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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10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九十年六月七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施 俊 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彥 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