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四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法 官 江 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嗣 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