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1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中成績優良。確知悛悔,認無繼續執行該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法 官 蔡 光 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才 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