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14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走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法 官 陳 志 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佩 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