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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3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七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黃 國 忠法 官 莊 明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逸 柔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