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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3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李 錦 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台 發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