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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男 民國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責任分數已進入第一等,最近六個月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成績優良,悛悔有據,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三五九一0號函核准,爰依法聲請免除甲○○之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法 官 官 有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蓓 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