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偽造貨幣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楊 炳 禎法 官 王 炳 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 麗 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