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九0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並執行強制工作三年。聲請人今已經本院刑事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七號)而另有期徒刑因案羈押一年三個月刑期已將近二分之一,聲請人係初犯,執行期間悛悔有據,今因雙親年邁多病,乏人奉養,為此聲請免除本刑之執行云云。
二、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聲請人為受刑人,非執行機關,是否在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悛悔有據,應由執行機關認定、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聲請人逕自聲請,依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法 官 黃 金 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采 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