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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聲字第 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鎮宇改名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杜鎮宇因偽造貨幣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杜鎮宇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法 官 蘇 隆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28