且判決理由隻字未提,直接認定「無」不正方法,判決理由明顯不當,事實認定亦屬違法。

(三)就常業詐欺部分,原審以如下方式取捨證人證詞:

(①)未入門之證人者,即不審就,予以絕對排除。(例如:編號十一甲壬○、編號五十五L○○、編號一四四丑○○)

(②)親友邀約而後決定入門者,即表示被告無詐欺。(例如:編號十六k○○、編號十五丁○○、編號五十一N○○)

(③)入門之證人所見所聞者,並未提及是否被告所為,即

與被告無關。(例如:編號六甲辛○、編號五十六以下,參判決書第三十七頁)

(④)曾與被告接觸或在被告所在道館見到不實文宣之證詞

,其證詞即不予引用,或另找理由駁斥。(例如:編號二十五,A○○○稱在中壢道館見到神功照片及被告己○○等情,原審略去不提;編號五十四,K○○稱在參加潛開前,有看到氣功錄影帶等情,原審以證人「並未證稱有何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云云等法律人才懂之陳述內容,駁斥該證詞所顯示之詐術訊息)。

經查:右揭證人或證詞之排除方式,明顯不當,顯見原審採

證偏頗、失焦且對證詞內容避重就輕,預設立場,分別說明如下:

(①)證人縱使實際上未入門,惟如對於被告等所為宣傳或

招生技巧有所見聞,即屬關鍵證人,對本案事實至關重要?何能排除不論?

(②)「親友邀約」與「被告有無施詐」二者,本屬兩回事

,何能以「親友邀約後之加入」導出「被告並無詐欺行為」之結果?前後毫無邏輯關聯。一般民眾先從親友處得知氣功班消息,乃極為正常之常理事實,而民眾也抱著姑且一試、動身前往「看一看」之心態與被告及道館人員接觸後,有無受到不實訊息傳遞,不實文宣誤導等,進而產生感動及信任,決定繳費入門,才是本案明顯之關鍵及應予審查之重點,此乃最簡單之前提及最基本之爭點。惟查,原判決卻刻意不論,全部以「親友邀約」作為有證人決定入門之實質考量基礎(有時稱同事引介),然無論是親友邀約,抑或同事引介,皆與被告有無施詐無關,到頭來還是要認定民眾有無受到被告不實宣傳而產生影響,原審刻意避開爭點,是否有心認定事實,已有疑問。

(③)「證人所見所聞及所述內容,並未指明係何一被告所

為」、「證人並未提及被告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所以「被告無詐欺」、「與被告無關」云云。此種論調,又係明顯省略被告籌設道館、培訓幹部、繪製文宣刊物、定期聚會交流,及被告等人以總道館地位進行指揮等之內部組織關係,原審亦置之不論,輕易認定「許多事都不是被告親自所為,所以被告均不知情」云云,認定事實明顯違法。

(④)縱使「直接接觸被告之證人所述」,原審亦以「前後

矛盾」等,駁斥該關鍵證詞。例如:原審所謂「證人P○○究係因女友之推介,抑或聽聞被告乙T○等人之言論而入太極們,前後說辭反覆」云云(判決第三十七頁第6點),然女友之推介與被告之言論二者,對於證人之入門經過,毫無相互排斥性,自當並存,且絕大部分入門者都係如此(即初步消息係由身邊親友提供),何以原審認為如此係「反覆」?再例如:

證人申○○部分,原審以「證人或聽道館宣傳,或稱看到被告己○○有九段氣功才入門,或稱看到錄影帶後得知,又稱在樹林道館看到一個被告己○○之執照」、「前後多所矛盾」云云(判決書第二十六頁『十九』),然證人上開所述諸多不同經歷,彼此間有何矛盾可言?依常理,一個入門弟子為何不能看到錄影帶、又聽到道館之宣傳、又看到執照等?這些都是不同時間及地點所為之見聞,有何「前後多所矛盾」?是否證人就上開事實僅能經歷其一?否則就是矛盾?原審所述根本沒有邏輯?再者,觀諸原審上開論述,顯與辯護狀內容相同。

二、訴訟程序違法:

(一)原審原排定扣案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查獲違章證物封條編碼第五十九號證物即「收發文簿」得為證據,應進行提示詢問被告,詎當公訴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依審理計劃,提示扣案收發文簿內容詢問被告時,竟遭法官阻止,法官以該證物所載不實、來源顯有問題為由,否定證據能力,顯與原審準備程序所確立之審理共識有違,訴訟程序明顯違法(此部份詳參審理卷內該日訊問錄音帶,筆錄位置三十四頁以下,公訴人行文調閱未獲)。法官事後反悔,認為證據來源及真實性有所疑問,卻不傳訊當初實施扣押之公務員到庭做證或為其他調查,突然一反過去共識,恣意批評證據,阻止公訴人進行詢問,其審判立場及公平性顯有可疑。

(二)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審理庭言詞辯論時,辯護人不為法律闡述,卻刻意陳述其在太極門道館內之經驗,及發揚氣功好處,鼓吹被告神力,強調太極門內部之良善和諧,甚至撥放與本案無關之起訴檢察官臨時受訪陳述之錄影帶等,經檢察官與法官認與爭點無關,予以制止仍不聽,實以違反法庭秩序,危及審判公平性,訴訟程序已屬違法,法院無法貫徹法庭秩序及律師應遵守之倫理規範,實屬可惜。

(三)原審法官亦當庭向律師表示此案在其承辦半年後,已有定見,訴訟程序只是不得不行禮如儀等語,核已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訴訟程序亦屬違法。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

(一)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係採概括方式,以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甚明。又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為營業稅法第一條所明定。簡言之,只要人民有中華民國之應稅所得,及在中華民國境內進口、銷售貨物,即須依法納稅,無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亦規定甚明。

(二)太極門自民國七十八年間教授氣功、神功、潛能開發等多項內容,開館授徒,分班招收學員,如神功班、研究班、先修班、師資班等,並按班別收費,神功班收費每人新台幣五萬元、其餘各階段為三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方式,以此向學員收取拜師禮金,所收得之學費,均存入被告辰○○合作金庫三興支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被告巳○○同行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太極門所需之費用,亦自該兩帳戶提領支付等情事,業據被告己○○、巳○○、辰○○於偵查中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陳述明確,並有太極門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向中華武術協會登記取得之團體會員證書一份附卷可佐,及卷附聯合晚報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五版、八十二年八月四日第十六版及台灣時報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八版之新聞報導資料可稽。參以被告己○○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調查筆錄供稱:所謂徒弟,係指來太極門學習氣功之學員等語,足認學員所繳納之拜師禮金,乃成為太極門弟子並取得學習氣功資格之常態給付,有對價關係(一方給付學費,他方教授氣功),等同補習班之性質,自屬被告己○○之實質所得,應依法申報繳稅,此有證人即台北市國稅局審核員乙戌○之證述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釋附卷可稽。營業稅部分,被告己○○、辰○○夫婦以太極門名義,購買相關產品如氣功服、打座墊、書包、健康食品等,並出售給學員及其他不特定人,業據被告己○○、辰○○、巳○○於調查局訊問時分別證述如:「訂製地方時常在變」、「貨款均係由我或巳○○合庫三興支庫提款轉匯至各廠商指定之帳戶」、「販售物品均由己○○和配偶辰○○處理,所有販售物品均未開立收據」等語明確。

(三)綜合上述,僅就八十年至八十五年間,被告辰○○帳戶內所得源自全國各地分館所匯之學費收入,即有三十二億二千餘萬元,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核定,被告辰○○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達八億八千五百九十四萬五千八百十四元,計逃漏稅額三億五千一百零三萬九千七百四十二元,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駁回被告訴願,維持台北市國稅局之核定。又太極門既有銷售貨物產品,自屬營業主體,應依法取得及給予他人進、銷貨之憑證,被告己○○即太極門負責人,依財政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核認定,太極門總計逃漏營業稅達三百十三萬零八百七十一元,此項營業稅額之補徵,亦經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訴願決定予以維持,駁回被告之訴願。

(四)被告己○○、辰○○納稅義務人,明知納稅為國民憲法上之義務,為逃避稅捐,不惜以下列等同於詐術之不正方法,欺瞞稅捐機關、隱匿所得及交易資訊,積極逃漏上開綜合所得稅三億餘元及營業稅三百餘萬元。不法方法如下:

(①)按「商業會計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商業會

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授款人。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商業所置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及「商業應設置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上述規定,乃揭示任何營業主體,內部均負有設置會計人員及設置帳簿目錄之法定義務。此外,按「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為人民團體法第五條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三條:「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及第十七條第一項:「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又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名稱;而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名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復為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所明定。由上可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為主管機關內政部職權。又「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通知該團體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劃、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款、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分別為內政部訂頒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明定。由上規定可知,人民團體法上社會團體應具備組織簡則及經費來源等,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即所謂立案),人民團體除了有向政府立案之法定義務外,如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義賣等情形,更應報請政府核准後辦理,並公開財務收支情形。

(②)太極門組織龐大,各地尚有分館機構,惟對外從未向政府

申請立案登記,僅如前述曾於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向中華武術協會登記取得之團體會員證書,依附他人成為團體會員後,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經中華武術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台八十七體委全字第五六六九號函),顯已違反上述立案登記義務,堪認被告有意躲避政府管理,長期遁入地下團體自行作業,使國家無相關資料為適當之管制,此乃被告企圖逃漏稅之前提決心,先予說明。尤有進者,太極門推銷販售氣功服、打座墊、書包、健康食品等,光就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度為止,即逃漏營業稅計三百餘萬元,此業經財政部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台財字第八九000六六六八七號訴願決定予以確認在案。經核,被告始終均未設置帳簿目錄、公開財務資訊,亦無僱請合格之會計人員處理財務,此已明顯違反上開商業會計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所揭示之設帳及誠實記帳之法定義務,隨而導致不實申報及核課,至為顯然。另依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太極門機要室所指示之電話聯絡事項表中「二十一項限制文宣取下銷毀」、「宣誓書、切結書、敬獻書銷毀」、「基本資料卡裝箱」、「白天不受理預約」等內容,可見被告等有意及有計劃地全面銷毀關於招生、收費及學員基本資料之帳冊,藉以顯示太極門並未招生收費,或從無任何學員,以此不正方法隱匿所得財產,逃避稅捐。

(③)被告己○○、辰○○明知開合作金庫之兩帳戶,係專供存

放學員繳交予太極門氣功課程之學費,被告辰○○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審理庭中甚至直言陳稱:「這個帳戶我有借給太極門用」、「(何時開始?)八十年左右」、「我自己與太極門是混著用」、「(如果混著用的話怎知哪筆錢是何人的?)據我知道是弟子給被告洪的敬師禮金我就拿去存,我認為是我先生的錢,混著用也沒有關係」,由此可知,被告明知乃專設公款帳戶,太極門學員亦依班別繳交學費上課,且繳費金額均為一定金額以上(如五萬元、三萬元),各道場並有專人收受、製作明細、呈報及轉匯至上開帳戶,組織嚴明,權責劃分明確,竟為了逃避稅捐,將學費更改為紅包、禮金、功德金等各種名目,並下令各道館遵循辦理(參國稅局函及太極門內部輔導團成立報告、推薦名單、拜師小組分工名單、研習內容、新學制辦法傳達事項宣傳方式、輔導考核推動計劃、填寫誓詞建議做法等扣案文書),明知不實仍對外偽稱「為固定收費」、「沒有帳冊可供查核」,編造不實名目及說辭,逃避稅捐機關之稽核。

(④)依上開國稅局函釋可知,早在民國八十三年間,稅捐機關

即已函告太極門不符免稅資格,應依法繳稅。惟被告仍基於逃稅故意,違背如前述之立案、設帳、會計、誠實記帳、公開財務收支之法律義務規定,及將原本已存之帳冊資料銷毀,致於辦理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刻意隱匿所得事實及交易資料,偽稱並無學費收入,僅申報由學費帳戶提領用以轉投資所得之利潤孳息(如被告辰○○持以購買股票、債券後之年度利息),總計約七百餘萬元,相對於上述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訴願決定所審定被告全年所得總額達八億八千餘萬元,實屬九牛一毛,可見被告實際申報數額與隱匿申報總額兩者,明顯不成比例(七百萬與八億八千多萬,相差一百二十六倍),此種漏稅金額與比例,歷來罕見,絕非單純不諳法律之疏忽。如此重大逃漏稅捐之事實,若非有計劃隱匿及違法造假處理,何能致之?辯稱無積極逃漏稅,孰能置信?再者,財政部所認定之八十五年度被告辰○○與巳○○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存入之金額,減除非學費收入銷售額、出售股票收入、法定成本與必要費用後,所得出之金額。相對於當年度由系爭二帳戶轉匯入被告己○○、辰○○所有富邦商業銀行或富邦證券公司之私人帳號金額高達十億一千五百四十二萬元而言,財政部認定被告所得總額八億餘元,已屬保守估計,甚有利於被告。惟被告早自八十三年間國稅局通知應繳稅時起,即決心隱匿這筆最大數額之所得,經稅捐機關多次核課及函請被告提供帳冊,被告均表不服且一律以「無帳證可供查核」回應,並屢次提出新的文書資料,主張減少所得總額,財政部也屢次因實際總額之計算問題,撤銷原處分而發回。由此可知,被告實體上早知道應繳稅,只是實際數額迭有爭執而已。此觀之被告訴願最常辯稱之理由係:「系爭帳戶存有非屬該學會之收入,有些屬帳戶互轉,有些為其他收入」云云,即可認定被告明知有學費存入上開帳戶,只是各筆數額有爭議,並非不用繳稅。

被告明知如此,仍於八十六年間當時申報八十五年度所得稅時,延續前述多項不法意思,隱匿真正所得及交易事實,向稅捐機關申報全年所得僅七百餘萬元。

(⑤)積極逃漏稅作為與消極不作為之分野,實務上雖多以有無

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之類為例,惟查,被告違背立案及設帳之義務,已如前述,此即有將自身財務狀況造假之積極準備;次又於國稅局八十三年函告被告應繳稅後,仍積極出脫財產(如:將學費收入轉投資購買多種有價證券、轉匯入私人於富邦企業之帳戶達十億餘元等),隱匿真實所得,營造出被告毫無相關收入之假象;再者,國稅局依法為核課處分後,被告多次提出內容不實之學員切(具)結書,聲稱並無學費收入等情,亦經國稅局一一派人查證,發覺部分學員所述與被告之主張明顯不符,國稅局因而認定相關切結書不實而不可採,此亦有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機關台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等資料可稽(參附件),堪認被告為了逃避稅捐,一再誤導欺騙政府機關,且利用本身違反立案設帳義務及銷毀相關文書資料之不法行為,作為資訊優勢,乃分次提出含有不實內容之學員切結書,迭提起訴願,除了消耗稅捐機關之人力、資源、試探核減稅額之機會、無謂拖延行政程序以外,更因此種不實之切結書證據,產生稅基變動之不實結果,從而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其理自明。綜合言之,被告多種違法行為及陸續提出不實之證據,意圖逃漏稅捐,已屬積極之作為,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犯行,已堪認定。

四、常業詐欺部分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既遂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騙故意,而客觀上有詐術行為之實施,進而使人陷於錯誤,陷於錯誤之人因此而處分財產或為其他財產上之法律行為,並因而導致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一方受利益,而被騙之人或其他第三人一方受損害,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0七二號判決參照;林山田著:刑法特論上冊第三二0至三二一頁,八十四年二月再修訂五版同此)。其中陷於錯誤部分,乃既遂與未遂之分野,而非犯罪成立與否之關鍵。亦即,倘若一個施詐行為完成,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或其陷於錯誤係其他因素所造成,並非行為人之詐術所導致,則屬詐欺罪之未遂犯(林東茂,危險犯,二一九頁)。一個施詐行為是否成功,被害人是否確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必須從被害人方面進行觀察。因此,針對詐欺罪之是否陷於錯誤,被害人是否認知能力脆弱而容易誤信施詐行為而言。被害人之族群種類、個人因素及一般心理認知(如年齡、教育程度、身心狀態、及對施詐者之真誠期望)等,至關重要。經查,被告等人對外招生授徒之對象,大多係自身或家人遭受病痛或智慮尚淺之人,簡言之即病人、小孩及中老年人。此等族群之特色,大多身體狀況不佳,或常年宿疾,或年紀尚輕,殷盼被告能對症下藥,使病痛者脫離苦海,年幼者及未出生者成龍成鳳,甚至死亡者還能「功德迴向」。被告等此種利用一般家庭成員中有人患病,親情至深,容易「求救無門」或「急病亂投醫」之虛弱處境,施以詐術,這些被害人因身體病痛、心情著急或極度絕望,不若一般人能理性思考及多所疑慮以避免被騙,因此特別容易相信被告宣揚之名聲能力,而陷於錯誤。

本案被害人族群態樣,分述如下:

(A )病人:此為最多之情形,如:

1、證人申○○,罹患胃潰瘍,共繳交十七萬九千元。

2、證人A○○○,因車禍骨頭酸痛,共繳交八萬元。

3、證人丙H○,因母親罹患癌症,全家都加入,共繳交十五萬元。

4、證人丙I○,腳痛,全家共繳交六十七萬元。

5、證人甲p○,腳痛,繳交五萬元,結果腳壞死。

6、證人Z○○,腎病,繳二十八萬元,結果病情加重需洗腎。其餘詳附件一所彙整被害人名冊。

(B)未成年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查獲違章證物

封條編號三十七之扣案資料,乃招生文宣辦法,均明確記載:「小孩潛開或過去大人潛開申請復學上A級班,則奉敬現金五萬以上,餘同」、「小孩拜師潛開限定國中一年級以下」、「胎兒拜師潛開,需父母皆認同本門,其中一人已潛開,母親需為本門弟子」等。證人s○○證述:兒子l○○就讀建國中學二年級,加入潛能開發後,就不吃不喝,身體狀況變差,即休學等語。堪認未成年人,也是被告等明知且欲拉攏繳費入門之對象。

(C)老人:證人丙H○因母親罹患癌症,經高雄道館表示

必須全家都加入,才可為之治病。因此全家加入,共繳十五萬元,惟對母病之事,置之不理。

(二)被害情節及經過:按所謂陷於錯誤,係指任何一種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合之事件與狀態,而有具體之錯誤想像而言(見附件林山田著:刑法特論上冊第三二七頁,八十四年二月再修訂五版)。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屬表意人陷於錯誤之情事,同條第二項更明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是行為人對於交易上重要事項未盡告知義務,違反先契約附隨義務而足以影響被害人締約之決定或契約目的之達成者,屬消極詐術。行為人若進行捏造不實事項,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被害人傳達不實資訊,若被害人知該屬於交易上重要情事之事實真相並非如被告所述,必定不會交付款項者,顯係陷於錯誤而交付,行為人必定知悉被害人係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此種取得被害人之款項,即無任何合法原因,乃不法取得,行為人對此具有主觀認識,即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成立詐欺罪。就消極詐術方面,對於交易上重要事項未盡告知義務,違反先契約附隨義務而足以影響被害人締約之決定或契約目的之達成者(亦即債務本指,見民法第二三五條前段及第三0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律(如民法第二四七條第一項標的不能及標的可能不能之告知義務、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告知義務)及誠信原則雙方當事人產生特殊結合關係之契約利益衡量而生之重大意義事項忠實告知義務,有對契約風險之告知義務,關於決定費用具重要性事項之告知義務、關於可能阻礙本身契約履行致危害他方契約利益事項之告知義務、關於契約標的物之特性及其他對相對人決定締約屬重要性質事項(即契約標的物中關於標的之效用、品質、價值等具有瑕疵,致使影響契約目的、不能滿足者)之告知義務、關於影響契約效力事項之告知義務等五種告知義務,亦即已準備締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有「告知義務」避免為不正確或不清楚之說明,以免契約由於隱藏之不合意而不成立(見民法第一五三條之規定及梅仲協著:民法要義第九十三頁,五十二年台新八版;史尚寬著:債編總論第四九0頁,七十二年三月台北六刷版;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第三冊,債編總論第三十三頁,七十七年一月版;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第四九三頁,七十一年三月四版),尤其當契約之履行行為須得到官署之認可文件,才能使給付結果發生及得以利用給付來達成契約目的時(如本案被告一再宣揚具有醫療治病效能之個人職業執照及能力證明文件等,即是明證),更負有協力取得官署之認可文件之附隨義務(見附件詹文馨著:契約法上之附隨義務,第六十二至七十一頁及一一一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劉春堂著:締約上過失之研究,第九十六至一八七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七十二年同此見解)。蓋前開告知義務有一共同特徵,即就權利人(即被害人)而言,為重要且急迫之需要(即足以影響契約目的及締約意願),就義務人(即行為人)而言,僅為輕微之負擔,權衡雙方利害關係,本於民法第一四八條之誠信原則及第二四七條規定之意旨,在契約接觸、準備、磋商、締結之階段自有負此等告知義務之必要,不為告知之程度顯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而逾越社會上可認相當之範圍,亦即對於被害人會陷於錯誤之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告知以防止之義務,竟能告知予以防止而故意不告知不予防止,自屬負有保證人地位下之消極詐術(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號判決參照;林山田著:刑法特論上冊第三二四至三二五頁,八十四年二月再修訂五版;周冶平著:刑法各論第八七二至八七三頁,六十一年二月再版均同此見解),即應以刑法詐欺罪非難之。就積極詐術方面,刻意捏造不實事實,進而傳達給有急迫需求之人,或利用組織型態、平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對不特定社會大眾進行不實事項之廣告宣傳,圖謀不特定被害人辛苦積蓄所得之財物,使被害人誤信被告宣揚之能力資格,陸續交付財物,此種繼續性、組織性、團體性之施用詐術行為,對於善良單純及有急迫需求之一般社會大眾,更容易詐騙得逞,且圖得金額及危害結果,與單一的詐騙行為,更是不能相提並論。

經查,被告己○○等人主要宣揚重點為:

(一)治病療效:依卷內扣案資料所附各地道館之看板文宣,均有「特異功能疾病除」、「潛能開發好運來」、「修練太極門功夫有哪些好處?」、「6、對慢性病的預防與治療獨具功效」、「有效的氣功強身、療病、發財」、「改善體質、治療慢性病」、「保證短時間內徹底治好你的慢性疾病」等文宣告示,能直接造成任何社會大眾及接收此一資訊者,尤其是深受病痛之人,誤認被告開設之氣功神功班,必有醫療治病效能,解救身體痛苦。此觀之證人申○○證述:「八十五年二月間參加太極門樹林道館氣功說明會,誤信分道館長甲s○所述被告己○○擁有哲學博士、氣功博士、醫學博士等學位,己○○已在道館佈氣,可以將這些氣輸入學員體內治病,伊因罹患胃潰瘍宿疾,乃加入神功班。被告癸○○曾於上課時表示己○○有撥雲見日、吸功等特異功能,要大家相信己○○」等語,及證人A○○○所述:「己○○於拜師面診後,以手輕揉其肩膀,且謂常來道館練氣功即可」等語,均為明證,堪認被告所設之看板、文宣及被告等持續對外宣稱之保證治病功能說詞,均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信賴,進而交付財物。

(二)資格能力:被告等人經由各地道館之看板(新竹、南港、中壢、大安等道館如附件照片)、招收學員、舉辦說明會及各種類似場合接洽有意入門者(參證人申○○、天○○、地○○、r○○)時、及網路上關於被告學歷及神功能力之說明等數種方式,屢次強調被告己○○擁有哲學博士、氣功博士、醫學博士之學位及能夠實施「隔山打牛」、「隔牆打人」等特異功能。由於涉及個人學歷及具體能力之事實情節,且又係被害人入門與否之重要考量(契約交易重點),該宣稱之學歷與能力是否屬實,直接會影響當事人締約給付財物(繳費入門參加各種神功班)之意願,因此有詳加探究之必要,茲分述之:

a、個人學歷:按「博士」一詞,乃指學位等級之最高者而言。眾所皆知,博士係國家法律規定之學校教育體制下所正式認可之頭銜,與通常所謂「大師」、「高僧」、「偉人」、「某師傅」、「某老師」等無客觀標準且非體制用語之抽象名詞,顯然不同。我國學位授與法第七條規定:博士班研究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完成課程、通過資格考),得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而博士學位候選人必須再提出論文、經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始能授予博士學位。即使是所謂名譽博士學位,依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仍須先擔任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再由學校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經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該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育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組織之。由於程序如此嚴謹,號稱擁有博士學位者,自然知道此名號將會帶來豐沛之聲望、信用、優秀及信賴感等,其威力足以使人相信其宣稱之言行及能力,而不疑有他。本案被告等號稱己○○擁有博士學位,且一口氣就宣稱擁有三項(哲學、氣功、醫學)學門之博士,其謀心用意已不言可喻。另依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由於程序之嚴謹及強烈之公示性,某人是否擁有博士學位,其查證原則上係輕而易舉,相當便利,甚至依常情事理,一個真正擁有博士學位的人,倘欲證明其真實性,直接拿出證書即可,蓋博士學位如此寶貴,均有核發制式證書,則一般人經由辛苦努力終於取得學位後,必然珍視之而妥為收藏,遇有爭議一經提出,交予學校核對即可,根本不必大費周章,也不會導致出原學校否認授予被告學位之荒謬結果。惟本案關於被告己○○博士學位問題就是這麼荒謬,被告自稱擁有美國哲學博士、芬蘭氣功博士、及自稱醫學博士(己○○名片上正面印有哲學博士、荷蘭中國內秘傳大學亞洲區校長,扣案證物第一箱),擁有如此高貴之三項博士,竟然完全提不出任何一件制式證書或同等學歷之畢業證書,供查驗比對。就學位真假之合理舉證分配法制而言,一個號稱擁有博士學位卻提不出證書的人,至此已經可以認定「根本沒有該學位」,至為顯然,何能要他人(即檢方)花費資源一一去「幫」被告找找看有無系爭學校,有無系爭學位之頒發等?縱使經簡便行文外交部及文化大學查證後,外交部及文化大學均回覆以:實際上並無該學校及並無授予被告學位等情(參卷內外交部函及文化大學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函),到此地步,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還可以辯稱「不可能」或「檢方不能舉證沒有,所以學位為真」云云,簡直離譜。以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被告己○○、辰○○、辯護人陳國堂擬具之辯護意旨狀為例,被告仍具狀主張「八十年獲該校授予哲學博士」、「八十一年又獲該校授予中國醫學博士」、「至荷蘭講學並授予氣功博士」及擔任上開學校亞洲區校長一職云云,然查,該辯護狀末頁提出之證物一覽表,竟然是「證

一:某日報紙報導」、「證二:文化大學簡介」、「證三:文化大學建校專刊」、「證四:研究所論文專輯」而已,這些東西跟有無授予被告博士學位何干?另查該辯護狀全文所述,均圍繞在被告之身世、與何人結識、如何參加比賽得獎、及中華學術院之歷史等事,無一與被告學位證件有關,唯一相關者係被告主張「有關中國文化大學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函覆中華學術院醫學研究所非本校所屬單位現已停止運作無資料可對,顯係推託之詞」云云,惟倘若被告真由中國文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母校」何以無資料可考?被告何以指摘「母校」推託?

b、具體能力:被告是否在表演「隔山打牛」及「吸功推功」當時,真如影帶照片上所示之有隔空施力、隔牆施力而造成另一人無法控制之非己意舉動之情形,是一個實實在在之行為過程及具體能力之表現,有明顯可以檢驗真假之方式及判斷依據,倘若是事先套招、配合,即屬一種經過巧思設計下之虛偽操作,如此,事實之真相即與表演之主張不一致,就是欺瞞,構成詐欺,此並非被告宣揚一種無法檢驗之理念思想,而屬「信者恆信」之所謂思想或宗教自由之範疇,不可不辨。經查,神功表演部分,業據證人天○○、地○○證述「曾與被告之子宇○○、宙○○事先套招,拍攝成照片後,製作海報置於總道館牆上」及證人w○○、r○○證述「配合氣功、表演吸功推功」等語,堪認被告捏造此種具體之能力,以蒙騙被害人。原審此部份判決理由第十五頁係以「本院無法形成被告己○○曾命證人天○○套招表演之肯定心證」云云,問題是:被告有無命證人如何如何,與此項表演之真假(即影帶呈現效果與真實功力情況兩者是否一致)有何干係?為何「被告有無命證人如何如何」必須是「功夫虛假」之必要前提?功夫虛假之呈現原因,可以是雙方默契配合,可以是礙於情面虛應,也可以是被告單方面表示,試試看對方是否配合(如結果滿意,即錄製發行),當然,也可以是原審所謂被告命令對方配合,皆有可能,皆能導出「虛假」之神功效果。假如被告沒有命令,只有暗示,或只是單純嘗試,看看對方反應,結果仍可順利錄製滿意之神功影帶或照片,難道就不是虛假神功?難道該表演外觀就不會引人錯誤?同樣的錯誤前提,出現在原審判決書第十六頁「必須先證明被告己○○明知證人地○○必會明瞭此種暗示而同意配合」云云。惟查:證人所述表演時「受到強烈的暗示」,表示證人已經受到來自被告方面之積極表示,只要證人能自行決定控制自己舉動,神功就是假的,道理就是這麼簡單。惟原審以常人幾乎看不懂的文字及邏輯,自行架設論證「前提」,製造煙霧及複雜說理,為虛假神功解套,以致於連證人天○○在法院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所述「套招是被告己○○叫我們劈劍下來到一半就停」等這麼明確之證詞,原審也認為「說法不一致」云云而不採信!

c、武術鑑定部分:九段、十段資格?被告己○○等人營運之太極門團體,並未向政府立案,已如前述,其唯一的檯面地位,係於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向中華民國武術協會登記成為會員(乃團體會員資格,嗣後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該協會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位會議決議撤銷在案),藉此依附於中華民國武術協會後,並對外以氣功、神功等課程為主,招生授徒。被告等對外的原始本業,既係教授氣功、神功(無論有無「太極」或「潛開」字樣),為了取信於人,被告等特別重視並極盡所能地以各種方式「提昇」功夫之等級程度,除了前述虛假之表演影帶、名片上虛假學位頭銜以外,更是對外為如下宣傳:「被告經中華武術協會總會鑑定氣功、武術十段及授予武術博士」云云(見附件取自網站上標題為「亥○○博士」、次標題「經歷」之一頁文宣廣告)。就此,被告是否擁有實質武術九段及十段之程度,亦攸關其主張是否與真實情形相符,實有探究之必要,經查:依卷附調查機關扣案之編號第三十七號證物其中之世界中華武術聯合總會段位證書,記載被告己○○於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取得所謂「九段」、「達士」資格,並由鑑定委員丙J○及主席x○○具名頒發,惟經傳訊證人x○○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到庭,卻證稱:「是我親自鑑定的」、「那時候是由我一人來鑑定」,所言一人親自鑑定等情已與證書記載不符,顯有疑義。其次,證人x○○又稱:「被告陳、游是被告洪來鑑定後報上來,報幾段,我們就准幾段,沒有表演」(查:被告游先前於調查局證稱也曾表演武功,但於證人x○○說明後,又改口稱有與理事長x○○聊天,可能這樣就是鑑定云云)及「是被告表演後我又看到太極門常常在社會上表演,社會聲望很高,所以就給他九段」等語,就此而言,證人x○○已明確表明,給予被告之武術鑑定,非以表演為必要,唯以被告「聲望」為主,堪認被告所謂武術九段,並無上開證書記載「鑑定委員」及「武術類別」可言,真實情形與證書記載明顯矛盾,也足以顯示證人x○○所述「被告有表演運氣,其他的忘了」云云,乃隨意應付法院之空泛回答,不足採信。再者,證人x○○在本次開庭作證,回答司法人員所提問題之過程中,屢次強調一句話:「不可以當職業用!」。詳言之,證人x○○因年老或聽力因素,僅能陳述大略,難以期待其能精確詳實地作答,此與一般體能較佳之證人多欲補充說明週邊情狀者,顯有不同,也無可厚非。但,證人x○○在本次作證過程中,屢次附帶強調、且係主動補充稱:「不能當職業用。」(參該次筆錄第四頁、第五頁、第八頁),觀其體力、查其用心,兩相對照之下,此語必有重要意函,茲先將其陳述內容全文照錄如下:①筆錄第四頁,證人x○○答:「林林總總的武功基本的都一樣::當時我看他有九段的程度,九段只是一個名譽,不可以當職業用」。②筆錄第五頁,證人x○○答:「全省都有段位的鑑定,不能當職業用」。③筆錄第八頁,證人x○○答:「他常常出國帶團出去表演作國民外交,在國際上宣揚時有段位這樣比較好看,不能當職業用」。★綜上可知,上開武術段位鑑定,就當時公認之武術大師即證人x○○而言,絕對禁止作「職業」之用途,即不能恃以維生、營業收費、開班授徒。這也是為何被告辰○○在自己都不知情之情況下「突然」擁有武術六段之實質原因,因為武術段位,乃名譽上之存在,用以切磋砥礪、自重自修,而非用以營利收錢、貪婪斂財。惟查,被告取得段位後,卻製作各種文宣,四處宣揚,開館招生收費,且各地道館林立,組織嚴明,繳費作業手續齊備,最後金錢全部匯入被告辰○○前述之合作金庫私人帳戶內,除購買股票、債券個人投資等外,尚轉匯十億餘元資金進入私人在富邦企業之帳戶內(均如前論告書及所附卷證),參以當時乃被告主動前來申請鑑定等情,益徵被告獲取武術段位,意在增加可宣揚之頭銜,俾向民眾擴大斂財,毫不顧武術家之榮譽及段位之正當用途。對照證人上開真切的陳詞,本案被告等利用證人授予武術段位之單純用心與善意及伴隨而來的簡便鑑定程序,取得段位後,原形畢露,如虎添翼,違反武術家最忌諱之行為規範,大舉宣揚段位資格,開班收費,大方斂財,以之為常業,如此大膽妄為,正反映被告主觀上對於民眾之荷包十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宣揚方式:(A )門牌看板:參附件標示ABCDEF之各地道館照片

六張,均清楚列明被告擁有博士頭銜及神功之治病療效。另關於宣揚治病療效之違反行政法令部分,參酌行政院衛生署訴字第五五三二0一號被告己○○違反醫師法之再訴願決定書。

(B )廣告文宣:網站上宣傳標示ab之文宣二張,內均載

有特定學校之博士學位及武術段位資格。另外,被告五人及全體辯護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備具之刑事陳報狀內附件三之第五頁,亦有文宣封面印著「太極門氣功天下極品,全球唯一,氣功博士/哲學博士/醫學博士」等字。

(C )道館文告:參附件標示甲已丙之三張文告照片,均宣稱治病療效。

(D )幹部培訓:被告等利用組織及動員力量,訓練幹部,

於各種說明會上對不特定民眾宣揚上開不實之資格能力,請參「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全省道場正副負責師兄姐聯席會」照片一張,及證人申○○證述:八十五年間樹林道館館長所宣揚之被告能力資格等,證人丙K○○證述在總道場見到牆壁上懸掛神功照片等。

被告等對上開宣傳方式之施詐行為,多以「都是弟子所作,跟被告等人無關」云云置辯,惟被告等既為各地道館之負責人,不時進出總道館及各地道館辦公、聯繫或交誼,也深知各種文宣內容及宣傳方式,俾瞭解及滿足民眾繳費報名各種班級之特殊需求,更默認及鼓勵幹部弟子各自發揮,出錢出力(參學制辦法、人員名冊、招生率要求、各種道館之行政計劃等),焉能對每天存在於自身工作環境內之客觀事實證據,辯稱完全不知情?

(四)常業施詐之性質被告等籌組之各地組織,具有詳細人員分工及行政措施計劃(參調查機關扣案證物編號第五十八號之收發文簿),被告等當時均以此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賴以維生,自屬常業之性質,一般民眾包括本案之被害人,無論經由各地道館廣告、文告宣傳、各種說明會、或親友邀約、抱著姑且一試心態至道館後之親身見聞,以及許多繳費參與後感到後悔受欺騙之弟子之見聞,均屬被告所為之施詐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認知之直接證據,如此宣傳,使被害人受到感動、滿懷希望、進而入門、交付財物。此種常業、持續、動員及組織型態之施詐行為,危害潛在大眾之威力,比起「一對一」之個別詐欺態樣,更是嚴重及不可原諒。被告等對於「陷於錯誤」部分最主要之辯解,均以「都是被害人自願」及「被害人都是親友邀約而入門」云云置辯,又屬一種偏離重點、顛倒是非之詞,分述如下:

(A)被害人自願部分:按任何詐欺行為得逞或奏效,即被

害人陷於錯誤後之決定,均屬自願(如相信刮刮樂中獎後之匯款行為),迨無疑義。因此被害人交付財物時是否「自願」,並非審酌重點,被告有無傳達不實資訊,影響被害人之認知,才是重點。

(B)親友邀約部分:按此種論述,過度簡化事實,刻意省

略被告各種宣傳行為及可能造成之效果,完全不去談被害人之認知背景如何地受到不實資訊之影響,希冀以此蒙混事實,主張沒有詐術云云。查本案被害人各種受詐經過、錯誤認知及交付財物等情節,業據相關證人一一到庭證述在案,縱使被害人最初係由親友處得知被告等給予之不實資訊(各種靜態及動態之宣傳),進而產生錯誤期待及真誠之信賴感,以致決定繳費報名、交付財物。因此,所謂親友邀約云云,就該特定人之整體被害過程而言,只說到部分開頭,接著往下的關鍵點就突然停住不說,直接跳過被告之引介宣傳等施詐行為,然後導出結論即繳費決定與被告毫無關係,凡此均屬選擇、跳躍、偏離焦點之詞等語。

捌、經查:

一、有關指摘原審程序違法部份:(一)收發文簿詢問被告之問題,公訴人已於本院捨棄(本院卷五第三二頁),顯然於判決不生影響,(二)原審對法庭秩序維護不力,辯護人為予爭點無關之陳述,且原審法官表明已有定見,訴訟程序乃行禮如儀,本應迴避部份,有關法庭秩序之維護,及辯護人為無關之辯護乙節,乃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能力問題,縱於訴程序之流暢,有所影響,似不能遽認影響判決,而法院公開心證,雖法無明文,尚有爭議,能否應公開部份心證,即認有迴避原因,非無斟酌餘地,何況,以上尚不影響本判決結果。是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不能遽採。

二、有關指摘原判決違法部份,無非係以原判決對公訴人之主張,不予論駁,對不利被告等之證據,均未提論,並對原判決立論觀點多所批評,所指固非無據,原判決理由是有簡略之處,惟其無罪結論與本院並無不同,且本院就公訴人指摘原審判決部分,業已補充之。

三、有關指摘稅捐稽徵法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未依商業會計法設立帳冊,未依人民團體法立案,又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太極門機要室所指示之電話聯絡事項表中「二十一項限制文宣取下銷毀」、「宣誓書、切結書、敬獻書銷毀」、「基本資料卡裝箱」、「白天不受理預約」等內務,隨而導致不實申報及核課,又更改學費為紅包、敬師禮等,於八十三年即受通知要繳稅,又提出不實切結書,足認已非單純不作為,而有與詐術相當之作為等語,惟被告二人未依法設立帳冊等行為,或為行政法之問題,尚不能認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構成要件相當,而所謂銷毀文件部分,公訴人未能證明該等內容與課稅有關,另所謂稅務單位於八十三年已通知繳稅,被告二人提出不實切結等問題,前均已論之,或於法尚有爭議,或為其權利之行使,均不能據認係詐術逃漏稅捐。另有關稅務機關之決定部分,如前所述,已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訴人以之為被告二人有罪之依據,尚有誤會。

四、有關常業詐欺部分:上訴意旨認有關病人老人未成年,當係受騙,並引學說為據,又認被告己○○之學歷證照不實,他人當然受騙,而文宣廣告、治病療效、神功等亦屬不實,原審或未論及,或以被害人受親友邀約,或自願參加,即未受騙,均有未當等語,公訴人所謂被害人身分為病人老人未成年,即屬受騙,固引學說及申○○等為證,惟此毋寧係推論,蓋有關申○○等人之說辭,前已分析,或難與採信,或不足為被告等詐欺之認定,是公訴人此一所指,尚有誤會,至於有關親友邀約或自願參加部分,公訴人謂係應參酌被告等之不實廣告文宣等,即足認確係遭詐騙,惟有關此部分之證人,如前所述,似無公訴人所指情況,是公訴人所指,無非臆測,至有關看板廣告等部份,固可共見,惟並無證人指證因之入會,已如前述,再有關太極門組織龐大乙節,殊不能以組織龐大縝密,即推論為詐欺,為共犯,何況如前所述,另案已判決所謂太極門各道館負責人無罪,足認公訴人此一所指有所誤會,另公訴人指博士學位依法如何乙節,固非無見,然縱屬依法取得,其學歷之出處,如出自世界聞名之學校,與出自剛設立之新校,社會仍有不同評價,然不能以評價不佳如野雞學校,即指係虛妄詐術,何況,如前所述,不能認被告等以此為詐術騙人,是公訴人所指,尚有誤會。綜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斷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菊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