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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1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0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辛姬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陳辛姬因偽造貨幣等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陳辛姬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法 官 陳 炳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